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担保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首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担保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担保业务。
这意味着担保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同时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详细要求。
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同时,担保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监控和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另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机构需要向借款人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借款人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同时,担保机构还应当监督和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借款人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
除此之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还对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规定。
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保障担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同时,担保机构还需要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
提高业务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度。
总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是对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的一种规范和指导,其目的是维护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合理开展担保业务,做到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业务
三、产品要点
(一)个人经营性担保业务与加层贷款的区别:
1、个人经营性担保业务首先考虑的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 违约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经营、税务、法律风险;
2、加层贷款主要考虑的是提供抵押的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变现价值 等因素。
因此建议各位业务人员,在开展个人经营性担保业务时,应更多 的考察申请人第一还款能力,其次是第二还款能力。
二、受理标准及操作流程
• 6、涉及需要评估的不动产,项目经理还需事先与资产评估师协 商,确认评估价值,若需要到现场评估的,项目经理应与资产评 估师约好时间一同前往;
• 7、项目经理、风控经理、资产评估师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后,在 系统内提交;
• 8、集团评审会固定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提交资料时间需提 前一天。若项目特别多的,经评审会主任同意,可临时增加会议;
因素; • 4、考察申请人个人资产实力、个人信用情况、个人法律诉讼等; • 5、考察企业银行信用情况及法律诉讼,查封等情况。
二、受理标准及操作流程
• 6、针对“纯担保”业务,还需通过物流、水电流等审核信息,综 合财务、银行流水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谢谢支持,请各位提问
登记手续; • 4、不动产抵押,并办理余额抵押登记。
二、受理标准及操作流程
• (二)基本操作流程: • 1、担保业务的登记受理:项目经理在获得业务后,首先要申请
人提供相关资料,并现场去申请人处进行调查,并指导申请人收 集相关业务资料; • 2、在初步调查后,判断是否能够操作,若能操作,则到市场部, 在担保系统内进行登记; • 3、填写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 4、提交风险管理部经理,安排风控专员跟进项目,同时按照要 求,将齐备的资料报送风险 管理部; • 5、项目经理与风控专员约好时间前往申请人处进行实地审核, 项目经理应事先与申请人沟通好,请申请人准备齐备相关财务、 银行流水、仓储、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浦发担保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担保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担保法》、人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个人贷款是指由自然人或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向自然人发放具合理用途贷款的个人信贷业务。
第三条申请担保个人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五)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担保人应在本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担保第五条贷款的担保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为我行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保证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3.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实用文档4.具备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能力;5.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我行认定的担保公司;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及行业信誉;3.愿意接受贷款人对其公司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4.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证明文件;5.提供我行要求的借款人的反担保资产材料。
反担保资产包括:(1)个人及反担保人信用状况;(2)借款人拥有的房产、公司股权、公司经营权、许可证、机器设备、物业租赁权等;(3)可质押或监管的股票、债券等;(4)保证人认可的其他资产。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贷款人应与拟合作的担保公司签订具法律效力的个人信贷担保合作协议。
当借款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公司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收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偿还责任。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五章信用评定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五节贷后管理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品种,贷款人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第五条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个人经营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八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自然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九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第十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四)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三)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 (四)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第十二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要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从事*、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经营所需资金与现有资金的差额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十四条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额度性质由审批确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可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贷款余额未超过审批额度总额的,贷款人可以对差额部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可循环额度贷款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营业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X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二)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为不可循环额度贷款(三)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可以为可循环额度贷款或不可循环额度贷款第十六条计息与结息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x 