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2018年12月)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疫木的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
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消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销。
撤销疫区的标准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险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完整版)
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完整版)(定稿版)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除治松材线虫病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XX]1号)及《陕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意见》(陕松防指发XX]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杜绝松材线虫病的传入危害,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松材线虫病是危害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具有发病致死速度快,传播蔓延迅速,监测防治困难,松树一旦感病,最快天即可枯死,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检疫对象,近些年来,该病在我国发展蔓延速度迅猛,危害日趋严重,对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胁,为了确保我市松林的安全,搞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工作非常重要。
二、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做到及时、有效、迅速、有序的防止松材线虫病的传入,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为中心,以监测普查为重点,建立完善的预防预警防范体制,完善检疫、测报体系,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做到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决杜绝松材线虫病传入。
三、预防的目标与任务预防对策:全面普查,严密监测,加强检疫封锁,严防疫木传入,控制天牛媒介,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松林抗性,确保森林安全。
预防重点区:一是秦岭、关山等生态环境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是太白山嘉陵江、天台山、通天河、红河谷、关山牧场等旅游景点区;三是与省内外疫区较近的县;四是主要交通通道和木材集散地、重点厂矿企业;五是电力、通讯建设和改造工地及周围地区;六是部队辖区松林。
主要目标:一是管辖区内不发生松材线虫病,一旦发现疫情,立即采取有力除治措施,全力组织扑灭,彻底根绝松材线虫病,二是加强普(定稿版)查,做好监测,监测覆盖率100%,三是严格调运检疫,检疫率100%,四是加强复检,坚决禁止来自疫区的松树苗木,病材及其制品,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
松材线虫病疫木伐桩的两种处理措施对比研究
松材线虫病又叫松树枯萎病、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侵入松树内部后引起维管系统丧失水分输导功能,导致针叶失水、褪绿、变褐,最后整株枯死等系列症状的系统侵染性病害,是目前在全球洲际间传播并造成亚洲中日韩三国松科植物大面积毁灭的世界性病害,被称为“松树癌症”[1-2]。
目前,该病在我国能够造成松属16种松树感染,如黑松(),赤松()、湿地松()、红松()、马尾松()、思茅松()、云南松()、华山松()等。
松材线虫为线形动物门()滑刃目()滑刃科()伞滑刃属()线虫,原产北美洲。
最早记载松材线虫病在1903年传入日本,但直到1971年才被鉴定由松材线虫引发,20世纪80年代,松材线虫病已扩展蔓延到日本的45个都道府县。
20世纪70年代,松材线虫病先后传入韩国及我国台湾及香港,但未被鉴定。
1982年松材线虫传人南京并鉴定,是在我国大陆的首次报道[3],其后在我国热带和亚热带区域迅速蔓延,近年来又逐步入侵暖温带,突破年均温10℃线,扩张至辽宁等中温带和秦岭等高海拔地域,引起大面积松林枯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与生态损失[4]。
目前,世界上松材线虫病主要分布于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欧洲葡萄牙、西班牙,美洲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等国家。
我国自首次在南京中山陵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的40年间,已有1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发生松材线虫病,到2022年3月尚有疫区731个。
发生疫情,累计毁灭松林约33.33多万hm2,造成经济损失数千亿元,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松科植物及国土生态安全[5]。
在贵州省,截至2022年3月,共有松材线虫病疫区13个,即遵义市播州区、仁怀市、凤冈县、习水县,毕节市金沙县,铜仁市碧江区、万山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贵阳市乌当区。
主要为害马尾松、云南松、华山松和黑松,其中以马尾松受害最为严重[6-7]。
松材线虫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两个,其一,人为进行的疫木长距离传播;其二,媒介昆虫携带进行的短距离传播。
(完整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第四条疫区疫情防治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治,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
疫木采伐必须坚持现有监管能力和除害处理能力决定疫木采伐量的原则,采取先封后伐的策略,严格监管,严防疫木流失。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彻底有效原则,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地选择利用疫木的地点和方式,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最新版】
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增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黄山市松林资源, 维护自然生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治理和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松材线虫病,是指因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树而造成的一种消灭性松树病害.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经法定程序确认有松材线虫病疫情,但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域.重点预防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 划定并公布的重点防控区域.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是指可感染松材线虫病或被媒介昆虫寄生的树木及其制品,但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处理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等.第四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那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五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行林长制.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防控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设立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联防联治,保证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以下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一〕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划定并公布重点预防区;〔二〕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和春秋专项普查;〔三〕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施行紧急除治举措;〔四〕适时组织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活动;〔五〕将松材线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承当具体的组织、指挥、协调、催促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林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二〕负责疫情监测和专项普查方案的实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普查情况;〔三〕制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储藏防治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四〕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增强松材线虫病防治根底设施建设;〔五〕根据监测普查结果,编制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治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六〕落实防治指挥机构部署,开展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七〕负责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技术效劳、业务培训等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松材线虫病防治先进实用技术.林业、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预防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水平.