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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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
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
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
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
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
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
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
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
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
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
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
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
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
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
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
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
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
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
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
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
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
个
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
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
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
(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
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
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
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
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
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
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
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
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
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
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
我国林
业政策的总目标。
林业政策的
表现形式。
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
类。
⑵按业务性质分类。
⑶按
经济过程分类。
⑷按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
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
林
业政策的制定机关。
制定林业
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
律。
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㈡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
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
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
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
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
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
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
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
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
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
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
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
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
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
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
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
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
⑴
天然林保护工程。
⑵退耕还林
工程。
⑶“三北”和长江中下
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
程。
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
程。
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
保护区建设工程。
⑹重点地区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
程。
⒊实现林业的五大历史性
转变。
六大工程建设的启动实
施,标志着中国林业正在加速
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
态建设为主,由采伐天然林为
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毁林
开荒向退耕还林,由无偿使用
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
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社
会办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
四、坚持“两大体系”的总体
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
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
体系
林业兼有生态、经济和社
会三大效益,是区别于其他行
业的最大特点。
按照林业三大
效益兼顾的原则,把建立比较
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
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为今后
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
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现这一发展目标。
五、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的
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
护和建设
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
主要措施
⒈保护国有天然林资源。
⒉对陡坡耕地实行有计
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
⒊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
⒋防沙治沙。
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
自然保护区建设。
⒍加强湿地保护。
六、坚持“分类经营”的指导
思想,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
为前提,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
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
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把
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
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
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
营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
体制和发展模式。
林业分类经
营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
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
产业体系。
七、坚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
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发挥林业三大
效益的基础,是林业工作的出
发点和落脚点。
建立和健全全
国和地方的森林资源监测体
系,实行森林资源监督制度;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保
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
乱砍滥伐,作为各级领导,特
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
八、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⒈征收育林费(育林基
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⒉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
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
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
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冶金、铁道、交通等使用木材
量较大的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
资金用于造林。
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
⒋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⒌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十、大力发展林业科技和教育事业
