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总结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是指规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法律文件和法规要求。
建设工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法规通常包括土地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设计、施工管理、验收审批等内容,是建设工程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考点1.土地规划法–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用地性质–用地规划许可–用地规划实施3.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标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材料选用4.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5.验收审批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三、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责任遵守相应的法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合规、安全、可靠。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建设工程法规的完善建设工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而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设工程法规的完善需要相关部门的不断监督和信息交流,以确保法规体系的完整和合理。
同时,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也应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法规知识,以适应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需求。
五、结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建设工程行业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只有严格执行法规要求,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总结,能够帮助广大建设工程人员加深对法规的理解,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内部资料: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梳理
内部资料: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梳理宝马蓝色字体加粗(标题)状元红色字体加粗(一般考点)上岸绿色字体加粗(词眼、口诀、拓展及考情)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2-25分)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七大法律部门)1.宪法及相关法根本大法2.民法商法(民-民)平等主体商事活动《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官-民)行政监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4.经济法国家在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5.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犯罪《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制订单位举例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法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筑法》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条例省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自治州、自治县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冲突谁制定谁裁决知识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分)提示:不动产需登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资源)【物权的设立(不动产)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公基常识考点】法律法规常考考点
【公基常识】法律法规常考考点一、宪法1.国家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2.投票原则(4)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6)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澳门;高度自治权(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村委会(8)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3.权利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劳动和受教育二、民法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胎儿特殊)(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3.物权:(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涉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2)质押权:转移债权人占有;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3)留置权:留置;动产4.知识产权:(1)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届满后终(不可续),可书面声明提前放弃(3)商标权:保护期限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期满未续再给6个月宽展期,无限续。
三、刑法1.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2.犯罪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知道还搞;间接故意:知道不管(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3)意外事件: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危害结果(非犯罪)3.犯罪的停止状态:(1)犯罪预备: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2)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3)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4.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负、相对负、完全不负5.刑罚:(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独立适用。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注安【法规】-考点汇总
3.投入不足/不投的罚则:4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行标,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①社会监督(村委、居委发现隐患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舆论监督(媒体进行公益宣教)并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二、消防组织政府(1)县级以上政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2)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企业【必考】下列单位应建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 3 项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灭火救援政府(县级以上)1.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1)制定应急预案(2)建立应急处置机制(3)提供人员、装备保障2.统一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重点】现场人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重点】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现场总指挥【重点】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①使用各种水源;②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③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④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⑤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⑥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救援车辆【重点】①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让行,不得穿插超越;③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④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2.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4.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立法目的: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2.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国民素质的使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
2.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
1.教师的一般权利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教师资格证教育综合知识常考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教育综合知识常考法律法规考点梳理法律法规考点梳理教育法律法规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是必考知识点,考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颁布或者实施时间,数字类信息,权责类,以及法律条文的出处。
在全责类方面是考生考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在这里做以下梳理。
行政处分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教育法】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教育法】5.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刑事责任类: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是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注安《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全考点
注安《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全考点第一节矿山安全法考点1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遴t文空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蟀距邕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考点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节消防法考点1火灾预防的规定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空鳄防险喙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蚤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拽直_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J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初一道法考点归纳总结
初一道法考点归纳总结初一学习是学生们逐渐接触法律知识的起点,在这个阶段,学生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为日后更深入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本文将对初一道法考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
第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 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则和准则,用于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关系。
法律有以下特征:强制性、普遍性、司法性和适用性。
2. 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适用范围和效力上有所不同。
3. 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追究的制度,法律权利是法律保护下公民享有的权益。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财产权利、平等权利、言论自由权利等。
2. 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守法、遵纪守法、尊重他人权利、保护环境等。
第三、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意识1. 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法无漏洞原则、适用权利保护原则、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等。
法律适用的方法包括直接适用法律和间接适用法律。
2. 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的认识、尊重和遵守的意识。
学生们应通过学习和实践来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
第四、刑事责任和刑法基本原则1. 刑事责任的构成和认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无不定罪原则、法无剥夺优越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刑事权益。
第五、民事责任和合同法基本原则1. 民事责任的构成和认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结果。
