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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城镇供热行业的管理,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供热节能降耗,提高供热效率,加强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一、供热服务的责任主体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是城镇供热服务的主要来源,其责任主要包括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供热服务的提供,供热费的收取等。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供热设备的选择和建设,并定期进行设备、管网等的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居民作为供热服务的接受者,也有一定的责任。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并妥善使用供热设备,节约能源,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供热设备损坏或者事故发生。
二、供热费的收费与计费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供热费的收费和计费。
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面积进行计算,并向居民提供清晰明细的收费明细。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隐瞒和虚报行为。
同时,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还规定,供热费的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居民,可以选择多种收费方式,如年度缴费、季度缴费和月度缴费等。
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供热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居民对费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供热设施的安全和维护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设施的安全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同时,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台账和档案,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便于日后的追溯和管理。
四、供热设施的节能与环保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鼓励供热单位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设施的能效。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和技术,降低供热过程中的能耗和排放。
同时,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还要求供热单位加强供热设施的热力计量和能耗统计,控制和减少非正常能耗。
五、供热服务的监管和投诉处理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供热设施运行中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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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wang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管理第四章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热价管理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和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各类供热企业,依靠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地热、燃气、空气源、水源、电力等各类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经营性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县(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规划、财政、价格、质监、环保、气象、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城镇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建立完善的协调和保障机制;企业经营、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供热企业是城镇供热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安全运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投资多元化、服务标准化和社会化,履行城镇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实现供热资源多元化、灵活性。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参与供热经营。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供热主管部门在各自供热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的类型、区域、方式、规模、实现措施、可行性评估等作出安排。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是指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将热水或蒸汽送至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一种热力供应方式。
为保证城镇供热的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一、城镇供热体系简介城镇供热体系由供热生产、供热输配、供热销售和用户供热四个部分组成。
1. 供热生产主要有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核电站、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方式进行供暖。
2. 供热输配将供热生产的热能送到各个区域,主要通过热力管道。
3. 供热销售对经过供热系统输送的热能进行计量,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用户出售。
4. 用户供热主要是使用热力管道向各个用户供热。
二、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管理办法主要是指与城镇供热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根据《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以下城镇供热管理办法:1. 热力企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热力企业的创建、退出、经营范围、备案、资质认证等事项。
2. 热力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政府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管理和调整。
3. 热力计量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计量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热力计量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4. 热力管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管道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要求,以及热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
三、城镇供热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的城镇供热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1. 热力价格过高由于热力企业的垄断和政府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管制,热力价格偏高,用户的热力费用过高。
2. 热力管道老化城镇供热系统建设时间较早,部分管道已经老化,存在漏水和安全隐患。
3. 热力减排压力大城镇供热使用化石能源燃料,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环境压力大。
四、城镇供热系统优化及发展方向为解决城镇供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降低热力价格加强对热力企业的监管,减少热力价格的垄断程度,增加竞争,降低热力价格。
2. 更新热力管道设备加大热力管道的修缮的力度,更新热力管道设备,保证供热和供水的安全和稳定。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推荐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和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第八条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塔城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信息来源:塔城市人民政府网更新时间:2011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事业,保障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内的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均要遵守,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塔城市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城市供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供热经营者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供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五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按照供热专项规划敷设城市供热公共管网的,供热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河南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鼓励和扶持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采用节能、环保、安全、高效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供热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供热规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设施配套建设】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预留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八条【建设资质】城市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供热管理的监管,保障居民的热力供应,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所有供热单位的热力供应管理。
第三条供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供热设施检测和维修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供热设施检测和维修制度,定期检测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维修设施中浮现的问题,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和长期稳定的运行。
第五条供热设施的检测应按照运行设备的不同种类,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和周期,检测内容应包括供热设施的外观、结构、管道、阀门、电器设备等各方面,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六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应当采取先期预防、及时修补的原则,对设施维修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对大面积的、严重影响供热的设施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市相关部门。
第三章热力供应管理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秉承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下列原则制定管理方案和执行供热服务:(一) 实行合理的计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不搞乱收费。
(二) 制定热源服务指标,保障供热质量。
(三)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消费者投诉与反馈机制。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区域内的用户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并解决热力供应中的问题,确保居民的热力供应质量和稳定性。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咨询和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各种匡助和服务,及时回应用户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章热力管道管理第十条热力管道采用维修标准和规定的材料进行安装和修筑,应保证其强度和耐用性,管道路线应纵横交织,罗列合理。
第十一条热力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其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管道中的问题,防止管道崩溃或者爆裂,确保居民的热力供应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当管道浮现渗漏或者倾斜等异常情况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封堵和修复,为居民提供稳定、安全的热力供应。
第五章热量计量管理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质量计量标准和规定,对居民供热量进行测量和计算,保证计量数据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全文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能耗低、运行安全的供热设施和供热方式。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用热、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建设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实行城市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住宅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分户控制的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预留分户计量设施的安装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由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商进行改造。
第九条供热区域内无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其所需的二级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热的管理,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镇供热企业及其业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及设备的管理制度,配备供热设施及设备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网的管理制度,做好供热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和畅通。
第六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质量监督和检测制度,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热安全。
第八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管理制度,提高用户服务水平。
第九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制度,积极推广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施及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更新供热管网,逐步提高管网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水质量监测和检测,确保供热水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供热安全检查,确保供热安全。
第十六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高用户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行清洁能源。
第十九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维护用户利益。
第二十三条城镇供热企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赋予严肃处理。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前言城镇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切实保障居民的安全用热权益,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一、主要内容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镇供热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供热企业和供热管理部门。
2. 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如下:•加强城镇供热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供热权益;•规范城镇供热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 管理措施(1) 供热设施管理•供热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验收和维修;•供热设施和供热介质的质量和安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合格验收,取得相关证明。
(2) 供热服务管理•建立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供热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加强供热服务现场监督和管理,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完善供热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保障公众的供热权益。
(3) 市场监管•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问题企业的惩罚和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加强对行业信息公开,确保市场公开、公正、公平。
4. 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供热企业和相关部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结语城镇供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业,其管理涉及公众的生产生活和安全,必须加强监管和规范。
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发展,保障公众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管理原则和发展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燃煤锅炉等高污染、高能耗的分散供热。
鼓励推广应用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鼓励多元化法人主体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垃圾等发展供热。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安监、质监、规划、公安、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市、县(区)城市供热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展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事业,加强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的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各自备电站)、地热和分散锅炉等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一级管网,是指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自热源出口的供热主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二级管网,是指一级管网开口至热力站的供热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三级管网,是指热力站至热用户的供热管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是指换热站或分配站。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划和管理,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为原则,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
第五条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落实供热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供热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安全。
第六条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呼伦贝尔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委托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具体工作。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XX市城市供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XX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安康开展,根据建立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立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开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那么。
第三条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立和供热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XX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展,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供热规划、建立管理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展,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立总体规划。
编制城区供热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那么。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未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工程不予实施。
城市热源建立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以下集中供热工程:(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二)供热能力到达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站。
第六条城区供热建立资金通过国家投资、供热单位自筹、吸纳民间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工程必须配套建立供热设施,并按环保部门批准的就近供热点进展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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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供给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市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
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第八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