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结果(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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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危害结果概念的争议很⼤。

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为给客体造成的损害;有的认为,危害结果就是犯罪⾏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指犯罪⾏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事实。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为⼈的危害⾏为所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

⼴义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为之间不存在独⽴的另⼀现象作为中介。

⽐如,⾏为⼈向被害⼈开枪致其死亡,被害⼈的死亡就是⾏为⼈的枪击⾏为的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为之间存在独⽴的另⼀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如,⾏为⼈诈骗了被害⼈⼤量钱财以后,被害⼈因悔恨⽽⾃杀,被害⼈的死亡就是⾏为⼈诈骗⾏为的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2)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规定的,成⽴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罪的被害⼈死亡的结果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

⾮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如,故意杀⼈未遂,致被害⼈重伤,重伤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影响故意杀⼈未遂量刑的轻重。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如,在上例中⾏为⼈盗窃了财物,造成了被害⼈⾃杀,认定其成⽴盗窃罪的既遂,只能以财物的损失为根据,⽽被害⼈的⾃杀只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即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

危害结果则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关系紧密,二者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实质。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以杀人罪为例,其犯罪客体即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而财产权益则是指个人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包括自然资源、土地、房屋、金钱等。

社会管理秩序则是社会所需的一种规范,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各不相同。

以盗窃罪为例,其危害结果为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

而杀人罪的危害结果则是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家庭和社会都承受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紧密相关的,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应对的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以此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定性和量刑。

对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差异也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而危害结果则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明确规定和认定,可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刚开始学习刑法的朋友,一定都被4个概念折磨过。

哪4个概念呢?分别是: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

很多人傻傻分不清,甚至做了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朋友,都可能会混淆这些概念。

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这4个基础的刑法概念。

弄清楚它们以后,一定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罪名、适用法律。

空谈理论,太枯燥了。

所以,我一般喜欢通过举例子来说明问题。

下面,就以一个罪名为例进行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过程《刑法》整体是比较稳定的,但个别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发展会有一些修改变化。

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就变化过几次。

•1979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某法律学者的评价看到上面的法律变化,有的法律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评价: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或者实害犯,变成了危险犯,最后又变成了行为犯,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体现出国家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逐步加强。

我觉得,这位学者的评价,是存在逻辑问题的。

他没有搞清楚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这4对概念。

所以,他胡乱使用它们,任意把它们放在一起比较。

这是大错特错的。

三、帮助大家正本清源、正确理解4对法律概念这4对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为两组,就像是两对恩爱的夫妻,不能交叉比较,更不能胡乱拆分、组合。

1、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

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压根儿不构成犯罪。

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

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

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

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讨论定罪量刑作者:魏煜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影响着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决定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在具体的实践中是怎样发挥着作用的,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讨论它们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探讨它们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犯罪动机危害结果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1-02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是决定判决的重要的因素。

在量刑中,犯罪动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犯罪动机并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换而言之,是不是构成犯罪犯一般不把犯罪动机作为其评判的标准,它只是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

而危害结果作为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在犯罪构成中是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千篇一律的,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具有各自的特点的,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不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构成的情节要素,机械地优先考虑某一种情节作为案件的切入点,进行绝对的评判。

一般来讲,要将犯罪的危害结果和行为动机进行辩证整合,综合起来考虑。

辩证的看待主客观两个重要因素,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都不能客观、科学的对案件进行裁量,不能得到客观评判和得到让心信服的结果。

一、犯罪动机特征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心理上说,动机支配人的各种行为,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基础,由于需要才会产生各种动机,没有无需要的动机。

当然这个需要要有指向性,只有指向所需目标并有可能达成目标时,动机才能形成,推动人的行为。

内在的条件是形成动机的一个方面,包括需要、欲望等方面的内容,另一个方面就是外在的条件,诱因、刺激是其重要的因素。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动机的定义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作者:江申生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的客观显示,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有着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危害结果对现实刑案中区分有罪与无罪、即遂与未遂以及罪重与罪轻有重要指导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观因素对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危害结果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等特点的差异。

这会对司法实际中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诸如一些实例中存在量刑过重、过严,以至于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等。

