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

合集下载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参与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心得:一、了解法律法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只有了解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维权,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查阅相关的案例,加深了自己的法律素养,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二、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维权,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与劳动者沟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诉求,收集相关的证据,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只有掌握了证据,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只有做好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诉求,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只有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的诚信和专业,才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

四、注重沟通和协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沟通和协商,才能找到最优解决方案。

在我的工作中,我经常与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沟通,了解他们的情况和诉求,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找最优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沟通和协商,才能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让用人单位得到合法的维护。

劳动争议的解决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需要我们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沟通和协商。

只有做好了这些,才能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让用人单位得到合法的维护。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儒思HR人力资源网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1.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自此,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

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本案中,孙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

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

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丧失,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起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劳动的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法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仲裁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就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总结了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1. 劳动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点在于高效、便捷。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往往存在公正性问题。

一些劳动仲裁员可能对用人单位持有偏见,或者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导致劳动者在仲裁中无法获得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劳动仲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劳动仲裁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对于存在公正性问题的仲裁裁决,应该设立上诉机制,确保劳动者的申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劳动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问题劳动仲裁的目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成为了阻碍解决劳动争议的因素。

有些劳动仲裁案件被拖延多年,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化、高效的仲裁程序。

同时,应该规范仲裁机构的运作,加强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3. 劳动仲裁赔偿方式的完善问题劳动仲裁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执行,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

然而,当前的赔偿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

可以考虑将赔偿金的支付责任由劳动仲裁机构转移到政府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构和制度,以确保劳动者在仲裁裁决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劳动仲裁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纠纷)法理分析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纠纷)法理分析

关于莫某案的案例分析案情2013年5月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莫某就双方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莫某诉称:2012年11月1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一个月;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报销电话费,未发放年终奖。

故申请人莫某请求裁决:1.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343元;2.依法补偿半个月经济补偿金1750元;3.依法支付拖欠加班工资6759元;4.依法补偿工资差额1500元;5.依法支付电话报销费、年终奖11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被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申请人经熟人推荐,未经过考核程序破格授予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工作期间,申请人无法胜任办公室主任职务。

3.申请人有恶意仲裁的故意,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其主张。

4.被申请人在试用期内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当场结清工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仲裁庭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有:1.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是代表被申请人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2.申请人工资为3000元/月,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除夕加班工资;3.被申请人与公司其他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4.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分析申请人莫某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应该是最清楚国家关于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人。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其而言可以说是倒背如流了。

在本案例中被申请人与除申请人外的所有任职人员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恰恰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使人不得不产生正当怀疑。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经营利益。

作为一名劳动争议办理人员,我深深地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经验积累,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首先,要善于沟通。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纠纷,常常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而导致的。

因此,作为劳动争议办理人员,要善于倾听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细心分析每个矛盾的本质和原因,通过合适的方式和语言,及时化解矛盾,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其次,要注重细节。

劳动争议办理案件的细节处理十分重要,只有做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操作,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各项法规和政策,仔细查看各种证据材料,核实各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

同时,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做到心中有数、岗位清晰。

最后,要处理好人际关系。

劳动争议办理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

因此,作为一名劳动争议办理人员,要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和位置,不偏不倚地处理好每个案件,避免被各方当事人所左右。

同时,要注重和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总之,劳动争议办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和繁琐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注重细节处理和人际关系的处理,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企业和员工做出贡献。

法律案例个人感受(3篇)

法律案例个人感受(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例被公之于众,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有幸接触到了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从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与神圣,也体会到了法治精神的伟大。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个人感受。

一、马航MH370失联事件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从吉隆坡飞往北京,机上共有239人。

然而,在飞行途中,飞机突然失踪,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在这起事件中,我国公民共有154人。

在后续的调查中,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全力配合马来西亚政府和国际民航组织进行调查。

个人感受:这起事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国家利益和公民安全的密切关系。

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政府应当全力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形象。

同时,这起事件也让我认识到,国际间的合作与沟通对于解决重大事件的重要性。

二、王宝泉“代孕”案2016年,王宝泉因涉嫌代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代孕问题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代孕是非法的,但现实中仍存在不少代孕现象。

