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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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产和自然景观,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一、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黑龙江省设立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具有重要生态、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产和自然景观。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应当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科学合理地划定。

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1、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2、管理制度: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资源保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修复等。

同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资金保障: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有关资金支持。

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4、社区参与:自然保护区应当积极引入当地社区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当地居民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5、巡护监测:自然保护区应当定期进行巡护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保护对象的监测和研究,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6、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应当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可以采用植被恢复、水域治理、野生动物救助等方式进行修复。

7、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8、国际合作: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还可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和技术,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可以通过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合作项目等方式进行国际合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缓冲区建设
在核心区外围设立缓冲区,减少 人为干扰,促进生态恢复。
实验区建设
在缓冲区外围设立实验区,开展 科学实验、教学实习等活动。
建设资金来源
政府投入
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
1
资金投入,支持保护区的
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

国际合作
4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争取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
,共同推进自然保护事业
的发展。
公开透明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公开 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 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和处理公众对自 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和建 议。
Part
03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与分级管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定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具有国家重要生态价值,需要采取 严格保护措施的自然生态区域。
建立志愿者机制
建立健全志愿者参与机制,吸引更多志愿者加入到自然保护区的 宣传、监测和保护工作中。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 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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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引言 •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 •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与分级管理 •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建设 • 自然保护区的监测与评估 •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 自然保护区的合作与交流
目录
Part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 ,可以防止或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规划编制与审批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节概述1.1 背景介绍自然保护区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是保护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规范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原则2.1 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土地应当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2.2 生态保护必须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原生态环境,严禁任何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2.3 生态修复对于受到损坏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最大程度地还原原生态景观。

第三节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措施3.1 土地利用规划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和规划要求,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各类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管理目标。

3.2 禁止开发范围划定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禁止开发范围,主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3.3 合理开发范围制定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和资源特点,划定合理的开发范围限度,限制开发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3.4 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巡视监测,严格惩处违法行为,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第四节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意义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对于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土地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减少生态环境破坏,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维护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

结语自然保护区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当前自然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才能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进一步保护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提高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黑龙江省于2009年颁布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省份之一,其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均在全国处于前列。

然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缺陷,黑龙江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原则:(1)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作为首要目标,强化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2)立法保障原则:建立自然保护区立法保障制度,落实保护区功能分区和管理分类与分层。

(3)保护利用并重原则:实现保护区的有机统一,加强保护区的管理与利用。

2.保护区设立《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自然保护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特的生态、地质、文化或其他重要的科学价值;(2)植被、动物或其他自然资源处于危险状态或濒临灭绝;(3)有必要保护和调查、研究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或保障其生物多样性;(4)有足够的面积和完整的生态系统。

3.保护区管理(1)保护区的管理采取类似“三级管理”的方式:中央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县级政府实施管理;(2)保护区管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强化生态保护。

(3)二次开发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和环保部门的评估。

4.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违规行为单位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多年,实践证明,该办法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保护区内开发利用限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2.对保护区的执法规范、投入不足。

3.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不够。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7.06•【文号】•【施行日期】1985.07.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林业部公布)第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管理,开展宣传教育,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侯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科研上有重要价值,或者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群众的土地、山林;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和保留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一、保护区划定与评估保护区的划定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第一步。

划定保护区时应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特点、地理条件、物种分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确保保护区的大小、形状和位置能够实现有效的保护目标。

同时,需要进行周边环境评估,明确保护区的边界和相邻区域的关系,确保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不受外界干扰。

二、保护区规划与管理方案制定保护区规划是保护区管理的核心工作。

规划应包括保护区的目标、管理原则、重点保护对象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充分考虑保护区内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对保护区内各类资源和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制定管理方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三、保护区监测与评估保护区的监测与评估是保护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监测物种数量、多样性、种群动态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等指标,及时了解保护区内的变化和问题。

评估结果可为制定和调整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有效保护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四、保护区公众参与与教育建立保护区与公众互动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通过举办相关活动、展览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建立保护区的访客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教育活动,提供保护区的参观和学习机会,促进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保护区生态补偿与产业发展保护区管理需要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资源利用,确保保护区内的产业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协调。

同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保护区周边社区发展生态旅游、绿色农业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产业,实现保护区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删去第二十九条。
修改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 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与国家废止、 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等决定的衔接,废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 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深入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9月2日 ___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 ___ ___令第16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 ___领域和中华人民 ___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___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 ___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0620公布20000620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提出申请。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境内的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公众参与。

第二条管理范围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以下部分: 1. 核心区:对于其中的自然和文化资源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 2. 缓冲区:对于其中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实施有限度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保护管理的要求; 3. 实验区:对于其中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实施可控的开发利用,同时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性探索; 4. 生态修复区:对于其中的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修复。

第三条管理机构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是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设若干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由上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第四条管理制度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实行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多元合作、公众参与的管理制度。