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各自责任,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对发现并及时报告疫情或者为松材线虫病防治做出显著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森林公园治理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其治理范围内枯死松树的调查、清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枯死松树的调查、清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枯死松树的调查、清理工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松树、松林经营治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二条林检机构应当根据监测技术规程要求,对枯死松树进行采样、鉴定.因松材线虫病致死的松树清理及其剩余物处置,应当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第十三条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由国家指定的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发布虚假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第十四条禁止将松材线虫病疫区、发生区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往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区域.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运经重点预防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预防区内非法加工、经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检机构申报,经审查后,提出检疫管理意见,向调出地森防检疫机构提出?检疫要求书?.对经复检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者松褐天牛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由县级以上林检机构负责监督除害处理,其损失和费用由调入单位和个人承当.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增强对入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预防松材线虫病传入.公路、铁路、水运、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承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涉及木质制品以及木制包装材料的,工程采购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松林地及周边实施工程作业,如有使用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等情形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方案及木质材料使用情况报送当地林检机构审查备案,林检机构应当增强检查监管.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当地林检机构申报批准,擅自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治理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18年修订版)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为保护我国松林资源,保障国土生态安全,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疫情防治,切实提高疫情防治的整体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监测普查(一)日常监测。
1.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松树,重点是电网和通信线路的架设沿线,通信基站、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施工区域附近,木材集散地周边,景区,以及疫区毗邻地区的松树。
2.监测时间。
定期巡查辖区内松树,每月至少一次。
3.监测内容。
调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
4.监测方法。
(1)踏查。
根据当地松林分布状况,设计可观察全部林分的踏查路线。
采取目测或者使用望远镜等方法观测,沿踏查路线调查有无枯死松树,或者出现针叶褪色、黄化、枯萎以及呈红褐色等松针变色症状的松树。
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按照本方案中有关要求进行取样鉴定,确认是否感染松材线虫病。
一旦确认感染松材线虫病,应当立即进行详查。
(2)遥感调查。
采取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对大面积松林进行监测调查,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根据遥感图像的卫星定位信息,开展人工地面调查和取样鉴定,确认是否感染松材线虫病。
一旦确认感染松材线虫病,应当立即进行详查。
(3)诱捕器调查。
适用于松材线虫病非发生区林分的监测,严禁在疫情非发生区和发生区的交界区域使用。
在媒介昆虫羽化期设置诱捕器引诱媒介昆虫,将诱捕到的媒介昆虫成虫活体在室内剪碎后进行分离鉴定(或者经过培养后鉴定),确认是否携带松材线虫。
一旦发现携带松材线虫,应当立即对设置诱捕器的林分及周边林分进行详查。
(4)详查。
详细调查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以小班为单位统计,不能以小班统计发生面积的以实际发生面积统计,四旁松树的发生面积以折算方式统计)、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以及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
调查病死树数量时,需将疫情发生小班内的枯死松树、濒死松树一并纳入病死松树进行调查和统计。
《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出台
The ’’Measures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ine Tree Nematode Disease Ecological Disaster Supervisionf, Was Promulgated《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出台文丨胡三记者了解到,为有效应对松材线虫病发生危害 严峻形势,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松材线虫 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推动防治责任落实,提 高防治工作成效。
《办法》分为总则、履责认定、认 定标准、督办与追责、附则等5章23条,将于2019 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党政领 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生态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纳入“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 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范围;将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生态灾害事件信息纳入“追究政府有 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的范围。
松材线虫病 造成的灾害属于生态灾害。
此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该办法是贯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强化防 治责任和防治任务落实的有效手段。
64 G C绿色中国《办法》规定,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实行地方各 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检疫和 治理。
适用对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林业 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 管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机构 领导人员。
因松材线虫病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损害的事件,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处理。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存在贯彻中央有 关生态安全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不力,落实国务院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 决策部署不力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松材线虫病 防治目标责任制,未将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完 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防治责任 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时完成防治目标任务的;未按 照有关要求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防 治领导机构或者临时指挥机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检疫组织建设滞后,地区和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 全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将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监 测预报、检疫封锁、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且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未 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 防治的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疫情防治组织不到位,疫情处置不力的;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应认定 为履责不到位。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疫区与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与疫木得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得通知》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得疫区就是依照有关法律与规定、按照程序划定得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得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就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得松科植物。
