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
从高中政治角度看民法典的编纂和立法过程
··./0123456789:;<=7>?◇山东省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郭纪焕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下面是笔者从高中政治角度对该时政热点的解读。
【热点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开启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
1949—2014年,我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但种种原因导致无疾而终。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之后,经过5次常委会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了民法典草案,最终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
制定民法典的主要难题[摘要]民法典应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民法典应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应重理性、重科学、重立法技术。
如果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情况,未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如果我们在起草中一味强调非技术化和所谓的“人性化”、“感性化”,那么民法典的制定是令人担忧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技术,同一主义,区分主义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这是很正常的,对于这一关系到社会基本关系的法律,不论是学术界还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应该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我认为目前民法典制定中还有三个大的难题需要我们共同来解决。
一、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方面的难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建立在前苏联法学体系基础上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观念和制度体系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的民法典当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但是我们所采纳的民法观念和民法知识体系,还没有从根本上跳出前苏联法的基本框架。
坦率地说,我们长期受到前苏联法律意识、观念和体系的控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学界从来没有彻底清理过这些残留物。
依我看来,前苏联法对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1)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一切法律均当作公法,这一点不但妨害了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为基本法的地位,而且还妨害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如果一切法律都是公法,那么最重要的公法当然是宪法,民法就只能是宪法下面一个可怜的部门法。
但是如果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以此为根据建立法律体系,就可以得出公法的基本法是宪法、而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的结论。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和宪法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绝不是部门法。
另外,如果把民法也当作公法,那么民法当然应该像公法那样以命令服从关系作为基本规则依据,这样民法应该以强制性规范作为基础。
民法典确保交易公平有序的法规体系
民法典确保交易公平有序的法规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交易活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中明确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以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对于交易公平有序的法规体系。
一、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它的出台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统一民事法律制度,明确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旨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交易自由原则的确立民法典明确了交易自由原则,即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自由,也鼓励了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交易方的利益,民法典还设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和保护。
三、交易的订立与履行1. 订立交易的要素:民法典规定了交易的要素,包括标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和合法的形式等,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交易的订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履行交易的义务:民法典明确了当事人履行交易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公平诚实的原则履行交易义务,并且加强履行监督和督促机制,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实现。
四、交易的无效与违约责任1. 交易的无效:民法典规定了交易的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
当交易被认定为无效时,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将承担违约责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指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的组成。
下面将从编纂过程和编纂机构两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一、编纂过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机关决定编纂民法典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它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
2. 立法机关组织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编纂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起草民法典各部分编纂委员会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起草过程中,编纂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国情。
4. 审议、修改、定稿起草完成后,编纂委员会将起草稿提交给立法机关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审议结果,对起草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5. 通过立法程序定稿后,民法典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最终成为法律。
二、编纂机构民法典的编纂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民法典的编纂者,负责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间、范围和任务,组织编纂委员会,审议和通过民法典。
2. 编纂委员会编纂委员会是民法典的起草机构,由立法机关组织成立。
编纂委员会由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组成,负责起草民法典的各个部分。
3. 社会各界社会各界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编纂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民法典的编纂起到积极的作用。
4. 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立法机关和编纂委员会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编纂委员会、社会各界和立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科学的编纂体系,才能保证民法典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民法读书笔记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高深又抽象的学科,虽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义,但是学习也是一个不简单的过程,于是,我选择看一本相关的书籍来扩充自己的民法相关知识,帮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这门学科,《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是我选择的书籍,因为我觉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关的历进程,然后也想去了解蕴含在民法里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学理论。