月x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七条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月、季、半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八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最高额抵押)、质押(最高额质押)、保证(最高额保证)或信用方式发放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质押担保方式的,每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登记机关查询担保物信息第十九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第二十条个人经营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借款人、至少一个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以上第五章信用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设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AA)、一般(A)三个等级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区域、行业与借款人经营情况打分评定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1年(一)优秀级()指生产经营达到相当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二)较好级(AA)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大,管理水平高,偿债能力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5—89分(三)一般级(A)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强,有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偿债能力较强,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60—74分(四)对于定量评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不评定信用等级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一节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借款人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居留证等(原件及影印件)(五)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1有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2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原件,见附件2)(六)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流水记录、房产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影印件)(七)合伙人还应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原件及影印件) (八)担保资料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业务受理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原件退还借款人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五条信贷调查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信用记录调查(六)担保人意愿、担保能力及信用记录调查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纳入贷前调查申请信贷业务时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调查人员应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影印件上表达“此合同是正在执行的合同”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通过身份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并至少应与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见附件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七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二十八条信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信用方式及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见附件4);并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意见对同意贷款的,填制《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5)连同其他信贷资料移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第二节审查与审批第三十条审查与风险评价(一)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二)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提交审批第三十二条审批人员从贷款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和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第三十三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第三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一)对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二)不可循环额度贷款,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按照审批意见要求担保的,可以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也可以签订相应的一般担保合同第三十五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对已当面出具借款承诺的可以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三十六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 (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三) 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核人共同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第三十七条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当参与,未参与的,应对抵(质)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参与人员或核实人员应在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影印件上表达“抵(质)押登记为本人参与”、“抵(质)押登记经本人核实”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三十八条每笔贷款应明确放款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信贷合同填制、放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以及支付管理工作第四节支付管理第三十九条贷款资金支用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四十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下列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支付流程为:(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2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受托支付条件等(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3借款人已签字的支付结算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四)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非借款人原因导致退款的,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第四十三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第四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的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 2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应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约定的自主支付条件,以及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四十五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的,应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第一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二)贷款资金分次发放的,在本次自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及下一次提交自主支付提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将自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1借款人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实际支付清单是否与计划支付清单一致2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3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4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五节贷后管理第四十六条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贷后检查、风险分类与预警、