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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的用于防范对客户所拥有、运营或使用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非法使用和意外事故,保障网络处于稳定、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以及网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产品与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以下信息:(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所处行业适用的监管规定和行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规定与政策的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时间、政策简要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影响与意义等。

(二)报告期内网络安全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公司产品所处的细分领域披露市场需求特点及变化情况、行业技术研发趋势、行业整体规模情况、公司主要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分布情况,以及公司对于下一年度行业发展情况的展望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报告期内单一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以上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以下产品(服务)与技术相关信息:(一)以列表形式披露相关产品(服务)名称、主要型号、应用场景、主要功能、使用的技术及其特点,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及收入较上年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应用指引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第15 項應用指引》依據《上市規則》第1.06條而發出有關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建議之指引本應用指引所採用的詞語,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巿規則" 內已有定義或闡釋,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巿規則" 所述的意義。

2. 引言本應用指引旨在就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分拆上市" (spin-offs)) 的建議,闡明本交易所的政策。

因此,本應用指引列明了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

發行人務須留意,其分拆上市的建議必須呈交本交易所審批。

註:本應用指引一般只適用於發行人以及在呈交分拆上市建議時屬發行人附屬公司的機構。

然而,就本應用指引而言,如有關機構在發行人呈交分拆上市建議之時屬其聯營公司,而同時,有關機構在發行人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至少須有12個月)內的任何時間,並計至呈交分拆上市的建議日期為止,曾屬發行人的附屬公司的話,則本交易所將視該機構為發行人的附屬公司處理。

此等情況下,該機構將須遵守本應用指引的規定,並被視作一直是發行人附屬公司處理。

有關該機構已發行股本實益擁有權在上述期間的變動,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提供足以信納的證明。

3. 原則不論擬被分拆上市的機構是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以下原則均屬適用:(a) 新公司須符合基本上市準則如現有發行人("母公司") 擬分拆上市的機構("新公司") 是在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創業板除外)上市,新公司必須符合"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 中有關新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規定,包括載於《上市規則》第八章的基本上市準則。

(b) 母公司最初上市後的三年內不得作分拆上市鑑於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審批是基於母公司在上市時的業務組合,而投資者當時會期望母公司繼續發展該等業務。

精品文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精品文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修订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摘要:一、引言二、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概述1.定义和背景2.主要内容和要求三、第15项应用指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1.企业IPO过程中的应用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四、第15项应用指引的意义和影响1.对企业上市过程的规范作用2.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第15项应用指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则。

二、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概述1.定义和背景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全称为“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引”,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一部专门性规定。

该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主要内容和要求第15项应用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信息披露的类型和范围(3)信息披露的时间和程序(4)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三、第15项应用指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1.企业IPO过程中的应用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第15项应用指引对于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至关重要。

企业需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披露与公司业务、财务、风险等相关的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在了解企业情况后作出投资决策。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对于已上市的公司,第15项应用指引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市公司需按照指引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情况,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四、第15项应用指引的意义和影响1.对企业上市过程的规范作用第15项应用指引对于企业上市过程具有积极的规范作用。

通过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透明度,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

2.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第15项应用指引对于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 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八、、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 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 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 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 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 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 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 项应用指引第2 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 项应用指引第4 项应用指引第5 项应用指引第6 项应用指引第7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 项应用指引第9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 项应用指引第11 项应用指引第12 项应用指引第13 项应用指引第14 项应用指引第15 项应用指引第16 项应用指引第17 项应用指引第18 项应用指引第19 项应用指引第20 项应用指引**********、I • d: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摘要:一、引言二、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概述三、第15 项应用指引的主要内容1.持续监管原则2.信息披露要求3.内幕信息管理4.股权变动披露四、违反第15 项的后果五、案例分析六、总结正文:一、引言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是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重要规定,对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第15 项应用指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概述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股权变动、内幕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第15 项应用指引的主要内容1.持续监管原则持续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变动、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方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3.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4.股权变动披露股权变动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情况,包括股权转让、增减持、表决权变动等。

四、违反第15 项的后果如果上市公司违反第15 项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上市等。

同时,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还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在未披露股权变动的情况下,高管私自进行股权交易,被监管部门发现后,该公司被处以罚款,高管也被取消任职资格。

六、总结证券上市规则第15 项应用指引对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修
订提示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3年7月29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

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业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

明确公司在可转债预计赎回条件、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应进行预先披露,且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审议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的要求;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的,视为本次不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

规定可转债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不超过15个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监管指引》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

深交所同步对可转债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并配套修订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强化风险揭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复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数据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数据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于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 1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第六条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第七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第八条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第九条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第十条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财务报表附注第三章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第十一条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 2 -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最新版)目录1.应用指引简介2.规则第 15 项的主要内容3.规则的具体实施4.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正文【应用指引简介】证券上市规则第 15 项应用指引,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则,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该指引对证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规则第 15 项的主要内容】规则第 15 项主要规定了证券上市的条件,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报告、股权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财务报告要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无重大差错;股权结构要求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规则的具体实施】规则第 15 项的具体实施,主要依赖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上市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证券交易所则负责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则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理。

