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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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 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效力划分
两大类:效力确定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效力不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
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 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 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
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英美法系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原则上没有订 立合同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
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 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 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 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中国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的缔约能力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的主体,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 行活动。在资本主义国家,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完全一致, 而权利能力源于法律规定或由公司章程确定。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
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
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
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 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 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1123条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订立契约 能力人为主要有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
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
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
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 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 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 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明示合同与暗示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 立方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 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 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中国法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德国民法典》第110条 【“零用钱条款”】 如果未成年人以金钱履行合同中的给付,而其金钱系
法定代理人为此目的或者为未成年的自由处分而给与,或 者系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未成年人未经法 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
法国法
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仅 以缔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 调整规则为标准。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 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 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 典型合同。
项目三 国际商事合同法
重点: 合同含义特征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 违约及救济
任务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 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 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八)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 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效力划分
两大类:效力确定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效力不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
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 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 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
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英美法系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原则上没有订 立合同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
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 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 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 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中国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的缔约能力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的主体,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 行活动。在资本主义国家,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完全一致, 而权利能力源于法律规定或由公司章程确定。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
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
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
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 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 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1123条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订立契约 能力人为主要有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
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
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
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 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 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 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明示合同与暗示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 立方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 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 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中国法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德国民法典》第110条 【“零用钱条款”】 如果未成年人以金钱履行合同中的给付,而其金钱系
法定代理人为此目的或者为未成年的自由处分而给与,或 者系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未成年人未经法 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
法国法
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仅 以缔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 调整规则为标准。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 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 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 典型合同。
项目三 国际商事合同法
重点: 合同含义特征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 违约及救济
任务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 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 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