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指导。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重要考点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重要考点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一)法的概念1、广义的法: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和总和2、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1、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 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具有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四)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国籍)、属地原则(地域)我国采用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2.空间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地方性法规(局部)、国际性法律3.时间效力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如《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五)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通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交通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第一章:导论一、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用法律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即贯彻执行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即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
纵向层次问题包括下位法律滞后和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横向层次问题包括重要法律和法规未出台、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等。
五、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循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确保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同时,还需要加强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
首先,制定的主体不同。
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点归纳总结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点归纳总结1.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易考点归纳总结篇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提交符合法定内容的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异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就是关于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问题。
对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有了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中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其法律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
调查报告是在进行详细周密的调查核实之后,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原始材料。
调查报告不得对事故原貌进行修改、修饰,不得掺杂人为色彩,不得弄虚作假。
2.调查报告具有证据性。
经依法调查核实和有关人民政府认定的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它是有关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批复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佐证材料。
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附具的调查记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无证、书证、视听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3.调查报告具有建议性。
调查报告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要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调查报告反映的是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至于其是否正确、适当,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加以确认.4.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诉讼性。
由于一些当事人对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不可诉讼的法律属性不了解,所以因对调查报告持有异议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发生。
调查报告的这种属性表现在:一是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事故调查组是临时工作机构,无权独立作出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法规常考考点与口诀
卫生法规常考考点与口诀1.《宪法》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母法。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如《传染病防治法》等。
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4.行政许可:题眼: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行政强制:题眼:冻结、扣押6.行政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4—6对于普通公民)7.行政处分:题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对于领导和负责人)8.传染病防治法方针:预防为主。
原则: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9.传染病分为甲、乙、丙类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乱窜的老鼠)(2)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麻风病、风疹;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包虫病、丝虫病,黑热病。
口诀:留守(儿童)塞马蜂,谢班(长)红了眼,包(老)师黑了(脸)(3)乙类甲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肺)10.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转运菌种、毒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传染病报告时间:甲类、乙类甲管2小时内上报;乙类和丙类24小时内上报。
12.疫情控制(甲类、乙类甲管)(1)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
(2)疑似患者:单独隔离。
(3)密切接触者: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留验)(4)拒绝隔离治疗者:公安机关强制隔离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间: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为1h,其余都为2h。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并且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
(四早三就)15.疫苗接种:接种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备查。
16.一类:免疫规划疫苗(免费)。
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22章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22章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节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考点1: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其主要权利有:(1)安全权。
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2)隐私权。
银行业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银行业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3)知情权。
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在消费中,银行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自主选择权。
银行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银行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5)公平交易权。
(6)依法求偿权。
银行业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是指银行业消费者在银行消费过程中,除购买银行已有风险提示类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外,其他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受教育权。
分为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8)受尊重权。
银行业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消费者对有关部门进行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等工作享有监督、批评的权利考点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义务(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2024年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考点
2024年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考点2024年公务员考试是一场关键的竞争,涉及的考试科目众多,其中法律法规是考试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本文将介绍2024年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法规的重点考点。
一、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考点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法律法规的基石,因此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修改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考试中,可能涉及到宪法的起草、修改、宪法权威等方面的问题,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知识。
行政法律法规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等内容。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考点刑法是对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的罪名分类、刑法修订情况,以及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概念,掌握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条款。
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考点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平等权利关系的法律体系,而民事诉讼法则是对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考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益、合同法、婚姻法等内容。
同时也要熟悉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特别是民事案件的起诉、证据、判决等环节。
四、国际法考点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涉及到国际关系、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等内容。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的规范形式、国际协议的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考生需要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我国的国际法实践和国际组织的加入情况。
总结:2024年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考点主要包括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全面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条款。
通过系统的学习和练习,考生可以提升在法律法规考点上的得分能力,为2024年公务员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奠定基础。
注安《管理法律》13部法律法规知识点全考点
注安《管理、法律》13部法律法规知识点全考点两科涉及到的相同法律法规包括如下:《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知识点1.特种设备种类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知识点2.特种设备的生产(1)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3)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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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3、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6、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27、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8、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9、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30、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31、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32、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3、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4、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5、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37、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3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39、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0、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1、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2、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3、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