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展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和信贷档案管理等个人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贷后检查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开展贷后检查工作检查的时间频度,各联社(合行)可结合实际确定第四十八条风险分类与预警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通过对借款人账户信息、贷后检查、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第四十九条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人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开展个人经营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第五十条贷款展期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中关于展期的相关条款执行,但展期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1年以内(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二)1年以上的个人经营贷款,展期期限为:1购买营业房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XX年2购买大中型生产经营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年3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不良贷款管理个人经营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核销呆账对已核销的贷款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五十二条信贷档案管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贷款人的有关要求办理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五十三条贷款管理各环节部门与岗位设置 (一)授权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贷款 1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2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可以是审批人员,但不能为该笔贷款调查人员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 (二)授权联社(合行)有关人员个人审批的贷款1调查部门为营业机构,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一、贷款资格审查
1. 客户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者合法长期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
2. 客户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同时具备还款能力。
3. 客户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贷款额度审批
1. 客户必须提供详细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计划。
2. 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和抵押物等情况进行贷款额度审批。
3. 客户需做好抵押物估值和审查工作,确保担保物足额、合法有效、可供保管和变现。
三、贷款合同签订
1. 客户需充分了解贷款合同内容,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金等条款。
2. 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客户需缴纳贷款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贷款发放及账户管理
1. 客户需提供担保人信息或抵押物信息,确保贷款安全。
2. 贷款发放后,客户需按时按量还款,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 客户需保持贷款账户的正常管理,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银行。
五、贷款逾期处理
1. 客户贷款逾期时,银行将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等。
2. 如客户无法按时还款,需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还款计划。
六、贷款结清
1. 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应提前联系银行,确保按时还清贷款。
2. 贷款结清后,银行将及时办理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
七、贷款记录管理
1. 银行将依法对客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信用记录更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2. 客户需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保贷款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设备、原材料、支付工资、税费等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审慎经营,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四)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一)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的;(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的;(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五)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得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
第八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银行风险定价原则确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营许可证;(四)经营计划书;(五)贷款用途证明;(六)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报告;(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经营类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经营类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征信报告期内逾期记录连续不得超过三期,累计不得超过五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采用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或租赁性质,租赁期限应大于额度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七)采用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抵押的,除一楼外,其他楼层不可以单独抵押;(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依法规范和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及申请第一条借款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申请书及经营计划书等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银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批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条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流程,保证审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利率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扣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和还款本金,避免逾期。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管理和催收,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关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贷款风险加强管理和监测。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控制,实行合理的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担保物的管理,保证贷款担保物的价值充足,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借款人加强担保要求。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追索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中的内容未做出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补充规定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总行ⅩⅩ年下发的《XX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XX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等个人类贷款业务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操作规程,结合我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制定本操作流程是为明确个人贷款每一操作环节的规则和责任人,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相互制约,以达到防范风险、实现效益最大化之目的。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中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