1. 科学决策:依托科学的调查研究,划定不同区域的管理范围,科学确定管理目标、管理措施和管理规划; 2. 规范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3. 多元合作:开展与相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和资源协调;4.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教育,宣传保护区的知识和意义,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生态保护第五条生态修复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加强对受破坏的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重点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相关管理措施包括: 1. 恢复砍伐破坏的森林,进行植被的人工造林和自然恢复; 2. 建立水土流失治理体系,实施水源涵养工程; 3. 进行野生动植物种群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4. 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开发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开展生物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区生物资源数据库,相关管理措施包括: 1. 制定并实施适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保护濒危和珍稀物种; 2. 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对区内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评估; 3. 加强对非法狩猎、捕捉和非法采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土法字〔1995〕第117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仿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邻取土地证书。

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5•【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现公布《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龙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泉自然保护区属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通过建设和保护,逐步达到改善易门县城区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确保城区生产生活用水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城区环境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龙泉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龙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龙泉自然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地处滇中高原西部,位于北纬24°34′45"至24°44′39"和东经101°00′37"至102°07′45" 之间。

保护区范围涉及大龙泉、小龙泉、石莲寺补给、径流、排泄区;涉及龙泉、浦贝、铜厂、六街4个乡(镇)的11个村(居)委会,四至界限如下:东:红通箐、大凹、上北屯、林士桥、六拉母马丑山;南:六拉母马丑山、三棵树、丰收坝、金山;西:普子哨、莫各顶、底尼、西山箐东山分水岭;北:小百坡、猫猫洼、草顶山、红通菁。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双份)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双份)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1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

1.3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土地权属与规划2.1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2.2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应当依法划入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并按照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管理。

2.3 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保护目标、生态状况等因素制定,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土地保护与利用3.1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应当严格保护,禁止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2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3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不得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第四条:土地管理4.1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

4.2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监管。

4.3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2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3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土地管理部门。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中介服务合同目录:一、总则二、土地权属与规划三、土地保护与利用四、土地管理五、中介服务内容六、甲方权利与义务七、乙方权利与义务八、违约责任与处罚九、附则十、附件一、总则1.1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甲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乙方(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管理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划定、扩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使用、开垦,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要求,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出租、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应当以生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土地利用。

第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土地上进行挖矿、采石、搞运输、填海、废物处理、建设项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土地上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治土地退化。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有。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妥善处理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科学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土地划定后,依法划为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禁止违法侵占、占用保护区土地。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保护区规划并进行合理利用。

禁止任何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监督和巡查,发现违法占用或破坏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土地上存在的合法农田、农作物种植点等,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其生产活动,并加强对其农业生产方式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土地上进行开采、采石、挖矿等破坏性活动。

对于已有的矿产资源,应根据保护区规划制定相应的开发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应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侵占、破坏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对土地管理的具体要求,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本办法不包含图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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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份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保护大熊猫、羚牛、珙桐、水青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地处大小凉山分界线黄茅埂主峰大风顶的东坡,按照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范围四至界线: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m、1893m、1798m山峰,至波罗依打为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m、2000m、1487m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界;总面积30164hm2。

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hm2,缓冲区3219hm2,实验区6535hm2。

外围保护带23700hm2,涉及马边县永红、高卓营、梅子坝、沙腔、烟峰5个乡的部分村庄以及觉罗豁国有林场。

保护区内的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有。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行政事务问题。

第六条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保护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管理局会同保护区所在和毗邻的美姑、雷波等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对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放牧等违规活动的,由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按照保护公约强行制止,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坚决予以捕杀。

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护区的政策和法规,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辖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三)进行科学研究或协助有关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等工作,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四)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五)在保护好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旅游项目。

第八条根据自然资源情况,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向管理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按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对涉及不宜公开的相关内容要加以保密,并应当向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

第九条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管理局统一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未达标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迁移。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进行水电开发,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接受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向管理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保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护区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在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进行采笋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区笋期管理规定执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桩和标牌,不得破坏保护区内的各类保护设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薰制烟薰笋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在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管理局要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必须严格控制火源,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管理局要加大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日常巡护工作,保障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要做好保护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监测和野外巡护,严防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或蔓延,防止动植物的疫源疫病及外来物种进入保护区。

第十四条管理局要对周边乡或者迁徙保护区境外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驱赶或伤害。

周边乡居民或县域内活动人员,如在自留地、集体林、河谷、沟涧、房前屋后等保护区境外发现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即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管理机构报告,管理局要按规定程序实施拯救。

自治县人民政府适当设立野生动物伤害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管理局制定补偿方案,对人、牲畜或庄稼受伤(损)害的农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管理局要与周边乡、林场和企业业主组成大风顶片区联防指挥部,共同制定联防公约,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保护区内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管理局必须对保护区内旅游业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鼓励社会独资或与管理局联合开发旅游业;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既要突出民族风格,又要体现现代特色,并与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管理局依法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和林政资源管理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自然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界标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每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五)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部门管理的,处每人次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经批准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开荒、开矿、采药、采竹笋、采石等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管理局会同县林业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视其情节,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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