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贵金属交易所合作协议书
贵金属交易所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金属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贵金属交易所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宗旨1.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甲乙双方致力于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3. 甲乙双方通过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在贵金属交易市场上开展合作,共同推进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发展。
2. 甲乙双方在贵金属交易技术、市场信息、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共享。
3. 甲乙双方共同推广贵金属交易市场,扩大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影响力。
4. 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同探索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新业务、新模式。
三、合作期限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四、合作条件1. 甲乙双方应具备合法的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资格和条件。
2. 甲乙双方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五、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通过定期召开会议、互派代表考察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
2. 甲乙双方通过共同推广、联合营销等方式,扩大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影响力。
3. 甲乙双方通过共享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等方式,提升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六、合作权益1.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所取得的权益,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
2. 甲乙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专利等技术成果。
3.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作协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农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
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甲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甲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6.2.3.2 乙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6.2.3.3 甲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水县支行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手机:
乙方资金充足率低于甲方要求时,是否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是□否
第一条 定义 1.1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其中,人民币报价 的账户黄金品种(以下称“账户人民币黄金”)可按本协议约定兑换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乙方如申请兑换实物黄金须 遵守农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2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农业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乙方根据农业银行报价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网上 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1.3 占用资金,指甲方从乙方资金结算账户扣划的资金,作为乙方履行交易盈亏的保证;占用资金包括乙方增加头寸时扣划的资 金和后续追加的资金。 第二条 开户 2.1 乙方须指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下称“关联借记卡”)。 2.2 乙方可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关联借记卡、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 2.3 乙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按照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 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办理。乙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4 乙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 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乙方应妥善保管关联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关联借记卡、USB-KEY 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 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 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报价方式 农业银行向乙方提供以人民币报价和美元报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服务。人民币报价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美元报价的单位为美元 /盎司。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甲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甲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操作与资金占用 4.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零时,可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买入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 量为正数(下称“正头寸”);卖出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负数(下称“负头寸”)。同时,甲方从乙 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 4.2 乙方持有正头寸时,买入操作增加正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减少正头寸数量;每次卖出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头寸数量。乙 方买入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乙方卖出时,甲方向乙方关联借记卡 中转入相应资金。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 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4.3 乙方持有负头寸时,买入操作减少负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增加负头寸数量;每次买入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负头寸数量。乙方 卖出时,甲方从乙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乙方持有负头寸时, 可在开市期间按账户贵金属的品种追加占用资金。乙方买入时,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盈亏和返还的占用资金转入乙方关联借记卡;其中, 占用资金按买入数量占交易前负头寸数量的比例返还。 此时,当乙方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 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乙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乙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五条 资金充足率 5.1 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时,甲方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和资金充足率。乙方持有某品种账 户贵金属的正头寸时,甲方仅计算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资金充足率=(占用资金+账面盈亏)/(加权平均卖出单 价×负头寸数量)。 5.2 追加占用资金。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 50%时,乙方应主动追加占用资金,将资金充足率提升至 50%以上。乙方允许甲方自动划转乙方资金的,甲方将从乙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中划转资金,使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 率最高提升至 100%,若乙方持有多个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 50%,甲方有权选择为乙方追加占用资金的顺序;若乙方关联 借记卡可用余额不足,甲方将全额划转关联借记卡卡内可用余额。 5.3 强行止损。当乙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 20%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负头寸强行止损。强行止损释 放的资金首先补充乙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占用资金直至资金充足率达到 100%,剩余资金划至乙方关联借记卡;如果强行止损释 放的资金不足以将乙方最小负头寸的资金充足率提升至 100%,甲方将对乙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全部强行止损。强行止损的后 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甲方有权对第 5.2 条和第 5.3 条中追加资金和强行止损的资金充足率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甲方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5.5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其本人承担。
