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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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6号)《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标准规范第七条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开展民生微实事服务社区居民的探索

深圳市开展民生微实事服务社区居民的探索

深圳市开展民生微实事服务社区居民的探索为让社区居民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深圳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民生微实事”工作,即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以基层民生需求为导向,以政府提供资源为保障,改变传统的“自上而下”服务模式,快速解决社区居民身边的小事、急事、难事,在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的同时,改善了社区软硬件环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近两年,“民生微实事”先后获得第五届南都街坊口碑榜“年度市民致敬大奖”和南方日报社颁发的“2018深圳改革民心奖”。

一“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的总体情况2015年9月,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鼓励各区以群众点菜、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开展“民生微实事”项目,快速解决社区居民身边的小事、急事、难事。

民生微实事项目具有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贴近生活的特点,是社区居民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主要包括: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生活关爱项目等。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作为“民生微实事”工作的统筹指导部门,为规范“民生微实事”的实施和管理,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社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工作规程》等制度文件。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民生微实事”工作开展,也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配套性文件,形成了各区(新区)不同的特色做法和亮点,在短期内解决了一大批社区急难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4年来,全市财政累计投入47亿多元,共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4万多件。

从项目资金整体投入情况来看,除2015年投入资金7亿元外,2016~2018年每年投入均在12亿~15亿元,市、区两级对“民生微实事”高度重视,在资金上给予了充分保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7日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充分激发社区自治活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民生,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民生优先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民、发展惠民,始终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

坚持以基层民生需求为导向,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和民生工作方式,以群众点菜、政府提供服务方式开展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快速解决社区居民身边的小事、急事、难事。

民生微实事工作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公开、共建共享原则,全面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热情,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做到民生工作服务民需、尊重民意、体现民愿,不断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更高质量的民生幸福城市。

二、实施内容本意见所称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贴近生活,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主要包括:(一)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

(二)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

(三)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娱乐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居民生活关爱项目。

罗湖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规范指引最终版页

罗湖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规范指引最终版页

罗湖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规范指引最终版页1. 引言罗湖区政府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解决民生问题。

为了更好地运营并提升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质量,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营。

2. 项目背景近年来,罗湖区政府积极开展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旨在推动社会进步、提升生活品质。

这些项目涵盖了教育、医疗、环境、交通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小而有益的改革,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便利的公共服务。

3. 项目目标本规范指引的主要目标是: - 规范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营。

- 提供一套统一的操作规范,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持续改进。

4. 项目管理流程4.1 项目立项•项目发起人提交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范围、关键成功因素等。

•项目建议书经评审通过后,进行项目立项。

4.2 项目计划•项目团队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目标、进度、资源需求等。

•项目计划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4.3 项目执行•项目团队按照项目计划执行项目任务,监控项目进度并及时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居民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4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确认项目目标是否达成。

•验收结果需要经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4.5 项目总结与改进•项目完成后,项目团队进行总结,汇报项目的成果和经验教训。

•根据项目总结和反馈意见,进行项目改进。

5. 操作规范5.1 需求收集与分析•明确项目目标,细化需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充分了解居民的需求,作为项目的出发点和驱动力。

5.2 方案设计与评审•根据需求分析结果,制定项目方案,包括实施方案、资源规划、进度安排等。

•方案设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

5.3 实施与监控•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执行项目任务,及时监控项目进度和质量。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与相关部门和居民保持密切联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深财预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

项目预算申报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预算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深府[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3日深府〔2006〕143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深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和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全面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2020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第三章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服务机构是指全市范围具有独立办公场所或服务场所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指民政服务机构因特定服务流程、使用特定设施设备、特定场所及环境、特定服务对象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险事件,和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等危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管控是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及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

深圳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书

深圳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书
执行团队
(项目执行团队人员姓名、资质以及开展过的项目等。)
项目预算
序号
费用类

科目
费用标 准
(单价)
数量
费用小 计(元)
备注
1
人力成本
项目专员
专家费义工补贴2 Nhomakorabea活动物资
3
4
5
备注:必须以服务一个中型社区进行预算,表格内容为示例,可根 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只可增加或删减行,不得更改表格样式。
本项目主要联系人
(实施的物质和非物质结果;项目的实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对服务对象工作生活带来的改善、社会观念的革新、社会问 题的改善等,不超过200字)
项目监测
与评估
(请说明将如何对项目进行监测与评估,不超过200字)
项目风险
管理与控

(请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不超过200字)
项目可持
续和可推
广性
(项目运作模式和项目资源支持持续性,分析是否有可能形 成有效的、可持续运作的、可推广的运作模式和具体办法, 不超过200字)
姓名
邮箱
联系电话
附件
XX区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
申报主体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成立日期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单位类别
□社会组织□工商
企业
□其他(请注明)
主要业务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背景
(请写出本项目的文件依据或项目实施意艾以及对应的社区 需求,所能解决的社区现存问题。)
主要服务
人群及数

(请写出主要受益人群以及项目实施一个周期受益人的数
团队/机 构过往项 目或本项 目成功经 验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择优入库、居民点选、规模实施的项目平台,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建设,具体进行项目库的征集、专家库组建、入库出库确认、项目推广、抽查评估等职责。

市民政局可委托社会组织具体负责项目专家评审、标准研究、评估统筹、专家库建设、资源协调对接、宣传与督导等事宜。

第四条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区基金会等积极参与“项目库”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入库第五条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有助于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和幸福社区建设,在社区已经实施并证明有良好社会效益,有能力在若干个社区复制推广。

具体包括在社区内开展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项目,社区环境保护、社区扶贫济困助残以及其他促进社区发展和增加社区公共福利的服务类项目。

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

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项目库建设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开展。

