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工作制度
![法学会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f7c3506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97.png)
法学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法学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法学会工作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法学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法治建设。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法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法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法学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第七条法学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法学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负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第九条法学会的工作任务是:(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二)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和咨询服务;(三)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学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治解决方案;(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法学会工作的程序是:(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法学会的日常工作;(四)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工作计划和报告。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d68b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de.png)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2008年3月2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ed20ee0aa8114431b90dd838.png)
XXX法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XXX委领导的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红塔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对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进行学术研讨。
第六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七条参与法制宣传,参与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开展不同地区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9110c45e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ae.png)
法学会章程一、总则本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法学研究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法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致力于推动法学研究、促进法治建设,为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繁荣贡献力量。
二、性质与地位本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相关政府机关登记注册。
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织,本会积极参与国内外法学交流,为会员提供学术平台,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三、宗旨与任务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推动社会进步。
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培养法学人才;编辑出版法学著作和资料;开展国际法学交流与合作。
四、会员与组织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需具备法学相关背景或兴趣,团体会员需为法学研究或教育机构。
本会设有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
五、权利与义务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资料、参与本会管理等权利。
同时,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等义务。
六、组织机构本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运作情况。
七、经费与资产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八、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章程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政府机关批准。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ace6cb4f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7.png)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章程概述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是致力于推动检察学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学术组织。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章程,探讨其设立背景、组织架构、功能职责以及成员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背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于1990年成立,是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由一批关注检察学研究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共同发起成立的。
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检察学知识的研究和普及,促进检察学与实践的密切联系,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质量。
组织架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个层次。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检察学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会员单位派出一名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章程的修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等。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之间,对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贯彻执行的机构。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共有50名理事,其中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位,会长由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担任。
秘书处秘书处作为检察学研究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着组织会议、纪录会议内容、管理会员信息等职责。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研究部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功能职责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功能职责主要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三个方面。
学术研究检察学研究会积极组织开展检察学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工作,推动检察学学科的发展。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征集和研究项目评审等活动,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分享。
学术交流检察学研究会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等形式。
这些活动旨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学术沟通,提高全国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学术素养。
专业培训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检察学研究会承担着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专业培训任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f71c4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d2.png)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正文:----------------------------------------------------------------------------------------------------------------------------------------------------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2011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的组织与活动,促进全国性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全国性法学社团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本规则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活动。
第四条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任务和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学贯中西,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联系实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四)编辑出版会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法学的对外影响;(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八)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5b550e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26.png)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0•【文号】•【施行日期】20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服务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8e4130f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09.png)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一条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研究会的组织第十二条研究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
![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4541519c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e.png)
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中国法学会是我国法学界的社会团体组织,其会员入会条件旨在保证会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水平,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下面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的相关参考内容:一、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之一是具备法学专业背景。
即申请人应具有法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如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法学专业背景是法学会会员的基本条件,能够保证会员在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具备一定的基础和能力。
二、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另一个入会条件是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
申请人应在法学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或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如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或从事法学研究机构的工作。