个人感受:这起案件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底线的重要性。

代孕虽然满足了部分人的生育需求,但同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马航MH17航班空难事件2014年7月17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17航班在乌克兰东部地区被击落,机上共有298人遇难。

我国公民共有19人。

这起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也对此表示强烈谴责。

个人感受:这起事件让我深感战争的残酷和生命的脆弱。

在和平时期,我们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宁生活,维护世界和平。

同时,这起事件也让我认识到,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贡献力量。

四、四川九寨沟地震2017年8月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25人死亡,525人受伤。

在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劳动纠纷案件实务中的几点思考

劳动纠纷案件实务中的几点思考

对主体没有特殊规定。 有学者指出劳务是指不 以实务形式而 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 , 一般都是从 事手工业生产或者家务劳动, 接受劳务的人一般是个人 , 如 果接受劳务的人是法人, 不是劳务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 过于狭碍 , 事实上, 法人也可以成为接受劳务的主体 ,比如 公司临时雇用搬运工人搬运办公室桌椅 , 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而不是劳动关系。 进一步区分这两种关系应把握主体之间是 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基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所为的职业上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关 系,也就是说 ,劳动关系既具有财产性,又兼具有人身性 , 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 , 用人 遵守 单位 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 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 管理 与被 管理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 , 其 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 , 其法律人格 在劳 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 同时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 报酬, 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
饭 ,老总就 电话联系休假中的傅某,请傅某为其客人烧菜 , 并承诺增加该月份奖金。 因该老总家中厨房地滑, 傅某不慎 跌伤 , 傅某为索赔引发纠纷。案例 3 、龙某系运输队的经营
者 , 事货 物运 输经 营 活动 。一 天 ,龙某从 某 电力 I 物 资 从 程
单位产生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条件的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 另外 ,国家机关、 事业 组织、 社会 团体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工勤人员 , 实 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
的,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参加诉讼。 04 1 1日施行的 ”2 0 年 月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 对工伤责任的承担 主体也扩展到未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行劳动法律立法的不足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较大,而近年来大量的劳动立法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弥补了其诸多不足。

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如仲裁时效制度、“一裁二审”制等均存在缺陷,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裁二审” 完善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各种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使现行劳动法律立法不足的弊端呈现出来。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部劳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律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效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了较大的修改,应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缺陷。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保护周期过短。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仅为60日,根本起不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规定相比原来规定的60日有较大的发展,但仍有缺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大多是劳动者,而他们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

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考虑再三后才会与与雇主对簿公堂。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或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来求得解决。

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今天推明天,不断地承诺与推拖,等到了局面不可收拾、不得不撕破脸皮的时候,劳动者很过能因过了仲裁时效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仲裁时效期间过短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该至少不低于两年,或者长于两年才是更合理的选择。

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

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

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争议、矛盾等不同意见,需要借助法律途径解决。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胜诉是劳动者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的策略有哪些呢?下面是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仅供参考。

一、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研究每一项内容,特别是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内容,例如薪酬、休假、社会保险等。

一旦发现与现实情况不符,应及时提出异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留下相关证据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劳动者应及时储备证据材料,例如工资单、通知书、记录表、相关通信等。

这些证据将为劳动者提供可以支撑其主张的可靠依据。

三、主张自己的权益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自信地主张自己的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就自己的利益主张,不能被他人随意欺压。

四、及早寻求法律援助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及早寻求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在与用人单位谈判时要坚定在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时,劳动者应当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能妥协自己的权益。

坚定可以使对方了解到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引发用人单位的重视,最终取得较好的谈判效果。

六、不放弃追索诉讼权益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拒不妥善解决,劳动者有权利寻求法律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追索自己的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评估风险在决定是否要上法庭之前,劳动者应当评估自己的胜算和风险,深入考虑案件的各项情况,合理分配自己的经济和时间资源,确保取得更多的收益。

八、处理分歧在与用人单位谈判时,可能会出现分歧和争执。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从事物事实和证据材料两个方面开始争辩,以避免情绪化和主观性干扰其工作。

九、维持客观公正在进行争议解决时,无论是要求方还是被要求方,都应坚持维护客观公正,尽量减少主观臆断、个人偏见和情感波动。

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办案心得有哪些?

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办案心得有哪些?