市民政局通过公众媒体、“深圳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公告栏等媒介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

第七条项目入库程序:(一)项目申报。

1.项目征集面向社会,凡在深圳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项目执行人按要求自行申报。

2.市级相关单位、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可组织申报。

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民生微实事原则要求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适合在社区开展的项目。

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深民函[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函〔2008〕95号)各区民政局、市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年是“深圳市社会组织建设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民发〔2007〕14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07〕7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高素质与社会公信力,发挥其在构建和谐深圳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决定将今年定为“深圳市社会组织建设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内部制度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提高社会公信力,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

二、活动内容(一)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的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

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

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

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是一个旨在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平台,通过实事项目的推动和实施,为民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服务。

这个项目库涵盖了各种民生领域,包括教育、医疗、环保、社会福利等方面,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在教育领域,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致力于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条件,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资源。

例如,修建校舍、购买教学用具、改善校园环境等举措都是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让更多的学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素质。

在医疗领域,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致力于改善医疗设施和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例如,修建卫生院、购买医疗设备、培训医护人员等都是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在环保领域,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致力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例如,开展环境整治、推广清洁能源、建设生态园区等都是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在社会福利领域,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致力于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

例如,开展扶贫帮困、推广社会保障、开展慈善活动等都是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帮助更多的人摆脱困境,实现全面小康。

总之,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通过各种实事项目的推动和实施,为改善社会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这个项目库能够不断壮大,为更多的人民群众带来福祉。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深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深民规〔201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择优入库、居民点选、规模实施的项目平台,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办字〔2019〕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建设,具体履行项目库的征集、专家库组建、入库出库确认、项目推广、抽查评估等职责。

市民政局可委托社会组织具体负责项目专家评审、标准研究、评估统筹、专家库建设、资源协调对接、宣传与督导等事宜。

第四条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区基金会等积极参与“项目库”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入库第五条项目库入库项目应当有助于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和幸福社区建设,在社区已经实施并且证明有良好社会效益,可以在其它社区复制推广。

项目库入库项目包括在社区内开展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项目,社区环境保护、社区扶贫济困助残以及其他促进社区发展和增加社区公共福利的服务类项目。

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职责范围内的项目。

入库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项目库入库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开展,市民政局通过公众媒体、“深圳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公告栏等媒介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

深圳市民生诉求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试题

深圳市民生诉求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试题

深圳市民生诉求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试题1. 本暂行规定自2024年()开始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单选题] *1月30日(正确答案)2月1日1月1日2月29日2. 民生诉求服务遵循结果导向原则,建立多维评价体系及不满意()机制,严格审核形式办结,推动诉求真办结、真解决。

[单选题] *退单退回办结重办(正确答案)3. ()负责制定民生诉求渠道建设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民生诉求渠道新增、整合、注销的审核,负责渠道监测和监督管理。

[单选题]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正确答案)市委基层治理领导小组市委编办、市委政法委4. 审核(),对属于受理范围且要素信息完备的予以受理,要素信息不完备的应联系诉求人补全。

[单选题] *诉求要素(正确答案)市民述求工单内容职责清单5. 市民生诉求服务中心应按照()原则,依据职责清单对诉求事件进行分拨。

[单选题] *人民至上职责和属地(正确答案)整合优化结果导向6. 对于()类事项,予以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分拨至承办单位办理。

[单选题] *投诉、举报求助、意见建议不予受理咨询(正确答案)7. 对于()事项,分拨至承办单位办理。

[单选题] *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类(正确答案)举报求助、投诉咨询8. 对法规政策空白、权责不清、职能交叉、无法明确承办单位,但需及时响应的(),市民生诉求运行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快速裁决,按照更有效处置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单选题] *延期工单特殊市民疑难事件(正确答案)特殊事件9. 经快速裁决确定事件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为首办单位,须全程负责事件办理,不得()。

首办单位在办结事件后,没有提出异议的,首办单位则为该类事项的承办单位,并纳入事项清单。

[单选题] *办结推诿(正确答案)退单拖延10. 首办单位认为该诉求事件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且不应当被列为首办单位的,可在()提交具体理由和调整依据,向市民生诉求运行管理部门提出协调会商。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深民[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深民[2005]126号)《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6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2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3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6 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01号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执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成立登记: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记。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1〕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1〕3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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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
行办法
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
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择优入库、居民点选、规模实施的项目平台,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xxxx〕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市级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建设,具体进行项目库的征集、专家库组建、入库出库确认、项目推广、抽查评估等职责。

市民政局可委托社会组织具体负责项目专家评审、标准研究、评估统筹、专家库建设、资源协调对接、宣传与督导等事宜。

第四条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区基金会等积极参与“项目库”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入库
第五条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有助于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和幸福社区建设,在社区已经实施并证明有良好社会效益,有能力在若干个社区复制推广。

具体包括在社区内开展的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项目,社区环境保护、社区扶贫济困助残以及其他促进社区发展和增加社区公共福利的服务类项目。

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

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项目库建设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要求开展。

市民政局通过公众媒体、“深圳民政在线”“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公告栏等媒介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

第七条项目入库程序:
(一)项目申报。

1.项目征集面向社会,凡在深圳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项目执行人按要求自行申报。

2.市级相关单位、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可组织申报。

申报项目应为符合民生微实事原则要求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适合在社区开展的项目。

3.各项目申报方需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市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服务类项目征集申请表》和《项目预算表》。

项目申报方应确保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报项目材料。

(二)初审。

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单个项目资金量少,可以在全市若干个社区复制推广”的甄选标准对前期征集和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答辩项目。

对于初审不符合的项目,市民政局可委托专家组向项目申报方提出修改意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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