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近日,浙江省发布了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旨在加强对该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该细则。
一、抽查对象该细则针对销售于浙江省内市场的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其中,皮革服装包括但不限于外套、裤子和鞋子等;附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皮带、手套和钱包等。
二、抽查内容该细则的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质量:抽查产品所使用的皮革或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如是否存在明显色差、瑕疵等质量问题;2.工艺质量:抽查产品的制作工艺是否规范,如缝合是否牢固,是否存在线头松散等问题;3.安全性能:抽查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如是否存在酸碱性过高、易燃等安全问题;4.标识标签:抽查产品是否标注了正确的材料、尺寸、洗涤方法、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抽样方式该细则的抽样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商品类别和品牌等进行抽样;2.按照销售渠道和地区等进行抽样;3.抽取市场上销售的样本,每次抽验样品不少于5个,每个品种不少于3个。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该细则的监督抽查结果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标准的产品: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合格认定,予以采购和销售;2.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不合格认定,责令生产企业整改,同时要求销售企业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按照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告知、退换货等处理;3.严重违法案例:对于涉及伪劣、假冒等严重违法案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该类产品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
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行业能够不断迈向更高的质量水平。
浙江省老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浙江省老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近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浙江省老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这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旨在加强老鞋产品的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该实施细则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抽查对象、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处理。
一、抽查对象实施细则明确了抽查对象,分为两类: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指生产老鞋产品的企业,销售企业指在浙江省内销售老鞋产品的企业。
二、抽样方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抽样的数量和方法。
抽样数量不少于每个品牌或品种的样品数量的3%、不少于6件,或者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抽样。
抽样方法采用单产地、单品牌(或品种)、单购买渠道的原则,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
三、检验项目实施细则列出了老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外观、鞋面、鞋底、鞋垫、里皮、尺寸、松紧度、耐摩擦性等项目。
这些项目涵盖了老鞋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四、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
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置,销售企业要公开召回并做好退换货工作;对于严重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要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和退换货,同时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体来看,这项实施细则在老鞋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通过规范抽查对象、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处理办法,有效地提高了老鞋产品的质量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未来,我们还期待通过这项监管举措,能够在老鞋产品领域推动更多的创新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V1
近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浙江省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版,旨在加强旅游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本次实施细则版的具体内容:
1. 抽样对象:本次抽查对象为在浙江省销售的各类旅游鞋产品,包括
运动鞋、户外鞋、徒步鞋、登山鞋等。
2. 抽查标准:抽样依据国家标准和浙江省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抽查,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安全性能等。
3. 抽查方法:本次抽查采用无记名抽样的方法,即抽查样品不知道自
己被抽查。
抽查样品由省质监局指定的抽样机构抽取,并交由省质监
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 抽查结果公布:抽查结果将在省质监局官网和相关官方微信公众号
上公布,同时相关厂商也会收到抽查报告,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厂商
将会被要求整改。
5. 抽查频次:本次实施细则版将对旅游鞋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力
求全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实施细则版,浙江省将对旅游鞋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
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格、安全、可靠的旅游鞋产品。
同时,厂商也需
要加强对旅游鞋产品的生产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
要求。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地购买和使用旅游鞋产品,实现“安全出行,快乐旅行”的目标。
鞋类皮革检测标准
鞋类皮革检测标准
在过去皮革要比真皮低一档次,因为考虑到用料问题,所以真皮相比贵一些。
在鞋店我们经常会看到价格低廉并且漂亮的鞋子,可以说大部分都是用皮革制作的。
其可以检测的项目有:
有害物质的限量撕裂力负荷伸长
率
崩裂高度涂层耐折牢度蹦破强度
摩擦色牢度气味收缩温度
出厂检验
下面来看一下有害物质限量值: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很多检测机构在单张判定是否合格有如下要求:
禁用偶氮染料,游离甲醛,撕裂力,涂层耐折牢度,崩裂高度,摩擦色牢度,气味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即判该张不合格;
