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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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苏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

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乡镇一级不得成立平台公司。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三条平台公司管理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引言融资担保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

在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通常面临较高的风险,缺乏足够抵押品或信用背书,从而无法获取贷款。

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提供担保,为中小企业借款人降低风险,增加其获得贷款的机会。

为了回应融资担保活动中的风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应运而生。

这个资金池由多个成员组成,通常包括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其目的是为了提供额外的保证金,以弥补融资担保机构所面临的潜在信用风险。

资金池的运作方式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作方式如下:1.成员机构的缴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他成员机构每年向资金池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补偿资金池的担保金。

2.资金积累和管理:资金池通过定期缴纳的担保费用,逐渐积累足够的资金。

这些资金由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确保担保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风险补偿:当融资担保机构面临借款人违约或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时,可以向资金池申请风险补偿。

资金池根据成员机构的规定,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4.风险共担:根据资金池的规则,当某个融资担保机构需要风险补偿时,风险将由其他成员机构共同承担,确保资金池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资金池的优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带来了许多优势:1.降低贷款风险:融资担保机构可以通过资金池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借款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这使得贷款机构更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其发展。

2.提高融资机会:拥有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中小企业能够增加获得贷款的机会。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存在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了额外的支持,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3.促进金融创新: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出现,为金融机构和相关机构创造了更好的合作机会。

它鼓励创新机构设计更灵活并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方案,帮助他们实现可持续发展。

4.保护投资者利益:资金池的建立可以保护投资者免受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影响。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贷款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金融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集团。

3.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应对贷款风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提取与使用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贷款损失准备金中提取风险补偿资金。

2. 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贷款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3.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2)审慎稳健;(3)公开透明;(4)突出重点。

4.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弥补因贷款损失造成的资本净损失;(2)支持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和处置;(3)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4)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使用程序、审批权限和监督机制。

2.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户管理;(2)专项核算;(3)专款专用;(4)封闭运行。

3.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有效。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1.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会计处理。

2. 金融机构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风险补偿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情况。

3. 金融机构应在风险补偿资金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1.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的;(2)未建立健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3)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外金…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有关精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贷款风险资金办法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2月5日印发共印350份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89号)有关精神,特设立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

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8号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的积极性,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本办法支持的范围。

第三条江苏省各级财政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条件认定第四条申请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江苏省境内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二)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三)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四)年平均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下同)的3倍;(五)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和实力,对不同市县的担保机构实行注册资本认定条件的差别化管理。

(一)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9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6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不低于3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增资补助的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6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4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及所属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第三章支持方式和种类第七条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l,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1. 介绍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为了提高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通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有效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风险保障,从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2.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作用2.1 降低金融风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建立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

当中小企业借款出现违约风险时,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从风险补偿资金池中提取资金进行风险补偿,减轻金融机构的损失。

2.2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建立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由于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了一部分风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3.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作机制3.1 资金来源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融资担保机构自有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

政府拨款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自有资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的资金投入,其他社会资金可以是来自银行、企业或个人的捐赠。

3.2 资金运作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运作主要包括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

风险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从资金池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

风险补偿金是指当中小企业发生违约时,融资担保机构从资金池中提取资金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3.3 资金回收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回收主要通过追偿和追偿收益来实现。

当中小企业违约时,融资担保机构会采取追偿措施,尽力收回违约债务。

如果成功追回一部分债务,追偿收益将返回资金池,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4.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优势和挑战4.1 优势•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拟核发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金额的公示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拟核发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金额的公示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拟核发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金额
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拟核发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金额的公示
根据《关于组织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申报2022年度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金〔2022〕27号)有关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申报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将据此下达奖补资金。

经机构申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并联合省财政厅会审,拟定了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奖补资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2022年6月17日—21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实名以书面形式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反映。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鸿瑞大厦1号楼
邮编:210036
2022年6月17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各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1、企业法人股东(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

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住所地监管部门,是指省、市、县(市、区)属融资担保公司所对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第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管理,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七条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开展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驻本省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等工作;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监管部门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承办代收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提出拟办意见等工作。

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6-9)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5]19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推动我省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并制订了《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附件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推动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江苏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目标(一)体现激励引导。

通过建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发挥引导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我省PPP领域,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

(二)扩大投资规模。

发挥少量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基金10倍的放大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