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能够保证会员在法学学术领域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具备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三、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还包括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
申请人应在法学研究方面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过专著或参与过重要法学研究项目等。
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能够体现申请人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学术能力和经验,也能够促进中国法学会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发展。
四、在学术界有相当的声誉入会条件之一是在学术界有相当的声誉。
申请人应在法学学术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学术评价,如在高水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被邀请在相关法学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等。
在学术界有相当的声誉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法学研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贡献,也能进一步提高中国法学会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条件主要包括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以及在学术界有相当的声誉。
这些入会条件旨在保证会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水平,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学会的发展。
规章制度: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
![规章制度: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fa16e9f61fb7360b4c655c.png)
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会,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国法学会本部机构。
第三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全国各级法学会发展的团体会员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发展遵循积极发展、坚持标准、合理布局的原则。
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个人入会条件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一)具有高质量法学研究成果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法律实务部门或从事与法律实务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的。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与法学、法律相关工作领导职务的。
(五)热衷法学研究事业,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弘利教育)第五条个人入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驻京中央级法学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和教育部部属院校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单位人员,可向所在地法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
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文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师以上政治机关公章。
第六条团体入会条件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组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中国法学会章程说明
![中国法学会章程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0c39ae30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4a.png)
中国法学会章程说明中国法学会章程是中国法学会的基本规范文件,用于规定中国法学会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会员权益、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中国法学会章程的多角度全面回答:1. 组织结构,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了法学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主席团是法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
2. 职权范围,中国法学会章程明确规定了法学会的职权范围。
法学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学研究、推动法学发展、促进法学交流和普及法律知识。
法学会可以组织学术研讨会、出版学术著作、开展法学培训等活动,以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
3. 会员权益,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了会员的加入、退出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法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术会员和普通会员。
会员享有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权益,可以参与法学会的组织和管理。
4. 会务管理,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会务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法学会的会务管理包括会议组织、经费管理、会刊出版、奖励评选等方面。
法学会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
法学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和财政拨款等,经费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5. 会章修订,中国法学会章程还规定了会章的修订程序。
会章的修订需要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修订会章需要遵循法学会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结起来,中国法学会章程是中国法学会的基本规范文件,规定了法学会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会员权益、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法学会的运作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学会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促进法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法学会章程
![法学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eb9ad355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bf.png)
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法学的研究、宣传与普及,增强法学界之交流与合作,建立法学家之联谊,特设立本会。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法学会”,为独立、非营利、学术性社团-。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代理秘书长若干人等常设人员。
第四条本会事务由主席领导下之理事会处理。
第五条本会经费以会员会费、捐赠等方式筹措,其使用主张公正、合理、透明。
第六条本会之地址置于波士顿市,地址及电话号码和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会与公益事业主管当局登记,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个人会员以法学研究、实践或其他法律相关领域从事者为主,经本会理事会审核、筛选合格者,方可叙用会籍。
会员定期缴纳会费,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服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以研究、教育、律所及其他法学相关领域机构或组织为主。
其加入会费及年费数额,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议决。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加举办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权益及日常服务。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为本会的常设机关。
由主席领导,下设若干副主席、理事长、常务理事与理事等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与责任如下:(一)拟定本会章程的修订及通过;(二)审议会员入会、调整、组织的具体办法,并执行有关规定;(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负责执行管理、检查、审计;(四)选举产生本会的各种领导及管理人员;(五)审核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年度检查报告等文件;(六)制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理事会按法学相关领域的横向、纵向、地域等分类,成立不同类型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由理事提名、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成员组成,以研究、学习、交流本专业领域相关信息为宗旨,拓展本会的学术范围,增加会员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会章程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其修订及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8d7b508b7360b4c2e3f643c.png)
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中国法学会会徽是中国法学会的象征和标志。
为了维护中国法学会会徽的严肃性,正确使用会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作出规定。
一、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中国法学会会徽为圆形,象征地球。
中间是三本书,同正中天平下的一本书的延伸线一起,组成中字,表明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法学学术团体,并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组织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会徽圆形内上方有中文“中国法学会”,下方有英文“china law society”,中间有中国法学会英文缩写字头“cls”变形英文字母组成天平。
二、中国法学会会徽使用范围(一)下列机构和场合可以悬挂会徽1、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办公场所,会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场。
3、中国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场。
4、中国法学会主办和地方各级法学会举办的法学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会会场。
(二)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可以印有会徽图案:1、中国法学会理事证、会员证及地方法学会团体会员证封面。
2、中国法学会主办和主管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3、地方各级法学会主办和主管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4、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主办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5、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所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6、中国法学会和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刊以及专门介绍法学会情况或活动的出版物。
7、中国法学会和地方各级法学会颁发的奖杯、奖状、荣誉证书。
(三)其他需要使用会徽的情形。
中国法学会会员可以在胸前佩带会徽。
可以作为纪念品赠予相关机构、组织和国际友人。
三、会徽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商业类广告。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a8f7ca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3f.png)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政法委•【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政法[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政法[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年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国法学会章程》,为了确保章程顺利实施,中国法学会研究制定了《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这个意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学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法学会的整体优势,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意见》转发你们。
