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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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14号)和《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围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
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负责红线外接入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参与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制定;配合省公司开展红线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市公司发展策划部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
第十二条市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勘查、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启动送电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居配工程建成后的资产接收工作及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信通部负责居配工程全过程管控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培训管理工作。信息通讯分公司负责配电自动化系统通讯接入验收、运维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配工程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省、市运监中心同步实施居配工程工作质量的全过程常态监测,定期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居配工程各环节完成情况、专业协同工作质量。各业务部门应明确居配工程协同工作质量评价指标的系统来源、数据字段以及指标计算逻辑,运监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指标在线监控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县公司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章咨询受理及方案编制
第十八条居配工程受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提供本期、近期(1~5年以)、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
(二)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客户咨询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主动提供告知书(详见附件1),详细说明居配工程管理流程。
(三)客户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批复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用电人主体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4.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明;
5.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建筑物主要特征;建筑面积清单(按住宅、公建配套、商业不同性质分别列出,其中住宅按别墅、高层、小高层、多层、车库分别列出)、公用设备清单。
(四)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五)用电客户受理员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申请。审核客户历
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六)省公司通过电子化档案系统开展信息核查,加强资料管控。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
由地市公司营销部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相关人员参加,开展联合勘查。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时应详细核实房地产开发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容,按照勘查作业标准卡条目的工作容,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二十条确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电运检〔2013〕36号)、《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DB32/T 1088-2007)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二)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各级电网“十三五”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