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之二

合集下载

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篇一:电气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电气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条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第条充油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在带电时观察油位、油温的安全和方便的要求;并宜便于抽取油样。

第三章环境条件第条屋外配电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秽程度采取相应的外绝缘标准及其它防尘、防腐措施,并应便于清扫。

第条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表注:①年最高(或最低)温度为一年中所测得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的多年平均值。

②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

③选择屋内裸导体及其它电器的环境温度,若该处无通风设计温度资料时,可取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加5℃。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35-110千伏变电站设计规范一、前言35-110千伏变电站是供电系统的紧要构成部分,它是电网输电和配电的中心节点,对电网的运行安全和经济性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因此,在变电站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必需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

本文提出了35-110千伏变电站设计规范,旨在提高变电站运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以确保电网的高效运行。

二、设计基础2.1 设计任务依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变电站的电压等级、装置容量、用地面积等基本设计参数,完成变电站的设计工作。

2.2 设计依据变电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设计要求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应依据实际需要,合理地设计变电站的技术设备、构筑物、管线、防雷装置等。

三、设计内容3.1 变电站基本设计(1)电压等级:依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应当考虑到供电负荷、输电距离、电力系统结构等因素,确保变电站能够充足实际需要。

(2)容量:依据供电负荷及其增长率,确定变电站的容量,应当适当预留肯定的容量余量,以充足后续的系统扩建和变化的负载需求。

(3)用地面积:依据装置容量大小和布置形式,确定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应当考虑到金具安全距离、设备间距、操作人员工作空间等因素,确保变电站的安全、合理、易于运行。

3.2 技术设备设计(1)电缆接头箱:应依据电缆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接头箱类型和规格,同时应合理确定接头箱的布置位置,易于维护。

(2)金具:应依据电压等级、电气荷载和气象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金具类型、规格,确保变电站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同时应注意避开金具间距过小引起的爆炸事故。

(3)开关设备:应依据负载和备用容量来选择开关设备类型和容量,可以采纳组合式开关柜,使得变电站的牢靠性更高,且运行维护工作更为便利。

(4)变压器:应依据供电要求和负载特点来选择变压器规格和容量,确保其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电气性能和运行安全。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标准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标准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正式)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正式)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109-37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 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 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9-92

【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9-92
第3.1.4条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6.3条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4条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
第3.6.5条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第3.2.2条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5条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3.2.6条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_GB5005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个附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9-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北京六铺炕),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一九九二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9-92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substation(35~110kV)1992-09-25发布1993-05-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65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主变压器第二节电气主接线第三节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第四节控制室第五节二次接线第六节照明第七节并联电容器装置第八节电缆敷设第九节远动和通信第十节屋内外配电装置第十一节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第十二节电测量仪表装置第十三节过电压保护第十四节接地第四章土建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荷载第三节建筑物第四节构筑物第五节采暖通风第六节防火附录一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录二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或与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附录三挠度及裂缝的限值附录四建筑物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附录五砖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附录六多层砖承重建筑局部尺寸限值附录七人字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附录八打拉线(条)柱平面内、外压杆的计算长度附录九变电所建筑物、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附录十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最小防火净距附录十一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 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 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 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 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 3.5m 。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D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

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主变压器第3.1.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变电站的设计规范

变电站的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 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基本设计原则,但删去原规范第1.0.1条的“电能质量合格”一项,因电能质量指标是指电压与频率。

35—110kV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为额定电压的±5%,它决定于电力系统中的无功功率平衡;频率允许偏差为±0.5c/s,决定于系统中的有功功率平衡。

要在变电所内调节是有困难的,因此删去。

第1.0.2条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1985)46号文的通知,本规范电压适用范围规定为35—110kV。

单台变压器容量系参照原水电部(72)水电电字第125号文,规定为5000kV A及以上。

第1.0.3条根据多年来电力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目的是使设计的变电所能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

并补充了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设计。

上述年限是指工程预定投产之日算起的5~10年。

并要适当考虑今后变电所在布置上有再扩建的可能性。

第1.0.4条本条强调建设标准应根据国情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

标准既不过低,影响安全运行,又不过高,脱离经济实际。

第1.0.5条本条强调变电所的设计应执行国家节约用地的政策。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一、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是所址选择的基本要求。

有利于提高供电电压质量、减少输电线路投资和电能损耗。

二、执行国家节约用地的政策,尽量减少征地费用及农业损失。

三、本条文中增加了“电缆线路”的内容,因市区建筑群稠密,架空线路走廊受到限制,变电所采用电缆进、出线的逐渐增多。

四、所址应尽可能地选择在靠近铁路、公路和河流交通线附近,便于主要设备的运输及对变电所的管理。

五、原规范规定“所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但由于不少地方,其两个相反风向的风频往往是接近的,因此,本条文改为“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所址选择时,应对风玫瑰图作具体分析,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址。

六、原规范要求35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原部颁规程要求63kV,1lOkV变电所宜在百年一遇高水位之上。

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11.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 5月 1日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35~110kV ,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 A 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 1.0.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 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 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 1.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 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 ,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 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 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 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 高的实体围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第三节建筑物
第一4.3.1第三条根据规模和需要,可以将主控建筑物(房间)布置成一层,二层或三层。

主控制室从天花板到地板的净高:当控制面板和继电器屏风分隔成两个房间时,应采用3.4〜4.0m;成对布置时应采用3.8〜4.4m。

当使用空调设备时,可以适当降低上述高度。

电缆室的电缆之间的净高度应为2.3〜2.6m,梁的底部与地面之间的净高度应不小于2m。

从地面底部到地面辅助生产厂房地面的净高度应为3.0〜3.4m。

第一4.3.2第三条控制面板和继电面板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时,建筑装饰,照明,采暖和通风两部分的设计应采用不同的标准。