深入研究危害结果,对犯罪的分类、犯罪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危害结果;定罪量刑;量刑情节;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15-03作者简介:江申生(1963-),男,汉族,法学硕士,二级律师,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我国法律学术界内不少学者不乏对危害结果的研究,认为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法律实务界内而言,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实务判例中危害结果因与主观认识等因素相联系,且某些时候难以准确判定,从而导致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难免会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若不解决此类对危害结果认知不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就难以做出恰当的判决,导致现实案例中量刑过重或过轻,以及冤假错案的产生等等。

一、危害结果的概述(一)危害结果的概念界定我国通常研究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所发生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危害结果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即危害结果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第二,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第三,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

(二)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在我国刑法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危害结果反映了对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体现了侵害社会现实,而造成刑事处罚与社会危害性相对应,危害结果的是否发生?是重还是轻?对量刑就会产生不同影响。

关于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法中危害结果概念的几点思考

教改教法摘要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按照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有实际损害说、客体损害说、危害或可能危害说和最后状态说等几种观点。

正确认定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需要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紧扣司法实际,严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升准确认定危害结果的能力和水平,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精确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关键词危害结果概念和分类表现形式制度体系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 of Hazardous Results in Criminal Law//Shen WeiAbstract Hazardous results in the criminal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invaders and dangerous offenders according to their different forms of expression.I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ory,there are several viewpoints such as actual damage theory,object damage theory,hazard or possible hazard theory and final state theory. Correctly determining the harm caused by criminal acts requires investigation,prosecution,and trial personnel to closely follow the judicial reality,strictly apply legal thinking and methods,improve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accurately identifying hazardous results, correctly identify the facts of crime,and accurately combat crimes,so as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victims.Key words hazardous results;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forms of expression;institutional system刑事法律作为对当事人违法犯罪最为严厉的制裁,在正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更是在犯罪事实认定、有无罪责、罪刑轻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概念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的重要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图文】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图文】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第114条[危险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实害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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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害结果对于刑法的意义 1、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不存在未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犯罪结果是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1)全部过失犯罪(2)间接故意犯罪(3)部分故意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有结果行为才具有构成犯罪,无结果不构成犯罪: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2、区分既未遂、既未遂(存在未遂状态的犯罪,结果是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既未遂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有结果才是既遂,无结果是未遂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3、结果加重犯、 4、结果是罪名转化的条件之一:转化犯转化犯 5、加重量刑: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2008/2/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

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是什么情况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中,有一类是行为犯:即要求犯罪嫌疑人有这个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不要求产生危害结果如生产假药,只要进行了生产,即便这批假药没有被销售,尚未构成任何后果,但实际上已经是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不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亲,你是不是用的高铭暄或者是赵秉志的刑法教材啊?你的理解完全没有错误,按照你所引用的教材的观点,刑法分则是以既遂犯罪为模板进行制定的,故意杀人罪即是指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所有的未完成形态都是参考刑法分则的相关条件进行定罪量刑的。

但正如你所认识的一样,将刑法分则的条文理解为既遂犯罪式是有问题的,至少不能够完全解释构成要件到底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还是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不是你理解有问题,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你可以参考张明海的《刑法学》第四版教材犯罪方面的故意,不是任何犯罪所必备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犯罪方面的故意,与故意犯罪的“故意”是两回事,犯罪故意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胆括了故意和过失不是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即使是过失犯罪,也存在主观“故意”,是可以预见的。

犯罪方面的故意,不是任何犯罪所必备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还有过失犯罪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虽然咱们以前学的都是四要件说,但是个人认为三要件更为合理。

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一个法理的问题,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就按白糖杀人那案例来说,以前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其实就是从主观上认为这个人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评价这个人是刑法上的“坏人”。

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话会使刑法变得格外的严厉,不人道,不能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在三要件里,主观的内容都是从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等方面来判断的,至于行为人是怎么想的或者是这么供认的,都不是最主要的。

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办案机关为了查清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惜使用刑讯逼供!听了很多班的老师讲三要件的时候都说,在考试的时候在这个方面不会直接考,更不会考得很难,放心吧,其实这两种学说有很多相似之处,没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主要特征法益侵犯是犯罪的本质,危害结果是犯罪本质的表现。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一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

(二)危害结果分类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2.物质性危害结果VS非物质性危害结果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三)实害犯与危险犯1.犯罪成立条件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考分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结果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又如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劣药罪)。