规定负荷伸长率,蹦破强度,收缩温度,ph,ph稀释差中累计两项不合格,则判该两张不合格;
规定负荷伸长率,蹦破强度,收缩温度,ph,ph稀释差中有一项不合格,感官要求累计两项不合格,则判该张不合格;
有害物质限量,理化性能指标全部合格,感官要求中累计超过三项不合格,则判该张不合格。
鞋面检验管理制度
鞋面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规范鞋面检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合格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鞋面检验工作,包括鞋面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检验以及成品的最终检验。
二、管理责任1.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鞋面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合格率达到要求。
2. 质检部门负责制定鞋面检验标准,指导和监督检验工作。
3. 运营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所有相关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制度,并积极配合检验工作。
三、检验标准与方法1. 鞋面原材料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包括外观、尺寸、颜色等方面。
2. 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流程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包括外观、尺寸、结构等方面。
3. 成品的最终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包括外观、功能、耐磨性等方面。
四、检验流程1. 鞋面原材料检验流程:验货→抽样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分类保存。
2. 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流程:首检→在制品检验→尾检→记录检验结果。
3. 成品最终检验流程:抽检→严格检验→放行或报废。
五、检验记录和报告1. 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检验日期、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
2. 检验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六、设备和工具管理1. 所有检验设备和工具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精准度和可靠性。
2. 检验设备和工具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
七、异常处理1. 在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上报给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对异常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分类和隔离,确保不会影响正常生产。
八、培训和考核1. 对检验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最新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2. 对检验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九、改进与完善1. 定期对鞋面检验管理制度进行评审,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制度。
2.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优化鞋面检验流程,提高检验效率和产品合格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皮革
XX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皮革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张(每张面积为50cm×50cm),其中2张作为检验样品,1张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16799-2018 家具用皮革
GB2023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1872-2004 服装用皮革
QB/T1873-2010 鞋面用皮革
QB/T2288-2004 移膜皮革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论QB/T2880—2007批量判定的问题
产 品 标 准所 规 定 的 判 定规 则 是 判 定产 品质 量 合格 与 否 的法 律依据 ,也是生产企业控 制产 品 质量 的技 术规范 。然 而 ,如果其 判定规则 不科学 ,不仅 不能很好
地 控制产 品质 量 ,而且还会给 不 口 格 批 产 品 “披 上 ”合 格 的 外 衣 。 比 如 , 国 家 轻 工 业 标 准 QB/T2880—2007 《儿童 皮鞋 》第 7.2.2批 量判定的规 定 “三 双产
一 36一
o1 38/N0.5 estleather
格批产品流入市场 ,但实 际上 是 大大降低了批产品的质量要求 。
1 弄清 几个概念
表 1 (3;0)抽查 方案在不 同不合格 品率 P下的合格概 率 Pa(p)
不合格 品率 p/% 1.0 1-5 2.5 4.0 6.5 lO 2O 25 3O 合格 概率 Pa(p) O.970 O.956 0.927 O.885 O.817 0.729 O.5l2 O.422 0.343
the quality of samples f rom single random checking.It needs a random checking
and judgement.The random sampling and jugdement method of lot products regulated in national light
面部l夔羊 S桥TA建N与DA篱R理D A ND MANAGEMENT
论 QB/T2880—2007批量判定 的问题
叶永 和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 院/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温州 ),浙江 温州 325007)
摘 要 :产品合 格 品 率 的 高低 反 映 了生产 企 业质 量 管理 能 力的 大 小 ,判 定批 产品 的合 格 与 否 ,不仅 要 有一个明确的合格品率指标 ,而且不能用一次抽查样品的质量状况来判定,它需要有一套 完善 的抽查 判定程序。国家轻工业标准 GB/T2880—2007()L童皮鞋》规定的批产品抽 查判定方法不严谨 ,是无法确 定批 产品合 格 ,也 不 可能 控 制批 产 品 的合 格 品 率 ,尤其 是 加倍 复检 更是 放松 了对批 产 品的 质 量要 求 , 很 容 易造 成 不舍格 批 产 品被 判 定 为合格 ,生产企 业对 此要 有 一个 正确 的认识 。 关键 词 :标 准 ;批 产品 ;抽查 判 定 ;合 格品 率 ;加 倍 复检
浙江省保护足趾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浙江省保护足趾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中对保障自身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工作领域中,鞋靴作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了劳动者的安全。
为了进一步提升足趾安全鞋靴产品的质量,浙江省对其实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制定了实施细则版。
一、背景浙江省一直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管。
然而,在一定时间内会出现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实施细则版内容1. 监督对象:实施细则版适用于生产、销售范围在浙江省境内的足趾安全鞋靴产品。
2. 抽样计划:每年根据足趾安全鞋靴产品的销售情况和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细则版对其实施监督抽查。
