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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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

恢复重建的申诉检察制度历史沿革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申诉检察制度进行简单述评,以与同仁探讨。

一、设置控告申诉检察机构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高检院设信访厅处理群众信访。

当时的工作主要是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至1988年的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120多万件,年均100余万件,月均1万次以上,10年共平反、纠正冤、假、错案43.3万多件。

1981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讨论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信访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是通过处理群众来信、申诉案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198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以保障罪犯的权益;1984年,高检院明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

1985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研究了控告申诉部门自办的“五类案件”等具体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两个文件。

1986年11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和讨论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试行)》。

随工作形势需要,高检院信访厅于1987年更名为控告申诉检察厅。

二、成立举报中心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广东省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并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举报箱。

5月,高检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经验做法,肯定了举报中心的积极作用,认为这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群众打击职务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形式,要求全国推广。

1988年10月14日至19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这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历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意义的会议。

检察监督权

检察监督权

检察监督权若干问题探析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虽其它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如各级权利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监督责任。

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

当前,一些学者对法律监督权设臵的有所质疑:一是认为法律监督有损审判独立,破坏了裁判的终极性,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也保证不了司法公正。

二是认为法律监督本身也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如果在监督之外设臵监督,就可能产生无穷无尽的层层监督,其成本高而效率低。

专门监督不如发展民主,实行分权制衡。

但笔者认为,我国设臵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和分工制约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其理论基础和运行原理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权力结构。

用西方的政体理论来评价和解释我国的政体是行不通的,用它来否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是不可能被接受的,理由如下:一、设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政体和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内在之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检察权是保障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合法、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设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根本要求。

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具有最高性、可预见可信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实现正义;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更要求国家司法机构对所有国家机构的违法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以期追究违法的机关、个人的相关责任,故而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浅谈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浅谈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可 以操 作 如 下 。
该 将 不 起 诉 决 定 送 达 公 安 机 义 。 公 安 机 天 } 以 蛰求 柃 察 机 J J 灭 复 议 , 向 . 一 检 察机 父 要 求 复 核 。 公 安 机 父 如 果 不 服 , 卜 级 呵 以要 求 检 察机 关 复 议 , { 上 一 枪 察 机 关 要 求 复 核 。但 法 级
明 标准 ,并 符 合 刑 法 上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 否 则 就 不 能 适 用 。 。
( 三)和解 后检 查和 监督 履行 协议情况
由于现行法 律对 履行刑事和解协 议的保障不足 ,真 实 自 愿的和解协议 因时间、现实情况 的变 化,在履行 中可 能会 出 现没有能力履行 、消极履行 、恶意 不履行等情况 ,因此 对刑 事案件和解案件 决不能仅仅满足 于协 议一签就 了事 。对 于被 害人 、加害人履 行协议后又反悔 的,经审查 ,除非 出现 新的 事实 、证据 ,且 新情况足 以支持 重新启动诉讼进程 ,应该认 定和解协议有效 ,否则将 有损 于刑 事和解协议 的严肃 和权威 。
制 作刑 事和解报 告书 ,连 同案卷材料一 并移送 检察机关审查 。
检 察机关审 查后对 刑事 和解 报告书予 以认可 的,向公安机 关 发 出支持和解意 见书 。如检 察机关认 为和解条件 不符合规 定 或对 和解协议不予 认可 的,应及 时通 知公安机关 终止 和解 , 恢 复刑事诉讼程序 ,将 案件 移送审 查起诉。如公安机 关仍坚
关键 词 :刑事和解 :检察监督; 内容 ;方式


刑 事和解检察监督的 内容
检察机关均应加 强监督和调控 ,以消除后患,保证和解 协议 的履行 。
既然刑事和 解应 当接受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 督,那么 ,检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检察权的演进历程摘要: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经历了初创期、低谷期、发展繁荣期三个阶段,新中国领导人对检察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促进了检察权的发展。

我国检察权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之中、具体问题之内进行考量,在有限的特定范围之内的检察权涉及领域更广、专业性更强。

关键词:检察权;法律监督;演进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08-02一、新中国检察权发展的三个阶段(一)1949年至1957年的初创期1.我国检察权的设置受到列宁思想的影响。

列宁说:用什么来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

[1]于是在苏联建国初期设立了国家监督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称工农检察院),司法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检察机关建立起来后逐步承担了法律监督的专门职责。

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检察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实行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违法的全面法律监督,且尤其强调对行政违法的监督。

检察机关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行政权与检察权要截然分开。

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是在研究、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和旧中国检察制度、学习借鉴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变更的新类型检察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其创立和发展虽然与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存在差别,但依照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来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原则没有变。

[2]1948年建国前毛泽东在选择怎样的国体讲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不要三权分立,也不要国会制。

[3]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最高苏维埃还不一样,我们的制度要能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社会势力,但要保证党的领导权。

[4]这样就提出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要有民主的形式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原则。

分工负责不是直接向宪法负责,是向一个更高的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5]2.检察权的初创。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

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法律监督是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那么法律监督是怎么解释的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法律监督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 法律监督的意思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主动性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主动性

