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一、引言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在完成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后向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一份书面意见。
作为审计师行业中重要的工作成果之一,审计报告不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也承载着一定的责任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并阐述其意义和局限性。
二、审计报告的责任审计师在发表审计报告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他们负责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审计师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审计准则和程序,对企业的财务记录进行审查和核对,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审计师还有责任进行专业判断和评估,对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合乎相关法规进行审查。
审计报告的责任也体现在对审计程序和方法的选择上。
审计师需要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
他们还需要识别和应对重要审计风险,并在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它可以作为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信息沟通的工具。
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作为决策依据。
此外,审计报告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参考,帮助他们做出投资决策。
其次,审计报告作为一种专业意见,对于法律诉讼起着重要作用。
当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错误时,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据审计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师在面临虚假陈述诉讼时,需要对自己的审计工作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审计行为符合相关准则和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审计师在发表审计报告时,并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绝对的保证。
他们的审计工作是基于取样的方法进行的,无法对所有交易和账目进行全面审计。
此外,审计报告中的陈述和结论是基于审计师所获得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四、总结与展望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不仅承载着审计师的责任,也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答:首先这个造价工程机构出具的不是审计报告,它能出具的是咨询报告。
假如是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它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它没有审计的资质。
如果是法院委托它的,它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资格认定,有资格可以在法院的工程造价的案件当中来鉴定的话,它出具的是鉴定报告。
审计报告只能由审计机关来出具。
首先,这个报告的名称是有讲究的,然后它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有没有资质。
那么假如说,它是资质没问题有权进行造价咨询并且作出造价报告的。
比如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否认,该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现在是司空见惯,很多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自己就是法院,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说你这个签证不对,就不承认了。
我们以前提到过对于双方签过字的工程签证就是合同的补充,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属于一种帝王条款,法院对他也没有办法。
我们现在说造价咨询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认定签证是否有效他不能定性,认定无效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
因此,造价咨询机构把当事人的签证否定掉是完全错误的。
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有一个办法,凡是被造价咨询机构否定掉的签证,可以重新理出来拿去打官司,肯定可以打赢的。
比如说既然你已经委托他去鉴定了,他们也出具了一个报告,这个报告当中大部分的钱是要给你的。
这一部分你拿下来,按照这个咨询报告要钱。
然后,这个咨询报告当中他否定的这一部分,叫做有争议的内容。
把这一部分内容作为索赔向对方提出来,要求法院确认签证有效。
签证就是结算的凭据。
审计结果法律效力及其规范
审计结果法律效力及其规范作者:赵保卿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0年第11期【摘要】审计结果法律效力规范是对不同审计主体审计结果法律效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恰当界定与科学规定,以保证审计结果得到合理落实与执行,进而保障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需要在有关审计规范中明确界定审计结果法律效力相关内容,确立相关行为主体在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的科学定位,建立落实与执行审计结果的行为机制。
【关键词】审计结果;法律效力;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中介审计【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21-0083-3一、审计结果及其法律效力特征审计组织或机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所形成的工作成果构成审计结果。
审计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中介审计组织,故审计结果包括国家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和中介审计结果。
从审计结果形式来看,包括国家审计报告及其审计评价、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内部审计报告及其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与建议等,中介审计报告及其所体现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无论哪种审计主体的审计结果都应得到恰当与合理运用并形成科学运用机制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1] 。
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由诸多要素与步骤构成,是体现审计结果运用的完整过程的行为系统。
这一系统建立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界定与规范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
不同审计主体的审计结果,其法律效力具有不同特征,具体分析如下:1. 国家审计结果及其法律效力特征。
国家审计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具有经济监督和行政监察的特性,这种监督和监察作用于被审计单位是强制性的;各级地方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主体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明确而清晰;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程序相对于内部审计机关和中介审计组织也具有不同特征。
上述特征决定了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特征。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在审计师行业中,审计报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审计师整个工作的总结和归纳,同时也是向审计对象及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和建议的重要途径。
审计报告的责任和法律效力是审计师必须认真考虑和遵循的重要问题。
一、审计报告的责任作为审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审计师有责任对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以专业的态度和技能,对相关信息进行仔细的收集和分析。
他们应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核实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并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
在所有这些过程中,审计师必须遵循国际准则和道德标准,保持独立性和专业判断。
其次,审计师的责任还包括评估和揭示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风险和错误。
审计师需审查内部控制系统,识别并评估潜在的非法行为或欺诈行为,然后在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揭示。
审计师还需评估公司是否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运营,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
最后,审计师的责任还包括提供公正、准确、全面的审计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审计师将对他们的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和说明。
审计师应确保报告中的信息准确无误,以保证利益相关者能够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审计师还需确保报告中的语言和表述清晰易懂,以便受众能够理解和正确解读。
二、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对于受众和利益相关者来说。
首先,审计报告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在涉及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行为的法律纠纷中,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和决定的依据,帮助法庭确定真实的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报告不是绝对的证据,其法律效力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情况来综合评估。
其次,审计报告对于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投资决策和贷款批准过程中,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通常会参考审计报告来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度。