借助金融机构多元化的投融资服务和项目管理经验,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强化风险管控,规范PPP融资支持基金的投向使用,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推动PPP模式运用。

发挥基金对PPP项目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市、县政府运用PPP模式的积极性,扩大PPP模式的推广运用范围,创新我省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管理机制,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基金的发起与设立(一)基金名称: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尤其是在信用担保方面。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目的、运作机制、效益分析、实践与探索、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发展策略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

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作机制1.资金来源: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金融机构出资、社会资本等。

这些资金将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用于补偿融资担保风险的专项资金。

2.资金使用原则:资金池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企业都能享受到资金池带来的政策红利。

同时,资金池还需注重风险分散,避免单一项目风险过大。

3.风险补偿流程:当融资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可向资金池申请补偿。

资金池在审核通过后,将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效益分析1.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权益: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2.降低金融机构风险:通过资金池的运作,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时,风险得到了有效分散和减轻。

3.促进经济发展: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四、我国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实践与探索1.政策支持与法规保障:政府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设立和运作。

同时,相关法规为资金池提供了法律保障。

2.各地实践案例解析: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这些实践案例为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了有益经验。

五、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资金池规模有限:当前,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规模相对较小,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

2.风险识别与控制难度:资金池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识别和控制难度较大,需要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江苏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财政杠杆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部门持续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江苏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江苏省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投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除外)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主承销商只参加产品奖、规模奖及增幅奖评选,不按发行金额享受承销奖励。

第二章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本办法奖励支持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以及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金融机构为省内实体经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承销奖励:(一)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

1‰乘以期限(年,下同)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08‰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5‰;(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

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

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

6‰;(三)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6‰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摘要:1.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定义和作用2.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作机制3.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优势4.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挑战与应对策略正文:一、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定义和作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旨在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降低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这种资金池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激励融资担保机构更加积极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作机制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来源:资金池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金融机构的捐赠或投资以及其他合法渠道。

2.资金使用:资金池的资金主要用于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以弥补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损失。

3.资金管理:资金池的资金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4.资金监督: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情况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三、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优势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降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通过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资金池降低了其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激励其更加积极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池的设立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3.提高融资效率:资金池的设立有助于优化融资环境,提高融资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尽管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如资金来源不稳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策略:1.完善资金池的制度设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以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资金池”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池”管理人。

管理人设立“资金池”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

省财政厅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管理费用。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要求第五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合作银行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第六条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坚守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主业,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再担保机构开展直保业务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申请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再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再担保机构评估并出具意见,纳入“资金池”的合作担保机构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
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0.13
•【字号】苏财规〔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担保物权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
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3〕8号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好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增信分险作用,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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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以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资金池”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池”管理人。

管理人设立“资金池”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

省财政厅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管理费用。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要求
第五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合作银行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第六条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坚守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主业,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再担保机构开展直保业务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申请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再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再担保机构评估并出具意见,纳入“资金池”的合作担保机构名单。

再担保机构应及时将合作担保机构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九条再担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运行的原则,根据再担保业务的代偿和业务经费支出情况,合理确定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并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代偿、补偿程序
第十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分别按照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其中再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为30%。

第十一条对于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再担保机构分担代偿责任部分的60%予以补偿。

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一个合作年度内,累计发生代偿补偿的原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超过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融资本金总额5%的,对于超过部分“资金池”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代偿。

再担保机构在收到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按约定比例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代偿。

再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应及时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代偿。

第十三条再担保机构按季度对其自身代偿的再担保业务,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代偿明细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代偿责任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按照再担保机构的申请,参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代偿情况,按规定比例对再担保机构分担的代偿责任部分给予补偿,用于弥补其代偿损失。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积极开展追偿工作。

融资担保机构追偿所得,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及时按分担比例返还银行、再担保机构。

第十六条按照“资金池”分担补偿责任的比例,再担保机构按季度将追偿所得资金返还“资金池”,并提交追偿资金明细表。

第十七条鼓励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

第十八条再担保机构应制定再担保业务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呆账核销的条件、程序等。

对“资金池”承担补偿责任的融资担保业务,符合条件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并将核销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情况、补偿申请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对象的日常贷后、保后管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贷款对象,3年内不予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
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其新的“资金池”分担风险业务开展。

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于存在不规范收费的担保机构,暂停其新的“资金池”分担风险业务开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金池”合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申报补偿资金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补偿资金,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息系统。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再担保机构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资金池”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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