常考的实害结果有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例如,立法者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该罪便是具体危险犯。

又如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危害结果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危害结果

重点知识点危害结果★★★(考察5次)(三级考点)1.分类(1)行为犯与结果犯(三级考点)一般认为,如果构成要件中包括了结果要素,那就是结果犯,如果构成要件中只规定了行为内容,那就是行为犯。

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伪证罪是行为犯。

常见的结果犯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常见的行为犯主要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等。

(2)实害犯与危险犯将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实害犯。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属于危险犯。

(3)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作为结果的危险状态。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属于作为行为的危险属性。

【注意】(广义上的)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它们都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广义上的)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就是行为犯,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

2.总结:结果加重犯(二级考点)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的。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

(7)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8)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9)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

4.结果加重犯V S想象竞合犯二者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A罪与B罪)。

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结果加重犯案例分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结果加重犯案例分析

【壹】典型判例——刘某某、柯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事实一:2014年6月,被告叶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为发展下线多次联系其同学即被害人万某。

事实二:同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叶某以到安溪县一起做茶叶生意为由将万某骗至安溪县,并根据该组织领导的安排,与被告蒋某假装成情侣将万某带至设在安溪县凤城镇龙飞路85号402室的传销窝点,由同伙对万某进行非法拘禁。

事实三:为迫使万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刘某某、柯某某、魏某某、施某某等人采用看管及威胁、按住手脚殴打、用毛巾捂嘴鼻虐待等方式,将万某限制在该窝点内。

被告人王某受指派担任万的代师傅,负责做万的思想工作,参与看守和没收万的行李。

被告人蒋某、叶某、王某在知道同伙对被害人万某实施看管、殴打后,先行离开上述窝点。

随后,刘某某、魏某某等人按压住万某的手脚,传销组织头目姜某某(另案处理)往万的鼻孔内强制灌水,党某(另案处理)则用毛巾封堵万的嘴鼻,柯某某、施某某在一旁帮忙控制,姜某某还脚踩万的胸部,一伙人持续暴力伤害万某数分钟后,刘某某见万某不会动弹,就拨打120急救电话。

除一人被安排在现场附近为120医务人员指路外,其他人员则逃离现场。

医务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对万诊断后,确认万某已经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万某符合颈、胸部受压及鼻腔内滴水及毛巾捂压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上诉人万父、万母均系农村居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魏某某、施某某、王某、叶某、蒋某伙同他人采用看管、虐待、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万某人身自由,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柯某某、施某某在非法拘禁万某的过程中还伙同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损害万的身体健康致万死亡,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柯某某、施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叶某、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三人应对过失致万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叶某、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与重要意义

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与重要意义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1.关于称谓问题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使用了危害结果与犯罪结果两个概念。

如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结果。

第14条规定危害结果。

而在理论上,危害结果和犯罪结果均广为学者使用。

关系:犯罪结果是危害结果,但是危害结果不一定是犯罪结果。

2.危害结果的特征(1)客观性(2)因果性(3)侵害性(4)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1)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结果。

构成结果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的构成要件。

是确定直接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

(2)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危害结果。

它影响故意杀人未遂量刑的轻重。

主要表现为:A.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如故意杀人未遂,致被害人重伤,重伤就是非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B.结果加重犯中。

C.随意结果中。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三、危害结果的地位即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问题。

四、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有无和轻重对对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几种规定,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1)以是否出现直接客体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比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通常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前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以没有发生特定结果为条件。

(2)以是否出现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在某些犯罪中,特别是过失犯罪中,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

比如,过失伤害罪,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不成立本罪。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1,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现为物质性 变化的危害结果. 2,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 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根据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 影响状态以及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形式为标准
1,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事实, 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广义——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 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果,也 就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 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2,特征 客观性 特定性 侵害性 法定性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一)基本构成结果与非基本构成结果
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为标准
1, 基本构成结果是指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的危害结果,即被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成立某一犯 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2,非基本构成结果,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构成 要件要素以外的其他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主要表现: (一)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义中对危害结果的规 定 (二)在结果犯中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三)在危险犯中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四)在结果加重犯中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五)在过失犯罪中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六)已发生特定结果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七)以危害结果的轻重来确定诉讼程序