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大宗项目及项目项下的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予以规范和明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及其他单笔个人类贷款可参照本操作流程相关业务环节执行。
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中涉及的岗位包括:经理岗、副经理岗、客户经理岗、客户经理营销岗、内勤岗。
经理岗:负责零售业务的营销、受理及团队管理。
副经理岗:负责零售业务的营销。
客户经理岗:已取得个人类贷款从业资格且目前正在从事个人类贷款业务的从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业务的受理。
贷后管理岗:负责业务档案管理、贷款的发放、客户提前还款、解押、催收等。
客户经理营销岗:负责零售业务的营销及卡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个人贷款项目操作流程第五条客户经理负责项目业务的受理、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客户经理对申请人(合作商)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坚持双人调查制度。
个人贷款合作项目的合作商须具备《XX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商(一)营业执照副本(年审);(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年审);(三)税务登记证;(四)房地产资质等级证书;(五)拟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六)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七)验资报告;(八)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十)公司章程;(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十二)银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十三)申请按揭贷款额度报告;(十四)“五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业务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个人提供了融资渠道,也为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模式与流程
要点一
业务模式
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业务的主要模式是银行向个人发 放贷款,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人一般为具有较高 信用等级的法人或自然人。
业务创新与优化建议
创新服务模式
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和需求,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如互联网金融服 务、移动端服务等,提高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优化审批流程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如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等,提高业务 效率,满足客户的紧急需求。
个性化利率定价
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利率定价策 略,提高业务收益。
保证担保
借款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 。
其他担保方式
如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等其他创新担保 方式。
反担保措施
01
02
03
保证金
借款人需按照贷款金额的 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作 为反担保措施。
第三方保证
借款人或第三方以其信誉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抵质押物
借款人或第三方以其财产 作为抵质押物为借款人提 供担保。
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业务
2023-11-09
目 录
• 业务概述 • 贷款申请与审核 • 担保方式与风险管理 • 贷款发放与监控 • 业务案例分析 •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个人经营性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由第三方提供 担保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个人经营活动,满足资金需求。
02
贷款申请与审核
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个人担保业务的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经营贷款担保,是指对于已在银行办理或新办理抵押类贷款/ 授信额度的债务人,银行经审批同意后再行向其提供一笔个人经营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由担保公司对债务人在该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项下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费用提供全程全额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申请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不含港澳台居民;第二章担保条件及对象第四条担保申请人需年满十八岁,且实际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含)的大陆居民,身体健康,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含港澳台人士;第五条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营等纪录,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违约记录。
个人信用记录最近两年内累计逾期不超过三期,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记录不超过1 次;第七条申请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担保人名下拥有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物业,如写字楼、商铺等第八条申请人拥有的商业物业为竣工验收合格、已办理出房产证,预售三年以上的物业;第九条如拥有实际控制或投资参股的经营实体,须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股权关系清晰,正常年检,经营实体无不良银行贷款记录及诉讼记录,未被列入各种信用黑名单;第十条经营实体行业类型不属于限制性进入行业,参考银行审批标准,第十一条有正常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明确的融资用途;第十二条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第十三条本业务分为两种担保类型:一种是物业产权证明红本在手,我公司只需对经营贷款提供担保;另一种是物业产权证明抵押在银行,我公司需对赎楼贷款和经营贷款提供两笔担保。
第十四条针对物业产权证明红本在手的客户,在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由银行直接发放一笔五至六成的抵押贷款;在办妥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由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银行再向担保申请人发放单笔个人经营贷款或启用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第十五条针对物业在他行抵押以及银行的存量客户,银行发放一笔由公司担保的同名转按赎楼贷款,办理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的相关手续;在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登记手续后,由银行配合再办理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在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银行向担保申请人发放单笔个人经营贷款或启用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第十六条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金额与公司担保的余额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九成;第十七条同名转按赎楼贷款担保无金额限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同名转按担保业务的受理参照《二手楼赎楼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不作赘述。
银行个人贷款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以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专门机构,包括同时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综合性担保公司,以及专门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公司等。
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办法中的担保机构不包括为促进自身开发经营的房产、汽车的销售,而向我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公司和汽车经销商。
第三条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原则上以阶段性担保和抵(质)押以外的补充性担保为主,我行不主动放弃对借款人抵(质)押物的设定和占有。