为确保监督抽查的随机性、公正性,抽样计划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省级抽样计划确定。
3. 抽样方法:监管机构应根据制定的产品标准,按照随机、平等、科学、公正的原则,通过不设事先限制的方式,对符合抽样计划的企业的足趾安全鞋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4. 抽样数量: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及时掌握足趾安全鞋靴产品的销售情况和申报信息,依据相关标准和抽样计划,对符合抽样条件的足趾安全鞋靴进行检验。
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GB/T2828.1《抽样程序和抽样表》和GB/T2828.2《抽样数量和接收质量限》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5. 检验结果:监管机构对抽样检测出来的足趾安全鞋靴产品检验结果分别进行公布和反馈。
对质量不合格的足趾安全鞋靴,监管机构应当依据《质检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罚。
6. 管理要求: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抽检工作,认真落实标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总体目标制定实施细则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足趾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保障消费者及劳动者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加严格、可行的规范和引导,引导其对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一、背景与目的鞋面用皮革产品是鞋类制造中的重要材料之一,质量的稳定与可靠对鞋类产品的制作与使用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鞋面用皮革产品的质量,浙江省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该规则旨在解决当前市场上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不稳定和不可靠的问题,促进其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监督检查评价内容1.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行业自律标准,制定适用于鞋面用皮革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皮革的材质、韧性、强度、耐磨性等指标要求。
2.生产环境及设备对生产鞋面用皮革产品的企业的生产环境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车间的清洁程度、各类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仓储条件等。
3.原材料采购管理对企业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检查原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以及采购管理的合规性。
4.生产工艺管理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皮革的加工过程、产品结构设计、缝制工艺等方面,确保生产工艺符合质量要求。
5.产品质量抽检对生产出的鞋面用皮革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检测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包括材质、强度、染色牢度等方面。
6.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相关培训和考核制度、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管理台账等。
三、监督检查评价程序1.组织检查计划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行业发展和监督要求组织编制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时间和检查要点。
2.检查执行按照检查计划,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环境、设备、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3.质量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的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包括质量合格率、产品指标达标率等,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4.结果通报与整改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将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要求企业整改不合格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
皮革∕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是指对于制造、销售和使用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进行检验的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
下面将对部分皮革和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进行介绍。
1.皮革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1.1皮革制品卫生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皮革制品的卫生要求包括甲醛含量、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并对常见的皮革制品如鞋、包、皮衣等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1.2皮革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对皮革制品进行检验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查、拉力测试、耐磨测试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1.3皮革制品执行国家标准认证:该标准是通过对皮革制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信誉。
2.皮毛类产品法规和检验标准:2.1皮毛制品标识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对皮毛制品标识的相关要求,包括标识的内容、位置、尺寸等,以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信息有权知晓。
2.2皮草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对皮草制品进行检验时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包括毛长、色牢度、疵点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2.3皮毛制品限用物质要求:该要求明确规定了皮毛制品中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例如铅、镉、甲醛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此外,对于皮革和皮毛类产品的进出口,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例如欧盟的REACH法规,美国的CPSIA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更为严格,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产品标识的要求、材料的可追溯性等。