二、 法律监 督权应 当是一项 主动性 的权 力 ( ) 一 从法理 角度分 析法律监督 权 的主动性
行 使对 于确保 国家法 律正确 实施 有着重 大意义 , 但检 察实 践中, 由于检察权 主动性理念 的缺失及相 关配套规定 的不完善 , 已经制
从权 力与责 任的 角度上看 , 力是与 职责相 对应 的, 务上 约 了检察 机关法 律监 督权的行使 。如 限于人 员编制 、 权 职 配备 、 技术
同时 ,法律监 督权 是一种 通过 具体 的诉讼职 能而 实现 的权 督能 力 , 确保 对国 家法律被 正确实施进 行监 督的效 果 , 都应 当明 力, 不是一种超 脱于 监督对象 之外 的 以旁 观者姿 态的权 力 , 而 具 确 : 法律 监督 权是一 项带有主 动性 的权力 , 察机关应 当主动 行 检 有亲历 性特 点。 超脱 于监 督对象之 外的监 督活动 无疑浮 光掠影 、 使职权 , 法律 应 为检 察机关 主动 行使职权作 出可操 作性 规定 。 ( ) 四 从检 察机 关的 自 认识看 法律监督 权 的主动性 我 司法实践 中, 检察机关对 法律 监督权具 有主动性 也有一定程
但学界对法律 监督权较之 审判权有 关特 点 的深入讨论却 并不多 ,
级 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 作: 最高人 民检 察院领导地方 各级人 民检 察 院和专 门人 民检察 院的工作 , 上级人 民检察院领导 下级人 民检 察
甚至有不少人将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定位为“ 本质上是行政权” , 院 的工作 。 见, 可 同样作 为司法机 关检察机 关存有 明显不 同于 审
宪法制度 , 只要承认党 的十六大报 告中有关 司法体制 改革的论述 在于检 察机 关法律 监 督活 动所涉 及的不 只是对普 通刑 事犯罪 分 是我 国司法体制改革 必须遵循 的指 导思想 , 我们就必须 坚持司法 子提起公 诉、 追究其 刑事责任。更有 相当大的 内容 是针对 国家机 孕 ,

试论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

试论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

作 出 甚至 已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错 误 判 决 、裁 定 提 出抗
诉或 者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对诉 讼 活 动 中 已经 发 生 的违 法 行 为 提 出纠 正 意 见 等 。 且 . 并 司法 活 动 、 行政 活 动 、 家 国 工 作 人 员 的 职务 活 动 中可 能 出现 的各 种 违 法 行 为 . 在 程度 上 是 不 同的 . 只有 在 违 法 行 为 达 到 一定 程度 之 后 , 检察 机 关 才 能 启 动 法 律 监督 程 序 实 施 监 督 。 在 民事 行
诉 的程序 . 检 察 建 议 有 发 检 察 建 议 的 程 序 . 发 纠正 诉 讼
活 动 中 的违 法 情 形 有 纠 正 违 法 情 形 的 程序 .对 执 行 活
政检 察 工 作 中 . 有在 错 误 的判 决 、 定作 出并 且 生 效 只 裁
之 后 . 者 诉讼 当 中 的违 法 情 形 发 生 之 后 , 察 机 关 才 或 检
2 1 年笫 3期( 实务)总第 1 3期 02 司法 / 4
指 的 “ 后 ” 和 有 些 观 点 所 主 张 的 检 察 机 关 仅 能 对 裁 事 . 判 结 果进 行 “ 后 监 督 ” 事 的概 念 有 根 本 区 别 根 据 最 高
五、 民事 行 政 检 察监 督 是 一 种 客 观 中立 的监 督
民事 行 政 检察 监 督 是 一 种 专 门性 监 督
这种 专 门性 主要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一 是 权 力 主体
的专 门性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主 体 是 专 门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检 察 机 关 和具 有 专 业 素 质 的 检 察 官 。二 是 监 督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

试论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摘要]我国宪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权。

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独立性等特点,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符合我国国情,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统一、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制度;专门性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特征法律监督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管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