贵金属代理协议书模板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贵金属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乙方希望在甲方指导下从事贵金属业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标的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指定的贵金属代理,在约定的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各类贵金属产品。
2. 协议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金条、银条、铂金条、钯金条等贵金属产品。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业务,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合格的贵金属产品,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
3.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产品价格、库存等信息。
4. 甲方应承担因产品本身原因引起的退货、换货责任。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在约定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贵金属产品,享有相应的销售佣金。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区域内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
3. 乙方应保证销售渠道合法、合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4.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销售报表、库存报表等相关资料。
5. 乙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退货、换货责任。
三、佣金及结算1. 乙方销售甲方贵金属产品后,甲方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佣金。
2. 佣金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甲方在收到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佣金。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或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方希望在乙方处进行贵金属积存业务,乙方同意提供相应的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贵金属积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贵金属:指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其衍生产品。
1.2 积存业务:指甲方在乙方开立贵金属积存账户,通过乙方购买并持有贵金属,乙方负责保管和记录甲方积存的贵金属数量。
第二条积存账户的开立2.1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贵金属积存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积存方式3.1 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积存或分批积存。
3.2 甲方积存的贵金属种类、数量和价格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市场信息自主决定。
第四条积存价格4.1 乙方根据国际市场贵金属价格实时调整并公布贵金属的积存价格。
4.2 甲方积存贵金属的价格以乙方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五条积存费用5.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支付积存手续费。
5.2 积存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积存贵金属的保管6.1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积存的贵金属,并确保其安全。
6.2 甲方积存的贵金属在保管期间产生的任何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积存贵金属的提取7.1 甲方可随时向乙方申请提取积存的贵金属。
7.2 提取贵金属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提取费用。
第八条信息披露与保密8.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贵金属市场的相关资讯和积存业务的相关信息。
8.2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11.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doc
中信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割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割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就甲方代理乙方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全部协议共十章五十三条(附后),双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部条款,并承诺认真履行双方权利义务。
风险提示: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存在短期内发生巨额盈亏的风险,请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谨慎投资。
并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一)甲方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和清算行,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及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活动。
甲方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对由于贵金属价格的波动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或担保。
本协议涉及的各位贵金属交易委托,均以金交所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甲方具有开展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贵金属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遵守贵金属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金交所的交易、清算规则。
(四)甲方已向乙方清楚揭示贵金属交易市场的投资风险。
(五)甲方不承诺所提供或引用数据、资料以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七)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价格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委托无法成交的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在同一交易日内的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交易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交易规则
递延业务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开仓Au(T+D)和Ag(T+D)合约时,需保证其交易资金账户资金足够,满足交易所需全部资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中国工商银行收取的费用)。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平仓Au(T+D)和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进行Au(T+D)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Ag(T+D)合约不提供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递延业务合约的平仓顺序,按照先开先平的原则处理。
18、委托撤单。
个人客户买卖委托尚未完全成交前,个人客户可以对原买卖委托未成交部分撤单;若买卖委托已全部成交,则委托撤单无效。个人客户委托撤单成功后,撤单所对应的委托保留资金及手续费即被解除,或所冻结的现货黄金库存或递延业务合约即被解冻。
二、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交易渠道
5. 交易时间
(1)实盘业务为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上午时段:09:00—11:30;
下午时段:13:30—15:30;
夜间时段:21:00—02:30;
夜间时段:20:50—02:30;
(详见附件2:递延业务交易时间明细表)
递延业务受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段,交易时间以交易所时间为准。
6.交易品种
个人客户可交易的实盘业务交易品种为Au99.99、Au100g和Au99.95,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u99.99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克,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整数倍; Au100g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克,提货单位为100克及整数倍;Au99.95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0克,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北京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国庆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协议如下:一、总则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
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开户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
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
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
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Au99.99、Au99.95、Au100g 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 、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 、Au100g、Au(T+D)、Au(T+N1) 、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 、Au(T+D)、Au(T+N1) 、Au(T+N2)、Ag(T+D)交易品种的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代销贵金属合作协议书模板
