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7-12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2-6-1、116号文件5年递延纳税政策(20170124) (1)
(一)居民企业对 外投资,被投资企 业也必须是居民企 业; 如果对非居民投 资,符合59号文件 条件的,可以适用 59号文件第七条“10 年递延政策”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逐年调整政策符合实际)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比较优惠)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 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 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 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税递延政策解读如何合法延缓个人所得税缴纳
个税递延政策解读如何合法延缓个人所得税缴纳个税递延政策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个人可以合法地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本文就个税递延政策进行解读,并介绍如何合法地延缓个人所得税缴纳。
一、个税递延政策的背景和目的个税递延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个人投资和个人养老金发展而推出的一项税收政策。
其目的是通过推迟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使个人在退休或离职后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养老保障。
二、适用个税递延政策的条件个税递延政策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1.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或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个人;2. 个人的投资收入需要在退休或离职时提取;3.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需要在特定时期内履行。
三、个税递延政策的具体操作根据个税递延政策,个人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推迟到未来的某个特定时期。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首先,个人需要参加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或商业养老保险计划;2. 其次,个人选择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推迟到退休或离职时,并与养老保险机构签订相关协议;3. 之后,个人按照协议约定,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个人所得税;4. 最后,养老保险机构在退休或离职时为个人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并同时将个人所得税上缴至税务机关。
四、合法延缓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1. 个人在选择个税递延政策之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确保满足适用条件;2. 个人与养老保险机构之间应签订正式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个人在退休或离职时,应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
总之,个税递延政策为个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方式延缓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实现税收优惠和养老保障的目的。
个人在选择递延政策时要了解相关规定并与养老保险机构建立明确的合作关系,确保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
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21年第08期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要求,凡是在实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
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个税问题相关的案例分析在2021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案中,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
根据致同审字(2021)第441ZB1338号审计报告显示,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 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为0元,盈余公积为1 863 686.13元,未分配利润为14 952 937.30元。
2021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已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 000 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为5 826 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本案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
就此,律师认为,在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税[2021]41号已于2021年4月1日生效。
股权转让个税新规
股权转让个税新规
在制定股权转让个税新规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转让定价:规定股权转让的定价机制,确保转让价格公平合理,避
免低价转让以逃避税收。
2.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税务责任: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
中的税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3. 转让所得的计算:详细说明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包括股权的原
始成本、转让价格以及任何相关费用。
4. 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适用,规定股权转让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收减免。
5. 申报和缴纳时间: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的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时间限制。
6.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税务机
关进行审核和监管。
7. 反避税措施:制定反避税措施,防止通过股权转让进行税务规避。
8. 违规处罚:明确违反股权转让个税新规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追
缴税款等。
9. 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税务问题上出现争议时
能够及时解决。
10. 法规更新和解释:规定股权转让个税新规的更新机制,以及税务机关对新规的解释权。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来制定。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当地税法的具体要求和最新政策变动。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税政科| 发布时间:2010-08-16 | 点击次数:99奉地税政函[2010]3号为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以下简称为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计算1、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相关税费是缴纳的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等。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2、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即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3、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股权转让时其计税成本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情形(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20%的;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热点软文】新三板公司原始股转让,征20%个人所得税
北京公司注册就选掘金企服。
新三板公司原始股转让,征20%个人所得税日前,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自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时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消息一出,令经济界的观望者激动了,这则重大消息中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
所以因为一个字政策就会有所不同。
由此看来,今年国家财政部对个税的调整可是一大波福利的到来。
首先由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后又划分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部分,把基本上能利于企业或员工的方面都进行了福利改革。
而这则刚刚新出的关于股转的问题,也是为一些涉及到相关领域的人提供了大大的福利。
那么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专家这样解释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北京公司注册就选掘金企服。
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一种正当行为。
股权转让分为很多种形式,一般是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咱们个人转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即为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与非记名转让、有纸化和无纸化转让等。
这样看来形式是非常灵活的。
如果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其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就是我们平时担心的问题,比如要变更法人,股东要不要交税呢?交多少税呢?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受让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扣缴义务人基本都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客观上造成主体明确,但是税款流失的现象,因为扣缴义务人很难准确的了解纳税人转让股权部分的财产原值、相关合理税费,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专家提供了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实务:北京试点地区技术人员个税可五年内分期缴纳
北京试点地区技术人员个税可五年内分期缴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正式发文,将在北京中关村先行试点的三项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给予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在上午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侯劲介绍了国家三项重要政策落户张江高新区的有关情况。
第一项政策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政策对试点地区、试点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新药临床试验费用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项政策是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政策规定,对试点地区、试点期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项政策是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政策规定,在试点地区、试点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上述三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主要限于在张江高新区范围注册、实行查帐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项政策把支持重点向创新企业、创新过程倾斜,体现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关键。
支持对象更加聚焦,比如新增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的加计扣除,加大了对生物产业的支持力度;激励人才更加有力。
新政策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到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为尽早释放试点政策红利,张江高新区将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政策落实。
