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体系平行研究可比性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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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新论

摘要可比性是比较文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需要具体限定,才能为批判比附研究找到学理依据。是否反映文化根源的异同;是否反映类似的历史发展规律;是否反映相似或相异的文学规律,是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能否进行的三种标准。

关键词:可比性比较文学平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i01文献标识码:a

可比性是比较文学学科的理论根基,是关系到这一学科能不能成立、比较研究能不能有效进行的重要理论问题。特别是比较文学发展到第三阶段,跨越了东西方文化体系之后,这个问题显得尤其重要而迫切。关于可比性,虽然学界目前已经有很多探讨,但是多数文章为对各个阶段的可比性问题的描述,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文章不多。本文将在分析以往意见的基础之上,对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提几点新的看法。

一关于可比性问题的几种看法

在国内第一本比较文学理论著作《比较文学导论》中,作者卢康华和孙景尧先生论及比较文学可比性问题时说,“把问题提到一定范围之内”,“提出一个特定的标准”,比较文学的可比性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对可比性的一个初步意见,可以说认识到了可比性问题的必要性。但是“一个范围”、“一个特定的标准”这样的说法语焉不详,对可比性并无实质性的限定。

对可比性问题,刘波先生认为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拿来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必须有相同之处,没有类同点,就无法比较。异类是不能相比的,木与夜不能比长短,智与粟不能比多少,因为它们是性质不同的异类;二是完全相同的事物也无需相比,差别是比较的前提,没有差别就无法进行比较,一句话,事物之间的这种差异性和同一性,是比较的客观基础。

凡物莫不相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所以,“完全相同的事物”其实不存在,这种说法有欠严谨。但是“异类是不能相比的”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比如说莎士比亚的戏剧与《红楼梦》在文体上就不能相比,因为一个是戏剧,一个是小说,不属于同一类。但是莎剧《亨利五世》中的福斯塔夫与王熙凤在人物形象上就具备了可比性。可见,这个“类”还是指“一个范围”、“一个特定的标准”。此种说法对孙景尧先生的看法并无实质性的突破。

陈敦在《比较文学概论》一书中,充分论述了无亲缘关系的文学现象的可比性的产生基础。他认为可比性是一种内在价值,有时是显形的,有时是隐形的、潜在的,需要研究者自己去发现。

晏红先生在对前人关于可比性问题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

观点:“总体而言,比较文学的可比性由三个条件组成,即文学性、跨越性、相容性。”

文学性和跨越性,是比较文学的根本属性,这两点是很容易理解的。相容性则是一个新观点,对于无亲缘关系的文学现象的可比性有一定推进。“研究对象在外延上全部或部分吻合,但却是内涵不

尽相同的关系。比如研究莫言小说中的福克纳式的内心独白、梦境幻觉和马尔克斯式的象征与隐喻,外延上同属风格,内涵却并未一体,具有相容性,因此就具有比较文学的可比性。”但是,相容性仍然无法回答比附研究的问题。例如杜十娘和茶花女的比较,外延上同属于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内涵不尽相同。但二者的比较仍然是一种浅层次的比附研究,没有太大意义。

通过以上对各家关于比较文学可比性的观点的评析,不难看出,学界目前对于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问题,仍旧语焉不详。这直接导致了但丁与屈原的比较、杜十娘与茶花女的比较等诸如此类的x+y式的浅层次的比附研究的盛行。如何克服只抓住表面相似点的比附研究,需要学理上的依据。因此,对于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需要进一步具体限定。

二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的具体限定

影响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可比性是很清楚的。欧美单一文化体系内的比较文学可比性也不是问题。因为西方各国的文化及文学思想同出一源,其价值标准、思维模式、批评范型、言说方式及至范畴、术语体系,都没有本质的差别;文学的哲学基础、思想背景、体裁、形象、主题、题材等方面有广泛的共享与共通,比较文学研究者可以把各国的文学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不用担心文化差异问题。但比较文学发展到第三阶段,跨越了东西方异质文化体系,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同一文化体系内的各民族文学之间才可以进行比较研究,不同文化体系的各民族文学之间不存在可比

性,因为不同文化体系的人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习惯等各方面都不相同,它们的文学也各具特征,不应该强拉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例如美国学者韦斯坦因就曾对把文学现象的平行研究扩大到两个不同的文明之间迟疑不决。他说:“在我看来,只有在一个单一的文明范围内,才能在思想、感情、想象力中发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维系传统的共同因素。”东方文学和西方文学是两种分属不同文化体系的文学,它们的差别很大,但是,它们的可比性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很容易流于肤浅的、表面的相似点的对比。什么文学现象可比?什么不可比?具体的限定是有意义的。对于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笔者尝试做三种限定。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提出的三个标准,陈先生曾在《比较文学概论》中略有提及。这里作为跨文化体系的平行研究的可比性的标准提出,并加以例证,希望对于比较文学可比性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有所推进。

1看是否反映文化根源的同与异。当前的比附研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拉郎配”,例如笔者曾经看到的两篇以苔丝为研究对象的文章,一篇文章看到了苔丝的顺从性,就与《雷雨》中的四凤作比较;另一位作者看到了苔丝的反抗性,就把她与潘金莲比较,这样的比较无疑是x+y式的浅层次比较;另一种是罗列中西文学中的相似点,只做现象的列举,不进行理论上的阐发和文化根源的探寻。叶维廉在《东西比较文学中“模子”的应用》一文中提倡“文化模子寻根法”,认为一定要进行深度的文化根源的探寻,比较文学才

有意义。袁鹤翔指出:“平行研究应该建立在一个更为牢固的基础上,不仅要包含‘表面的相似’,还要包括哲学、政治或文化上的近似。”那些只看到表面的相似的文章,恰恰是因为没有深入到文化的内层,而属于比附文学。

深入到文化根源的文章可以以叶维廉《中国古典诗和英美诗中山水美感意识的演变》一文为例。在这篇文章里,叶维廉着重探讨了两个文化传统不同的山水美感意识。他认为,中国古代诗人在创作中采取的是一种“以物观物”的观照方式,作者不以主观的情绪或知性的逻辑介入去扰乱眼前景物内在生命的生长与变化,力求以自然自身呈现的方式呈现自然;而英美诗人则将美感的主位放在诗人的智心中,以智心的活动而不以山水景物自足的存在为依归。之所以有如此分野,主要是中西文化根源的差异。在中国,魏晋以后,道家哲学中兴,道家哲学拒绝把人为的假定视作宇宙的必然。从而形成了一种极少知性干扰的山水诗,接近了自然天然的美学理想;而西方哲学从柏拉图以降,就有着人与自然相分的传统。基督教兴起以后,对山水的沉醉几乎被视为一种罪恶,认为山水的逸乐,会影响到人的灵魂的完成。因此,西方的山水诗人的山水诗总是充满了思辨。这样的比较可谓从现象深入到文化内层,是非常有深度的。2看是否反映了类似的历史发展规律。这是前苏联学者提出的历史类型学的观点。他们认为文学现象的类似一方面是由于文学接触和文化接触,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和各民族文化发展相同。日尔蒙斯基说:“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过程具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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