第一4.3.3第五条对于具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例如主控建筑物和室内配电单元建筑物,应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屋顶的防水标准。

屋顶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应采用有组织的排水方式。

第一4.3.4第三条主控室和通讯室等对防尘要求较高的房间,地板应采用防尘材料制成。

第一4.3.5第十五条墙壁,天花板,门窗,排风扇的裸露部分以及其他金属结构或电池室和酸性调节室的部分,应涂上耐酸涂料或耐酸涂料。

地面,壁裙和支撑物应选择耐酸且易于清洁的表面材料,并且在表面和底座之间应安装耐酸的隔离层。

当使用全封闭的耐酸和防爆蓄电池并采取可靠的措施时,可以适当降低地面,墙裙和支撑物上的耐酸材料。

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应收集酸性水并进行适当处理。

第一4.3.6第五条变电站的主体建筑物和多层砖承重建筑物,在设防烈度为6度的区域,应在单独的楼层上安装环形梁,在强度较大的区域,应在每个楼层上安装环形梁。

7度以上。

环形梁应沿外壁,纵向壁和横向壁布置,沿横向壁布置的环形梁的间距不应大于7m,否则应采用横向梁和环形梁通过。

对于组装有现浇层或增强现浇层的整体式地板或屋顶,不允许使用环形梁,但必须可靠地连接平板和墙。

第一4.3.7第十二条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变电站,其主要建筑物和多层砖承重建筑物应在下列位置设置钢筋混凝土结构柱:
1.外壁的四个角;
2.房屋交错部分的垂直和水平墙的交界处;
3.楼梯间的垂直和水平墙的交界处;
(四)竖向与水平墙的交界处,其楼层高度等于或大于3.6m或壁长大于或等于7m;
5.建筑物垂直和水平墙在8度及以上的所有交叉点,
对于6度和7度区域的建筑物,垂直墙和水平墙的交汇点是一一排列的。

第一4.3.8第十五条变电站的主要砖瓦承重建筑物和多层砖瓦承重建筑物的抗震墙除抗震
强度要求外,不得超过附录五的要求。

第一4.3.9第十五条多层砖承重房屋的局部尺寸应符合附录6的要求,但钢筋混凝土结构柱的部件不受此表的限制。

第五节供暖和通风
第一4.5.1第十二条变电站的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严寒地区,值班人员的所有房间,办公室和起居室以及过程和设备需要供暖的房间都应安装供暖设施。

在寒冷地区,由于过程或设备要求,如果没有暖气,可以在难以满足生产要求的房间内安装供暖设施。

在不是很冷的地方,在主控制室和其他经常值班的房间,可以根据实际温度使用局部供暖设施。

可以根据变电站规模确定加热方式,结合当地经验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但必须满足技术和防火要求。

第一4.5.2第三条主控室和通讯室的夏季温度不应超过35℃;继电器室,功率电容器室,电池室和室内配电设备室的夏季温度不应超过40°C:油浸式变压器室的夏季温度不应超过45°C;反应室的夏季室温不应超过55°C。

第一4.5.3第十五条室内配电设备室,采用全封闭耐酸,防爆电池的电池室,酸调节室,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6次。

电池室中的风扇应防爆。

第六节防火
第一4.6.1第十二条变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9的要求。

第一4.6.2第十二条变电站与变电站外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

变电站内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以及设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10的规定。

第一4.6.3第十二条变电站应根据容量的大小和重要性,为各种载油电气设备和建筑物(如主变压器)配备适当数量的便携式推车式化学灭火器。

对于主控制室和其他配备精密仪器的房间,应在房间或附近走廊内安装灭火器,该灭火器在灭火后不会造成污染。

第一4.6.4第二条在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当防火距离小于本规范附录10规定的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该隔墙应高于油枕的顶部,储油坑两侧的壁长均应大于0.5m。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大于600kg的该回路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少于5m。

第一4.6.5对于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为1000kg以上时,应同时设置一个储油坑和一个总的事故油底壳,其容量不得超过分别少于单个设备和最大单个设备的油量的20%。

设备油的60%。

储油坑的长度和宽度应比设备外形尺寸大1m。

总事故油池应具有将油和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的地方。

第一4.6.6第三条主变压器的泄油装置或防爆管的出口应引至储油坑的放油孔。

第一4.6.7第五条充油的电气设备室的机油总量为100kg及以上,且该门为公共通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使用不燃或难燃的实心门。

第一4.6.8在电缆从外部进入机房的入口,电缆井的入口和出口以及在主控制室和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阻燃和隔离措施,以防止电缆火势蔓延。

第一4.6.9第二条市区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安装火灾探测装置,并与相关单位进行远程通讯。

对于位于特别重要的地方的无人值守的变电站,可以安装自动灭火装置。

中智软件
附录1 underground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意:①表中所列净距离应根据管理或防护设施的外边缘计算得出。

②当加热管与直埋电缆之间不能保持2m的净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③同一沟槽内铺设的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④压力水管与自流水管之间的净距离取决于压力水管的管径。

大于200mm的管径应为3m,小于200mm的管径应为1.5m。

⑤电缆之间的净距也应符合工艺布置的要求。

⑥如果有足够的基础,则可以相应减少此表中的数字。

附录2 underground地下管线或道路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地下管道与道路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附表2.1
注意:①表中所列净距离应根据管理或防护设施的外边缘计算得出。

②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交叉时,应铺设生活给水管。

③按照本表采用管沟与管道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但不限制过马路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④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电缆之间的净距。

⑤如果有足够的基础,则可以相应地减少此表中的数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