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已经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这次修定的新章程,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学会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统一了法学会的组织体系、章程和会员,自上而下地形成统一的法学会组织体系。
这是法学会发展史上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突破,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法学会和法学研究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是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整体能力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法学会更好地承担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历史使命。
现就《章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新《章程》的实施,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一)主动接受党委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
中国法学会章程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3d95465f03d8ce2f0066237c.png)
中国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a03812b7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db.png)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注意: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一篇关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中文文章。
请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更符合您的要求。
]引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是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旨在促进学术交流、研究和发展。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的方式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章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内涵、意义和发展前景。
一、研究会的成立与目标1.1 成立背景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的一个重要专业学术团体,成立于XXXX年。
其成立背景源于对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需求和对学术交流平台的迫切需求。
1.2 目标与职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目标是促进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研究和发展,推动行政法学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
研究会也承担着培养行政法学学术人才和推动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职责。
二、组织结构与管理2.1 理事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设有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术规划、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等重要决策。
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X年。
2.2 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设有学术委员会,由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会的学术指导、学术评审、学术资助等重要事务。
2.3 分支机构和工作组为了更好地满足会员的需求和推进学术工作,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设有各种分支机构和工作组,涵盖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各个专题或研究方向。
三、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3.1 学术交流会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定期举行学术交流会议,邀请国内外行政法学领域的学者、研究人员和实践者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
这些会议为学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推动学科的发展与进步。
3.2 学术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担着多项学术研究项目,旨在推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前沿课题研究、理论深化和实践创新。
这些项目为成员提供了参与研究、互动和合作的机会。
中国卫生法学会章程
![中国卫生法学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7d2be326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6f.png)
中国卫生法学会章程中国卫生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主管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由卫生法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教学和实践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
一、学会的名称和标志学会的全称为“中国卫生法学会”,简称为“中卫法学会”。
学会的标志为学会名称的中文和英文缩写组合。
二、学会的宗旨和任务学会的宗旨是推动卫生法学科建设,促进卫生法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加强卫生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卫生法学研究水平和应用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学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卫生法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卫生法学科的学术发展;2. 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交流等活动,促进卫生法学术交流与合作;3. 出版相关学术刊物、图书等,推动卫生法学科的学术传播与推广;4. 开展卫生法学人才培养和学术推广,提高卫生法学研究水平和应用能力;5. 提供咨询、评审、培训等服务,为卫生法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三、学会的组织结构1. 学会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为最高权力机构,每届由学会理事会召开一次;2. 学会理事会:会员代表选举产生,为学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3. 学会秘书处:学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管理;4. 学会专业委员会:按照学术领域设立的专业组织,负责协助学会开展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5. 学会监事会:对学会的财务和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学会运行的透明和规范。
四、学会会费学会会费由会员按照学会规定缴纳,用于学会日常工作和学术研究的支出。
五、学会的章程修订对学会章程的修订必须由学会会员大会通过,经学会理事会审议后生效。
六、学会的财务管理学会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和透明运行。
七、学会的解散与清算学会解散需由学会会员大会通过,经学会理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以上为中国卫生法学会的章程,作为学会的基本组织规范,用于规范学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f7b8e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3.png)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正文:----------------------------------------------------------------------------------------------------------------------------------------------------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陕西省法学会201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3、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本省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以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
西安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属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在西安的部属、省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发展工作,由省级法学会和西安市法学会协商进行,避免重复;属地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省属与市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军队、武警系统会员发展工作由省法学会统一负责。
第五条入会审批和程序(一)个人、团体申请入会的,须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其中个人会员应由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5e2032c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57.png)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赞助款项; (二)会费; (三)拨款等其他来源。
第三章理事
第十条具有扎实的宪法学研究基础、丰富的宪法学教学或法律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宪法学工作 者中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即为本会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等。 理事自愿退出理事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本届期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年会 的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学习、研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宪法学研究的经验。 第六条组织宪法学工作者针对法治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立 法建议。 第七条加强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向宪法学工作者提供国内外宪法学发展动态的信息,编辑和出版会刊以及其 他信息资料。 第八条积极开展宪法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积极反映宪法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宪法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宪法 学研究的教学、研究工作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等宪法学工作者开展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宪法 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宪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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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 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
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中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它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中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它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全国组织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