科教兴林是我国林业的发展战略。
林业科技工作总体目标。
优化教育结构,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
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全行业培训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加强对林农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素质。
十一、切实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⒈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⒉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⒊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⒋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⒈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⒈《森林法》的空间(地域)效力。
⒉《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⒊《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⑴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
⑵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⑶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⑷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
⑸
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⑹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
⑺保
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
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
林业建设方针
⒈国家所有权。
国家林权是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
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所有的
森林、林木、林地在整个国家
财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
础。
⒉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
的森林、林木、林地,是集体
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
础。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林地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有十
分重要的地位。
依法保护和合
理利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林地,是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
重要内容。
⒊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
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
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
⑴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
林地的登记程序。
⑵集体所有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
序。
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的登记程序。
⑷使用集体所有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
序。
⑸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
请应提交的文件。
⑹森林、林
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变更登记。
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
⒈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
解决。
⒉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
⑴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条件。
⑵有权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人
民政府。
⑶人民政府处理林权
争议的程序。
⑷林权争议经人
民政府处理以后,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权属。
⒊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
部队的职责
⒈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
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
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的体制。
⒉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
责: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
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
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
条、第42条、第43条、第44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⒊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主
要任务与管理体制。
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⑴禁止毁林开垦。
⑵禁止
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⑶禁
止毁林采种。
⑷禁止在幼林地
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⑸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
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行
为。
⑹禁止过度修枝的行为。
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
业服务的标志。
⑻规范树木移
植、制止乱采乱挖。
三、林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⒈林政管理的原则。
⑴法
制原则。
⑵民主集中制原则。
⑶反馈原则。
⑷效益原则。
⒉林政管理的方法。
⑴传
统方法。
⑵现代方法。
包括林
政系统方法、林政目标管理方
法和林政责任方法。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
点
⒈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
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⒉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
特定的组织。
⑵林业行政处罚
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
⑶林业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
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⑷林业
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
行为。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⒈处罚法定原则。
⒉公正、公开原则。
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
则。
⒋处罚救济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⒈财产罚:⑴罚款。
⑵没
收财物。
⒉行为罚:⑴责令停产停
业。
⑵暂扣、吊销许可证。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
体资格合法。
⒉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
事实已查证属实:⑴违法行为
人明确。
⑵认定违法行为人违
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
事实清楚。
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⒋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
管辖。
(1)级别管辖。
(2) 地域
管辖。
(3)共同管辖。
(4)指
定管辖。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⒈简易程序。
⑴简易程序
适用的条件。
⑵实施简易程序
的具体步骤。
⒉一般程序。
⑴立案。
⑵调查。
(3)决定。
(4)送达(5)执行。
⒊听证程序。
指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
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
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
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⑴听
证程序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
件。
⑵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
⑶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
规定。
⑷听证主持人、听证参
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⑸听证准
备应遵守的规则。
⑹听证进行
的程序。
林业行政复议的特征。
⑴林业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
⑵林业行政复议的主体。
⑶林
业行政复议的对象。
林业行政
复议程序
⒈申请。
⒉受理。
⑴
⒊审理。
⒋决定。
⒌
送达。
⒍执行: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
特征
⒈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
⑴林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
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判的活动。
⑵《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法
律依据。
⒉林业行政诉讼的法律特
征。
⑴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⑵标的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
行政行为。
⑶只限于相对人就
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发生的争
议。
⑷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
判权监督林业行政主体依法行
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