总之,皮革和皮毛类产品的法规和检验标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生产企业和销售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认证,同时消费者也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以保护自身权益和健康安全。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物质量监督查抄评价规那么GZ19100101鞋面用皮革100-2021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那么适用于浙江省内用猪、牛、羊及其它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面用皮革产物质量的监督查抄。
软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二、查验依据QB/T 1873-2004 鞋面用皮革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QB/T 2725-2005 皮革气味的测定产物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样品应在受检单元仓库或售柜的同批次、同色此外待销产物中随机抽取,或在出产线末端并经查验合格的同批次、同色别产物中随机抽取。
样品开张在m2以下,抽取样品6张,此中3张为查验样,3张为备样;样品开张在m2以上,抽取样品3张,沿背脊线剖开为6片,别离从每张中抽取一片,共3片为查验样;其余3片为备样。
3.本卷须知:〔1〕样品应经受检单元对其有效性及特殊风格进行确认。
〔2〕产物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假设产物明示的执行尺度为经存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尺度,那么视其企业尺度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尺度文本。
〔3〕样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样品应有包装,标识和封条必需粘贴在外包装上;——防止曝晒、雨雪淋;——保持通风枯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防止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防止锋利物品的戳、划。
四、查验工程注: 1、对于出产企业的样品,按照表格内容全工程检测;于经销企业的样品,可以选择检测工程,但不得少于表格中标有“★〞的工程检测。
五、判定原那么〔1〕当产物的国家、行业、处所强制性尺度〔含国家、行业、处所保举性尺度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尺度〔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此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物执行国家、行业、处所尺度时,按国家、行业、处所尺度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020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19XXXX皮鞋370-2020皮鞋发布日期:2020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19XXXX皮鞋370-2020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由天然皮革、人造材料或多种材料混用等做帮面的一般穿用皮鞋(含靴)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本评价规则不适用于安全、防护或特殊功能的鞋类,也不适用于婴幼儿、儿童穿用的皮鞋(含靴)。
二、检验依据QB/T 1002-2015 皮鞋QB/T 2673-2013 鞋类产品标识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一)抽样方法1.现场抽样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
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二)抽样数量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类型..、同一款式、同一货号、同一颜色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样,1双作为备样。
注:因为皮鞋样品鞋号小于230 mm,成鞋耐折性能不测。
所以抽样时应抽取鞋号都大于等于230mm样品,或者鞋号都小于230 mm样品。
建议尽量抽取相同鞋号的样品。
(三)注意事项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
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运输和贮存运输和贮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
浙江省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从抽查对象、抽样方法、检验项目等多个方面规范了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本文将对实施细则版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抽查对象实施细则版规定,抽查对象为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的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主要包括靴口周长、耐火性、抗穿刺性、防滑性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二、抽样方法实施细则版对抽样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抽样比例。
抽样比例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和规模进行调整,一般为每批次的总量的5%。
2.抽样程序。
实施细则版规定,在进行抽样前,必须明确抽样的目的和范围,并按照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抽样时,应选择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方法进行,确保取样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抽样数量。
实施细则版规定,在抽样前需要确定抽样数量,数量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和规模而定,确保统计学意义。
三、检验项目实施细则版对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的检验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观质量。
包括靴面、靴管、鞋底等方面的检验。
2.物理性能。
包括靴子的弯曲性、拉伸强度、渗透性等方面的检验。
3.化学成分。
包括靴子中有害物质、金属含量等方面的检验。
4.能效检验。
包括靴子的保温性、防寒性等方面的检验。
在进行检验时,必须按照规范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规范了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坚持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多功能安全鞋靴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让消费者放心使用。
皮革检验规范
皮革检验规范一、检验范围本检验规范适用于真皮类皮革产品的质量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鞋靴、皮具、服装等各类真皮制品。
二、检验设备和试验项目2.1检验设备:2.1.1物理性能测试设备:包括拉伸强度测试机、撕裂强度测试机、耐磨性测试机、拉伸厚度仪、柔软度测试仪等。
2.1.2感官检验设备:包括摸感评价模型、视觉评价模型、气味检测装置等。
2.1.3化学物性测试设备:包括pH值测试仪、酸洗仪、苯酚溶液、醇酸溶液、稀皂液、硝酸银等试剂。
2.2试验项目:2.2.1外观检验:外观缺陷包括范围内的划痕、斑点、皮纹不齐、褶皱、皱纹等。
2.2.2尺寸检验:检测产品的长、宽、高、厚度等尺寸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2.3物理性能测试:2.2.3.1拉伸强度:按照相关标准,测试皮革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的拉伸强度,判断产品的抗拉性能。
2.2.3.2撕裂强度:使用撕裂强度测试机对样品进行撕裂强度测试,评估产品的耐撕裂性能。
