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会计在线名师——郭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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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

00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2010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删减,但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

其主要变化是:(1)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解释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2004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模考班郭守杰讲义第1讲_考前模拟试题(1)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模考班郭守杰讲义第1讲_考前模拟试题(1)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5分,共36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记过B.罚款C.降级D.开除【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行政处分。

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是()。

A.国有大、中型企业B.个人独资企业C.外商独资企业D.普通合伙企业【答案】A【解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已经获取被审计单位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时,应发表的审计意见是()。

A.否定意见B.无法表示意见C.无保留意见D.保留意见【答案】A审计报告的类型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当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已经获取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否定意见无法获取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获取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保留意见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内信用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用于支取现金B.开证申请人可以是个人C.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D.国内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答案】D【解析】(1)选项A: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2)选项B: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结算;(3)选项C: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2年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1年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答案】A【解析】(1)选项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选项C: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3)选项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3)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案例分析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2001年单项选择题、2005年多项选择题〕〔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多项选择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归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归还5万元。

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归还15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归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归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归还10万元,乙归还3万元,丙归还2万元【答案】AD【解析】〔1〕选项BC: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选项A〕,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D〕。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基础精讲班郭守杰整章讲义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基础精讲班郭守杰整章讲义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18讲-第四章考情分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本章基本情况在最近3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20分左右。

不论考生参加哪个批次的考试,在三个不定项选择题中,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题目必占其一。

本章分为六个单元,共计38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

复习本章需要12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政策”;(2)调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政策”;(3)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4)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消费税法律制度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一单元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销售服务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混合销售与兼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征税方法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考点0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P121)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2.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3.销售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1)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如高速公路经营权)、经营权(如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代理权、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5.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三、有限合伙企业8.个人的债务清偿〔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入伙〔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当责任。

〔2021年单项选择题〕〔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2007年案例分析题〕〔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11.合伙人的性质转变〔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综述〕〔2007年案例分析题〕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

【解释1】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有关事项的决议方法,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或者经全体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

【解释2】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某些特定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6〕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东奥会计培训辅导新模式 引发教育行业新思考

东奥会计培训辅导新模式 引发教育行业新思考

会计培训辅导新模式引发教育行业新思考五一假期,春风和煦,晴空万里,会计培训辅导业内一场空前的盛宴——东奥会计在线举办的会计初级职称考前名师串讲于昨日在广州落下帷幕,东奥意在通过此次活动开创一种新的培训辅导模式,本次活动现场可以说是超重量级的,不仅人气凝聚的郭守杰老师亲临现场,还有深受考生青睐的刘忠老师热情奉献,值得一提的是主讲《经济法基础》的郭守杰老师还是带病上场的,两位老师都希望通过这次考前串讲增加考生的信心,提升考生的解题能力,为更多的学员最终通过考试尽一份力。

这次活动从准备初期到昨天串讲的圆满落地,前后经历了近一个多月的时间,涉及宣传、推广、统计、跟进、协调与应急预案等很多准备环节,不仅要保证活动正常举办,更要把学员的安全、参与感考虑进来。

这一活动不仅对东奥有着重要意义,对会计培训辅导行业来说也是开创了一个新的教学模式——图书网课面授三位一体全方位辅导模式。

东奥在原有“书网双重模式”创新为如今的“图书网课面授”三维模式,为会计培训行业教育模式的改革抛砖引玉。

随着东奥名师串讲北京站活动的圆满落幕,接下来还有上海和广州两场活动。

东奥人将会满怀热忱期待您的到来,将会继续本着对学员负责、对品质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教育理念努力让每一位学员学习到更新更全面的会计知识。

