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00例0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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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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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外担保授予、变更、收回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活动。

三、基本原则1.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在坚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2. 严格按照程序担保:在对外担保时,严格按照程序、授权和限额的要求,保证担保合法、规范。

3. 拒绝虚假担保:对于涉嫌虚假担保的项目,公司坚决拒绝给予担保。

4. 担保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及担保资产总额的20%。

5. 担保项目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

四、对外担保程序1. 担保审批权限(1)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符合授权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2)各级领导的担保审批权限如下:一级担保,最高限额100万;二级担保,最高限额300万;三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四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0万。

(3)各级担保审批权限应当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分级管理、层层授权”的原则,降低风险。

2. 担保手续(1)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提交一份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质押品等担保信息。

(2)经担保部门初审后,按照担保审批权限提交担保文件初审意见,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应审查担保申请书以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担保审批决定。

(4)审批人在做出担保审批决定后,需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发送担保授权书,申请人在签署担保授权书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5)担保人需将相关文件存入电子文档中,并按照要求建立担保档案,以备查询。

3. 担保合同签订(1)在完成担保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的条件、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担保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确保担保行为合规、风险可控、保障企业利益,以提高企业运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进展。

本制度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结合企业实际,订立本制度以确保对外担保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对外担保的各类情况。

三、定义和分类3.1 定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与之有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供给担保责任的行为。

3.2 分类依据担保方式和形式,对外担保可分为以下几类:1.供给信用担保,即以企业信誉和经济实力为基础为他人供给的担保;2.供给财产担保,即以企业自有财产为担保责任的行为;3.供给保证担保,即以企业为担保人担保他人的债务履约本领。

四、管理标准4.1 决策程序1.担保决策应由企业高层管理层依照授权和审批流程进行,确保担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担保决策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担保的必要性、合规性、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4.2 风险评估和掌控1.担保决策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经营情形、反担保本领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2.对不同类型的担保风险,应实行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掌控措施,如加添担保保险、设立担保风险准备金等。

4.3 合同管理1.全部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担保期限、金额、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确保权益得以有效保护;2.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应妥当保管,避开泄露和篡改。

4.4 内控管理1.设立专门的对外担保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批、风险管理等工作;2.建立健全的内部掌控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申请、审批流程,确保决策者在风险认知、风险评估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本领和学问。

4.5 审核监督1.审核部门应定期对对外担保进行审核,确保担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风险掌控的有效性;2.对于重点担保决策,应进行专项审计,以进一步发觉问题、改进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担保债务人自身借款和向他人为借款供给担保的行为。

对外担保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紧要环节,也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企业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防范担保风险,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一套科学、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风险可控性,保护企业和债务人的利益,提高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水平。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为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合作伙伴供给担保;•为员工供给个人借款担保;•为企业子公司供给担保;•为其他债权人供给担保等。

3. 原则和要求3.1 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度审慎原则:对外担保应依据风险态势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建立合理的担保额度和风险掌控措施;•公正公正原则:对外担保应遵从公正竞争原则,避开与其他合作伙伴形成利益冲突;•信息透亮原则:适时、精准地向相关方披露必要的对外担保信息。

3.2 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外担保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备案等环节,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护;•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形、还款本领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担保行为的可控性;•合同履行监督:监督担保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适时调整担保策略,降低风险;•定期审查和评估:对已担保项目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适时发觉和解决问题,保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4. 担保管理流程4.1 申请阶段•债务人向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债务人信誉、还款本领等方面的调查,确定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

4.2 评估阶段•企业成立专业评估团队,对债务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情形、经营情形、行业前景等方面的分析;•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并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策略。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6)反担保方案。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在商业运营中,公司需要与其他实体进行合作与交易,有时需要提供担保来获得信任和支持。

然而,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控制,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控性。

2. 目的与范围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规划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减少因担保而引发的风险。

适用于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承诺保证、连带保证、信用及回购担保等。

3. 管理原则3.1. 风险控制原则:对外担保应基于风险可控原则,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并能够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3.2. 合规性原则:对外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3.3. 实质平等原则:对外担保应建立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和互利的原则,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3.4. 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对外担保决策的权责分工与流程,确保担保行为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决策层级。

4. 流程与制度4.1. 担保申请: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包括担保对象、担保事由、担保金额和期限等详细信息。

4.2. 风险评估:公司应进行对外担保风险评估,评估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包括债务人还款能力、担保合同约定等。