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办案心得有哪些?顾名思义,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主要处理具有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标的额不大,但是相关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难度很大。

同时这种案件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涉及到相关的行政、部门法规和规章等。

所以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总结以下几点办案心得。

顾名思义,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主要处理具有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标的额不大,但是相关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难度很大。

同时这种案件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涉及到相关的行政、部门法规和规章等。

所以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总结以下几点办案心得。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其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给劳动者。

因此,在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不管当初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日期为哪天,用人单位都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还有一种普遍情况是,很多单位都有季度奖、年终奖,做销售的有销售提成,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这部分一般都在年末发放。

如果劳动者在中途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以时间不到得不到这部分收入为由,拒绝发放给劳动者。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案件分析报告-劳动争议案6篇

案件分析报告-劳动争议案6篇

案件分析报告-劳动争议案6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该案件涉及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薪资纠纷,双方就工资发放、加班费及福利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

案件背景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投诉方为该公司员工,主张公司存在薪资发放不及时、加班费计算不准确及福利待遇缺失等问题。

被诉方为该公司,其观点则在于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

案件涉及的关键人物包括投诉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层。

三、调查过程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与整理,包括劳动合同、薪资条、加班记录、相关通信记录等。

接着,我们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

此外,我们还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进行了访谈,以了解案件背景及双方争议焦点。

四、事实认定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该员工确实存在薪资发放不及时、加班费计算不准确等问题。

同时,公司在福利待遇方面的确存在缺失,未能完全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

然而,公司也提出了一些辩解,如部分问题系因员工个人理解误差或公司内部规定未能及时传达等原因造成。

在综合考虑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后,我们对事实进行了认定。

五、法律分析基于事实认定,我们结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争议进行了法律分析。

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薪资发放不及时、加班费计算不准确及福利待遇缺失等,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此过程中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六、结论与建议我们认为,公司在处理与员工薪资纠纷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补发,并对加班费及福利待遇进行相应调整与补充。

同时,建议公司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后续行动方案为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我们提出以下后续行动方案:1.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寻求共识,达成和解协议;2. 如调解无果,协助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与辩护;3. 根据仲裁结果,如公司需承担责任,督促公司按时履行义务;4. 加强对公司的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公司守法意识与劳动法知识水平。

劳动法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劳动法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以下简称“劳动者”)与被告(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技术研发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5月,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三、法律分析1. 劳动者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劳动者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2.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根据上述分析,劳动者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如下:(1)用人单位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2)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3)本案仲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结论本案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心得

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心得

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心得作为一名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通过实际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以下是我对此类案件处理的一些心得体会:一、了解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法律法规是解决争议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处理争议时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化,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充分调查取证劳动争议纠纷往往涉及到一系列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充分调查取证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利益。

同时,调查取证也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

三、沟通协调劳动争议纠纷往往涉及到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利益,因此,良好的沟通协调是解决此类案件的重要手段。

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其诉求和利益,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保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我们尤其需要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我们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应当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劳动者争取到合理的工资、工时、保险等权益,以及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为其争取到法律救济。

同时,我们也需要向社会呼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提高专业素养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专业素养包括法律知识、案件分析能力、辩护能力等多方面。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关注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办案心得作为一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在经历了众多纷繁复杂的案例后,我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

每一个劳动争议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背后牵扯着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加班费,有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是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纠纷。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

这需要我们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等。

只有在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证据收集方面,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

有些劳动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导致在维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而用人单位也可能存在故意隐瞒、销毁证据的情况。

这就要求我们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思维,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有用的线索。

比如,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了解工作流程和日常管理方式,从而推断出可能存在的证据。

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利,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取证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复杂,不仅有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规章、政策文件。

不同地区的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

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规定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不仅要熟悉常见的法律条文,还要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

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恰当的法律依据。

与当事人的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遭遇劳动争议时,往往情绪激动,充满焦虑和不安。

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我们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同情,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心理支持。

同时,也要引导他们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而对于用人单位,我们则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向他们阐明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促使其积极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的能力。