这一本书收录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讲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涵盖了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其涵盖了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胚胎是人还是动物,阐明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介绍了《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的规定,讲述了取得时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也讲了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
其实,仔细想来也是如此,中国的民法典为何产生的如此艰难,甚至在今天都没有具体出台相关的《民法典》,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事实,从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律,而是继受法。
因此,民法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只是国外的“舶来品”,于是我们自己对于这种不是很了解的东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够编排出一本相对于比较合适的《民法典》,但是对于邀请国外的一个或者数个人来替我们编写《民法典》,也是相对于而言很不实际的,因为首先外国的不一定很具体的卡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国情,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在不了解我们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如何很好的去变编排出一本优秀的《民法典》呢?其次,我们强烈的民族意识,也是不会允许我们去让几个外国人编写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们骨子里那种曾经被侵略的愤恨,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被彻底清除掉。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法律体系近期,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以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歧视或褫夺其法律地位。
民法典注重平等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确保社会公正和法治环境。
2.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事务中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强调合同的自由缔约和自由选择原则,确保我们的合同关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强调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在民事关系中保护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
民法典通过规定合理的赔偿机制,构建和谐的民事关系,公平地解决矛盾和争议。
4. 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典立法的根本目标,主要通过规定各种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紧密围绕保护权益原则展开,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民法典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它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1. 与宪法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制定。
宪法确立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原则,而民法典具体规定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2. 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和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
3. 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典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与行政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合同纠纷涉及到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协调机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专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实施
利用媒体平台,加强对民法典的宣传和解读,引 导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
06
完善民法典实施的建议和展望
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的重要 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对民法典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开展普法教育
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民法典体系结构及特点
总则编
基本原则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 则。
民事主体
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宣示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了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确立了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和免责事由。
3
配套制度不完善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登记 制度、公证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 响民法典的实施效果。
社会认知度提高途径
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民 法典的认知度和理解力。
推进法学教育
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民法典的教学和研究,培养具 备民法素养的法律人才。
加强法律衔接
做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法律冲 突和矛盾,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 督和检查,确保执法机 关严格依法行政,保障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于海涌* 摘 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提上日程,笔者认为采用九编制的立法体例比较符合当下的国情。
在编纂过程中,要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对于民事单行法,如果实施中发现明显错误和矛盾的,及时删除、修订、增补;对司法解释要进行甄别,选取闪光点。
要坚持“先人身、后财产”、“先权利、后救济”等原则。
关键词:民法典 编纂 思路 体例*作者简介: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已经提上了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毫无疑问,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编纂将成为我国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备受关注的重大立法活动。
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国家立法中前沿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战略性的重大现实问题。
中国民法典是否可以展示中国的立法水平,固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更是对法学理论、民法制度和立法方法进行创新的发展问题。
以下是笔者对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的思考。
一、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一)关于《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安排《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全文只有156条,在司法适用中常常让人感觉捉襟见肘、挂一漏万,但这30年来《民法通则》在我国一直处于民事基本法的重要地位,立法者、法官、民法学者在这30年的时间里已经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因此应当充分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私法文化传统。
2002年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比较仓促,其立法体例、制度安排甚至语言风格确实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一直以来也饱受学术界的尖锐批评,但笔者认为这个民法典草案毕竟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立法草案,其中仍有不少有益的成果可以在民法典编纂时予以借鉴。
简言之,中国民法典应当借鉴《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有益成果,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浅析《民法典》对合同僵局的规制---以《民法典》580条为中心