2.2.3.3耐磨性:利用耐磨性测试机对样品进行摩擦磨损测试,评估产品的耐磨性。
2.2.3.4拉伸厚度:使用拉伸厚度仪对皮革的厚度进行测试,确保产品的厚度符合要求。
2.2.3.5柔软度:使用柔软度测试仪对皮革的柔软度进行评估,以判断产品的柔软度。
2.2.4化学物性测试:2.2.4.1pH值:使用pH值测试仪对皮革样品进行测试,确保产品的pH值在正常范围内。
2.2.4.2酸洗性能:使用酸洗仪对皮革进行酸洗,评估产品的抗酸性能。
2.2.4.3脱色性能:使用稀皂液、苯酚溶液、醇酸溶液等试剂进行脱色测试,评估产品的脱色性能。
2.2.4.4防水性能:使用硝酸银进行防水性能测试,评估产品的防水性能。
三、检验方法和标准3.1外观检验: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外观缺陷进行目测和手触检查。
3.2尺寸检验:使用尺子、卡尺等工具测量产品的尺寸规格,与相关标准对比。
3.3物理性能测试:按照相关标准,在相应设备上进行物理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
3.4化学物性测试:按照相关标准,选择适当的试剂和设备进行化学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
鞋用材料和成品检测标准(最新版)
鞋用皮革检测标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一、材料与成品测试项目 (2)二、原材料检测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天然皮革 (3)2.人造革 (4)3.鞋底 (5)4.鞋跟 (5)5.天皮 (5)6.鞋用纤维板 (6)7.钢勾心 (6)8.主跟和内包头 (6)9.鞋用缝纫线 (7)10.松紧带 (7)11.拉链 (8)12.饰扣 (8)13.魔术带 (8)14.鞋带 (8)15.外箱内盒 (9)16.有害物质限量 (10)17.运动皮鞋功能部件 (10)三.成品鞋物性检测标准 (11)前言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制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原辅材料和制作工艺都发生了很多变化,迫切需要相应的标准以适应质量控制的需要。
根据国家行业近年颁发的相关标准,结合本公司质量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检测标准及检测规则》进行了内容补充和修订,增加了有害物质限量、功能部件等方面的检测指标。
本标准分为材料检测标准和成品鞋物理性能检测标准两个部分,对检验项目、检验指标与测试方法引用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鞋材的变化很大,检验项目无法涵盖,未列入的项目将参照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标准中对化学性能检测仅列入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处理剂、光亮剂、聚氨酯原液等其它化工材料技术指标按国家标准执行。
标准作为公司内部受控文件,供各分厂、鞋业公司、OEM 采购进行材料、成品质量检验时参照执行。
一、材料与成品鞋测试项目说明:1、“●”表示主要检测项目;2、“○”表示次要检测项目;1.天然皮革2. 人造革3. 鞋底4.鞋跟5.天皮6. 鞋用纤维板7.钢勾心8.主跟和内包头9. 鞋用缝纫线10. 松紧带11. 拉链12.饰扣13.魔术带14.鞋带15.外箱内盒16.有害物质限量17.运动皮鞋功能部件三.成品鞋物性检测标准。
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近年来,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质量,在市场中,产品质量成为制胜利器。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购物权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下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版。
一、抽查对象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主要针对浙江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各类皮鞋产品,包括男鞋、女鞋、童鞋、休闲鞋、运动鞋等。
在采取抽查行动时,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投诉情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抽查某些品牌、型号等。
二、抽查内容在抽查过程中,主要检查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产品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如是否存在开胶、脱胶、缝线松散、掉色等问题。
2.产品材质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如是否存在用了假皮、低价位劣质材料等问题。
3.产品安全性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如是否存在严重的断面、缺陷、影响人身安全的设计缺陷等问题。
三、抽查频率按照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抽查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对于上一年度有质量问题的企业,抽查频率则予以增加。
同时,还将配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特别监管行动,加大对知名品牌和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监督力度。
四、后续处理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管规定,采取责令整改、召回、罚款等措施,并予以公示曝光。
长期存在质量问题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将启动约谈、信用惩戒等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浙江省皮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旨在加强对皮鞋产品质量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劣质商家的行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购物环境。
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要注重产品质量的提升,加大产品质量控制力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可信可靠。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100-2009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用猪、牛、羊及其它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软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二、检验依据QB/T 1873-2004 鞋面用皮革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QB/T 2725-2005 皮革气味的测定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同批次、同色别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批次、同色别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样品开张在1.4m2以下,抽取样品6张,其中3张为检验样,3张为备样;样品开张在1.4m2以上,抽取样品3张,沿背脊线剖开为6片,分别从每张中抽取一片,共3片为检验样;其余3片为备样。
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及特殊风格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样品应有包装,标识和封条必须粘贴在外包装上;——防止曝晒、雨雪淋;——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注: 1、对于生产企业的样品,按照表格内容全项目检测;于经销企业的样品,可以选择检测项目,但不得少于表格中标有“★”的项目检测。
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鞋面用皮革皮革标准(doc3)