疫木得安全利用就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督下,按照严格得处理要求,由特批得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与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不按要求划定疫区得,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得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得,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得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
撤消疫区得标准就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得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与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得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得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与区域位置显要得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得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与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
2023-2024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
永嘉县2023-2024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12002〕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3)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3年版)》、《浙江省松材线虫病五年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浙林绿(2023)77号)等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防治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森林资源及松林资源概况永嘉县地处浙江南部山区,全县土地总面积401.64万亩,其中林地面积309.62万亩,占总面积的77.09%,全县森林覆盖率74.90%,活立木蓄积量1332.95万立方米,优势树种为马尾松的小班面积82.55万亩,树种组成含马尾松的小班面积245.28万亩。
(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1.总体情况。
根据2023年秋季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结果显示,我县松材线虫病疫情涉及全县19个乡镇(街道)(溪下乡未发生,瓯北街道、黄田街道、正江山林场、四海山林场实现无疫情),发生面积39.1233万亩,占全县有松林面积的15.95%,发现松枯死木15.7254万株(其中即现即清已除治4.0944万株)。
2.疫情分布区域。
通过连续多年的防治,虽然疫情连年下降,但因全县松林面积广、体量大,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瓯北街道、黄田街道、正江山林场、四海山林场实现无疫情;北城街道、枫林镇、鹤盛镇、大若岩镇、云岭乡等中部、东部地区疫情已大幅下降,枯死松树呈片状或零星状分布;碧莲镇、巽宅镇、金溪镇、界坑乡等西部地区,疫情仍呈高发态势,枯死松树数量下降慢。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赣林造字〔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林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防控、湿地候鸟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实现逐步压缩疫情,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目标,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要求,切实落实刘奇书记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做出的指示要求,加大疫情防控力度,严格疫区和疫木管理,强化检疫执法,健全防治机制,提升森林质量,进一步巩固好我省绿水青山品牌。
二、工作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防、管、治并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防治的原则。
3.坚持疫木清理除害为主、天牛综合治理为辅的原则。
4.坚持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原则。
三、防控目标按照“抓两头、控中间、保重点”的工作思路,以根除一批疫区,逐步压缩全省疫情为总目标,实施“疫情拔除工程”和“重点区域保护工程”,力争通过3-5年的防控“保卫战”,轻度发生区基本实现无疫情,中度发生区疫情得到压缩,重度发生区疫情扩散蔓延态势得到有效控制;对5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予以重点保护,确保实现重点区域的核心景区无疫情,有效保护好全省的松林资源。
四、防治措施1.疫情监测和上报。
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普查,建立健全护林员监测体系,充分发挥“966312”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的作用,做到“监测全覆盖、普查无盲区”。
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疫情认定程序,非松材线虫病疫区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松树,县级林检机构应及时取样镜检,镜检疑似松材线虫病危害的,填写《新疫情发生区(点)样品送检表》,由县级初检,市级复检后上报至省林检局确认。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松材线虫病疫区的划定、管理以及疫木的处理、运输、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严格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疫区划定与管理第四条疫区划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和调整疫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疫区管理:疫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疫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并及时上报疫情动态。
第三章疫木处理与运输第七条疫木处理:疫区内发现的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林木(以下简称疫木)应当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砍伐、转移或利用。
第八条无害化处理:疫木的无害化处理包括焚烧、深埋等方式,处理过程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第九条疫木运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疫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疫措施,确保不引发疫情扩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的有关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胶合板(厚度大于6毫米的木条构成板芯的除外)、中、高密度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板、方材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实施安全利用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
第三条疫木安全利用实行“一事一批”。
第四条具备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经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评估通过后,由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林业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文件;(二)所在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意见;(三)企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植物检疫登记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四)企业安全利用管理制度;(五)疫木安全利用除害方式、工艺流程、除害能力等情况说明;(六)企业加工厂区、木材堆放场所、门口等主要区域的全程监控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七)跨区(县)安全利用的,提供调出地、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安全利用企业三方检疫监管协议;区(县)内实施安全利用的,提供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八)安全利用企业收购疫木价格承诺书(疫木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同类利用方式松木价格的90%)。
第五条跨区(县)实施安全利用的,在疫木调运前,调运人应当取得疫木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附表1),办理疫木调出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附表2)。
疫木调运前,还需凭《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办理《木材运输证》。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18年修订版)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为保护我国松林资源,保障国土生态安全,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疫情防治,切实提高疫情防治的整体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监测普查(一)日常监测.1.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松树,重点是电网和通信线路的架设沿线,通信基站、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施工区域附近,木材集散地周边,景区,以及疫区毗邻地区的松树。