浅析《民法典》对合同僵局的规制---以《民法典》580条为中心摘要:为了解决合同僵局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新出台的《民法典》的580条中在原有的《合同法》110条的基础上添加了第2款的规制。
该条款赋予处于合同僵局中的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司法解除权。
适用司法解除制度,应当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三个条件。
司法解除制度只能由违约方在三年时效内申请启动。
司法解除程序启动后,裁判机关应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
该条款虽然在体系上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消解。
关键词:合同僵局,《民法典》,司法解除一.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规制体系《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就司法解除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具备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但依据该款并不能明确司法解除的适用条件,原因在于“前款”即《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司法解除权的适用条件之间存在差异。
履行抗辩只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但金钱债务同样可能陷入合同僵局,即便对于非金钱债务而言,《民法典》中也未能作出区分。
结合《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的内容,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解除的适用,应具备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民法典》中并未明确适用司法解除的实质性条件,但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有过相关规定,《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将其表述为“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
该款因存在争议,立法机关最终选择将其删去,但该款规定的精神仍值得我们借鉴。
结合该款,笔者认为,适用司法解除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的订立均有一定的目的,并以合同目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的判断标准。
在一些案件中,合同的目的很好判断,如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商品交易,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的使用和对租金的按时收取,商品无法交易、租赁无法进行的,可以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指在编写民法典的过程中遵循的一套规定和指导原则。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
下面是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立法原则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实用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系统原则: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部分之间应该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4. 科学原则:民法典的编写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遵循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
5. 文化传承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的传统文化,保持民族特色和社会风貌。
二、编纂方法1. 学术化:民法典的编写要由专门的法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建立健全的学术研究机制。
2. 全面性:民法典的编写范围要涵盖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关注各个民众群体的权益保护。
3. 协同性:民法典的编写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4. 借鉴性:民法典的编写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加以创新和改进。
三、组织架构1. 编纂委员会: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来自于各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 研究小组:在编纂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一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条文,以确保编纂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3. 征求意见: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诉求。
四、编纂程序1. 立项: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立案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开始编写工作。
2. 研究起草:由研究小组按照编纂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进行法律条文的研究、撰写和审定。
3. 征求意见:起草阶段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一些重大争议问题可以组织专门的研讨会和听证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引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随着合同法的适用和实施,一些疑难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问题一直是合同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要求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如何判断一致意思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虚假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其影响力和效力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是指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效力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然而,实践中,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如政府合同、网络合同等,其效力和约束力如何确立和落实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三、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合同解除问题依然存在争议。
例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解除等情况,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和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按期履行、按方式履行等。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解释依然存在争议,如履行方式的选择、履行责任的界定等,这些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涉及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等方面。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从案例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和解释,不断完善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制度,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专题一、民法典制定中的商事立法体例 【民法原理】
民法典制订中的商事立法体例——民法原理课程“中国民法典立法的主要争议和思考”专题研究报告郑宇学号:11210691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近年间,民商法典的制订成为了我国民商法学界一大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环境瞬息万变。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于是时到今日,人们对于民商法典惊艳问世的期盼已逐渐成为了过去式,大家或多或少的接受了当下松散灵活的单行法林立之法律体系。
可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民法典的探讨已经不再必要了。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民法典并非仅仅是一种成文法的制订,它还包含了民法体系中各部分的价值评判和实践指引,甚至还关乎于民法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与其说订立民法典是为了让中国的民法更为严谨,不如说,民法典设计的本身就是民法人和民法体系的自省。
有学者表示,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的“宪法性”地位,被称为“私法中的宪法”1。
