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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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厂
建设标准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
《城市给
水工程规
划规范》 (征求意见 稿)
一、水厂
建设标准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
注:
预处理、深度处理在我国发展应用历史不长、故给水建设标准、规划规范中没有包含相应的用地指标。 对于常规处理净水厂,建设标准和规划标准用地指标完全相同,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水xx指标用地指标和幅度均较小。 根据相关经验,用地指标去0.2到2.5平方米(m³/日用水量),可用内插法求得。
2005.10.1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选址与防护
建标[2001]77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6.1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二、污水厂
污水厂分类
污水厂内部组成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
概述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趋势
新形势:集约、整合 系统管理、综合规划
一、水厂
相关规范
名称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二、污水厂
相关规范
名称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编号或文号
GB50014-200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14版)
GB50318-2000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建设部
实施日期 2006.6.1 2001.6.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5]157号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一、水厂
水厂分类
水厂内部组成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处 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 / d )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10;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 艺形式: 一、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 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 (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 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 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 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1、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 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2、水源为含藻水、高油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3、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3、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4、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接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 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交流
内部交流
概述
相关概念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 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 系统构成。
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就、问题与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污 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污水处理量(单位:万m3 / d)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注:Ⅰ类含上限值, 其他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其具体 包括下列设施用地: 一、污水处理厂
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水厂和泵站用地组成,具体包括下列 设施用地: 一、水厂 水厂分净水厂和配水厂。水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生产、 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用地。 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 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炭 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 处理构筑物、供电及变电设施等。 配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供电及 变电设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铁、锰、氟、砂粒等时,可根 据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 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 安全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污水处理厂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 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一级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 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储存与提升、污泥浓缩、污泥脱水 和处置等设施。强化一级处理时可包括药剂投加设施;
污水二级处理厂的生产设施根据工艺特点,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 水一级处理的设施,以及生物处理设施和供氧系统等设施;污泥 处理与处置设施可与一级处理厂的相同,可增加污泥厌氧消化或 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 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选址与防护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编号或文号 GB50013-2006
GB50282-98 建标[2005]157号 建标[1994]574号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建设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6.6.1 1999.2.1 2005.10.1 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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