如果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或质疑,可能会对投资和融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其最终产出的审计报告对于相关利益相关方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审计师行业中审计报告的责任和法律效力,以及与之相关的主要法律准则。
一、审计师的责任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一系列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向公众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
审计师需要遵循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以达到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他们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独立性责任审计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以便能够履行其职责并提供无偏见的审计意见。
1.2 适当的审计程序责任审计师需要制定出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以便对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和公正发表意见。
1.3 报告的适当性责任审计师需要根据其审计所得的证据,就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和公正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结论的正式陈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1 法定法律效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审计报告享有法定效力。
例如,在某些国家,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 合同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在许多情况下也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例如,企业可能与银行、股东、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签订合同,要求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由于这些合同的存在,审计报告在此类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法律与监管准则审计师的工作和审计报告还受到许多法律和监管准则的约束。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准则:3.1 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是由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颁布的,是全球范围内审计师从事审计工作的规范。
审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时需要遵循这些准则。
3.2 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师还需要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普通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
3.3 监管机构规定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他们制定了审计师的职业准则、规定和道德规范,对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管。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浅议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02-25 20:46:10) 转载标签:工作经验杂谈一、问题的提出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
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免受巨额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审计为由想少付工程款或拖延支付,面对强势的审计机关和业主,施工单叫苦不迭,那么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到底对承包商有没有约束力?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应以何为依据?承包商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效力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不同审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是不同的,其审计结论的效力和作用也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审计的审计结论的效力问题。
所谓审计结论,《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那么,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审计决定的约束呢?《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一、引言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在履行审计职责后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出具的正式文件,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审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时,需遵守一定的责任和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审计师行业中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
二、审计报告的责任作为一项专业服务,审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承担多方面的责任。
1. 提供真实、准确的审计意见首要责任是审计师需要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受审计对象提出合规性意见。
审计师应尽职尽责,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遵守职业准则和专业规范审计师行业有着严格的职业准则和专业规范,审计师有责任遵守这些准则和规范,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这包括独立性、保密性和专业行为等方面的要求。
3.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师行业的核心价值之一。
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独立的判断和意见。
只有独立的审计报告才能得到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和依赖。
4. 能力和合格性审计师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便对财务报表进行准确、全面的审计。
他们还需要跟上行业的变化和发展,以保持在审计工作中的能力和合格性。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它对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投资者依赖审计报告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通常会依赖审计报告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作出投资决策。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结果。
2. 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审计师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财务不当行为,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报告。
这将促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审计报告在法律纠纷中的作用审计报告在法律纠纷中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当利益相关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能够协助法庭或仲裁机构定夺争议的事实和真实性。
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肖 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及其证据效力肖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7-9-18[裁判摘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原告的工程款所用资金系国债资金,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该审计决定对原告有约束力,对被告虽没有约束力,但有民商事上的证据效力。
当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经司法鉴定后,不仅具有民商事证据效力,还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亦大于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报告》的证据效力。
被告所多获工程款应依法予以返还。
[案情]:原告: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境项目中心)因与被告宜昌市宜星市政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宜星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三峡坝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场道路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总价款为人民币1,669,6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02年12月28日,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由于进场道路实际开挖土石方等工程量与原设计变更较大,在原合同为固定总价款合同的基础上,原、被告及监理同意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数量为准。
由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承接原告发包的建设工程后没严格按图施工,实际施工与项目标准存在明显减少,被告所报结算隐瞒实情,2003年8月8日虽经武汉众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华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在没有到实地查验的情况下,就确认被告施工工程价款为1,625,910.70元,双方并依此办理了决算。
导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57,945.50元。
