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条件,销售企业必须具备销售场所和设施,并遵守相关规定。
3.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火设施必须完备,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或住宅区储存烟花爆竹。
4.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禁止超速行驶和违法超载。
5. 烟花爆竹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在公共场所、市区、集会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非指定地点使用烟花爆竹。
6. 烟花爆竹的放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高层建筑、桥梁、人群密集区等危险地点放爆烟花爆竹。
7. 烟花爆竹的使用和放爆必须由持有烟花爆竹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使用和放爆烟花爆竹。
8. 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处罚措施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在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和庆祝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减少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违规生产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销售。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销售商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告知购买者烟花爆竹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烟花爆竹的储存。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保持通风干燥,严禁混储易燃易爆危险品。
储存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储存。
四、烟花爆竹的运输。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和安全标识,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确保运输车辆和烟花爆竹的安全。
五、烟花爆竹的燃放。
烟花爆竹的燃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燃放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燃放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和风险较大的地方进行燃放。
燃放者要严格按照燃放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燃放,确保燃放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烟花爆竹使用的安全管理,化解因火源危险而带来的灾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烟花爆竹:指由烟花爆炸物质组成,以爆炸产生色彩美观、声响极为强烈的具有军用效应或类似军用效应的物品,包括支架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类烟花爆竹,小型烟花爆竹,大型烟花爆竹,气罐类烟花爆竹,实心膏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混合类烟花爆竹,以及把烟花爆竹放置在有可能掉落的载体上,作为放烟花爆竹的器具。
三、禁止行为1、未经安全部门出具许可证,禁止向危险场所使用烟花爆竹。
2、禁止向普通住宅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投放烟花爆竹,除非有明确的活动计划,拥有应急预案,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保障,再由当地政府部门核准。
3、禁止个人将涉及到的烟花爆竹器具放在住宅、居住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投放或储存,除非他有专业技术资质。
四、安全技术措施1、安全检查要求在使用烟花爆竹之前,必须进行水平和垂直安全检查,判断是否存在火源风险,此外还需要检查使用环境里是否有可燃、可爆物品,以确保安全使用。
2、技术保障烟花爆竹操作中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能够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技术要点,具有应急处置的能力,并能够及时实施火源熄灭和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活动的操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最长的操作时间不能超过连续的二小时,在连续操作一小时之后,必须休息半小时,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4、安全器材使用烟花爆竹活动时,必须使用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设备等安全器材。
五、国家限制管理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每类产品在使用前,都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政府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2、政府组织烟花爆竹使用活动,必须遵循或者落实安全技术要求,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实行对烟花爆竹登记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以及烟花爆竹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遵守本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用火用电安全,预防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获取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委派专责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人员,在每批次生产前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获取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杜绝非法销售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防火防爆措施到位,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条件,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装载,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使用和处理管理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违法使用和超范围使用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禁止在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经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对购买者的安全宣传,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玩具烟花作为购买者的替代品。
第七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或近距离燃放,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八条:禁止烟花爆竹在居民区、学校、医院、仓库、物流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违规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放置在路面上,避免给行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禁在各类活动中燃放大型烟花爆竹,舞狮舞龙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无烟无火的烟花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保持场地整洁,设立明确的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私自拆解和修改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改变或者替换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对于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2、了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了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3、了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了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4、熟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熟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 、 律责任。 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NO:36 – 生产企业 违法行为及责任NO:37 – 批发、零售者违法行为及责任 NO:38 –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责任 NO:40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违法行为及责 任 NO: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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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输安全
– 托运人申请 办理——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部门提出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NO:23 、 24 – 收货人职责NO:26——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 销 – 禁止 规定NO:27
第五章 燃放安全
– 禁止规定NO:30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规定 NO:32~3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生产安全 经营安全 运输安全 燃放安全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第 第一章 总则 第1~7条 ) 条
– 目的 – 适用范围 – 管理制度 – 管理分工 – 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8~15条 ) 第 条
– 生产企业条件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 – 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原料规定 – 产品规定
经营安全(第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16~21条 ) 条 – 经营分类——批发和零售 – 批发企业条件 – 批发许可证申办 – 批发企业采购、销售规定 – 零售经营者条件 – 零售许可证 申办 – 零售者采购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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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什么条 件?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
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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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依法申请取得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 动,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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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
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
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
证明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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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 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 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 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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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烟仡爆竹的安全,产 懵管 】 『仇 J
第 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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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公安部 门负责烟花爆 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 烟花爆 竹的质景监督和进出 口检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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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条
生产 烟花爆 竹的企业 , 应当对黑火药、 烟火药、 引火
线 的保 采取必要的安全披术措 施, 立购廷、 用、 建 领 销售 登记制 度, l黑火药、 火药 、 I ‘ 烟 引火线丢 失。 黑火 药、 烟火药 、 引火线丢失的。 4 k 立… 。 j 地安 伞,产监仔管理部 f和公安部门报告 。 I i J 第三章 经营安垒
(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九
( 七)法律、浊觇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 十八 条 烟化 爆竹零售经营 者,应 当具备 下列条仆 :
(‘ 一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 教 育。 { ( 二)史行 々 店或 者专 销售 ,设 争人负 责安 全管理 , (三 经营场所配 备必 要的消 防器材 , 占 二) 张崛 明显的安个警示标志
的成 急救援器材 ,设 备;
( ) 四 厂房和仓库的设 计、 结构和材料以备 、设施符 合国家有 关标准和 规范 。 (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 五 ( )产品品种、规格 、质量符 合 家标准 - 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在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应当注重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减排,推广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储存活动。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保持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储存安全。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运输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四章运输安全第五章燃放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1/ 2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全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全文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是我公司主营业务,也是一直来的传统专营业务,由于具有易燃性易爆特性,其经营成果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场地设施、生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并对销售单位的资质、销售渠道、销售许可证等进行规范。
2.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场地、仓库等消防安全进行规定,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
3. 烟花爆竹运输和储存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运输路线的选择、装卸和储存的注意事项等,以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了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
5.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施。
总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本事项不收费。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的相应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对。
三、审核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
本事项不收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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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经由本市港口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不得在本市装箱作业。
第三章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
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
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
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将封存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
第三十二条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