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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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3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实施点状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号),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精细的土地利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点状用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点状用地的内涵和实施范围(一)内涵。

本意见所称的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以及项目用地需求,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4.涉及土地征收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5.涉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范围。

点状用地的实施范围包括:1.乡村基础设施(含交通、水利等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3.农产品加工、展销、存储等项目用地;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旅游新业态用地;5.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范围内服务于南繁育种的生产设施用地;6.旅游公路驿站、交通场站用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点状项目用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琼府〔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

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将规划土地要素作为招商引资先决条件之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管控范围。

确需占用的,应当充分论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6〕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按程序办理。

二、改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机制(四)全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

优先保障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商品住宅项目除外)、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用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含规划控制范围)及邻接海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开放创新、区域协调、绿色低碳等原则,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体系,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作用。

第四条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五条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

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

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8月9日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三类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土地用途分类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琼自然资修〔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委《关于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决定》(琼发〔2019〕21号),为更好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构建用途管制有力、生态功能稳定、生态产品优质的国土安全格局,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多干预。

坚持陆海统筹,聚焦重点难点。

突出问题导向,关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重点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推进形成陆海统筹、联动治理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强化系统修复。

关注生态风险应对和生态质量提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等措施,协同推进山上山下、地上地下、岸上岸下、上游下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增强保护和修复效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政策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政策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解读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安排和组织实施四大部分。

根据方案内容,精选出十大关键点、60条优惠政策。

10大关键点:一是自由:“自由”一词在整个文件当中出现了155次。

其核心是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明确分工和机制措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

二是开放:“开放”一词在文件中出现了44次。

文件指出,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是推进高水平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根本要求。

要深入推进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加快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

三是零关税: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

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

文件还做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安排。

四是所得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外,消费税和增值税也有提及。

五是离岛免税额度: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六是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24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24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地和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产权交易平台,引导林地和林木流转双方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林地和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二)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规划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做优项目前期工作,提升用地审批效率,推进有效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1.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现行已经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除5个省级审批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和其他省级部门要求外,其他规划成果数据由市县审核入库。

对已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但未纳入市县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准入要求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将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并附图承诺进行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

对未批复详细规划成果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村庄规划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承诺报批的土地用途与最终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一致进行用地报批,在土地供应前,应依法完成详细规划审批。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规划依据,相关已纳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项目,按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用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准入范围,并出具审核意见。

在农转用征收审批阶段,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由用地单位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6 月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6 月

三亚市2024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6月目 录一、工作原则及依据 (1)(一)工作依据 (1)(二)工作原则 (1)(三)数据来源 (1)二、优化情形 (2)三、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2)(一)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总体情况 (3)(二)城镇开发边界调入地块基本情况 (3)(三)城镇开发边界调出地块基本情况 (14)四、局部优化方案合理性分析 (16)(一)拓展倍数符合性分析 (16)(二)划定规则符合性分析 (16)(三)优化方案影响分析 (17)一、工作原则及依据(一)工作依据1、《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2、《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琼自然资函〔2024〕432号);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5、《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6、《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二)工作原则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做好开发与保护;2、坚持局部优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3、严格落实省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三)数据来源1.三亚市“三区三线”成果(部下发版)2.2024年三亚市核实处置后部备案永久基本农田数据3.三亚市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4.三亚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5.三亚市域范围内自然资源部备案批准建设用地数据二、优化情形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求,在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含省预备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或已报自然资源部备案通过的历史围填海处理方案范围内的用海,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6)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项目范围界线与城镇开发边界100平方米以内的误差,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无需开展局部优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琼府〔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和矿产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关于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整〔2020〕94号)要求,省厅已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建设,按照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总体思路,决定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交易的范围和时间自2021年4月10日起,省厅及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矿业权(不含以“两权合一”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厅实施出让的油气等矿业权),以及各市县、省级储备土地中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在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初期,上述交易项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即交易项目登记、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等交易环节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环节在线下交易现场进行。

二、“线上+线下”网上交易流程(一)办理交易项目登记。

1.矿业权办理交易登记的,由省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人员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录入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使用条件等信息,并将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交易文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发送至委托矿业权出让的省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审核后发送到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登记。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把时间抢回来、损失补回来、影响的工期夺回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超常规推动投资1.全面分解压实投资任务。