鞋面用皮革皮革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服装用皮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用猪、牛、羊及其它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制(如铬鞣及各种结合鞣等)鞣制加工的各种服装及手套用皮革,也适用于软包袋用皮革。
2. 引用标准GB 4689 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GB 4691 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GB 4694 皮革成品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QB/T 1327 皮革表面颜色磨擦牢度测试方法4.1 背革部与标准点厚度误差不超过10%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注:1)当pH值为3.5~4.0时,检验此项。
4.3 外观要求4.3.1 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无油腻感、无异味。
4.3.2 革身丰满、柔软有弹性。
无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
4.3.3 涂饰革涂层应均匀、牢固;绒面革绒毛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5. 试验方法5.1 空气调节试样按GB4689.2进行空气调节。
5.2 成品厚度按GB4691进行测量。
5.3 理化性能试验5.3.1 颜色磨擦牢度按QB/T 1327进行检验。
5.3.2 其余项目按GB4689进行检验。
5.4 外观检验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外观检验、涂层耐折牢度。
6.2.2.1 外观检验按4.3条的规定逐张(片)进行检验。
6.2.2.2 涂层耐折牢度在外观检验全部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按5.3.2的规定进行。
6.2.3 合格判定: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4.3条的规定。
涂层耐折牢度检验中,3张(片)中如只有1张(片)符合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表2中涂层耐折牢度的规定,则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仍有2张(片)及以上不符合该项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皮革制品质量检验标准
皮革制品质量检验标准精致的皮革制品给人一种高贵而典雅的感觉,它们可以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一份品味。
然而,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皮革制品,质量良莠不齐,令人难以辨别。
为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标准的优质皮革制品,制定一套全面的皮革制品质量检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皮革制品来说,其外观和手感是最直观的指标。
在检验皮革制品的外观质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皮革表面应光滑、无瑕疵,不应有明显的划痕、折痕或脱色现象。
其次,皮革的颜色应均匀,不应有色差或渗色现象。
另外,皮革制品的边角处应处理得平整饱满,不应有破损或起鼓的情况。
此外,手感也是评判皮革制品质量的重要因素,皮革制品应该具有柔软、有弹性的特性,不能太硬或过于松弛。
其次,检验皮革制品的结构和工艺是确保其质量的重要因素。
皮革制品的结构应该牢固,不应存在开线、断线等问题。
检查制品的针线是否牢固,有无缺针、脱针等情况。
此外,饰面工艺的质量也是重要的检验指标。
革制品的镶边、绣花、印花等工艺应清晰、均匀,不应有错位、模糊或脱落现象。
对于涂层皮革制品,要检查其涂层是否平整,有无起皮、开裂等问题。
同时,皮革制品的抗性能也是质量检验的重要内容之一。
水洗抗性是常见的检验项目之一,皮革制品在水洗过程中,不应该变形、褶皱或者有着色现象。
另外,皮革制品的耐磨性也是重要的指标。
通过模拟磨损测试,可以检验出制品表面的耐磨性能。
此外,皮革制品的耐寒性、耐油性、耐汗水性等也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后,对于皮革制品的酸碱度也是需要关注的内容。
酸碱度可以通过PH值来判断,皮革制品的PH值一般应在4.0-7.5之间,过高或过低的酸碱度都会对皮肤产生刺激,影响人体健康。
检验皮革制品的酸碱度非常重要,可以保证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总而言之,皮革制品质量检验标准是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标准的优质皮革制品的重要依据。
对于质量检验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可靠、安全可信的皮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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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100-2009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用猪、牛、羊及其它各种动物皮,采用各种工艺,各种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鞋面用皮革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软包袋用皮革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二、检验依据
QB/T 1873-2004 鞋面用皮革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 2725-2005 皮革气味的测定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同批次、同色别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同批次、同色别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样品开张在1.4m2以下,抽取样品6张,其中3张为检验样,3张为备样;样品开张在1.4m2以上,抽取样品3张,沿背脊线剖开为6片,分别从每张中抽取一片,共3片为检验样;其余3片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及特殊风格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样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样品应有包装,标识和封条必须粘贴在外包装上;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不得重压,防蛀、防潮,避免高温环境;
——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少于表格中标有“★”的项目检测。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条款),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样品均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的检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 主编单位: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联系人:黄新霞、
2. 评审人员及单位: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官敏键
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丁友新
浙江卡森实业有限公司:祝妙凤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莉
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朱广忠
3. 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