这种表述是有道理的,由于民法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人身财产等诸多基础关系进行界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被视作了诸法之基础。
于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的逻辑性,也为了方便司法人员的实践性操作,民法典的制订1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被众多法律人看作大势所趋。
而且,在当下多数成文法地域,法典化浪潮已蔚然成风,自然中国也不能免俗。
所以,目前在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逐渐成熟、法律体系基本成型的情况下,民法典的立法便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一种水到渠成的趋势。
那么,本文在民法典若制订的假设基础上,通过商事规则的立法体例为引,探讨商事规则是否应编入民法典以及如何编入民法典等问题。
关于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体制设计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体制设计第一章民法典立法的重要性中国民法典是指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范的法典。
作为全国性法律的民法典,它对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落实法治的要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和体制设计是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第二章民法典立法的历史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
1911年,清政府发布了《大清民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逐渐形成了现代民法的框架体系。
直到2018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正式生效。
同年12月28日,该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基本原则必须坚持。
这些原则包括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必须根据中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结合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和制定,确保民法典条文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民法典立法的体制设计民法典的立法体制在中国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民法典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宪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专家研究和意见征询、广泛征求民意等多个方面。
其中,宪制法律为我国法律的根本,规定了制定和修订民法典的原则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代表国家制定了关于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对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和条文审核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专家研究和意见征询、广泛征求民意也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核心部分。
第五章民法典条文的制定过程民法典条文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复杂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各级立法机关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和观点,并制定包含关键要素的具有实质性条文;同时,需要高价召集专家进行研究,并征询各界人士和公民的意见。
此外,合适的程序还需要根据制定和修改民法典的宪制法律来设计和制定。
民法典立法技术
民法典立法技术
民法典是一部关于民事事务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是非常重要的,它既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和实效,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民法典的分类
民法典根据内容可分为一般部分和特别部分。
一般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公民法定人格、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财产权等方面;特别部分则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合同、侵权责任、物权、继承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立法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立法原则,如法律适用范围的明确、适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的简洁明了等。
此外,还应注意立法过程中的程序规定,包括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和审议等。
三、立法内容
民法典的立法内容应当覆盖民事法律的所有领域,包括自然人、法人、公民法定人格、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财产权等方面,同时应当重点关注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和民众的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内容,保持法律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四、立法体例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求法律条文的表述准确无误、用语简练明了、逻辑严密、涵盖全面,同时要遵循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各部分的内在逻辑,保持法律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一些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直到去年岁末(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简称《民法典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
就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这很幸运。
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在这里,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
下边,我主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自己的看法。
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
现在,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落实民法典的措施
落实民法典的措施引言民法典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落实民法典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加强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
一、宣传教育为了推动民法典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对民法典的认知和理解。
首先,政府部门在各种媒体平台上发布民法典相关的宣传资料,包括新闻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对民法典知识的普及。
此外,还会组织制作和发放宣传册、宣传海报等宣传物料,增加公众对民法典的了解度。
其次,政府部门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例如,举办讲座、研讨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以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参与。
同时,还会邀请专业人士、权威专家进行解读和讲解,帮助公众深入理解民法典的内容与要点。
再次,政府部门还会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合作,开展面向青少年和居民的法治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旨在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增强公众对民法典的依法行事意识。
二、加强执法体系建设为了确保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还加强了执法体系的建设,包括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规范、加强执法监督等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加大了对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课程,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激励他们积极履职。
其次,政府部门加强了执法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修订和完善执法规范,提高执法准确性和效率。