分月度、分地区、按具体项目全面分解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压缩项目审批时间、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推动项目加快开工、满负荷建设、超计划投资和尽量提前完工。

2.分片区推进项目建设。

分市县、分部门建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一本账”。

通过召开座谈会、片区会和督导调研等方式逐一过堂对账,现场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全面加快推进。

3.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加强公共卫生、市政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

尽早明确各行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积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抓紧谋划生成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

4.抢抓“新基建”投资机遇。

以实施“智慧海南”重大示范工程为契机,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5G基站、国际海底光缆、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智慧口岸、城际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10个领域,抓紧谋划生成一批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资金支持,推动开工建设。

5.积极扩大社会投资。

优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

引导民间资本聚焦三大主导产业扩大投资。

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建设条件,支持社会投资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0•【字号】三府〔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2024年3月28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30日三亚市202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编制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一)编制目的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三亚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

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拓宽用地来源渠道,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力促进乡村振兴,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编制意义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用地发展政策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重要保障。

通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确保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稳定土地市场预期,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协调和统筹城乡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政府科学把握和灵活调控区域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有效措施。

通过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有力引导社会投资项目按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计划有序落地、建设发展。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建设诚信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力举措。

制定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将有效避免土地资源供应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做法,确保土地资源配置取得最大效益,有利于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

(三)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等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规定;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6.《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号);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2022〕25号);9.《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10.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琼自然资用〔2023〕12号);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3〕141号);12.《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3〕7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

第一章园区设立第一条市县级园区设立条件坚持集约集聚,严把园区设立关口。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利于招商引资;(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四)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用地规模合理;(五)产业定位明确,并符合全省产业布局的要求;(六)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标符合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园区上年度税收收入达5亿元或亩均税收达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60%);(七)经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第二条省级园区设立和认定条件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级园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一)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对地方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显著;(二)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三)单位产出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相关的节能降碳要求,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我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基础上,同步推进绿化、亮化建设,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五)已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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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39条
规划政策类
01
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02
规划留白。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03
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04
建立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传导机制。

在严格遵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强制性管控线的前提下,涉及对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改变过去需要自上而下调整规划的管理模式,无需先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相关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直接相应更新总体规划成果。

05
科学划分规划管理事权。

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实施。

将村庄开发边界调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06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

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07
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

用地政策类
08
探索“只征不转”或“不转不征”土地利用制度。

对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乡村旅游观光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宽度不超过2米的栈道、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等六类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09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10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
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挂结合(先招标后挂牌或拍卖)等方式供地。

11
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

将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期满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12
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

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13
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

14
适当拓宽临时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含非商品混凝土搅拌设施)、地质勘查以及建筑用砂石土开采、堆放、初加工等可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15
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总部经济项目以及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申请使用商服用地的,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

16
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17
完善地下空间使用价格。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

18
鼓励设施农用地复合利用。

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将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用地,以及非耕农用地(林地等),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19
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集体性质的留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20
允许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占用农用地的产业项目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21
允许在城镇、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的区域和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布局、点状报批、点状供应。

点状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
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

22
点状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可在村庄规划中规划布局点状用地项目或者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点状用地项目建设。

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23
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东方临港产业园和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等8个产业园区试行以“极简审批+对赌协议”为核心的标准地制度,以区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审批,构建“3+X”产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实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极简审批和行政审批改革措施,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24
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

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项目和准入条件的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相关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对技术门槛高的海洋产业(含油气开发)、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的,可探索应用双信封评标法,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类
25
将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事项,交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报批、统一出具批文。

26
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设施农用地和“只征不转”“不征不转”规定的项目用地,以及其他不作为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但需砍伐地上林木的,需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

项目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含林地),统一由市县自然和规划主管部
门审批。

27
因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将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建立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征(占)用林地合并审查机制,不再单独办理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批手续。

28
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9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用海政策类
30
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申请并依法批准的方式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

31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32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

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33
沿海农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

34
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
殖用海,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超常规政策
35
对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不占用生态红线、已办理用地预审、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先行使用土地,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用地手续。

36
在国家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的过渡期,位于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包括产业园区及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37
依法下放用地审批权限。

按照法定程序,将省级审批权限内涉及“五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项目总体规划调整、林地征(占)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38
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除商品住宅用地外,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39
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满足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及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空间置换、容积率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调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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