海大刑法危害结果

海大刑法危害结果

三、实害犯、危险犯
在犯罪成立中与犯罪既遂两种语境中分别理解。
1.犯罪成立条件
(1)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 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例如过失犯罪。
(2)具体危险犯。
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 体危险犯。
(3)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 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对于这种犯罪, 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 即行为犯。
根据危险的程度大小,危险包括具体危险与抽象 危险。
(1)具体危险,是指对法益的威胁达到具体现实 程度的危险。例如,甲欲杀乙,砍乙两刀,准备 继续砍时被抓捕,乙受重伤。重伤对乙的生命产 生了具体现实的危险,属于具体危险。司法认定 的危险。
(2)抽象危险,是指对法益的威胁仅达到抽象缓 和程度的危险。例如,甲欲杀乙,拎着刀去乙家。 此时甲的行为对乙的生命尚未产生具体现实的危 险,但已产生抽象缓和的危险,也即抽象危险。 立法推定的危险。
二、分类: 犯罪发展过程就是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
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 1.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
实。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2.危险结果,也简称为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造
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例如,甲欲杀乙,砍乙两刀, 准备继续砍时被抓捕,乙受重伤。重伤就是故意 杀人罪的危险结果,因为重伤对生命造成了现实 危险。
2、犯罪既遂条件:
(1)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抽象缓 和的危险,所以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属于 抽象危险犯。
(2)具体危险犯。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对法益的危险 是具体现实的危险,所以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 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危害结果概念新探]危害结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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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概念新探]危害结果的概念摘要:危害结果的概念问题,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其他一些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

本文就从危害结果的概念谈起,以及它与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议,以及其地位等,本文都将涉及,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从而对危害结果的概念有更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危害结果;存在范围;犯罪构成;界定意义对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刑法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广义结果说与狭义结果说;我国学术上主要存在五种观点,下文将一一介绍与评析;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也有很大的探讨价值;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答。

一、危害结果概念的观点与评析(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对危害结果的概念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仅限于行为对客观外在世界造成的有形变化,还包括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

凡是犯罪意思的客观化,都是危害结果。

持此观点的主要是德国的刑法学家麦玆格(Mezger)。

广义说所认为的危害结果的外延比较宽。

另为狭义结果说。

此说主张,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致使犯罪客体发生的事实上的损害或危险状态,这种事实情况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客观依据。

主张此说的主要是麦耶(H.Mayer)。

该说认为危害结果指行为对行为客体(犯罪对象)所造成的客观可见的实害与危险,这就排除了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

现在狭义说为大陆法系的通说。

广义说认为,危害结果不限于行为对客观外在世界的有形变化,还包括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

有形变化属于客观可见的、具体的;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性损害则属于法益被侵犯或者义务被违反,是抽象的。

身体动作和其他非物质想损害也属于危害结果,身体动作属于危害行为,是行为的外在表现,行为和结果又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两个事实特征,广义说把他们混为一谈了。

另一方面,有危害行为不一定有危害结果,可能产生别的结果:有危害结果必有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不可能有危害结果。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在刑法总则条文中,多处都提及结果。

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就包含了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态度。

就一般意义而言,一种事物或现象引起另一事物或现象的变化或状态,就是结果。

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一般意义上结果的特征,即也是因为一种事物或现象引起另一事物或现象的变化或状态。

不同的是,它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1]犯罪结果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因的特定性。

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

非人为因素如动物、自然力等引起的某些损害后果,不是犯罪结果。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也不是刑法意义的结果。

第二,损害的客观性。

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独立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现象。

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损坏型的,如将人杀死杀伤将财物毁坏等;也有侵害型的,即引起犯罪对象的位置、状态、归属、数量上的变化。

第三,范围的确定性。

由于事物间的广泛联系,一个犯罪行为引起的具体变化将是无穷无尽、难以确定的。

因此,危害结果只是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范围通常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或认可的。

例如,罪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广义烧毁自己投保的财产。

投保财产的被毁固然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但不是该案的危害结果,该案的危害结果是被骗取的保险金。

可见,只有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才具有危害结果的意义。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分类:(一)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根据危害结果和犯罪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危害结果可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对其侵害的对象本身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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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结果(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危害结果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志。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而言,危害结果只对量刑具有影响,而与定罪无关。

常见的结果犯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常见的行为犯主要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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