第四条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不得将贷款的所有操作环节全部委托担保中介机构,我行保持贷前调查、签约核保、贷款审查审批、抵押登记等环节操作的独立性。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资格及规定第五条担保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以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履历;(二)综合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各类个人贷款专业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资本金应足额到位,不存在挤占、挪用、抽逃资本金的现象;(三)内部管理机构健全,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评估、审查制度,以及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担保机构的资产应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应按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用于清偿债务;按不低于注册资本80%用于投资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理财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其余可用于保持一定数量的可周转的住房和购置公司必备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五)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用于担保赔付,未出现挪作他用记录;(六)综合性专业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其他个人贷款专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30倍;各类担保机构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七)信用记录良好,担保的贷款中没有出险后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八)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及操作流程
山东国信资产管理担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及操作流程一、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我公司个人贷款担保主要业务品种有:1、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2、个人创业贷款担保;3、个人消费贷款担保;4、个人循环额度贷款担保;5 、阶段性贷款担保:包括个人住房及商用房转按、加按、延期、展期、重组等业务担保;以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阶段性担保。
二、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操作流程1、业务流程(1)阶段性担保业务流程考察—→签字—→银行审批通过—→待落实前提条件—→客户挂牌—→办理抵押—→放款--→归档—→客户还款,结清贷款—→解除抵押—→担保公司解除担保责任。
2、申请人的条件⑴、借款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⑵、具有日照市居民户口或日照户籍担保人;⑶、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⑷、信用良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⑸、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资料清单:(1 )填写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2 )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含财产共有人夫妻双方);(3 )经济实力证明:房产证、行车证、按揭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存单、存折、有价证券、夫妻双方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4 )个人情况:毕业证、职称证、工作证、荣誉证、职务说明等;(5 )个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6 )项目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资金用途说明;(7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个人循环额度贷款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企业财务报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其他文件和资料;三、收费标准1、阶段性担保收费标准见下表:收费标准备注产品名称个人贷款转按揭贷款金额×3‰,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阶段性担保个人贷款延期同上阶段性担保个人贷款展期同上阶段性担保个人贷款重组同上阶段性担保个人贷款加按揭同上阶段性担保新增贷款部分全程担保(需个人贷款加按揭新增加贷款额×银行贷款利率×1/2×担保期限银行整体授信)2、全程性担保具体收费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确定,一般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半,即贷款额的3%;1、个人信用等级;2、担保项目的风险等级;3、反担保措施;4、合作银行条件;5、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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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个人担保业务的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经营贷款担保,是指对于已在银行办理或新办理抵押类贷款/授信额度的债务人,银行经审批同意后再行向其提供一笔个人经营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由担保公司对债务人在该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项下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费用提供全程全额的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申请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不含港澳台居民;第二章担保条件及对象第四条担保申请人需年满十八岁,且实际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含)的大陆居民,身体健康,具有居住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固定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含港澳台人士;第五条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营等纪录,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违约记录。
个人信用记录最近两年内累计逾期不超过三期,逾期超过三十天的记录不超过1次;第七条申请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担保人名下拥有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物业,如写字楼、商铺等第八条申请人拥有的商业物业为竣工验收合格、已办理出房产证,预售三年以上的物业;第九条如拥有实际控制或投资参股的经营实体,须工商登记注册满一年,股权关系清晰,正常年检,经营实体无不良银行贷款记录及诉讼记录,未被列入各种信用黑名单;第十条经营实体行业类型不属于限制性进入行业,参考银行审批标准,第十一条有正常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明确的融资用途;第十二条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的种类、金额、期限第十三条本业务分为两种担保类型:一种是物业产权证明红本在手,我公司只需对经营贷款提供担保;另一种是物业产权证明抵押在银行,我公司需对赎楼贷款和经营贷款提供两笔担保。
第十四条针对物业产权证明红本在手的客户,在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由银行直接发放一笔五至六成的抵押贷款;在办妥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由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银行再向担保申请人发放单笔个人经营贷款或启用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第十五条针对物业在他行抵押以及银行的存量客户,银行发放一笔由公司担保的同名转按赎楼贷款,办理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的相关手续;在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登记手续后,由银行配合再办理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在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后,银行向担保申请人发放单笔个人经营贷款或启用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第十六条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金额与公司担保的余额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九成;第十七条同名转按赎楼贷款担保无金额限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同名转按担保业务的受理参照《二手楼赎楼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不作赘述。
第十八条余额贷款的担保金额为银行认定抵押房产价值的90%所给与的最高总授信额度,在减去房产抵押贷款额度后的可贷金额。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担保的受理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由个人经营担保部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受理。
其主要职责是收集业务资料,对资料进行初审,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二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1、《个人经营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
