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集下载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4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4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4篇篇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第一条监理服务的范围1.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XX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服务范围内的施工进度控制、合同执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结算监督、工程安全监督等。

1.2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最大程度地保障甲方的利益。

第二条监理服务的费用及支付方式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XX万元。

2.2 监理服务费用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首次支付XX万元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展到中期时再支付XX万元;工程完工后支付剩余费用。

2.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导致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产生滞后,甲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迟延费用。

第三条监理服务的责任及义务3.1 乙方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的合法合规进行,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等信息。

3.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的施工情况、安全状况、质量情况等信息,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决策。

3.3 乙方应保证监理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

第四条监理服务的期限4.1 本监理服务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终止。

4.2 如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仍需进行后续保修等监理服务,另行签订续约协议。

第五条监理服务的变更与解除5.1 若甲方需更改监理服务的内容或范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另行签署监理服务变更协议。

5.2 若其中一方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GF—2007—0211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 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完整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完整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监理人: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河段整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重庆金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河段整治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标准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表达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标准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标准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防止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GF-2007-0211)一、合同背景该合同是针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而制定的,合同编号为GF-2007-0211。

参与合同签订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为建设水利工程而制定合同的组织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安排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

监理单位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监理施工单位的活动,其职责是监督、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则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实施工程建设的机构,其职责是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且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二、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认定,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此外,监理单位还要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帮助其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施工单位则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建设单位则需要向监理单位提供所需的技术文件及项目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各方应当保障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益,并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其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三、合同流程合同签订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合同的签署和执行:1.各方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确保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所需的技术文件及项目资料,并按照要求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3.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5.监理单位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认定,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6.合同期限满后,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评估。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2.出现不可抗力、重大风险或非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范本6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范本6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范本6篇篇1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利工程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实际工程项目为准)二、监理内容及服务范围1. 监理内容: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

2.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图纸审查、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质量检测与控制、工程变更审查、进度款审核等。

三、监理期限本监理合同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计算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具体标准根据双方约定。

2. 支付方式:监理费用按月结算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

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供乙方进行监理工作参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2.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监理费用。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

4. 乙方应提供专业化的监理服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六、工程监理标准和要求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

对于工程中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篇篇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监理单位):(盖章)乙方(业主):(盖章)丙方(监理工程师):(签章)鉴于,甲方具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能够独立地、负责地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乙方拟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甲方对其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丙方是甲方选定的监理工程师,拟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监理。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确保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监理合同:第一条甲方的监理职责1.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按照监理规划、合同约定和监理服务标准完成监理任务。

1.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便于监理。

1.3 甲方应当派遣专业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4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反馈监理信息,汇报工程建设的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2.1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2.2 乙方应当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人员要求,提供施工现场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记录,协助监理工作的开展。

2.3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认真整改监理人员提出的问题。

2.4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第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丙方应当具备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有责任和义务对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专业性管理和监督。

3.2 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及时向甲方提出监理意见和指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3.3 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工作,不得有违规行为,确保监理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4 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监理情况,详细记录施工过程和监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通知乙方整改。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10篇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10篇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10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1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及群众投劳筹资。

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月日; 竣工日期: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1)组织施工预算中"投劳折资"部分的投工投劳的兑现,协调好投工投劳与专业施工队伍的配合;(2)搞好土地占用、青苗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3)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4)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5)组织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

2、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要清理现场;(4)接受发包方质量监督小组、乡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组织质量监督小组,汇同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水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进行验收。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各部门参加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业主单位):[甲方名称]乙方(监理单位):[乙方名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监理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具体名称](二)工程地点:[具体地点](三)工程规模:[具体规模描述]二、监理范围与内容(一)监理范围:本工程的所有建设内容。

(二)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争议调解等。

三、监理期限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毕止。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一)监理费用计算方式:[具体计算方式描述],总费用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具体金额汉字大写])。

(二)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为:[具体支付方式描述]。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二)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工程资料、现场办公条件等。

(三)甲方应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有权获得监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二)乙方应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确保完成监理任务。

(三)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履行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约定(一)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质量不达标,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篇2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二、监理范围1. 乙方负责甲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水利监理合同范本20073篇

水利监理合同范本20073篇

水利监理合同范本20073篇篇一水利监理合同范本 2007甲方(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二、监理范围和内容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阶段的监理。

2.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监理。

三、监理期限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本工程监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1)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费用的______%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______%时,支付监理费用的______%;(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费用的______%。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4)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和管理;(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4)定期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3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3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3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业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建设水利工程,并委托乙方承担监理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监理范围与目标乙方负责监理甲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为________工程。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监理目标为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顺利进行,实现质量优良、安全可控、进度合理、造价经济。

二、监理期限与进度安排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编制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实施监理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理计划,应事先与甲方协商解决。

三、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监理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计算,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支付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监理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监理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供乙方参考。

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和建议,并在合理范围内采纳。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5. 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履行监理职责。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

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

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5、工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5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5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5篇篇1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甲方需要就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工作,特委托乙方进行监理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二、监理范围与内容1. 乙方负责甲方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等。

三、监理期限1. 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监理期限,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监理费用1. 监理费用按照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及监理工作量综合确定。

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监理费用明细表》。

2.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监理费用,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2)甲方应提供乙方履行监理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3)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

(2)乙方应按时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若乙方未按时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建设受到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时刻: _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特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投资:静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动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_ 日。

(五)建设监理酬劳为(大写) ________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 时刻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 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 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 会谈记录以及 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各执 _______ 份。

发包人: ____ ___ (盖章) 监理人: ____ ___(盖法定代表人: __ 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签章) 托付代理人: __ ___ (签章) 托付代理人: ____(签章) 邮编: ______ 邮编: _______电话: ______电话: _______传真: ______传真: _______开户银行: __开户银行: ___账号: ______ 账号: _______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 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 ______ 份,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截了当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截了当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刻段。

九、月是依照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预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咨询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早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刻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要紧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刻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依照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要紧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同意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时期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别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

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咨询题或发包人的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缘故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刻、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刻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的时刻,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要紧治理人员名单以及给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

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同意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缘故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同意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酬劳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酬劳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打算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咨询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公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公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