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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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1]9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0
【实施日期】2011.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市容管理局。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含内河卫生)的长效管理。
(六)加强统筹协调城市管理、文化市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商贸服务业等综合执法工作,并协助做好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临时市场定点
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和地材运输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监察;指导环卫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