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

在我国,法律监督可以界定为:特指人民检察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

也称授权的最高性。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授予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监督权是同行政权,审判权一样,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试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 , 赋予其在侦查程序 、 审判程序和执行等程序中一定的 监督权 , 但在司法实践 中这些监督权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 以及
对如 何真 正实现检 察机 关 的检 察监督权 提 出相应 的对策 。
关键 词 : 侦查监督 审判 监督 执行监 督 文章 编号 :17 — 17 2 1 1 0 8 — 2 6 1 15 ( 0 0J — 0 2 0 0 中 图分 类号 : F 4 D 8 文献标识 码 : A
变 得毫 无意 义 。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只 对违 反 公 开 原则 、 回避 等 程 序
性 事 项 发 回重 审 , 于 一 般 的程 序 性 违 法 , 要 不 影 对 只
2 审判 监 督 中实 体 性 和程 序 性 事项 可 以分开 进 .
响公 正 审判 就 不会 有 任何 后 果 , 时 检 查监 督 权 就 形 此
动 的直 接 干扰 , 但却 使检 察 监督 在很 多 程序 性事 项前
参与侦查活动和接受诉讼参与人 的控告 申诉这两种
方式 很少 适用 , 因为这 两种 方式 只 适用 于少 数 特殊 案 件 。 次 ,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手段 只是 起到 建议性 、 再 检
收稿日期 :0 9 1 — 6 2 0— 11 作者简介: 王艳丽(96一 , , 18 )女 河南南阳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 08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
免 控 诉 职 能 与监 督 职 能 的 混 同并 保证 庭 审 时 审 判权
我 国宪法 和相 关 法律 赋予 了检 察 机关 侦查 权 、 公 诉 权 和 诉 讼 监督 等 权 力 ,这些 权 力 可 以统 称 为 检 察 权 。此 文就检 察机 关 的监督权 进行 论述 。从我 国司法 实 践来 看 , 国 目前 检察 机关 的现实 表 现与其 法 律监 我 督 者 的地位 是很 不 相称 的 , 所 享有 的法 律监 督 权是 其 极 其 有 限 的 ,存 在着 明显 的理论 与实 践 两 张皮 的现

论作为检察权基石范畴的法律监督权

论作为检察权基石范畴的法律监督权

社会博览摘要当前,由于在规范和理论层面对检察权的性质和地位界定模糊,客观上导致实务层面检察权全面履行的不能,亟须在公法视野下立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提炼检察权的基石范畴,明晰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实现检察权的宗旨与职能的耦合。

关键词检察权基石范畴公法视野On the Power of Legal Supervision as the Cornerstone Category of Prosecutorial Power//Liu Yong,Zhang Shitao Abstract At present,the vague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and status of prosecutorial power at the normative and theoretical level,has objectively led to the failure of fully implementing prosecutorial power at the practical level,so it is urgent to refine the corner-stone category of prosecutorial power,clarify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prosecutorial power,and realize the interconnection between the aims and functions of prosecutorial power,based on the division of different powers from the vision of public law. Key words prosecutorial power;cornerstone category;vision of public law1检察权的基石范畴1.1缘起当前,由于在规范和理论层面对检察权的性质和地位界定模糊,客观上不利于了实务层面检察职权的全面履行和实现检察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立法宗旨。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关键词 : 法治理 念 ; 平正 义 ; 督 能力 公 监 中图分 类号 : 6 09 D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7 5 6 (0 6 1— 0 7 0 10 — 9 8 2 0 )2 0 4 — 2
法 治 理 念 是 法 治 理 论 和 实 践 活 动 的 灵 魂 ,理 解 法 治 理
重 要使 命 , 的领 导是 社 会 主义 法 治 的根 本 保证 。这 五个 党 方面 相 辅 相成 , 现 了党 的领 导 、 民 当家 作 主 和 依法 治 体 , 人 国 的有 机 统一 。 (0 6年 4月 1 20 1日至 1 日, 共 中 央政 3 中 治局 常委 、 央政 法 委书 记 罗干 在 中央政 法 委 于北 京 举 办 中 的社会 主义 法治 理 念研 讨 班上 的讲 话 ) 只有 从 整,既能充 分 地利 用 国家 权 力促 进和 保 障公 民权 利 , 能 防止 国家 权 力的 滥用 和腐 败 , 又 保证 国家 机 关和 公职 人 员正 确行 使权 力 ,把 人 民赋 予 的权 力真 正用 来
理 念是 指 “ 种理 想 的 、 一 永恒 的 、 神性 的普遍 类 型 ” 精 。 法治理念 是人 们 对法 治本 质 及其规 律 的理 性认识 与 整体 把 握 而形成 的一 系 列理性 的基本 观 念 ,是 对 法律精 神 的理 解 和对法律 价值 的解 读 而形 成 的一 种认 知模 式 。社 会 主义 法 治理念 是我 国坚 持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学理 论 为指 导 ,在认 真 总结我 国法 治建设 实 践经 验并 借 鉴世界 法 治文 明成 果 的基 础上 , 形成 的 中国特色 的法 制理 念 。 辩 证 地理 解 社 会 主 义法 治理 念 , 先要 认 识 到必 须 实 首 事求 是地 从 中 国的 实 际 出发 , 立法 治 要适 合 中国社 会 主 树 义经 济 、 治 、 化 发展 要 求 的法 治理 念 。 会 主义 法治 理 政 文 社 念产 生 于 中国人 民的社 会 实 践 , 特别 是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 法 治 实 践 , 过 来 , 又 必 须 为 中 国 的 经 济 、 会 发 展 眼 反 它 社 务, 归根 结 底 , 一 理 念 要 求 中 国 的社 会 主 义法 治 要 保 护 这 中国最 广大 人民群 众 的根 本利 益 。 次 要认 识 到社 会 主 义 其

