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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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1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重点难点归纳】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
清
末
法律
制
度的变
化
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基于满足列强需要,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维护专制统治的考虑,清朝政府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提出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外通行”为基本目标,并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作为修订法律的基本方法。但在实际上,修订法律的重心仍然落在维护“三纲五常”等伦常观念及相应的伦理秩序上。
3.清末变法的经过
(1)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提出“考酌中西政治”,
实施新政。4月21日,清政府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诉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
(2)随后,清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社会、教育以及法律改革措施:
①筹饷练兵,停止武科科举考试,建立新军。
②振兴商务,奖励实业,颁布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
③废科举,育才兴学,办学堂,派留学。
④改革官制、整顿吏治。
(3)为了了解西方宪政的基本情况,进行预备宪政,清政府实施了如下改革:
①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
②进行官制改革,“更定官制”以为立宪的基础。
③l907年,清廷谕令设立资政院,作为正式议院的基础,令各省筹设咨议局并预筹设立州县理事会。
④l908年,慈禧颁布规定国家政治体制的《钦定宪法大纲》,实行九年立宪期限,规定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4)在进行宪政改革的同时,清政府也在积极进行修改法律的准备。
①l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②l907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
③l910年,清廷颁布实施了变法时期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④清政府在修订法律馆的主持下,还先后草拟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草案》等近代法律草案。
1911年,由于武昌起义的爆发,清政府统治被推翻,预备立宪和变法修律并没有取得
直接效果,但是,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导致了传统法的转型。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清末的“预备立宪”
(1)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预备立宪”是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
①l905年,清朝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
②慈禧太后于1906年9月1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即立宪的根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给予“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庶政”。
③清政府于l906年开始推行“官制改革”,并着手草拟《资政院院章》和《咨议局章程》及起草《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陆续公布上述三项宪法性文件。
④1909年在各省设立“谘议局”,l910年在中央设立“资政院”。l911年10月,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清政府又匆匆抛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但这些丝毫未能改变清王朝崩溃的命运。随着清王朝的覆灭,“预备立宪”的政治改良也自然收场。
(2)《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在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产生了两个重要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运动与《十九信条》。
①《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