(新)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处理要点解读

(新)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处理要点解读

案例三:该份竞业限制约定是否有效?
——对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标准的争论
案情简介:2008年1月10日,王某与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 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事留学咨询顾问工作,年薪 不低于3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不论因 何种原因从A公司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 位就职,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B公司、C公司等10余家单位。同时双方 还约定王某在与A公司正式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15日内,A公 司向王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王某上一年度从A 公司获得 的工资报酬的20%,未满一年的按当年工资报酬折算,由A公司按月发放 给王某,并且约定王某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 金为12万元。2008年6月10日,王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称自己不适应 该公司工作环境,要求辞职。A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请求,7月10日双方 办理完交接手续后,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向其支付 当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480元(按王某实际取的月工资每月2400元计算 ),之后按月将补偿费打入王某银行帐户。2008年10月,王某去B公司应 聘并被录用,继续从事留学咨询顾问工作。A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即 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分析与 法律法规要点辩析
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理解及适用
案情简介:李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人,2000年5 月被浙江省某研究所聘任为临时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 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仍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曾向单位提出过参加社会保险,但单位答复因其本人年龄 太大,且浙江省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故未能 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2009年3月22日凌晨3时,一小偷翻墙进入研究所大楼 (研究所最近刚购入一批新的设备及零件),李某听到声响后起床去追,因当 时天黑且院内有一处道路不平,不慎摔倒,造成左腿股骨头严重骨折。单位送 李某去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用,待病情稳定后,提出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并支付了相当于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李某提出自己受伤系工 作原因,应当视作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后续更换股骨头所需的所有费用。 在遭到单位拒绝后,李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以其受 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李某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 动保障监察部门亦未予受理。之后,李某向研究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以发生伤亡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 止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所承担 其后续医疗费用,支付所有工伤待遇。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思考[内容提要]:本文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出发,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受理条件及其审理规则、法律适用的阐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全文共8660个字。

[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种类  受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劳动用工上,体现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进入市场谋求和选择职业,其目的是得到丰厚的生活资料,以体现价值的最大化,而用人单位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市场,寻求获得素质好且廉价的劳动力,以保障低成本、高效益,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了各自的具体利益不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性协调不好就会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劳动争议概念。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引起的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简言之,就是劳动者与用人者(单位)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所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的不同,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争议的种类。

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才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3月22日第116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受案范围、适用法律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

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广泛,类型较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五种: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三是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及单位自身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等;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关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依照《劳动法》和《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三、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涉及多方面的政策、法律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对这类案件正确及时的审理,也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显得尤其重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注意以下六点:(一)确定管辖法院。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这与《民诉法》规定相近,也即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地域管辖所遵循的原则,而在级别管辖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对当事人不服省、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或人数众多、主体特殊如集体劳动争议、三资企业、有涉外因素等,或法律关系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为宜,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中答复,该答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资格合格和明确。

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即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即因劳动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因此,劳动争议案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案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

针对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不服的,依法向同一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对此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互为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以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形成反诉,就列为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另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种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前者,如将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列为原、被告或将先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这既不利于诉讼,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但若要对此情况下的诉讼主体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仅靠有限的条文是难以穷尽实践中的种种情况的,而且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弊,而后者旨在充分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因此,《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明确规定,但至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如何列诉讼主体,可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第44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解释》第十条规定,有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和劳动者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诉讼当事人。

但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使其承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而没有了实际用人单位时,以分立后的各个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第三,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使得与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诉讼时,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不同情况,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诉讼主体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对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新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因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原则上不列为当事人。

为便于诉讼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二是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但因该侵权之诉是因新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者为前侵权诉讼的诉因,法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三是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在实践中,因企业承包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没有,劳动者与承包者和发包方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发包方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列为当事人,而承包方虽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其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和受益人也应列为案件当事人;二是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发包方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承包方与发包方均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是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单独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方与劳动者为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

除上述四种应注意情况外,还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用人单位难以确定,或订立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列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原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以变更后的单位为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下岗待业,企业内离退休人员被其他单位聘用发生争议的,以聘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与原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通知原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劳动者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挂靠企业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将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时效审查。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确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也应适用民事案件“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申请顺延期限的,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悖于法与理。

(四)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内容在前文已阐述,在此不再累述。

(五)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条例》第六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是说,劳动争议遵循调解自愿原则,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程序则是必经程序,不服裁决的,方可进入诉讼程序。

 但对是否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质性处理的问题,理论界与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是必经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最高院(98)24号批复的规定精神,对若干问题进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或前置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