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7.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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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
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 即告成立。
07.12.2020
可编辑pptຫໍສະໝຸດ 3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 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 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 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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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 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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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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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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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国际商法合同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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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024年《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课件内容1.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包括但不限于课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
1.2 甲方保证课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3 甲方应确保课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
二、课件交付2.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课件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传输等方式交付给乙方。
2.2 乙方收到课件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课件内容有异议,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具体理由。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进行修改,直至乙方满意。
三、课件使用3.1 乙方购买课件后,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3.2 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进行修改、复制、传播等行为,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四、知识产权4.1 甲方保证课件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因此导致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2 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引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应依法取得相应授权,否则视为违约。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课件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日内终止。
六、违约责任6.1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6.2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三国际商事合同法
11、一个 好的教 师,是 一个懂 得心理 学和教 育学的 人。21. 7.2814 :38:50 14:38J ul-212 8-Jul- 21
12、要记 住,你 不仅是 教课的 教师, 也是学 生的教 育者, 生活的 导师和 道德的 引路人 。14:38 :5014: 38:501 4:38We dnesda y, Jul y 28, 2021
17、儿童 是中心 ,教育 的措施 便围绕 他们而 组织起 来。下 午2时38 分50秒 下午2 时38分1 4:38:5 021.7. 28
2、Our destiny offers not only the cup of despair, but the chalice of opportunity. (Richard Nixon, American President )命运给予我们的不是失望之酒,而是机会之杯。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
第1123条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订立契约 能力人为主要有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
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
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二、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上把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与承诺。 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必须由双方当事人 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以从 当事人的行动推定他们的意思。
(一)要约(offer)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课件五之国际商事合同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均属于违约行为, 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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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 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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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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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方式的限制
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时必须遵守法律规 定的限制条件,如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 等。
任意性选择的限制
当事人不得通过选择准据法的方式规避 本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为了规避法律 中的强制性规则。
法律规避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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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 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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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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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WORK REPORT FOR FOREIGN
违约的认定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 时交付货物或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违反约定 无法履行 违反默示义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 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方违反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应当履行的默示义务,如保密义务、通 知义务等。
违约的救济方式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 服务等。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惩罚违约行为和 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解除合同
国际商事 合同法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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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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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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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国际商事合同法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 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四、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一)大陆法: 1、未成年人: 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达此 年龄者,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7周 岁以下。 德国则规定合同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始发生效力。 “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
2、禁治产人: 如患精神病、嗜酒如命或浪费成性的人 作出的任何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2、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或主张。包括 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陈述,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 1942年斯文顿诉维廷什维尔储蓄银行案件 (Swinton v. Whitinsville Sav. Bank, Supreme Swinton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42) 1969审理卡纳沃斯诉安妮诺(Kannavos v. Annino ,Supreme Judicial of Court, Massachusetts, 1969)
2、相关问题 、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案例: 4月6日刊登“本星期六早上9点整,5件原价 值约100美金的皮外套,将以1美金出售,先 来者可享受此优待,”。同月13日刊登: “本周六上午9时整,原价值美金89.5元2件 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139.5全新黑色兔皮 围巾,均将以1美金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优 待。”原告于特定日光顾被告商店,被告知 广告按店规,仅针对女性顾客,第二次因原 告知晓店规,所以拒绝出售给原告。
国际商事教案合同法
国际商事教案合同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易频繁发生。
而合同作为商事交易的基础,起到了确保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作用。
国际商事教案涉及合同法的教学内容,为学生提供了了解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应用的机会。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教案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商事教案的概述国际商事教案是指以国际商务、国际经济等为背景的教育案例,其中合同法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讲授。
教案通过案例分析、合同文本解读等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国际商事交易的主要法律原则和方式。
通过国际商事教案的学习,学生可以熟悉国际商事交易中常用的合同类型,掌握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效力原则,了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机制,培养跨文化和跨国交易的能力等。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与国内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涉及跨国交易,各方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法律体系,因此需要考虑国际法律规定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往往涉及大额交易和高风险,合同条款的准确和完整性十分重要。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等因素。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国内合同相似,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要素。
不同的是,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的选择和指定、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以及合同的翻译和语言要求等因素需要更加重视。
