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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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教程
第一章
物质、能源、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正在向信息社会迈进。
信息法制建设一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Interent的法律——“多媒体法”。
目前,我国在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层次上制定颁布了众多的与信息产业直接或间接
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纵观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家级立法较少,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二是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行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
第二章
在人类已经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大环境中,将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对待,是社会发展所需。1首先,对部门法的划分虽然不是随意的,但任何式样的划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它既可能是随着法律的发展而作相应调整,也可能是因为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改变。2其次,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再次,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巨大的发展。4.最后,信息法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带有历史的必然性,具有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
所谓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法律对主体形式的直接规定。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自然人(公民)是重要的、基本的信息主体。
信息政策概念:它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为处理信息和信息产业中出现的各种矛
盾而制订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系列规定的
总和。
信息政策作为信息资源管理手段,其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战略全局性,②指导性,③时间性,④变异性。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关系:1区别:⑴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⑵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⑶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2联系:⑴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⑵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⑶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贯彻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概念: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构成国家秘密的要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
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1.国家秘密的密
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一般来说,绝密级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
定外,一般不超过30年。机密级的保护期限,
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20年。秘密级
的保护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超过10
年。
侵犯国家秘密的基本犯罪类型:1.非法获取国
家秘密罪(指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
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2.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罪(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
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
为)3.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情节严重的行为)4.向境外非法提供秘
密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5.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国家
军事保密法规,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6.泄露国家军事
秘密罪(指军职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
行为)7.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指军
职人员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保密法》
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
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特点:1预防为主(是《保密法》的最大特点)
2重点突出3奖惩分明
第四章
隐私的概念: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
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的几种权能:
①隐私隐瞒权,②隐私利用权,③隐私支配权,
④隐私维护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
的意志进行支配。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
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
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
权。
隐私权是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常见的侵害
隐私权的行为有:1骚扰、刺探或以其他的方
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泄露因业务、职务关系
掌握的他人秘密
现实中,有两种情况可以公开隐私:①是为了
社会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需要,②公民为维
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了解他人
的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需要;是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是开展电子商
务的需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需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①技术手段,②行业自
律,③立法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信
息内容的准确性、信息使用的安全性、信息使
用状况的可获得性。
德国最高法院于1954年根据新《宪法》第1
条和第2条确认人身的一般权利属于受《民法
典》第823条第1款保护的绝对权利,即名誉
权和隐私权被作为绝对权利对待。
网络隐私权概念: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
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
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
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
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
意见等。
第五章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
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
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
第六章
1、信息系统安全一般包括物理安全和逻
辑安全两个方面(1)物理安全包括:安全地
放置设备,使之远离火灾、水灾、电磁辐射等;
物理访问控制,如口令、指纹鉴别、视网膜鉴
别等,以确认身份;安全管理,包括人事管理、
门卫等措施。(2)逻辑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
性,指高安全级的信息不会非授权的流向低安
全级的主体和客体;信息是完整性,指信息不
会被非授权低修改,保持信息一致性等;信息
的可用性,指应保证合法用户的正常请求能得
到及时、正确、安全的满足。
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的因素:1自然灾害是由一
些人类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地震、台风、
雷电等;2人为灾害又可以分为有意灾害和无
意灾害(其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对信息系统安
全的危害最大,最严重)。
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1种类:非法侵入
信息系统、破坏信息系统安全、窃取信息系统
数据、滥用信息系统、窃取信息系统服务。2
特点:行为人的智能性、手法的隐蔽性、手段
的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行为的复杂性、目
的的多样化。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
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
民事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
时间性4、无形性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概念: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
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
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论述)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信息化的影响:
1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称为激励社会信息产品生
产和创新的重要机制。2.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
障社会信息产业者资产的实现。3知识产权的
拥有量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
一个国家社会信息化现有和持续发展的重要
标志。4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规范和调节信息市
场的竞争制度。
第八章
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
的要求一般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独创性②表
达性③可复制性④合法性⑤是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1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著作权原始主体中最常见的是作者,著作权
意义上的作者必须满足4个条件:必须具有创
作能力、必须从事创作活动、有作品产生、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概
念:通过继承、馈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
取得著作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下列五类:①继
承者②继承人③受遗赠者④作品原件的合法
所有人⑤国家)。
著作权主体它属于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1.1其人身权利
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
系,即二者都涉及名誉、荣誉等精神因素。1.2
二者区别: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权利的保护
期限不同、权力行使的方式不同。1.3著作权
中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
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1一般民法民法上的
财产权可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中的所有权,虽都可
以成为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是指作
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精神、
名誉、荣誉等紧密相联的某些专有权利,该权
利永远依附于作者,不可继受。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是指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