同时,政府部门还建立了执法指导材料库,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再次,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收公众对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执法不当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部门还加强了执法结果的透明度,向公众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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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决定在今年年底起草出民法典草案并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一方面非常欣慰,另一方面又有所忧虑。
为了后一方面的原因,特将自己对域外民法典制定程序方面的研究写出来,以备方家参考。
要言之,本文旨在说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让我们看4个国家的例子。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由4个环节构成:1、政府指定4名实务人士起草草案;2、参事院的立法局对草案文本进行加工,不完善的文本悉数被退回该局。
以上为“正方”进行的工作;3、法案评议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质疑,这是“反方”进行的工作。
民法典在这样的对抗中达到完善;4、立法会议在不能修改草案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一揽子投票,[1]因为民法典所涉事项技术性强,条文彼此间钩心斗角,牵一发动全身,如果就其细节进行讨论,很难达到专业化水平并拖延立法进度,甚至“杀”掉某些好的条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但增加了事先编订“民法典词目索引”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每个术语在民法典中都在同样的意义上被使用,O.格拉登维兹进行了这一工作,此为环节一。
德国民法典众所公认的严谨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一环节决定的;环节二为由两个委员会编写草案;三、由编订委员会和编订分委员会对写出的草案进行质疑,以保证民法典之定稿的形式统一、句法严谨、语言准确。
[2]环节二和环节三也构成“正方”和“反方”的对抗关系;四、表决通过。
议会就民法典进行的讨论只就重要的政治、宗教和社会问题进行,不涉及细节,以避免人多嘴杂,外行糟蹋内行。
[3] 由于经验之积累,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程序最为完备,分为以下阶段:1、初期准备。
它表现为未来的民法典草案的作者欧根。
胡贝尔受政府委托对瑞士各州的既有私法作一个综述,其成果为最终于1893年出齐的《瑞士私法制度和历史》。
这是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产生的程序,因为该学派把法理解为特定时空中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立法前要搞清楚这种精神的具体形式。
在其他地方,这一程序表现为对法典编纂前本国的民事习惯进行调查。
2、学者稿。
瑞士政府专门把正在德国的哈勒大学任教的胡贝尔召回国内,以司法与警察部的名义委托他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他于1900年完成了这一委托。
3、“正方”的自我完善。
司法与警察部组织专家对此草案进行讨论,加以补充,形成了司法与警察部草案,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
4、立法理由书,胡贝尔对具体条文的起草动机作出说明,形成在1901年-1902年出版的立法理由书,它构成理解条文的权威依据。
5、质疑。
为了审查草案,联邦政府任命了由31名专家组成的“大专家委员会”进行对草案的批评,有所补充,形成了第二草案,完成了“反方”的工作。
6、表决。
在这一联邦民法典之前,瑞士各州通过私法法典时就只能就整部法典表决,不得进行逐条审议,以避免立法的统一性和融洽性遭到破坏。
在瑞士议会,这部草案也只就其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然后得到整体通过(1907年12月10日)。
[4][!--empirenews.page--] 西班牙民法典的起草程序在两方面提供了独特的例证。
其一,它增加了在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法典前制定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基础(Base)的专门法律的环节,这一法律包含27条基础,在法典草案于1888年通过时,只允许议会讨论这些基础,不许讨论草案的细节;[5]第二,它提供了这些基础的内容的报道。
例如基础6的内容是这样的:“确定下落不明和死亡推定的特征及其含义时,要保证下落不明者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适当的时候享有权利,他们可通过遗嘱或合法继承取得权利。
在推定死亡情况下,现配偶不得再婚”。
[6]可以看出,这样的基础的抽象性在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之间,是起草某个制度之条文的基本指导。
议员们仅能就它们进行讨论,其对民法典的干预能力很低。
这种安排体现了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学家立法的传统,因为在民法典草案被付诸表决前的各个起草环节都由法学家主持。
至此可概括一下上述4个民法典起草实例中包含的程序环节:1、对本国现有的民法进行调查,包括习惯法调查;2、提出立法的基础;3、委托学者起草最初的草案;4、组织一个“正方”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完善;5、提出立法理由书(其中含比较法研究报告);6、组织一个“反方”的委员会质疑改善后的草案;7、立法机关对该草案进
行一揽子表决。
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定稿形成过程的对抗性和表决程序的整体性,这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之经验的结晶,不能忽视。
我们也应看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卷在国家杜马拖了好几年才通过的例子,因为该卷涉及继承问题,与民众生活关系密切,各议员都能说上一嘴,结果草案完成的时间与得到通过的时间间隔过大;还要看到统一合同法在全国人大的细节性审议中被删掉了情势变更原则,把一个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案在法函(1992)27号批复中确立的规则废除,重新置情势变更问题于无法状态的不幸事例。
上述7个环节我国多少有所遵循,尽管未十分明确地这样做。
如在合同法的起草中,第三环节做到了,人大法工委对学者草案的审查相当于第四环节;经过如此折冲的草案交由各部委讨论的做法相当于第五环节,只是缺乏应有的对抗性。
我认为,在起草民法典的技术性思路上,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与起草机构旗鼓相当的质疑机构来保证民法典的质量,这需要大量专业人士的投入。
我想说,尽管要抓紧制定民法典,但这要以在起草环节上不能有所缺失为条件。
民法典之制定自有其规律,程序是质量的保证,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学习国外的行之有效的经验。
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多少时间的问题,让我们看巴西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子。
巴西于1917年就有了自己的民法典,但为了实现现代化,巴西于1969年任命了一个由来自巴西各地的教授们组成的由米盖尔。
雷阿勒教授领导的委员会起草新民法典。
经过6年的工作,对政府提交了一个巴西民法典前期草案。
它于1975年被提交给国会。
为了深化这一草案,1975年6月11日专门设立了民法典研究所负责草案的完善。
经完善的草案于1984年得到了下院的批准,于1997年提交给了联邦参议院并得到了批准,于1998年提交给下院对参议院作出的修订做最终审议[7].2001年8月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新民法典。
这是一项历时32年完成的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旧的民法典做底子,也许需要的时间更多。
[!--empirenews.page--] 再看我国台湾地区修正“民法典”中的债法的例子。
从1974年成立“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并召开首次会议,至1998年4月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共历时14年,其间,1995年7月14日第691次会议定成修正案。
“财产法修正组”召开691次会议,加上研讨修正原则、修正重点的16次会议,共举行会议707次,以债编全部条文603条计,平均每条耗去会议一次。
这14年消耗于如下的14道修正程序中:1、提出及准备修正要求;2、提出修正原则和修正重点;3、确定讨论程序;4、法学教授座谈会;5、翻译外国相关法律、法学资料;6、汇编修正意见;7、分组及“委员”初审;8、研拟草案初稿;9、公开征求意见;10、第二次“委员会”审查;11、第三遍讨论;12、“立法院”审议;13、“立法院”通过;14、“总统”公布。
[8] 通过考察上述起草或修正民法典的事例,可以看到,民法典的起草是一项严谨、复杂的活动,来不得“短平快”。
衷心希望我国民法典起草能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行。
[1]VoyFrancoisGeny,Techniquelegislativedanslacodificationcivilmoderne,InLecodecivil1804-1904livreducentenaire(Tomeseconde),Paris,1904,p.1008s,p.1003.
[2]VoyFrancoisGeny,op.cit.,p.1026. [3]参见金勇军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的他为瑞士民法典写的“译者序言”,未刊稿。
[4]参见金勇军,前引文。
[5]参见金勇军,前引文。
[6]参见肖崇明翻译的西班牙民法典译稿中的“关于起草西班牙民法典应遵循的准则”部分,未刊稿。
[7]Cfr.JoseCarlosMoreiraAlves,ABoa-FeObjetivanosistemacantratualBrasileiro,InSandroSchipani(Acuradi),RomaeAmerica.DirttoRomanoComune,7/1999,MucchiEditore,Modena,1999,p.202. [8]参见陈灵海:《台湾“民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意义》,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