同时,由于国际商事交易涉及跨国行为,合同的成立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因此,了解不同国家合同法的差异以及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对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原则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效力原则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守诺原则和诚信原则等。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自愿原则强调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的重要性,平等原则强调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守诺原则强调合同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原则强调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原则1.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面,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商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有凌驾于对方的“权力”。
2.诚信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商事合同法也不例外,商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关系领域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交易做到公平合理。
3.履约守法原则。
依法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应该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另外,在发生合同关系时,要遵守“强行法”,不得通过合同设定、限制甚至豁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带有国际性,同时又毕竟是某个国际或者地区的商人所订立,所以,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国际法规范,另一类是国内法规范。
1.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律规范这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制定或者普遍认可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规范。
可是目前还不存在一部广泛适用的综合性国际条约或公约,而是在部分专门性合同领域,如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领域,出现了一些公约,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另外,一些民间组织也积极主持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惯例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广泛的影响。
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适用于所有类别的商事合同;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国内法律规范除了国际法规范之外,调整国际商事合同的还有国内法规范,但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不同国家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法典中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3卷、德国《民法典》第2篇等,也有单行法规定的,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有一些相关单行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再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对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定较多参考国际通行规定,但最近转而制定统一合同法来规范国内合同,同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比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的法规和判例。
它是跨越国界的经济交流中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适用范围广:国际商事合同法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不受国别和地域的限制。
同时,该法律也涉及到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和衔接。
2.建立在国际商事惯例基础上:国际商事合同法在制定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商贸实践,旨在便于实际可行和各国商人理解和接受。
因此,它具有普遍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3.主张契约原则: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契约自由和合同精神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核心价值。
该法规强调双方自主协商、均衡互利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1.合同的有效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有差异,则按照契约双方约定的法律适用。
2.合同的履行: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应当自主协商并按照约定有效履行合同。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法要求契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如果没有规定,也要采用一种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补充规则1.国际信用保险规则国际信用保险是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它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为跨国贸易提供保障,使贸易各方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心。
2.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专业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规则强调公正、公正和效率,受到跨国商事合同当事人青睐。
五、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应用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合同法制度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完善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在大力促进跨国贸易发展的同时,保证商业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国际商法中文版:3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
• 概念
– 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商人为设立、变更、 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 组成要素
– 当事人 – 缔约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 一定的缔约形式与必要程序
• 实务流程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
• 1.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四、缔约过失责任
•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 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且生效 而遭受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要件:
• (1)过错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 (2)过错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法定义务; • (3)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 律拘束力
– 要件:
• :(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5)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一、合同有效性概述
•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 3.无效合同的后果
–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 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 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 协商变更: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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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
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 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 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 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明示合同与暗示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
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 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 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 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
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2.英美法系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原则上没有订 立合同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
项目三 国际商事合同法
重点: 合同含义特征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 违约及救济
任务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 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 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 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中国法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德国民法典》第110条 【“零用钱条款”】 如果未成年人以金钱履行合同中的给付,而其金钱系
法定代理人为此目的或者为未成年的自由处分而给与,或 者系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未成年人未经法 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
法国法
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仅 以缔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 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 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 立方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 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中国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的缔约能力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的主体,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 行活动。在资本主义国家,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完全一致, 而权利能力源于法律规定或由公司章程确定。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 调整规则为标准。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 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 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 典型合同。
第1123条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无订立契约 能力人为主要有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
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
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明示:语言 文字 暗示:其他行为
(八)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 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效力划分
两大类:效力确定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效力不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
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
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
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
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 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 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