试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法律监督完善

试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法律监督完善
防 止 了 司法 腐 败 现象 的产 生 ,也 完 善 了我 围对 自诉 案 件 的 处 理 制 度。 三 、 察 机 关 在 刑 事 自诉 案 件 中法 律监 督 的 完 善 检
机 关在 刑 事 自诉 案 件 中却 存 在 着 法 律 监 督 的 缺 失 , 文 拟 对 法 律 监 督 缺 失 本
成 立 的 , 当要 求 人 民法 院说 明不 立 案 的理 由 。 察 机关 认 为 人 民 应 检 法 院不 立 案 理 由 不 能成 立 的 , 当通 知 人 民 法 院立 案 。 民法 院接 应 人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案” 内容 。 的 2 明确 检 察 机 关 对 自诉 案 件 进 行 审 判监 督 的 内容 和 方 式 。刑 、
试论检察机关在刑事 A诉案件中的法律监督完善
高 文 根 高 峰
( 漳 州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摘 要 】 事 自诉案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 刑 但是检察
330 ) 605
检 察 机 关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是 《 事 诉 讼 法 》 仪 规 定 对 但 刑 仅

( 完善 对 刑 事 自诉 案件 实行 法 律 监督 的立 法 一)
1 明 确 检 察 机 关 对 自诉 案 件 的 立 案 监督 权 。可 在 刑 诉 法 第 八 、 十 七 条 的基 础 上 增 加 ”人 民法 院 审理 自诉 案 件 过 程 中作 出 不 予 立 案 决 定 的 ,应 当 于 三 日内 将 不 予 立 案 决 定 书及 自诉 状 送 达 检 察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认 为 人 民法 院 应 当 立 案 而 不立 案 或 者 被 害 人 认 为 人 民法 院应 当立 案 而 不 立 案 向检 察 机 关 提 出 的 ,检 察机 关 认 为 理 南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度

试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度
任 绪保
( 中共 日照市委党校 , 山东 日照 2 7 6 8 2 6 )
【 摘 要】 法律 监督 的单 向思维 导致监 督权 缺 乏权 力制 约机 制 , 因此 也增 加 了其被 滥 用的 可能 。 需要 从 “ 谁 来监 督 监督 者?” 命题走向“ 法律监 督 限 ’ 命题 , 需要 从 法律 监督 的本 质及 监督 与制 约的 关 系出发 , 探 讨 法律监督 权 能否
有更清晰的边界。一方面, 法律监督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对监督权本质的正确认知 ; 另一方面, 鉴于监督的单向思维 性, 需要权力制约机制予以补充 ; 法律监督权需要边界制约, 而非仅靠 自 律和 自觉就足够了的。
【 关键 词 】 法律 监督 ; 权 力制 约 ; 监 督权 泛化
【 中 图分类 号】 D9 2 6 . 3
法 律 监 督 权 是 宪法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的~ 项 重 要权 力 , 旨
在监督司法机关执法环节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 最终保证法 律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一方面, 法律监督权权高任重, 是法
治 国家 建 设重 要 的 一环 , 但 另 一 方面 , 监 督 的单 向思维 导 致
任 的程序; 同时, 追究任何人 的刑事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因