2。
监测时间。
定期巡查辖区内松树,每月至少一次。
3.监测内容.调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
4.监测方法。
(1)踏查。
根据当地松林分布状况,设计可观察全部林分的踏查路线。
采取目测或者使用望远镜等方法观测,沿踏查路线调查有无枯死松树,或者出现针叶褪色、黄化、枯萎以及呈红褐色等松针变色症状的松树。
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按照本方案中有关要求进行取样鉴定,确认是否感染松材线虫病。
一旦确认感染松材线虫病,应当立即进行详查。
(2)遥感调查.采取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对大面积松林进行监测调查,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根据遥感图像的卫星定位信息,开展人工地面调查和取样鉴定,确认是否感染松材线虫病。
一旦确认感染松材线虫病,应当立即进行详查。
(3)诱捕器调查。
适用于松材线虫病非发生区林分的监测,严禁在疫情非发生区和发生区的交界区域使用.在媒介昆虫羽化期设置诱捕器引诱媒介昆虫,将诱捕到的媒介昆虫成虫活体在室内剪碎后进行分离鉴定(或者经过培养后鉴定),确认是否携带松材线虫。
一旦发现携带松材线虫,应当立即对设置诱捕器的林分及周边林分进行详查。
(4)详查。
详细调查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以小班为单位统计,不能以小班统计发生面积的以实际发生面积统计,四旁松树的发生面积以折算方式统计)、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以及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
调查病死树数量时,需将疫情发生小班内的枯死松树、濒死松树一并纳入病死松树进行调查和统计.(二)专项普查。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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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危害,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除治性采伐,也称为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
树进行采伐的措施。
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
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树进行全部采伐的方式。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乡镇、村等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责任,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
疫木除治性采伐采取先封后伐的方式,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集中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
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的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做到严格监管、及时处置。
第五条鼓励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治,推行专业化绩效承包防治。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防治市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防治工作。
第二章疫区管理
第六条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普查机制,制定疫情监测普查方案,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调查,定期对辖区内的松科植物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
日常监测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专项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春秋季各一次。
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普查方案组织当地护林员开展监测普查,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松树出现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
在疫情监测普查中发现松树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取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测鉴定。
首次发现疑似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应当在初检的基础上将样品选送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全国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培训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等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有松材线虫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反馈至送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已发生疫情的省级行政区,其辖区内新发现县级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鉴定后确认。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疫情检测鉴定的机构、程序和有关要求,并将确定的省级检测鉴定机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国家级和省级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鉴定书面报告,并留档备查。
第七条松材线虫病疫情一经确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在1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疫情上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疫情信息。
第八条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应当划定为疫区,发生疫情的乡镇级行政区应当划定为疫点。
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布,每年至少一次;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进行公布,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条松材线虫病疫情一经确认,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以疫木清理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理为根本的防治思路,组织制定防治方案,开展疫情防治。
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未划定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管理。
疫情防治实行限期目标制度。
其中,新发疫情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争取1年内实现无疫情;已发生的孤立疫点、区域位置显要和危险性大的疫点,应当在限期目标下达后2年内实现无疫情。
第十条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拔除: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
(二)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第十一条达到拔除标准的疫区和疫点应当及时撤销。
需撤销的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后提出,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应当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同时可采取林分抚育、改造等措施,巩固防治成果。
第三章疫木管理
第十二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
除治性采伐所需限额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当地采伐限额不足时可按程序申请增加。
严防借疫木采伐之名过度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
除治性采伐以择伐为主。
对疫情发生小班内的病死(濒死、
枯死等)松树必须进行全面采伐。
采伐范围可根据疫情防治需要从疫情发生小班边缘向外延伸2000米,延伸范围内的采伐对象只限于濒死、枯死等松树。
除治性采伐原则上不进行皆伐。
对发生面积在100亩以下且当年能够实现无疫情的孤立疫点,可对孤立疫点内的松树实施皆伐措施。
采取皆伐措施的,应当纳入本地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实施。
第十四条疫木除治性采伐应当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集中进行,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管。
媒介昆虫羽化期早于3月底的,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并按照当日采伐当日山场就地处置的要求进行除治。
第十五条采伐的疫木必须在山场就地粉碎(削片)或烧毁。
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
采取烧毁方式处置疫木的,必须全过程摄像并存档。
严禁采取套袋熏蒸措施处理疫木。
第十六条疫区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
告监管情况。
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第四章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疫情发现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通告、公开疫情信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