2、担保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近期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手机费等收费单据或住所房产证、租约、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任一项)。
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3、担保申请人资产证明及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4、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记录、欠款清单。
5、担保申请人及实际用款人所经营实体的最近六个月的银行对帐单;6、实际用款人所经营实体的其他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凭证、贷款卡信贷记录、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公司章程、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简历、企业简介等;7、担保申请人与实际用款人非一人时,实际用款人应同时参照担保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资料证明标准要求一并提交;8、个人信用报告;9、银行最高授信额度批复文件;10、银行贷款承诺函;11、房产评估报告;12、委托公证书。
(用于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第二十一条合同版本的填写及相关规范1、对《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业务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要求:(1)业务受理时,担保申请人需在我公司经办客户经理面前签署《个人经营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2)《个人经营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须由担保申请人如实填写,原则上经办客户经理不得代为填写;(3)担保申请人必须详细填写本人单位、住址名称、固定电话等相关信息;配偶及亲友联系人资料尽量填写;如本人无工作单位,则须填写配偶或联系人单位、住址名称及固定电话。
(4)《个人经营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经办客户经理在申请人填写后需认真核实。
2、对《担保委托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填写要求(1)本业务适用的担保合同版本为《个人经营贷款担保委托合同2010(银行)》(2)合同必须面签。
担保申请人应在我公司经办客户经理面前如实签署相关合同;(3)《担保委托合同》和《抵押合同》各签署五份;(4)借款人、抵押人不同时,两者均应签署相关合同;(5)借款人或抵押人为两人以上时(包括两人),所有借款人、抵押人均应签署相关合同;(6)合同需增加附加条款的,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出具意见后方可增加;(7)合同空白处填写错误的,修订后应由合同所有当事方签章确认。
原则上不接受代理人代签;(8)签字和指模的真实性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负责。
3、对《保证书》的要求(1)申请人必须亲自签署《保证书》(2)借款人、抵押人不同时,两者均应签署《保证书》(3)业务报审时,必须将担保申请人所签署的《保证书》一并送审4、担保业务资料的搜集(1)业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业务所需资料清单”;(2)如需办理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按照公司颁布的“二手楼赎楼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可与个人经营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向担保申请人获取;(3)业务资料亦可通过银行报送资料中获取相同的审查资料,但必须盖有银行“与原件相符印章”;(4)担保业务资料的真实性由经办客户经理负责;5、委托公证的办理(余额贷款抵押授权)(1)公证委托书原则上可与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的公证委托同时办理,但必须增加余额贷款抵押的授权条款;(2)办理余额贷款抵押时,须开具法人授权资料。
(3)确保抵押委托人与抵押权人委托人不是同一人。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二十二条担保申请人有融资要求,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内部初审完成后,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银行同时进行内部审批,向担保申请人出具贷款承诺函或最高授信额度的批复文件;第二十四条担保申请人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包括申请审批表、担保委托合同,保证书等,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落实全部担保措施,办理反担保物的相关手续,签署保证书;第二十六条经办客户经理对担保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复审,并按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第二十七条担保业务审批通过后,收取相关担保费用和评审费;第二十八条如需办理同名转按贷款担保业务,银行发放一笔赎楼贷款,经办客户经理按照“二手楼赎楼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第二十九条在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抵押和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第三十条在银行的配合下,办理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余额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和放款确认书或贷款额度启用确认书,银行发放个人经营贷款或建立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第三十一条担保资料归档;第三十二条保后跟踪管理。
第六章审批流程第三十三条审批流程:。
第七章审查内容第三十四条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担保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并判断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的品德审查。
审查申请人偿债意愿即个人品格;第三十六条对借款人收入和财产情况审查。
其中职业与收入是主要方面,借款人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章程等材料,同时要审核借款人所从事行业的风险性,评估其从事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收入水平。
第三十七条对贷款用途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主要对借款人从事的经营行业,经营现状、发展前景、平均利润率等进行分析,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净资产状况,降低个人还贷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出现的暂时性逾期。
第三十九条对抵押物业的审查:审查人员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判断抵押是否足值,并考虑抵押物的抵押值和变现能力。
第八章余额贷款抵债登记手续的办理第四十条银行配合完成余额贷款抵押资料的出具:首笔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办妥后,银行放款部门审核房产证信息及抵押登记办妥无误后,将一份配套经营贷《授信协议》或《借款合同》、房产证原件、《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同意办理余额抵押登记的函》、首笔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章)等资料整理齐全,装袋(封面注明“担保公司余额抵押资料”)交分行抵押小组。
第四十一条余额抵押的办理(抵押资料清单详见附件):银行抵押小组与公司抵押经办人预约办理余额抵押登记时间,并携带银行相关资料前往国土部门,与我司抵押经办人共同办理余额抵押登记递件,银行抵押经办人负责取回余额抵押办文回执,并在取件日负责通知担我司抵押经办人,共同前往国土部门取回办妥以我司为余额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的房产证原件,我司经办人员留存复印件。
为此,我司须将银行抵押经办人名字增加在其余额抵押担保办理被授权人名单内。
第四十二章抵押回执的管理:抵押回执复印件作为业务要件一并归档于业务资料中。
第九章反担保方式第四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担保,应根据业务风险情况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质押、抵押及保证担保等反担保方式。
第四十四条担保申请人配偶、实际用款人以及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必须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签订保证书。
第十章保后管理第四十五条客户经理按月定期对业务进行保后跟踪检查,并完成《担保业务保后监管报告》;第四十六条客户经理应对银行每月提供的贷款本息的逾期情况清单进行汇总,对发生风险预警情况的担保业务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和风险管理部;第四十七条加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情况的监控,防止借款人挪用银行资金进行投机或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借款人有非法转移资产和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四十八条客户经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特殊情况,应在当日报告部门经理和风险管理部,并商讨采取应对措施;第四十九条建立定期访问制度,监控担保资金的使用和投资项目的跟踪。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五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解除担保责任或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第五十一条个人经营担保部的经办客户经理,必须遵循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项目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