到法律被严格实施 , 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终极
目标 。 其次 , 迟 到 的正 义 非 正义 , 效率 也 是 为 了 保 障 公平 。
事无 巨细的监督在实践中无法实现 , “ 无 限监督” 不符合我 国国情 , 而且也不符合现行宪政结构中的监督法权体系。 法律监督与权力制约并不能截然区分 , 特别是对我国来说 , 司法权力 的行政化非常严重, 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双重领导
此, 检 察 机 关 对追 究刑 事 责 任 中诉 讼 活 动 合 法性 予 以专 门 的诉 讼 监 督 。 .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与发展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与发展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与发展索维东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经历了"三起三落".一落:1951年冬天精简国家机构时提出裁减检察机关.二落:1960年一度把检察机关合并于公安机关.三落:文化大革命中彻底砸烂检察机关.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洗劫.1967年2月7日,时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长的谢富治,在会议上公然提出要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公,检,法机关.全国各级公,检,法组织相继被破坏,大批公,检,法干部被批斗,整个检察工作实际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l2月,在谢富治的授意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内务部各方军代表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最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经毛泽东批准后下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被撤销.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因此,所谓砸烂公,检,法,真正被扫地出门的只有检察机关.,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7年,中共中央在征集宪法修改意见中,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8大军区,35个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及军事机关,都提出了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在中央修改宪法小组召集的各地区,各部门领导人和民主党派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的座谈会上,各方面也纷纷要求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 "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 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大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揭开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历经磨难的人民检察制度,开始获得新生.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党中央及时向各级党委发出了建立检察机关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建立起来,慎选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精干的机构,并立即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必须是专职.在没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之前,先以代理检察长名义执行任务.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关怀和支持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组建工作进展得比较迅速.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截至1978年9月底,全国29个省(除台湾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任命了检察长.截至1979年底,各级检察机关普遍组建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翻开新的一页. 1978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政法工作,特别是检察院的工作,要很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析一下自己部门的路线是非,提高思想.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权利,同违法乱纪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作了《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斗争》的报告,并传达了正在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会议揭发批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检察机关,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的检察工作,成绩是主要的,队伍是好的;驳斥了林彪,"四人帮"污蔑"检察院组织法是修正主义黑纲领"的种种谬论.同时,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处分而蒙冤受屈的检察干部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特别应该提到的是,从1978年5月开始重建检察机关,即开展了反2011?第20期1516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和参与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197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处2000多件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7万多件,参与复查了近7万起案件.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法律依据.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黄火青任特别检察厅厅长.1981 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对江青等10名主犯进行宣判.回顾总结恢复重建以来33年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拓宽从检察职权上看,主要体现在:一是从刑事检察到民事,行政检察.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刑事检察增加了立案监督(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二是由经济检察到反贪污贿赂.三是由法纪检察到反渎职侵权.四是由检察技术到信息化的广泛应用.五是由地方检察到军事,铁路,林业等专门检察.从机构设置上看,重建刚开始时,各地检察机关一般内设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信访等五六个部门.现在是大大扩展了,以吉林省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有一处,二处,公诉有一处,二处,三处,反贪局有三个处,反渎局有三个处,民事行政检察有三个处,政治部有五个处,等等.从工作方针和指导思想上看,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任检察长黄火青提出"党委领导,依靠群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的工作方针,边建院边工作,工作重心是实施两法,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第二任检察长杨易辰提出"两打并举",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主要任务.第三任检察长刘复之明确提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检察工作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工作方针,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第四任检察长张思卿提出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八字方针.第五任检2011?第20期察长韩杼滨提出"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 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二十字方针.第六任检察长贾春旺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第七任检察长曹建明提出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二,工作程序更加严密,科学,规范第一,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属性,设置,职责,职权.1982年宪法在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不仅清清楚楚地揭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根本属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明确了其设置,职责,职权等保障.特别是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表现,为我国检察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国家先后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或者规定中,确立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途径和保障原则.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发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作用,开拓了必要的途径.第三,充分利用司法解释权,为国家法律正确,顺利地实施和完善,不断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和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国情,及时依法单独或者与有关机关联合,开拓多种途径共同制定保障有关法律正确实施的规范.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定了比刑事诉讼法法条数量高出一倍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及时提出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的意见》;及时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众多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作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的补充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或者分别联合,采取以提出意见,作出决定,通知等形式,保障有关法律在这些机关得到正确,及时的执行.这些主动,积极的做法,不仅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依法顺利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且大大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快了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目标的实现,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和人权的维护提供了切实保障,同时,也成为立法机关完善有关法律的最好源泉.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检察人员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从而不断扩大了必要的国际合作,使得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迈上一个新台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办欧亚总检察长会议等,在打击我国跨国犯罪方面,特别是打击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检察队伍在扩大.素质在提高要使检察机关出色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务,队伍素质的提高无疑是必要的保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对检察队伍素质的提高.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检察队伍的人数在不断增加,由重建之初的11万人(1983年),到现在的24万人(2010年).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就检察人员的文化程度看,也是在不断提高,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检察官,已数不胜数.之所以出现这种可喜的现象,这固然与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飞快发展,培养出众多的法学人才有关,同时也与检察机关本身越来越重视人才培养,大力发展检察培训工作分不开.改革开放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克服种种困难,不仅创建了我国第一所检察官学院,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先后又建立了一些分院,而且地方检察院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检察官培训机构.过去是行政化管理,属地管理,现在是分类管理,职业化管理.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等7个配套规定也先后出台.2001年检察官法再度修改, 对检察长的任职条件提出硬性要求,使检察队伍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四,检务保障更加有力在此,结合吉林省的实际谈这个问题.案子难办,队伍难带,日子难过的"三难"现象,在一段时期曾困扰着吉林省各级检察院.不少基层院检察长用于琢磨经费的工夫,远远超过研究案子的时间.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经费,我们不断加强与计委,财政部门沟通联系,共同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出力献策.通过不懈努力,我们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共同建立了"中央专款,省级补助,市级配套,县保基本"的保障机制,走出了一条检务保障新路子.2003年以来,财政拨款年平均递增达23%.其间,共争取国家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补助和省级财政补助4.8亿元,仅2008年就争取资金1.07亿元.这些资金和经费,全部补助到基层.到2006年年底,随着投资1.5亿元,建筑面积达2.8万平方米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的建成使用, "两房"建设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两房"建设在原有7.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74 个,建设总面积44.8万平方米,完成了信息化配套工程,总投入达10.5亿元.五,检察改革不断深化党的十五大报告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始了"百花齐放"式的,分散的,系统内部的司法改革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99年制定了《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2001年颁布了《三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2004年l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从十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改革的内容,司法改革有序展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于2005年推出了《关于2ol1?第20期1718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形象建设l龚佳禾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基础,基层检察院的形象是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直接反映.这些年来,通过不断加强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我省基层检察院的形象不断改进,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基层检察院形象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应对.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形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基层检察院形象是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直接表现.检察形象是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整体感觉,印象和认识,是对检察执法和检察队伍状况的综合反映,是检察机关精神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社会各界在获得对检察机关印象的基础上,加入判断,进而形成具有内在性,倾向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公众态度和公众舆论.基层检察院是党和国家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基层检察院获得对检察形象的第一手资料和感性认识,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级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审查和讨论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评价.基层检察院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检察形象包含着社会公众对检察执法,检察队伍及所体现的理念精神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检察形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整体性和综合性, 只有树立起良好的检察形象,建立起必要的信任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2008年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对司法改革进行了部署.检察改革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推动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是完善和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完善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制度,加强了引导侦查,证据审查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了抗诉和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建立了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制度.二是完善和强化了侦查工作机制,加强了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和腐败行为的查办力度,实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了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第20期和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检务公开,诉讼参与人权利告知,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等制度,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权的社会监督.四是通过检察官法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和完善了检察官制度,推行检察队伍分类化管理试点, 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了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与发展的33年,使我们深化了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探索形成了许多值得传承的基本经验,应该继续坚持并不断发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和坚强后盾.二是坚持与时俱进是检察工作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基本要求.三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四是服从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大使命.五是基层基础建设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编辑:王渊】。