4.3. 决策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应的决策层级进行审批决策,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担保政策与目标。

4.4. 担保合同:公司与被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条件。

4.5. 担保监控: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担保监控机制,对担保方的还款能力、担保价值进行跟踪并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4.6. 风险防范: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如追偿、转让债权等,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4.7. 定期评估:对已发生担保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外担保运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全过程。

三、定义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承担一定债务或提供一定保障,有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风险: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四、工作职责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外担保的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包括相关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对外担保的业务规模、种类、对象等限额和信用指标。

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业务流程控制,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于违反信用承诺或者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认真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开展定期分析评估,在发现风险问题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审核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批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清偿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市场环境、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等。

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公司部门、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议等多重层面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六、风险控制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风险可控、先风险后业务”的原则。

在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条件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大对担保业务的监测力度。

对担保对象的风险情况要通过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清偿能力强。

对于担保风险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完整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七、报告、公告和公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要求报告担保情况,及时公告和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担保事项信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减少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债务提供信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承诺等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程序、责任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

第二章对外担保管理原则第六条独立性原则。

对外担保应确保独立于关联企业之外,担保不得以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名义进行。

第七条合规性原则。

对外担保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对外担保,并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尽职原则。

对外担保应根据担保对象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九条决策原则。

对外担保决策应经过适当的决策程序,保障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可操作性原则。

对外担保应具有可操作性,真实可行,并在担保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对外担保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对外担保管理程序包括担保申请、评审、决策、签署、备案等环节。

(一)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等。

(二)评审: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相关人员对担保申请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策:担保事项经过评审后,由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并出具担保决策报告。

(四)签署:决策通过后,由授权人员完成相关签署手续,并确保签署人员的合法性和授权有效性。

(五)备案:担保事项签署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担保事项备案。

第四章对外担保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对外担保管理责任分为申请人责任、评审责任、决策责任、签署责任、备案责任和监督责任等。

(一)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并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二)评审责任:评审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担保申请的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

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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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对外担保定义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不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5、公司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权限第五条担保对象范围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4、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被担保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4、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5、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企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规范企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企业利益,有效控制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公司与外部单位签订担保协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保证、承诺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三、担保限额1.企业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担保限额;2.担保限额应保持合理,不得超过企业公司净资产的50%;3.担保限额需经企业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记录。

四、担保条件1.担保需经过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还款能力强;2.担保对象所处行业、经营状况及前景需符合企业公司发展战略;3.担保对象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五、担保方式1.企业公司可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保证、抵押、质押等;2.担保方式需根据担保对象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经过合法程序。

六、担保程序1.担保需经企业公司董事会决议,并记录相关决议内容;2.担保协议须经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与担保对象签订;3.担保协议需明确担保起止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关键内容;4.担保协议需附上担保对象的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报表、资信评估报告等;5.担保过程需经企业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6.担保期间需建立有效监控机制,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7.如担保对象违约或出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企业公司报告。

七、担保责任1.企业公司对担保行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应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履行;2.如担保行为导致实际损失,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3.如担保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1.企业公司应及时向相关股东、投资者等披露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2.担保行为应纳入企业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3.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担保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九、监督和检查企业公司内设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1.监督内部担保程序是否合规;2.检查担保决策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和规定;3.定期检查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企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以企业财产为担保的债务担保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企业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二、管理体制2.1 对外担保部门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对外担保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外担保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该部门或委员会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法律、财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

2.2 职责与权限划分对外担保部门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对外担保决策的最终批准,并确保担保行为符合企业整体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并制定对外担保合同的法律条款,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担保风险和担保额度,并跟踪担保责任的履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担保风险,提出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三、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需求申请当有对外担保需求时,申请人应向对外担保部门提交担保需求申请,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期限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解释,以支持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2 风险评估和审查对外担保部门应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对担保需求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审查。

通过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担保风险的大小。

3.3 决策和批准担保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企业整体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批准该担保需求。

担保决策应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多方面的讨论,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4 担保合同签订如果担保需求获得批准,对外担保部门应与担保对象签订担保合同,并明确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担保合同应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具备合法有效性。

四、风险控制措施4.1 担保额度管理企业应设定担保额度控制制度,限制对外担保的总额度和单笔担保的最高额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例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例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也可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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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1年2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五)单位履行反担保能力及可靠性;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必要时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担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第(四)款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审计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妥善保存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逐笔登记、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经办责任人要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公司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对外担保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本制度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向责任人追偿损失;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给予严厉处分。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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