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活
动。
⑸林业行政诉讼和林业行
政复议的密切关系和主要区
别。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与管辖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
⑴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
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林业行
政主体作出的扣押等行政强制
措施不服的;⑶认为林业行政
主体侵犯法定承包经营权的;
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
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给
予行政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拒
绝颁发、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⑸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⑹认为林业行政
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
身权、财产权的等。
㈡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⒉地域管辖
⒊裁定管辖
⒈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
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⒉诉讼当事人包括:⑴原告。
⑵被告:⑶共同诉讼人。
⑷第三人。
⒈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⒉行政诉讼代理人种类:⑴法定代理人。
⑵指定代理人。
⑶委托代理人。
笔记
现在林业的内涵: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研究对象:林业生态系统。
协调的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实现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实现零废弃物。
我国林业森林面积1·59亿公顷,覆盖面积16·55%,相当于世界的61·3%,世界第五位。
林业取得的成就:1、人工造林势头很猛,2002年造1亿亩。
2、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实力不断增强。
3、林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林业存在的问题:1、土地沙化。
2、水土流失严重。
3、旱涝灾害严重。
原因:1、分布不均。
2、需求扩大。
3、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不高。
4、林业改革滞后。
我国林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需矛盾严重。
战略思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下植被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丽的文明社会,(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f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f覆盖率20·3%,大江、大河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有所缓解,环境恶化得到控制。
到2020年覆盖率23·4%,重点地区生态问题基本解决。
到2050年覆盖率28%,达到山川秀丽,木材自己自足。
“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生体系。
”
林业政策的总目标:保护森林、发林业政策:党和国家。
展林业、实现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特点:
制定:制定机关为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级政府、林业厅)
1、中共中央在宏观上制定全国林业政策。
《林业政策规定》,1916年即林业18条,(中共中央发布)全国性。
2、国务院根据中央的规定制定的政策。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林业三定政策
3、国家林业局制定具体政策
4、地方政府制定本地方的林业政策
85年1月1日颁布,98年7月1日修改
政策发展的转变:1、奠基阶段(1949~1956) 2、林业挫折阶段(1957~1976年)3、恢复发展阶段(77~1992)4、现代林业的发展阶段(1993~1999年)5、林业可持续发展阶段(2000~今)
林业措施(现代林业发展的3大保障):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 3、法律方法
林业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保护森林和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20件,部门规章
60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政策与法规的关系:联系:都
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1、政策
是制定法规的依据2、林业法
规是林业政策的定性仪3、实
施林业法规要以党的林业政策
为指导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
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方式不
同4、内容的广泛性不同5、稳
定程度不同
行政处分:本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特定机关对违犯行
政法规的处罚
城市化:人口的聚居
全球十大污染城之首虫害
发生少,病害有季节性
主要环境污染把森林引入
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中,城
市绿化过程中植物的配置
第一章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
的主要内容
一、林业“三定”和完善林业
产权制度
“三定”:1、稳定山地权
属 2、划定自留山 3、确定林
业生产责任制
1、山林权属:林业产权、
林木所有权、森林、林地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
括县级)颁发林权证
林权权力人:(个人法
人其他组织)
(1)林权证:
(2)取得林权证:A:
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
交材料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
证明文件等;B:初审(10个
工作日)公告(30天)发生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调
处,调处书加盖专用章。
C:报
同级人民政府(3个)D:颁证。
2,划定自留山;由村委会
划给农民的长期使用的荒山荒
地,农民有自主权,无偿使用。
责任山;农民承包的,采
伐需申请办证的
每人每年植三到五株树
六大林业工程;环北京
地区防沙治沙工程。
三北和长
江下游地区防护林重点建设工
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
野生动
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
程。
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
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二,
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
法规,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七特别行政区
法八,国际条约,
法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
位法同位阶具有同等效力,
只适用于本地方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具
有溯及力
物权:权力人在法律的范围内
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
涉的权力。
所有权;核心是自物权,权力
人对物收益使用的权力
森林法;只要与森林有关的法
律法规条例规章等
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
的总体,(乔,灌竹)林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
乔木林地
森林覆盖率;以行政区域单位
内林地面积和土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
于探测建设等工程,依法使用
国有林地。
使用的是集体的位
征用林地
占有林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使
用权归属相应的机构
占用和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般林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填表,提供材料与
使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各类相
应的文件资料。
国家林业局审
批的范围:生态林10公顷以
上,用材林30公顷以上,其他
为70公顷以上
林业的五大转变:1 以用材为
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2 以
毁林开荒转向退耕还林 3 无
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 4由
采伐天然林向人工林转变 5
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化发展
植树造林的政策措施
1给予长期造林的个人长期贷
款。
2征收的育林费专款专用
造林的绿化由县人民政府负
责
植树造林收益分配;集体林所
有权为国家,收益归单位。
个
人造林;无合同规定为个人收
益
封山育林 1973年开始,主要
方式:全封,禁止一切活动。
半
封,季节性开封。
轮封,轮
流进行
森林保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防病虫害,防火,防人为迫害。
防火的方针,预防为主,积极
防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禁止一切野
外用火,防火由政府负责,不
能动员残疾人,孕妇儿童防火
防病虫害有《森林病虫害防治
条例》
防止人为破坏,1 毁林开荒,2
非法采矿,3 在幼林地砍柴,4
剥树皮等
森林采伐的限额;每年采伐林
木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
大限额
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消耗量
低于生长量原则
森林采伐的限额与年度木材生
产计划的区别,1制度原则不
同,2计算指标不同3修订年
度不同
林木采伐许可证,一般由县级
以上主管部门核发一般集体
和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国有企业和国有部门的由国家
林业局核发办证需要的材
料,1 权属证,2调查设计3
上年采伐验收的合格证
木材运输证,省内:由县级以
上政府核发。
省外:国家林业
局
木材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设
立
盗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及
其他森林法规,非法占有林木,
秘密砍法树木,数量较大的,
或私自砍法国有集体个人的林
木。
立案起点:2至5方或幼树100
至200株以上
重大案件,20至50方或幼树
1000至2000株以上
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100
至200方或幼树5000至10000
株以上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并没
有获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