同时,上市公司自身也应当严格遵守规则,确保其运作的合规性。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规则第 15 项的应用,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规则的实施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确保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规则的实施也提高了市场的监管效率,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一、前言本文档旨在对证券上市规则中的第15项进行解读和应用指导,帮助投资者和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该规则。

第15项规则是关于某个特定情况下的证券上市要求的详细说明。

二、背景证券上市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第15项规则是其中的一项,针对特定情况下的证券上市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三、适用范围第15项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公司进行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2.公司进行股票发行或股票转让;3.公司进行债券发行或债券转让。

四、适用指引4.1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大额资产或股权变动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满足以下要求:1.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资料;2.公司董事会需对该交易做出明确的决策,并公告给全体股东;3.公司在发生该交易前,应事先征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

4.2股票发行或股票转让股票发行或转让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从股东手中转让股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提交股票发行或转让的申请,包括发行或转让的数量、价格和时间等信息;2.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发行或转让的事项;3.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3债券发行或债券转让债券发行或转让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或从持有人手中进行债券转让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提交债券发行或转让的申请,包括发行或转让的规模、期限和利率等信息;2.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公告债券发行或转让的事项;3.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总结本文档对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进行了解读和应用指导。

第15项规则主要针对特定情况下的证券上市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供了相应的适用指引。

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应根据本文档的内容,合规遵守相关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

附件1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食品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食品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在食品制造业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政策形势、产业规范、行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食品安全政策、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经营模式,重点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要素,并披露公司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品牌经营、渠道管理及促销等方面的运作策略和方式。

公司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的,应当分别披露相应信息。

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优劣势和风险。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模式,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行业竞争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安全生产与环保风险等。

上市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并进行实质分析,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新增风险因素及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能与开工情况,包括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在建产能及投资建设等情况。

公司还应当结合市场供求变化,披露产能实现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采购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产供应模式、市场采购模式等,并披露不同模式下的采购金额与占比,以及同比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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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第15 項應用指引》依據《上市規則》第1.06條而發出有關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建議之指引本應用指引所採用的詞語,如在"本交易所的上巿規則" 內已有定義或闡釋,即具有"本交易所的上巿規則" 所述的意義。

2. 引言本應用指引旨在就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分拆上市" (spin-offs)) 的建議,闡明本交易所的政策。

因此,本應用指引列明了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

發行人務須留意,其分拆上市的建議必須呈交本交易所審批。

註:本應用指引一般只適用於發行人以及在呈交分拆上市建議時屬發行人附屬公司的機構。

然而,就本應用指引而言,如有關機構在發行人呈交分拆上市建議之時屬其聯營公司,而同時,有關機構在發行人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至少須有12個月)內的任何時間,並計至呈交分拆上市的建議日期為止,曾屬發行人的附屬公司的話,則本交易所將視該機構為發行人的附屬公司處理。

此等情況下,該機構將須遵守本應用指引的規定,並被視作一直是發行人附屬公司處理。

有關該機構已發行股本實益擁有權在上述期間的變動,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提供足以信納的證明。

3. 原則不論擬被分拆上市的機構是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以下原則均屬適用:(a) 新公司須符合基本上市準則如現有發行人("母公司") 擬分拆上市的機構("新公司") 是在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創業板除外)上市,新公司必須符合"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 中有關新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規定,包括載於《上市規則》第八章的基本上市準則。

(b) 母公司最初上市後的三年內不得作分拆上市鑑於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審批是基於母公司在上市時的業務組合,而投資者當時會期望母公司繼續發展該等業務。

因此,如母公司上市年期不足三年,上市委員會一般不會考慮其分拆上市的申請。

(c) 母公司經分拆後餘下之業務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新公司上市後,母公司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

特別是上市委員會不會接納以一項業務(新公司的業務) 支持兩個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 的情況。

換言之,母公司除保留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外,自己亦須保留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及足夠業務的運作(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以獨立地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在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未能符合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的情況下,母公司如能證明其(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未能符合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的原因,純綷是由於特殊因素或市況大幅逆轉,則聯交所可能給予豁免。

同時,母公司亦須令聯交所確信:有關因素只是暫時性質,而且相當可能不會繼續存在或日後再次出現;或者,母公司已採取適當措施以抵銷市況逆轉對其盈利的影響(視屬何情況而定)。

此外,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股東應佔盈利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附註:為符合上文所述的最低盈利總額規定,母公司必須達到以下標準:(a) 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連續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後的純利,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如未能達到這個標準的話,則(b) 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連續4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後的純利,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如仍未能達到這個標準的話,則(c) 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後的純利,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有關的盈利/虧損指母公司的股東應佔盈利/虧損(不包括母公司在新公司的權益),並應扣除母公司日常業務以外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或虧損。

在上述(b)或(c)的情況下,母公司必須令本交易所確信,就那些沒有將盈利/虧損計算在5,000萬港元最低純利內的財政年度,其盈利/虧損是受到特殊因素及/或市況大幅逆轉所影響。

