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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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10〕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调研,科学论证,切实提高起草工作质量。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协调、论证、修改和送审等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按期完成。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计70件)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共3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市司法局2010. 42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市劳动保障局2010. 10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市房管局2010.2二、拟制定的政府规章(共9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报市政府时间备注1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法制办2010.22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办3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交委2010.24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10.25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国土局2010. 2修订6成都市公共视听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市广电局2010.27成都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0.48成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市安监局9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成都公积金中心2010.5三、拟加强调研论证项目(共58件)序号项目名称拟稿单位备注1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市经委、市能源办修订2成都市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能源办3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办法市经委、市能源办4成都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管理办法市建委5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市建委6成都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建委7成都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建委8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市建委9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市建委10成都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建委11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委12成都市城市电力与信息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建委1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市交委、市地铁办1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交委修订15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交委16成都市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市交委17成都市营运客车退出经营处置办法市交委18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交委修订19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市农委20成都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市信息办21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信息办22成都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暂行办法市信息办23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市信息办24成都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市人防办25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市科技局修订26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科技局修订27成都市救灾救济和捐赠款物管理发放办法市民政局28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修订29成都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办法市规划局30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市水务局修订31成都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市商务局32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市环保局修订3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市环保局修订34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环保局35成都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市广电局36成都市体育条例市体育局修订37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体育局修订38成都市登山运动管理办法市体育局39成都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管理办法市工商局40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质监局41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市城管局修订42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市城管局4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4成都市中心城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5成都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城管局46成都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规定市城管局47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城管局48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49成都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监管办法市城管局50成都市大型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市城管局51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补偿条例市房管局52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市房管局5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市房管局54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程序规定市房管局55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修订56成都市住房保障办法市房管局57成都市失泄密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市保密局58成都市遗体捐赠条例市红十字会——结束——。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等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安发[2008]8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理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各环节的关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2013年7月29日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附件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
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第五条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六条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应由该多层住宅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原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二)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三)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四)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3.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4.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宏2015年6月25日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围按照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可,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明令淘汰的电梯。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2.《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起草说明附件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及规范,对配套设计、施工、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负责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电梯,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安全监管、发展和改革、工商、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成办函〔2018〕134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
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二、实施条件(一)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
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责任主体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业主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
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杭州)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合肥)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产品铭牌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售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跟踪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电梯改造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
电梯维保 必须由制造单位负责 文档

电梯维保必须由制造单位负责《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则通过“随着我市电梯使用范围的快速扩大,乘坐的人群越来越广泛,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管理和监察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我市电梯以每年20%以上速度增长,截至2012年末,我市在用电梯约为6.3万台,中高层住宅电梯占65%。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历时4年、经过30多稿修改的《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加强和完善电梯监管,其中“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的规定,对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十分重要。
电梯的维护保养责任必须由制造单位承担“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定期进行保养。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孙希武说,由于电梯使用量大,维护、保养市场不太规范,一些维保单位甚至采取低价竞争的办法抢夺市场,为了节约成本,保养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仅市质监局每年要接受并处理400多起与电梯相关的投诉。
因此,《办法》中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管理作出了规定,特别对维保单位的资质作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
“这一点就明确了电梯的维护保养责任必须由制造单位承担,而且维护保养单位还要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假设小区里的电梯坏了,物业公司不能随便找一家企业来维修电梯,而是需要联系电梯的制造商,选择制造商授权的企业来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
”孙希武说,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未经授权对电梯维保将罚款两千至一万元《办法》中也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未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电梯使用单位委托这样未经授权的企业进行维保,同样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于公共场所、居民楼等的电梯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护、维修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教育和培训电梯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电梯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设备信息记录、维护维修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电梯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电梯设备的年度检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电梯设备在维修期间必须停止使用,维修结束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电梯设备维护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严格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电梯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告知。
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四)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且长期保存;(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六)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26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
(三)将《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二)《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成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电梯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3)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4)查处电梯安全事故,维护电梯市场秩序。
2. 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电梯安全法律法规、政策;(2)组织实施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3)协调处理本辖区电梯安全事故;(4)指导、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3.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2)确保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3)加强电梯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4)定期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及时报告电梯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负责人及职责;(2)电梯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3)电梯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制度;(4)电梯安全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制度;(5)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2. 电梯使用单位应确保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符合以下要求:(1)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2)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4)电梯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5)电梯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确保安全运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5〕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5〕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保安全、惠民生”的理念,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电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尽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房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三)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验、保养、改造和拆除等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电梯日常管理第六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每年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洁、润滑、检查各部件是否运转正常。
第九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电梯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器部件、导轨、缓冲器、门系统、紧急救援系统等。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检查应当由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电梯设备进行抽查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章电梯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能够迅速进行处置,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电梯故障时,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系统,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报警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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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08月05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销售要求)禁止销售、安装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报废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五)无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确保设计文件依法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并督促协调电梯制造、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电梯保修责任和义务;(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二条(改造要求)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可以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
该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
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三章电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的确定)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并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登记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停止使用电梯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编制电梯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二)将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必要的相关信息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电压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可靠、有效的联系;(四)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救援。
出现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运行电梯,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五)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签订电梯修理合同,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组织、监督并配合电梯的修理、维护保养等工作;(六)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等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以及应急维修处置预案的编制等事项;(二)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四)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定期检验)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筹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落实必要的、足额的专项经费。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基本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协商筹集。
第十九条(乘客守则)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规范乘梯,不从事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二)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三)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守则。
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管理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要求)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有关检验报告,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人员的资格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能力的评估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确认,确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