法律监督权,能否与检察权兼容——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上)

法律监督权,能否与检察权兼容——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上)

者主要 表现 为 国家 权力设 置及其 运行 等制度性 安排 ,体
现 出监督 主体范 围、 程序 的法定性 、 国家性 、 强制性 等 ; 后
者 主要体现 为 , 赋予社 会 团体 及其公 民相 应 的权利 、 务 义
等, 以使其 在法 律 的框 架 里 , 实施 对法律 运行 的监 督 。因 此 ,就从法 律 监督 的主体性 质 而言 ,又 主要表 现 为权力 监督 和权 利监督 两种 。而我们 通常所 指 主要是前 者 。 其 二 ,法 律 监督 作 为法学 上 具有 特定 内涵 的术语 , 就 其范 围 、对象 实现手 段等 而言 ,有 着特 定 的内涵 与外 延 ,它 也 是 随 着社 会 主 义法 治 的进 程 而逐 渐 提 炼 出来 的 。我们 之所 以认 为法律 监督 具有特 定 的内涵 ,一是法 律 监督作 为 中 国法 学上 使用 的概念 ,是列 宁法制 统 一思 想在 中国法 治进程 中的一 种物化 形式 ;二是法 律监 督 主 要是一 种对 法律 实施 行为 的监督 ,这表 明有 什么样 的法
中国 的检 察 权 是 以 列 宁 的法 律 监 督 理论 建 立 起 来 的 。因此 , 察权 在 中国 的宪政语 境 中有着独 特 的个性 检 指称 ,即法律 监督 性质 ,进 而也 有学者 直接将 其称 之 为 法律 监督 权 。这样 , 中国检察 权与法 律监督 权 是重合 的 , 是 同一 国家权 力 的两种 表征 方法 , 样不仅 出现 了检 察 这 权 的属 性 之争 ,进 而也 构成 了对 中国检察 权 即法律 监督 权本 身合 理性 和正 当性 的质疑 。为此 , 们着 重从 法治 我
国家权 力 的彼 此 制 约 以及 护法 功能 , 也理 应 与其他 国家权 力一样 , 有其 为 实现职 能 而必须 的法律监 督 权能 , 者兼 拥 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发表时间:2009-10-19T15:40:16.250Z 来源:《新学术论坛》第9期供稿作者:王增才顾培培[导读] 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000)一、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含义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

其具体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专门国家权力,它在最高国家权力之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处于平行、独立存在的状态,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中重要的一项二级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重要价值。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没有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和地方立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

”1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的腐败和专断,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其最终要服从于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判。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作者:谭琛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扮演的是起诉的一方,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相对立的,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权,此时其既扮演了诉讼参与者又扮演了诉讼监督者的角色。

这样的角色配置,让检察院拥有了过多的权力,很可能无法规避正义在权力杂糅的检察院权力过大的境遇中受到非议和猜测。

在权力复合的情况下既没有合理的规制,也没有中立的一方来行使合理约束,对正义和公正的实现将会受到更多的制约和限制。

关键词:检察院监督权不足原因一、检察院行使监督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不足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检察业务,是突出体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一项主要职能。

然而,执行监督权又是检察机关诸项检察业务中最亟待完善的一项职权。

①(一)检察院可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确可以积极遏制关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有损法律公正和正义形象的潜在危险。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动用刑事手段干预一些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这些可能导致立案不公的现象,的确能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遏制,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

中国有句古话:官断十路。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只要我手中有足够强大的权力,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那么,在人民检察院除了享有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权利以外,还行使法律监督权,权力过多,后者难免会成为其权力欲望的体现。

例如:新刑诉法中的第111条中规定的,“应当”这个词在这里就显得格外突出,那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以后必须立案,此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会不会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不立案的案件通过行使立案监督权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等违法目的呢?虽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撤销案件来与检察院的监督权进行抗衡,但是在权力的博弈当中,又有谁能够充当客观公正的评判者呢?(二)冤假错案的频发,归根结底还是检察院没有充分行使监督权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他们是幸运的,虽然他们都获得了清白,得到了国家赔偿,但是他们失去的是对社会、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赖,逝去的却是作为人活着的高亢的气节和对生命流逝的呐喊,得到的却是心中那暗暗划下的对社会的不公,法律的缺失的不可磨灭的伤痕。