后经夷陵区审计局审核,认定被告实际完成工程价款1,498,930.88元。
原告认为被告多获工程款依法无据,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
审计报告的格式写法、注意事项及范文模板
审计报告的格式写法、注意事项及范文模板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在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后,向审计机关或授权部门提交的关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或关于厂长、经理等有关经营者离任经济责任的审查情况、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等的书面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成果的体现,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因为审计行为是依法进行的,所以审计结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既要对委托人负责,还要对其他相关的关系人负责。
审计报告本身要对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性表示意见,各方面关系人以这种具有鉴证作用的意见为基础进行决策。
因此,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必须具有信服力、公正性和严肃性,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委托人和各方面的关系人就不需要使用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各方面关系人使用审计报告的过程中。
其实,不仅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使用审计报告,而且相关的债权人、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可以使用审计报告,并从中获得对有关项目公允反映程度的公正信息。
审计报告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按照内容的不同,审计报告可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财经法纪审计报告,经济效益审计报告,外资审计报告和审计鉴证报告。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又可分为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和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两种: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是指对某一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则是对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财经法纪审计报告,也称专案审计报告,是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立案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也是证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可靠、可信,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准确,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的审计报告。
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工程审计报告有建设单位签字无审计单位签字
工程审计报告有建设单位签字无审计单位签字
摘要:
一、工程审计报告概述
二、建设单位签字情况
三、审计单位签字情况
四、工程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
五、结论
正文:
一、工程审计报告概述
工程审计报告是工程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合规性、经济效益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工程审计报告对于保证工程质量、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单位签字情况
在工程审计报告中,建设单位的签字是必不可少的。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方和主导者,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建设单位在工程审计报告上的签字,是对审计结果的认可,也是对工程项目质量的负责。
三、审计单位签字情况
在工程审计报告中,审计单位的签字是工程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
审计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公正、客观
的审计,其审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审计单位在工程审计报告上的签字,是对审计结果的确认,也是对工程项目质量的背书。
四、工程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
工程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是工程项目质量、合规性、经济效益等方面情况的权威认定。
工程审计报告不仅是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责任认定依据,也是投资方决策、金融机构贷款、政府监管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五、结论
工程审计报告有建设单位签字无审计单位签字的情况,虽然可能影响工程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工程审计报告对工程项目质量、合规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条款是双方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那么,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如何在实践中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的合法性1.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办法解决。
合同中约定了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双方应当遵守约定。
《审计法》第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财政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财务状况、经济活动的评价和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2.合法性分析审计部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报告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有利于确保结算的公正、公平,避免因双方主观因素导致的纠纷。
因此,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是合法的。
二、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的实践操作1.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包括审计部门的选择、审计范围、审计时间等。
明确约定有助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约定,减少纠纷。
2.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合同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过程中,双方如有异议,应及时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
3.审计报告的认可与执行审计报告出来后,合同双方应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照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进行结算。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4.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在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审计报告的结论。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造价咨询机构否认,应该怎样处理?答:首先这个造价工程机构出具的不是审计报告,它能出具的是咨询报告。
假如是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它出具的是咨询报告,它没有审计的资质。
如果是法院委托它的,它必须要经过法院的资格认定,有资格可以在法院的工程造价的案件当中来鉴定的话,它出具的是鉴定报告。
审计报告只能由审计机关来出具。
首先,这个报告的名称是有讲究的,然后它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有没有资质。
那么假如说,它是资质没问题有权进行造价咨询并且作出造价报告的。
比如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共同认可过的工程签证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否认,该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现在是司空见惯,很多造价咨询单位认为自己就是法院,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说你这个签证不对,就不承认了。
我们以前提到过对于双方签过字的工程签证就是合同的补充,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属于一种帝王条款,法院对他也没有办法。
我们现在说造价咨询机构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认定签证是否有效他不能定性,认定无效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利。
因此,造价咨询机构把当事人的签证否定掉是完全错误的。
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有一个办法,凡是被造价咨询机构否定掉的签证,可以重新理出来拿去打官司,肯定可以打赢的。
比如说既然你已经委托他去鉴定了,他们也出具了一个报告,这个报告当中大部分的钱是要给你的。
这一部分你拿下来,按照这个咨询报告要钱。
然后,这个咨询报告当中他否定的这一部分,叫做有争议的内容。
把这一部分内容作为索赔向对方提出来,要求法院确认签证有效。
签证就是结算的凭据。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
审计师行业中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审计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活动,它通过审核、核实和评估企业的财务信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有关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的可靠信息。
其中,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向各利益相关方传达审计结果和意见的重要途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审计师行业中审计报告的责任与法律效力的关系及影响。