(d) 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考慮有關以分拆形式上市的申請時,上市委員會將採用下列原則:(i) 由母公司及新公司分別保留的業務應予以清楚劃分;(ii) 新公司的職能應能獨立於母公司。

上市委員會除要求新公司保持業務及運作獨立外,亦要求新公司在下列方面有其獨立性:‧董事職務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獨立。

兩公司有相同董事出任的情況儘管在本原則下不會對有關申請資格構成障礙,但發行人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新公司會獨立地及以其整體股東的利益為前提運作,並在其利益與母公司利益實際或可能出現衝突的情況時,不會僅僅考慮母公司的利益;‧行政能力方面的獨立。

儘管上市委員會就母公司與新公司在有關行政及非管理職能(例如秘書服務) 的分擔方面願意作彈性處理,但上市委員會會要求所有基本的行政職能均由新公司執行,而毋須由母公司給予支援;以及‧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母公司及新公司兩者之間持續進行的以及未來的關連交易,均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 或此章的豁免規定適當進行,尤其是,即使獲得任何豁免,母公司與新公司的持續關係,在保障各自的少數股東權益方面不會虛假或難以º察。

(iii) 對母公司及新公司而言,分拆上市的商業利益應清楚明確,並在上市文件中詳盡說明;以及(iv) 分拆上市應不會對母公司股東的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

(e) 分拆上市建議須獲得股東批准目前,根據《上市規則》及在適用關連交易的條文的情況下,下述兩種情況均須獲得股東批准:(i)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9條) 如有關交易涉及的價值超逾"規模測試" 中所訂的50%水平;及(ii) (根據《上市協議》第19段) 如新公司是母公司的"主要附屬公司" ,而其進行的新股發行,將導致母公司所佔權益受到"重大攤薄"。

"主要附屬公司" (majorsubsidiary) 指一家佔集團綜合有形資產淨值或除稅前經營盈利的15%或以上的附屬公司。

"重大攤薄" (material dilution) 之定義一如《上市規則》第13項應用指引所載者。

本交易所認為,分拆上市建議如屬於上述(i)或(ii)的情況,應尋求獲得母公司股東批准。

此外,如控股股東個人的股東利益,與其他股東的整體利益在任何方面並非一致,則控股股東應該放棄其投票權。

在分拆上市建議須經母公司的股東批准的情況下,無論控股股東是否需要放棄其投票權,母公司均應向股東發出通函,說明分拆上市詳情及其對母公司的影響,通函中並須載有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該顧問毋須是新公司的保薦人或聯席保薦人或包銷商)。

在任何情況下,如控股股東在面對大多數小股東反對下投票通過分拆上市建議,則有關獨立財務顧問須就在有關股東大會上所作出的討論向本交易所提交報告。

(f) 保證獲得新公司股份的權利上市委員會要求母公司向其現有股東提供一項保證,使他們能獲得新公司股份的權利,以適當考慮現有股東的利益,方式可以是向他們分派新公司的現有股份,或是在發售新公司的現有股份或新股份中,讓他們可優先申請認購有關股份。

至於新公司股份中撥作保證他們獲得股份權利部分的比例,則由母公司董事與其顧問決定,並且母公司全體股東將會獲得同等對待。

因此,控股股東據此收取其應得比例的股份不受限制。

如新公司的建議上市地點不在香港,而在這保證的權利項下可獲得的新公司股份,僅可通過在香港公開發售的方式提供予母公司的現有股東,則有關公司需作出陳述,解釋有關保證權利的規定為何不符合母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以供上市委員會考慮。

此外,即使新公司將在香港上市,母公司的小股東亦可在股東大會上決議通過放棄有關保證的權利。

註:如新公司是在本應用指引第2段附註所述情況下須遵守本應用指引的規定,母公司應盡力為其股東提供保證,使他們能獲得新公司的股份的權利。

母公司是否有提供此等保證,將會是本交易所審批有關分拆上市建議時考慮的因素之一。

(g) 分拆上市的公告分拆上市的申請與一般上市申請有別,因為有關分拆上市的資料,可對現有上市發行人的股價產生重大的影響。

因此,上市委員會認為,有關公司根據《上市協議》第2 段所須作的正式公告,最遲須於呈交A1表格(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所規定的同等文件)時作出。

如某一海外司法管轄區規定發行人須作機密式存檔,發行人應事先與上市科商討。

發行人應當保持絕對保密,直至作出公告為止。

如資料有所外洩或母公司證券的價格或成交量出現大幅波動而未作出解釋時,發行人須提早作出公告。

上文僅為用以協助市場的一般性原則。

發行人如計劃進行任何分拆上市活動,應及早與上市科聯絡以了解有關申請事宜。

4.本交易所強調,其對接納或拒絕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建議,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

本應用指引內的原則並非涵蓋一切情況,本交易所認為適當時,可增訂附加的規定,或規定分拆上市建議須符合若干特別條件。

5. 生效日期本應用指引自1997年5月12日起生效。

香港,1997年5月8日。

於2000年9月6日修訂。

於2001年7月16日再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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