试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

试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

试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摘要】立案监督权是侦查监督三项权利中的重要监督内容之一,它是对于审查逮捕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的重要补充,并且立案监督权发挥的是否充分直接影响侦查监督权的实施。

立案监督权是一种制约性的权利,为了更好地行使立案监督权,本文则从立案监督的依据、立案监督权机制的完备等几个方面加以重点阐述。

【关键词】监督;制约;侦查;立案一、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依据和必要性(一)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依据1.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立案监督权是制约关系的突出体现,更是监督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该条规定标志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中被赋予了立案监督权,而且明确了在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具有制约性。

所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有效地行使该项权利,会直接影响着监督职能发挥的有效性。

(二)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方面能够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一部分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逮捕,一部分案件直接向检察机关直诉,然而还有一小部分案件未纳入侦查监督的范畴,在这一小部分案件中存在着个别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少量的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既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公平,防止权力的滥用。

检察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及强化对策

检察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及强化对策

廉洁执法 和维护法制权 威方面发挥着积极 的作用。 由于现 为 无 效监 督 , 但 司法 公正 得 不到 有 效保 障 。 行立法的不完善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异化, 导致检察法律监 再次, 监督 的法律后果缺位, 检察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弱制
9 人 论 8 1民 坛
责 编 , 文 范
我 国近 现代 检 察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于 清末 的 司法 改 制 , 引入 滞后, 背离法治国家发展 对权力制约的要求。 首先, 监督 的内容
日本 的检察制度 , 实行检审分离, 立法 上规 定了检察官除刑 过于狭窄, 察法 律监督权被缩小为司法监督权 。 在 检 我国在建 国
事 公诉 之 外对 警 察 、 判及 判 决 执 行 的监 督权 。 中国 的检 察 之初确定了检察机关 的一般法律监督权, 审 新 而在文化大革命结束
与政 府分管着检察官的人事任免权与等级评定权 , 同时, 地方 和实 现 司法 公正 。
政 府 还 控 制 着 同级 检 察 机 关 的财 政 大 权 , 方党 委 则 紧 握 检 地
三 是 推 行 检 察机 关 财 政 制度 改 革 , 立 和 完善 检 察 机 关 建
察 行政职务的晋 升权 。 检察机 关 “ 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
另外, 我国检察机关 主要 是通过依法启动程 序或作出程 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 如审判监督 中, 察机关对法 院 检
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权 的运行现状
庭 审 活 动 的 监 督 具 有 事 后 性 , 不 能 直 接 决 定 法 院庭 审 的违 即 法 性 并 当场 予 以纠 正 , 只能 通 过 事后 书 面 建 议 的 方 式 , 而 由作
经费保障制度。目前地方检察机关在财政方面对地方政府 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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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内容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建国初检察院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曾经得到过尝试和行使。

但是现行立法和执法中,检察院职权被局限在职务犯罪、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之中,没能完全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责。

在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已经取得重大突破,国家职能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已经具备了主、客观条件。

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将促进我国政权体制的完善,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政权体制党的领导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一、对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本体认识1、一般法律监督权的释义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

这显然是一项宽泛的职权范围,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

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在于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几个方面,涉及司法领域或者诉讼过程的监督。

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般法律监督权也包括对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严重违法的情况发生,对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在贯彻新制定的法律过程中,这项监督权尤显重要。

人大常委会、行政监察机构以及党的组织现在也进行的监督法律实施活动,致使这些监督活动是从属于各种权力下的监督权,是为了保障其权力的行使服务的,不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监督权的特点。

因而一直以来也没有有效地阻止违法措施的使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权限几乎被限制在刑事犯罪领域,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就是要把对政府行为、企业和公民实施的正常监督权进行充实、规范,统一由人民检察机关行使,达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消除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

2、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存废历程我国在建国初模仿苏联规定设立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并逐渐对其进行了中国化。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主席批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这就是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最初规定,模仿了苏联关于一般监督权的规定。

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检察监督的对象限定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范围内。

这已经与苏联的规定很不相同,取消了监督的最高性,突出了法律监督性质,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结果。

对于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建国之初我们检察机关以及党政领导有比较清醒的认识。

认为检察是新机关新工作,需要经过摸索过程,起初只能从刑民事件做起,以期稳扎稳打,逐步推进;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的一般监督制度,在目前只能重点地摸索经验和试行,待取得经验,逐步实行。

检察机关对于行使一般法律监督权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各项运动和中心工作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关的违法情况,加以分析,提出意见,供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方针、端正政策、消除违法的现象的参考,这在实际上就是发挥了一般监督的作用。

一般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问题,采取有重点地慎重进行的方针,摸索经验。

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一般监督中发现有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的时候,应查明情况,提出意见,请求党委处理;经党委决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抗议的时候,再提出抗议。

《1956-1957检察工作规划》中决定,积极开展一般监督工作,切实地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令中的违法措施和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具体部署,总的说来,建立之初的检察机关对一般监督权的行使保持了审慎的态度,工作方法和思路都比较切实可行,应该说为一般监督权的顺利、有效行使打好了一个思想基础,对我们今天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于行使一般法律监督权过程中遇到的挫折,我国检察机关及其领导也能正确对待。