一、审计师的责任审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责任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并对所审核的企业财务状况表达独立、客观和专业的意见。
在审计师行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需要承担。
1. 专业责任审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标准,以便能够理解和评估所审计的企业的财务信息。
他们应遵循国际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审计师还需要对自己提供的意见和结论负责,并发表真实、完整的审计报告。
2. 独立责任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独立性,避免与所审计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利益发生冲突。
他们不能受到企业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并按照合理和公正的标准进行审计。
3. 透明责任审计师需要清晰地沟通和传达他们的意见和结论,以便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能够准确理解审计报告的内涵和含义。
透明是审计师职责的一部分,它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通常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审计准则来规定的。
尽管审计报告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它承载了审计师的意见和结论,进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声誉。
审计报告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审计工作的完成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工作的结论,证明了审计师已经完成了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工作。
这对于各利益相关方来说,提供了审计师已经履行审核责任的证据。
2.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和结论反映了审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
这些意见和结论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影响他们对企业的决策和判断。
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用途
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用途1.引言1.1 概述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是指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记录和陈述。
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企业的利益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使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定义、保管方式、合法使用范围、重要性、风险与防范措施、以及合理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企业对审计报告原件的合理运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用途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并说明本文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定义和内容,以及原件的保管方式和合法使用范围。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企业审计报告原件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同时探讨原件的合理利用与管理方法。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可以全面地了解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用途及相关内容。
1.3 目的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和监督。
本文旨在通过对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用途进行深入探讨,明确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保管、使用和管理规定,以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文旨在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和管理审计报告原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2.正文2.1 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定义和内容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是指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未经删减的审计报告原件。
其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报告的标题、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基准、审计意见等内容。
审计报告原件是完整、真实、客观的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法律效力和信息披露价值。
企业审计报告原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审计报告标题和日期、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审核意见和审计报告签署人员。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浅议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02-25 20:46:10) 转载标签:工作经验杂谈一、问题的提出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
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免受巨额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审计为由想少付工程款或拖延支付,面对强势的审计机关和业主,施工单叫苦不迭,那么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到底对承包商有没有约束力?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应以何为依据?承包商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效力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不同审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是不同的,其审计结论的效力和作用也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审计的审计结论的效力问题。
所谓审计结论,《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那么,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审计决定的约束呢?《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而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审计报告对于审计对象自身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法律约束力。
审计报告的法律约束力在我国,审计报告的法律约束力通常有以下两个层面:对企业自身的约束力审计报告为企业提供了一份独立的、专业的、有科学方法和证据支持的、切实可靠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这使得企业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能够有更加真实和准确的认识。
如果企业没有在财务报表上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那么企业将面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对第三方的约束力审计报告还为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份权威的、独立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他们可以据此为自己的决策提供支持。
例如,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在企业进行融资时,通常会要求查看企业的审计报告。
而如果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虚假信息,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因此他们有权要求企业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审计报告的局限性尽管审计报告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审计报告不是铁板一块,它也有其局限性:依靠抽样检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包含大量的信息,而审计师的审计意见需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进行,因此审计师往往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
因此,审计报告并不能保证其审计实质上所有的财务信息。
审计报告基于历史数据审计报告是基于企业的历史数据进行的,而企业的财务状况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即使是一份正式的、独立的、科学的审计报告,也无法排除企业在未来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时间和成本等限制审计报告的编写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经费,而审计师的分析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
因此,审计报告并不能保证审计师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了透彻的考虑。
此外,审计报告还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为不同的审计师会对同一份财务报表有不同的解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实际的,因为它可以为企业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权威、独立、专业的财务信息。
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在商业和财务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通常由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编制,旨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和评估。