代销贵金属合作协议书模板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拟就代销贵金属业务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作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乙方委托甲方代销其提供的贵金属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条、金币、金饰等。
1.2 甲方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乙方提供的贵金属产品,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1.3 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贵金属产品,并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条合作期限2.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如需延长合作期限,双方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协商确定。
第三条价格与结算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产品报价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重量、单价等信息。
3.2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产品报价单向乙方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
3.3 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甲方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销售额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4.1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贵金属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4.2 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证书,以证明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
第五条售后服务5.1 乙方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退换货服务等。
5.2 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如遇到客户投诉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协助解决。
5.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6.2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不再具有商业价值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贵金属远期交易协议
贵金属远期交易协议合同编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贵金属远期交易协议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业务电话:传真:乙方: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业务电话:传真:甲、乙双方同意开展贵金属远期交易,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1.1 贵金属远期交易(简称“远期交易”)是指在本协议下乙方基于套期保值需要与甲方达成的以美元或人民币计价,在未来某一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买入或卖出贵金属的交易。
1.2 本协议中的贵金属,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白银等,包括但不限于Au99.95、Au99.99等。
第二条交易的达成和确认2.1 甲乙双方开展远期交易,乙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加盖公章的书面交易指令两种方式向甲方进行远期价格询价。
乙方通过电话询价的,如果甲乙双方在电话中就一笔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交易即被视为有效达成且该交易的条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乙方自行填写加盖公章的书面交易指令并将其传真至甲方,并且甲方以合理的方式通知乙方接受乙方的该指令,则将视该交易有效达成且该交易的条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2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开展远期交易前设定乙方电话交易密码,该密码为乙方电话询价及电话交易确认的有效标识。
在乙方致电甲方指定专用交易录音电话时,需提供交易密码,甲方将予以核对。
密码核对正确,甲方视乙方致电人为有权指令下达人,可以(而非必须)接受其交易指令,双方也将接受和承认电话录音内容的约束;密码核对不正确,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请求。
乙方将盖有其公章的书面交易指令传真至甲方后,甲方需与其进行有关交易指令是否属实的电话确认,如经确认传真属实且经过乙方内部正当授权,则甲方可以(而非必须)接受该交易指令,反之甲方则视该交易指令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请求。
银行贵金属服务协议书
银行贵金属服务协议书我行与客户签订本协议书,就提供贵金属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我行与客户之间关于贵金属交易、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责任。
二、协议的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客户在我行开立贵金属服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保管、贵金属资讯查询等业务。
三、贵金属交易1. 客户可以通过我行提供的贵金属交易渠道进行买卖贵金属品种。
买卖贵金属的价格以当时我行公布的市场价格为准。
2. 客户应当按照我行规定的交易时间进行交易。
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3. 客户在交易时应确保账户内余额充足,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客户的交易指令一旦下达,即视为客户自愿进行该交易。
4. 除非事先经过我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账户转让给第三方进行贵金属交易。
四、贵金属保管1. 我行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负责保管客户存放在我行的贵金属。
2. 客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和交易密码,防止密码泄露、盗用等可能引起的损失。
客户发现账户密码被泄露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我行。
3. 客户有权随时查询其贵金属的存取明细。
对于存取贵金属所需的手续费和保管费用,我行将按照约定从客户账户中扣除。
五、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1. 我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提供与贵金属市场有关的信息,以便客户了解市场动态和相关投资风险。
2. 客户应当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贵金属市场存在市场风险,客户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盈亏。
我行不承担客户因贵金属交易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合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应手续。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采取合理措施:a) 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b) 客户使用本人账户进行非法活动;c) 客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d) 其他我行认为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
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
中国民生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风险说明书尊敬的客户:由于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收益与风险并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本着对委托我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的客户负责的原则,同时为使客户全面了解交易风险,我行在此郑重提醒客户,贵金属延期交易存在以下风险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请客户谨慎投资:一、中国民生银行不对客户作出与获利能力、收益水平或不发生亏损等有关的任何担保或承诺,客户必须对自己的交易结果负责。
二、客户必须充分认识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贵金属延期代理交易资金账户对应的借记卡及其数字证书、卡密码,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客户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由于投资市场信息来源日益广泛,信息量日益增大,客户应提高分辨信息真伪的能力,谨防信息风险。
六、客户应及时查看网络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记录,定期核对账务,确认资金、贵金属账户余额及当日发生额准确无误。
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鉴于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特殊性,在申请参与贵金属延期交易时,客户应准确掌握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一、中国民生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不具备现货交收交割,以及相关中立仓交收交易功能,客户持仓合约只能以平仓交易功能进行减持。
二、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应随时掌握交易资金余额、贵金属合约持仓等交易情况,承担由于贵金属持仓和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损失。
三、在特定市场情况下,客户可能会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客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客户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
四、当市场走势对客户不利时,为了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客户必须在网银端可用资金与委托冻结资金的合计小于等于零前追加保证金。
建行的贵金属合同7篇