后来,国家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肃清"反革命"的政治斗争中不能理智的对待新生的检察制度,对于一般监督权行使中的功过不能辩证的、客观地看待,使得一般监督权以至于整个检察权的正常行使受到了阻碍。

但是,当时高检院的领导仍然坚持认为,一般监督的武器还要保持,平常备而不用,当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抗拒领导,严重违法的时候,我们在党的指示下,还要拿出这个武器来,从法律上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

可见我们检察机关的领导对于一般监督权的行使还能正确地看待,只是无法主导政局的发展;否则一般监督权不至于被废除,甚至国家的命运也不至于遭受如此重大的挫折。

1958年以后,"左"倾路线日益严重,检察机关的性质已经从专政工具和法律监督机关双重性转变为单纯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在国家治理方式中,以政策为主,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使得检察机关最终被取消,由公安部门代行其专政职权,在这样的政治路线指引下也是顺理成章的。

3、一般法律监督权存废的启示一项政治制度的建立总由当时的国内政治环境所决定,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的行使当然也不能脱离国内政治条件的限制。

一般监督权本身也并不存在一个确定了的应然状态,因而对其进行一概的否定和肯定都是教条的。

苏联当初设置检察一般监督权,也是为了维持国家法制的统一,从而巩固多民族国家政权的稳定。

列宁没有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中央检察权的问题,只是提到由党的三个重要机关对中央检察权进行监督。

苏联的检察权被赋予了最高监督的地位,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之上。

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之初没有这么规定,而是赋予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在一开始就为其发展方向作出了正确的设计,可是后来的政治形势变化改变了这个方向。

我国一般监督权的存废过程,也是各种因素的结果。

首先来说,建国初期本身不具备完善的法制,行使法律监督权当然无从说起;其次,政权尚未稳定,没有稳定的政局,执行专政工具职能也是理所当然;再次,检察机关设立不久,无论是执法人员的素质,还是执法经验都尚付厥如,一般监督权的行使效果也自然大打折扣。

在对一般监督权存废争执之时,也进行了一定的调研。

但调研结果表明,很多地方将一些不属于法律监督的事项,统统纳入了监督的范围,在社会上的影响很坏。

关键的是,在当时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形势下,一切国家权力都为阶级斗争服务,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根本不符合那种激进的政治需要,自然就被迫停止。

在1982年修宪时,考虑到我国暂不具备实行一般监督的条件,没有作具体规定也是十分合理的。

法律把那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为监督对象,便于维持社会稳定,也便于检察工作逐渐步上正轨。

但是以往的失败经历,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欠缺,并不能证明现在不具有重新恢复一般监督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更要充分研究当今以及未来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法制运行的现状以及检察权行使的状况,为完善检察制度做充分的论证和必要的准备。

作为一项制度的确立,应摆脱任何先验的限制,也不应该因为实行中的困难而望而怯步,以至于因噎废食。

法律监督权当然包括一般法律监督权,只是这个权力如何分配、如何行使的问题。

二、恢复一般法律监督权的理论依据1、发展宪法内容,体现宪法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基本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宪法同时也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阶级力量对比的体现。

我国宪法对于国家机构的设计也是符合政治学分权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原理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而具体的监督职能授予了人民检察院。

当然,宪法虽然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其中表达了对权力进行监督的精神。

通过具体的法律把这种监督权力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就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

我国三大诉讼法就检察监督权作了具体规定,也都是符合立法时主客观条件的。

而现在国家的情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重新赋予检察院一般监督权,其实并不违背宪法,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宪法作为母法的地位,就是从中可以产生一些新的法律来,允许在其原理之内设置合理的权力关系。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容许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持宪法稳定性的条件。

认识到宪法母法的地位就能够理解赋予检察院一般监督权的合理性,而不要固执地坚持我国的检察机关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仅仅实行司法监督或者诉讼监督。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扩大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促进法律的统一实施,也是保障人民权利所必需。

只是在以往时代,还不具备这种条件。

建国后政权尚未稳定,注重对敌对分子的专政忽视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

改革开放伊始,各项法律制度尚未完备,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很重,处在摸索建立阶段的检察制度,将工作重心放在刑事违法和贪污腐败上也是明智之举。

而当今逐步步上法治轨道,恢复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权,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也符合宪法保护人民权利的精神,也体现出了阶级力量对比的现状。

2、加强党的领导,促进党政分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组织是各政府部门的决策核心,重大事项报党委批准决定,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增强了大局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党的影响在持续扩大,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也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

面对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大好局面,对党的领导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展速度的加快也会出现很多新社会问题,不同性质的企业单位也会出现很多新现象,党要保证在社会急剧变革、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的情况下永远立在社会发展的潮头,引领全国人民以最快的速度赶超发达国家。

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党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需要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研究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发展理论成果,以提高对社会发展的驾驭能力。

既要防止一贯的工作方式方法禁锢了社会发展的活力,也要防止社会发展脱离了党的领导,以至于走上发展的误区遭致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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