然而,人们常常对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产生疑惑,即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审计报告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效力,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
审计报告的基本概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审计报告的基本概念。
审计报告是审计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达标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的总结性、权威性陈述。
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陈述的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审计报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审计报告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这意味着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在法庭上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在这些国家,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具有一定的专业责任,如果审计报告不准确或存在错误,审计师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
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如果审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职业准则或标准,导致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错误,那么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会受到质疑。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特定的审计要求和审计程序,审计师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审计报告在商业和财务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还可以在法律诉讼和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审计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以提升审计报告的法律认可度和可信度。
企业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企业审计报告法律效力摘要企业审计报告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其法律效力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企业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并探讨其对企业及相关方的影响。
1. 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企业审计报告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对企业进行审计的职责。
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的专业评价,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提供给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决策的依据。
在公司法律体系下,企业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所有的公司都需要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审计报告不仅是一种信息透明度的体现,也是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此外,企业上市后,审计报告也是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的必要文件之一。
2. 企业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企业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 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企业审计报告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审计报告,投资者能够清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从而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价值。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了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公平性,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维护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2.2 法律责任和追究企业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涉及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和追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如果审计师故意隐瞒或误导客户,导致错误的审计报告,将面临法律诉讼和追究的风险。
2.3 监管机构的监督审计报告还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报告审核,确保审核结果与审计报告内容一致,避免虚假陈述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审计报告生效
审计报告生效一、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在于对事实的评价,而没有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改正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可见,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一种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行为,则必须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也就是说,如果审计机关没有作出审计决定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只出具审计报告,则说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被审计单位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但审计机关认为无需进行处理、处罚。
因此,即使审计报告中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处罚意见,如调整帐目、调减投资额等,如果没有作出审计决定,那么被审计单位只需认可报告内容,无须按照报告要求作出改正行为的义务。
二、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的规定,审计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具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如果当事人不予履行或履行不及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而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报告有此效力,可见审计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审计报告无法代替的。
三、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的角度,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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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02-25 20:46:10) 转载标签:工作经验杂谈一、问题的提出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
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免受巨额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审计为由想少付工程款或拖延支付,面对强势的审计机关和业主,施工单叫苦不迭,那么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到底对承包商有没有约束力?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应以何为依据?承包商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效力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不同审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是不同的,其审计结论的效力和作用也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审计的审计结论的效力问题。
所谓审计结论,《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那么,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审计决定的约束呢?《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这里《审计法》是结合审计事项来规定被审计单位的。
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法》第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注意这里只提到了决算而没有提到“结算”,也就是说,审计的是建设单位上报的“决算”,而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
由于施工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参与者不存在《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所以施工单位不是国家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这一点也可从《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3条的规定中得到佐证:“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
但审计结论并不等于对施工单位没有影响,而是有很大的影响。