建行的贵金属合同7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关于建设银行贵金属买卖服务协议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客服热线电话:XXX-XXXX-XXXX 客户服务信箱:[客服邮箱地址]篇2合同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双方充分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为了建设银行贵重金属业务合作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开展贵重金属业务合作,通过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范围和方式1. 业务范围:甲方的贵金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等金属的交易及相关业务。
2. 业务方式: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供贵金属交易及相关服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三、合作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到期后可经双方协商续签。
四、交易规则1. 双方同意按照建设银行的贵金属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时的贵金属行情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交易账户,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交易结算,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执行。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3. 双方同意选择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
六、风险管理与控制1. 双方应充分认识到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性,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和《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交易平台,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具体包括申请开户、签约、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和委托、实物贵金属交割等主要业务流程与环节。
第四条零售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贵金属代理网点负责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总、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贵金属交易业务开展,指定专人负责代理机构代保管资料保管和移交。
代理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注意事项等业务信息,提供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客户贵金属提货业务和贵金属交易业务资料传递。
代理网点柜员负责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开户、签约、销户、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代理网点业务主管负责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特殊业务审核授权。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开户、签约和销户第六条贵金属交易账户开户(一)业务说明个人客户通过本行向上金所申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
(二)基本规定1.在本行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的个人客户,应签署《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
中国银行贵金属积存协议书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贵金属积存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贵金属积存业务的定义和目的1.1 贵金属积存业务的定义甲方为乙方提供贵金属积存服务,乙方将资金交由甲方管理,购买并积存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作为投资形式。
1.2 服务目的该项业务旨在为乙方提供贵金属的长期积累与投资服务,通过积存贵金属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1.3 积存贵金属的种类与数量乙方可根据个人投资需求选择具体的贵金属种类和积存数量,甲方提供相应的报价及存储方式。
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投资风险提示乙方应明确贵金属投资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收益或损失,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支持。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义务a. 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及时为乙方购买所选贵金属,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储存管理。
b.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贵金属积存的定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贵金属的市场价、乙方的持有数量及存储状况。
c. 甲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贵金属的安全储存,防止贵金属的损失或被盗。
d. 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提供贵金属的提取或转移服务,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金条买卖合同
金条买卖合同篇一: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甲方:乙方:住所:住所:邮编:邮编:业务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
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实物交收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帐户管理第十条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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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屮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王飞北京银行和客户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北京银行为客户提供代理贵金属交易服务等相关事宜在北京银行所在地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信守。
1.定义与解释1・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在交易所内进行的贵金属交易提供本协议下相关代理服务,交易风险完全山客户自行承担的业务。
U前北京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代理贵金属交易品种包括黄金和口银,交易方式包括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以及黃金和口银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就口银交易而言,根据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北京银行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服务。
交易所:指上海黃金交易所。
专用账户:指客户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贵金属交易相关资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协议下的专用账户仅限于以借记卡形式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交易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划岀(入金和岀金交易)的办理时间受北京银行系统限制,一般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入金交易,岀金交易的办理时间一般为交易日的8:00-16:00,具体以北京银行系统设置为准,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交易资金账户:指北京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系统内为客户开设的,用于交易资金清算以及记录客户贵金属交易资金情况、保证金情况、办理入金岀金及其他相关交易的虚拟账户。
贵金属实物账户:指交易所为客户开设的,用于实物交割、清算、提货以及记录客户贵金属货权情况、办理出库及其他相关交易的账户。
一般保证金要求:指延期交收交易下北京银行要求的,客户正常进行贵金属交易须达到的保证金比例,U前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18%,白银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22孰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最低保证金要求:指延期交收交易下北京银行按照交易所对会员的保证金要求确定的,正常情况下客户不会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须达到的保证金比例,I」前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12眾白银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15%,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为避免疑问特此确认,即使客户达到上述最低保证金要求,客户仍然可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或者交易所交易规则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提货保证金:指客户办理贵金属提货(U前仅指黄金提货)时北京银行按照提货时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溢短差标准以及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等各项费用所确定的保证金要求,每笔提货所需的保证金金额山北京银行按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交易规则:指上海黃金交易所或/及北京银行制定或提出的与本协议项下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规则、规定、通知、公告、文件与要求等。
交易日:指客户可办理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具体以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为准。
工作日: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