将拟制配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国家三项重大财税政策的配套办法,为落实政策提供操作依据。
会计干货之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编者按:在实务中,新三板挂牌企业越来越多,以前我们讨论过纳税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
今天我们再讨论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王小二2016年3月20日以3.00元/股的价格购买了吉祥公司30万股的股票,2017年4月17日以8.00元/股的价格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了吉祥公司30万股的股票。
问王小二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二、实务分析《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明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附件1
附件2。
会计经验:新三板股改降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新三板股改降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新三板股改降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新三板挂牌,必须股改,而中小民营企业当中,自然人股东居多,计划上新三板的企业,账上多少会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20%计税,个人所得税款少则几十万,多则千万计,如何破?(依据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经备案可以分五年缴纳)化解方式▼依据当前的政策,结合之前上市企业的操作方式,企业可以尝试以化解方式:方式一:个人持股转化为法人持股与个人股东持股相比,居民企业持股,分回利润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股东转换过程,可以平价转让,避免产生转让所得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对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做出明确,相关政策可以利用.方式二:利用地方性优惠政策广东、深圳地方税务局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相关优惠政策,而新三板挂牌企业,有不少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以利用当地的优惠政策,股改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三:选择合适的折股比例股改时,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无需缴纳个税.有限公司转制时,如不按1:1折股,将剩余的净资产全部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可以降低税务成本.方式四:申请当地财政补助为推动企业挂牌新三板,各地会出台相关补助政策,企业可以积极争取.如山东济南高新区明确: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由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经高新区财政局确认后,按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新增额予以扶持,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方式各有利弊,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当地的税务征管环境,选择相应的方式操作.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股权激励
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股权激励夏楠【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4页(P57-60)【作者】夏楠【作者单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搭建了新的证券交易融资平台,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渠道。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截止2016年3月底,“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6349家。
企业挂牌“新三板”,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健全治理机制,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涉及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依法等诸多方面。
“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此本刊特邀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就“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进行系列解读。
股权激励目前是被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广泛应用的一种激励方法,随着新三板业务蒸蒸日上,股权激励亦成为新三板企业的宠儿。
但是现行的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多为上市公司的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市场股权激励涉税规定凤毛麟角,且雾里看花,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应运而生。
下面笔者对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进行分析。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20年05月19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制定《公告》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股权转让计税基础与递延所得税
股权转让计税基础与递延所得税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其中包括计税基础和递延所得税。
本文将围绕着这两个主题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和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应按照转让所得额计税。
转让所得额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原始取得成本、费用支出和税费等。
其中,原始取得成本是指个人股东购买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
费用支出是指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支出,如评估费用、中介费用等。
税费包括印花税和增值税等。
在计算转让所得额时,个人股东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购买该股权的时间距离转让时间不超过一年,那么个人股东可以选择按照转让价款的20%计算转让所得额。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短期股权的优惠政策。
其次,如果购买该股权的时间超过一年,那么个人股东可以选择按照转让价款减去原始取得成本计算转让所得额。
最后,如果个人股东无法提供购买该股权的相关凭证,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他证据确定转让所得额。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的递延所得税。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所得作为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个人股东可以将应缴纳的所得税推迟到未来支付。
递延所得税的适用条件包括:个人股东将股权转让所得用于再投资,并且投资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领域内;个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个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超过其再投资金额。
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是个人股东在转让股权的年度申报中,应当填报递延所得税计算表,并在表中明确递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金额。
个人股东在符合递延所得税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应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推迟支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递延所得税并不意味着免税。
个人股东最终还是需要支付所得税,只是可以将缴税的时间推迟到未来。
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有哪些条件
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有哪些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可能会面临无法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不可抗力是一个常见的导致可以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比如说,遇到了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这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入,导致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政府部门发布的灾害公告、受灾情况报告等,就有可能获得延期缴纳的批准。
其次,如果纳税人因为突发的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的。
比如,纳税人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患上了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时候,纳税人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事故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困难。
再者,如果纳税人的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或者扣押,导致无法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申请延期。
比如说,纳税人因为涉及到法律纠纷,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资金无法正常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司法机关的相关冻结或扣押通知等文件。
另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宏观经济因素的重大影响,导致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有申请延期缴纳的资格。
比如,某个行业因为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和调整,使得纳税人的企业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企业经营状况报告等证明材料。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因为特殊的工作原因,比如被派往国外执行长期的工作任务,无法及时回国处理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也可以申请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工作派遣证明、行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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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依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使得“缓缴”这一“地方政策”首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缓解了股东及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附件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3.30生效日期:2015.04.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7)第198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12.25生效日期:1997.1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1998)333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06.04生效日期:1998.06.04《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年)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附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0)54号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05.31生效日期:2010.05.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将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
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
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
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