因为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对有关工程造价的审减,如果确实是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或审计机关能够举证证明工程结算价款的非真实性或违法性,业主(建设单位)在得知有关情况后是可以就发现的事实与承包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加以解决的,而且审计机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只是业主(建设单位)不能单纯以审计决定为由单方面对承包商(施工单位)采取扣罚手段。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在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价款结算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电话答复意见再次说明了审计法的立法原意,也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合同纠纷时的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结论仅对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有法律效力,而施工单位不是被审计单位,所以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作为扣减应付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理由。
三、正确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工程造价的确定既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更是一个合同双方相互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
建设部2003年2月17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即“确定量、市场价、竞争费”。
由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即在投标过程中淡化标底的作用,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按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条款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者中标。
工程造价的大原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之后具体操作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
正确的工程造价是“从约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下合同双方相互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
因此,“审计机关”仅以“套用定额子目偏高”为由就认为“虚报冒领”是不恰当的。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超出合同规定的情形也很多,往往是在不违背大的合同原则前提下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采取相互妥协的方案。
关于工程结算,作为合同双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可以也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审核”的,即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审查、核对,并且合同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确认。
但“审核”不同于“审计”。
有些建设单位(业主)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或委派其内部的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包括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所谓的审计,并强行按审计结论确定工程结算,有的甚至直接从应付工程款或工程保留金中扣除,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这是不允许的。
即使是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在工程纠纷案件中也只能是一种诉讼证据,并不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
否则,如果审计机关有权确定工程造价并以其确定的意见代替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就属于超越审计机关职权的行为,从而违反了《合同法》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规定。
结论1、施工单位不是国家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只是“有关单位”,其职责和义务是“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配合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审计。
.2、审计结论只对建设单位有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审计结论只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扣减应付承包商工程结算款的理由。
3、工程造价,特别是变更工程造价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协商确定,而不是由审计结论确定。
4、国家审计机关既应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也应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善结算、变更的签证手续,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审核和确认,对有关争议则按规定程序处理。
篇二:东财《审计实务》在线作业一东财《审计实务》在线作业一二、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v1. 对于特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和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a. 期望的审计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b. 评估的固有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少c. 评估的控制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d. 要求的检查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满分:4 分2. 下列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格式、要素和范围的表述中,恰当的有()。
a. 由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不同,其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可能也会不同b. 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使用的工具不同,会导致审计工作底稿在格式、要素和范围上有所不同c. 对于询问程序,注册会计师应以询问的时间作为识别特征d. 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观察的对象作为识别特征满分:4 分3. 注册会计师对股本的审查一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 审阅公司章程及实施细则b. 查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记录c. 函证发行在外的股票d. 审查股票发行费用的处理满分:4 分4. 下列各项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提法中,正确的有()。
a. 注册会计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b. 注册会计师审计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c. 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d. 注册会计师审计随企业管理的发展而发展满分:4 分5. 下列有关鉴证业务三方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b.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不可能是同一方c.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d. 责任方不可能是预期使用者满分:4 分6.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程序的方法包括()。
a. 利用过去审计的资料与经验b. 向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询问c. 查阅内部控制的有关资料d. 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穿行测试”满分:4 分7. 注册会计师如果已发现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考虑包括()。
a. 披露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b. 披露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c. 因持续经营假设不确定考虑解除约定d. 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满分:4 分8. 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时主要应查明的内容有()。
a. 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b. 计提的数额是否恰当c. 会计处理是否正确d. 前后期是否一致满分:4 分9. 没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有()。
a. 国家审计报告b. 民间审计报告c. 内部审计报告d. 部门审计报告满分:4 分10. 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降低审计风险。
a. 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b. 追加审计程序c. 提醒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d. 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满分:4 分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2. 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催产剂”是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3. 总体审计计划的内容不包括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4. 对相关内部控制下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测试的审计程序是符合性测试。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5. 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删除引言段中对自身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
a. 错误b. 正确满分:4 分篇三:最高法:行政审计报告能否成为工程结算依据,须按双方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最高法:行政审计报告能否成为工程结算依据,须按双方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2014-09-17 飞扬建筑法务重庆xxx公司与中铁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