中国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命令和要求。
1.2在本协议项下的或依据本协议做成的任何文件中,除非该文件列有明确说明,否则,已在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
1.3在本合同下的标题仅为使用便利之E1的而设,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任何一方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减。
2.交易流程和要求2.1签约客户疵苗足下述全部条件(北京银行届时同意放弃或者延后满足的条件除外)后,即完成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签约手续:(1)开立专用账户;(2)签署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3)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4)缴纳开户费等相关费用(如有):(5)交易所和北京银行届时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2. 2交易时间(1)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下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早市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8:50-11:30);午市13:30-15:30:夜市20:50-次日凌晨2:30。
(2)±述早市和午市统称白天交易时段,夜市称为夜间交易时段。
每个夜间交易时段(如有)与相邻笫二天的白天交易时段作为一个完整交易So(3)具体交易时间和交易日以交易所要求为准,请客户随时关注,对于交易时间、交易日等的变动情况,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4)客户通过北京银行提供的代理服务开展贵金属交易的,其交易委托均应当在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发送至交易所,并须遵守交易所关于交易状态的控制管理和要求。
2. 3交易品种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品种目前包括Au99・99、Au99・95、AulOOg 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D)、Au(T+Nl)、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品种,其中,Ag(T+D)为白银交易,其余为黄金交易;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报价单位、交易单位、变动价格、交收量等具体交易要求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定。
2. 4交易委托(1)客户完成签约并经交易所确认及返回客户编码后2个交易日(即T+2交易日,根据交易所要求调整,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之后,即可开始办理相关贵金属交易。
(2)客户可通过北京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 及交易客户端发送交易委托,具体交易渠道山北京银行自行确定和调整,且客户需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开通手续及遵守相关渠道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3)客户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者保证有足够的可用持仓合约或/及黄金货权(具体视情况而定)。
可用资金不足的,客户可通过入金交易从专用账户向交易资金账户划入予以补足。
北京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用资金数额受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但不受专用账户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
(4)客户应当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在完整填写北京银行系统相关交易界面的交易信息后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向交易所发送交易委托。
交易委托应肖明确交易品种、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交易要素,具体按照北京银行系统指示进行填写。
(5)交易有效期间:客户向交易所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的未成交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山交易所系统于每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自动撤销。
客户也可在交易时间对未成交交易委托或有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的交易委托和有效委托的已成交部分不可撤销。
(6)客户通过交易客户端设有触发价格的,交易委托达到触发价格时才山北京银行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之后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撮合成交。
(7)北京银行系统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北京银行不再列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行通知。
(8)有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客户所发送的交易委托将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北京银行有权拒绝,相关后果和责任曲客户自行承担,且北京银行有权采取中国法令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救济措施:①客户交易委托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令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者北京银行系统相关交易界面的填写要求;②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者客户贵金属持仓或货权不足;③客户保证金不足导致北京银行发生垫款;④客户交易委托在非交易日或非交易时间内提交,或者不符合交易所的交易状态要求;⑤客户对已成交交易委托或者有效委托的已成交部分申请撤销;⑥客户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等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持仓、货权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查封、扣划或其他强制措施;⑦客户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等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挂失、止付等非正常情况,或者上述账户内的资金、持仓、货权等的权属发生争议、被设置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⑧客户通过客户端设有触发价格的,交易委托未能达到客户自行设定的触发价格要求;⑨北京银行或者交易所发生不可抗力;⑩其他依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者北京银行的合理要求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的情形。
(9)双方在此确认,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北京银行系统生成的交易记录、银行记账凭证是本合同项下贵金属交易业务发生、交易情况、资金情况、实物货权情况及清算交割、提货等情况的有效证据。
2. 5交易资金(1)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采取二级清算模式,即交易所对北京银行进行清算,北京银行对客户进行清算。
因此,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相关清算资金将山北京银行划入其指定账户,并山北京银行统一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划入北京银行按照交易所要求开立的代理清算专用账户。
如客户交易资金不足导致北京银行向交易所清算时发生垫款的,垫款发生之时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同时,北京银行有权收取违约金、行使本协议下北京银行享有的权利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现货实盘交易:客户选择Au99. 99. Au99・95、AulOO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的买入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北京银行将止付相当于交易合约价值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上述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选择上述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的卖出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交易所将止付相应的贵金属持仓以及相当于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费用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将交易所得资金记入客户交易资金账户。
(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客户选择Au(T+D)、Au(T+Nl). Au (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开仓委托交易的,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交易有效期间不止付全额资金,也不分交易方向,北京银行将止付相当于按照一般保证金比例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及交易所需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上述资金中的交易所需费用全额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其余保证金部分款项仍然止付,直至客户相应的持仓合约被客户自行平仓、被北京银行/交易所强行平仓、进行实物交割或者其他类似情况发生。
选择上述四个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品种的平仓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将止付相应的贵金属持仓以及相当于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费用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将交易所得资金记入客户交易资金账户。
2. 6实物交割(1)交易成交后,客户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实物交割。
目前,北京银行仅提供黄金的交割服务。
(2)客户可对所持有的黄金持仓向北京银行申请实物交割,申请时需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按照北京银行系统的要求完整填写及提交交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