东奥是一家互联网教育公司,东奥人的踏实进取精神众人皆知,一定会尽力做好针对每一位东奥学员的全方位服务,让东奥继续成为学员首选的会计学习家园和学习经验交流平台。

本次活动分为上、下两场,上午由刘忠老师主讲初级会计实务,下午由郭守杰老师主讲经济法基础,他们给学员们奉献了两场精彩的考前串讲。

讲课的方式也是各有千秋,时而幽默风趣,台下学员开怀大笑;时而妙语连珠,用生活琐碎小事阐述教材中的重点、难点。

活动结束时,全体学员纷纷与名师合影留念,还在现场领取了东奥免费赠送的考前绝密试卷试题,为他们考前冲刺做最后的一道保障。

同时,我们也随机采访了部分学员,他们普遍觉得这样的考前串讲很有必要,不仅从知识的掌握程度上让学员做到心中有数,还能通过这种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让学员从心态上不紧张,不慌乱,从而在考前的近十多天里能够充分利用时间,以饱满的状态迎接本年度初级职称考试,大家普遍希望东奥类似这样的串讲活动越来越多,那样学员们就可以更放心地复习备考了。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6)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6)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清算人〔2021年新制度多项选择题〕〔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2021年新制度单项选择题〕【例题·单项选择题】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

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归还。

以下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21年新制度〕A.甲、乙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B.乙、丙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C.甲、乙、丙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D.乙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答案】C【解析】〔1〕乙、丁: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习题精析班郭守杰讲义第05讲_第二单元 增值税与消费税(2)

东奥会计初会经济法习题精析班郭守杰讲义第05讲_第二单元  增值税与消费税(2)

【资料11】(2018年)甲商业银行W分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存款、贷款、货币兑换、基金管理、资金结算、金融商品转让等相关金融服务。

2019年第三季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取得含税贷款利息收入636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1590万元;取得含税转贷利息收入530万元,支付转贷利息477万元。

(2)本季度销售一批债券,含税卖出价805.6万元,该批债券含税买入价795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上一纳税期金融商品买卖销售额为正差且已纳税。

(3)租入营业用房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9万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万元。

已知: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W分行提供的下列金融服务中,应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A.货币兑换B.基金管理C.贷款D.资金结算【答案】ABD2.W分行贷款及转贷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6360-1590+530-477)÷(1+6%)×6%=273(万元)B.(6360-1590+530)÷(1+6%)×6%=300(万元)C.(6360+530)÷(1+6%)×6%=390(万元)D.(6360+530-477)÷(1+6%)×6%=363(万元)【答案】C【解析】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存款利息支出、转贷利息支出,均不得扣除。

3.W分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805.6×6%=48.336(万元)B.(805.6+795)÷(1+6%)×6%=90.6(万元)C.805.6÷(1+6%)×6%=45.6(万元)D.(805.6-795)÷(1+6%)×6%=0.6(万元)【答案】D【解析】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001】前言

1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001】前言

2013年CPA《经济法》前言一、考试政策1.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9日17:30-19:30120分钟2.考试形式计算机考试(主观题人工阅卷)随机抽题?电脑键盘、鼠标输入法草稿纸?3.题型题量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4.机考的利弊分析对《经济法》的影响最小(无需输入公式)省去了填涂答题卡的时间(8分钟左右)不用准备2B铅笔、橡皮了不用担心自己潦草的字体会影响卷面成绩了第一次(陌生会带来一定的紧张感)陌生的电脑、键盘和鼠标可能需要几分钟去适应熟悉的输入法、陌生的输入打字速度万一死机了怎么办?万一……二、案例分析题(一)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思路1.喜新不厌旧2.跨章节考点的综合(二)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步骤1.作出简单、明确的判断2.说明理由3.具体分析三、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将整个教材分为“四编”,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不足为奇,其他科目也有。

2.删掉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3.删掉了“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

4.删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全部内容。

5.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两章内容合并,更名为“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6.将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并入“公司法律制度”,由原来的一章缩编为一节。

7.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进行了“扩编”,新增了第六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第七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8.将原“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两章内容合并,更名为“合同法律制度”。

为了缩减编制,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

9.新增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合并,更名为“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四.复习方法1.教材、轻一和课件2.如何看课件?3.多看书还是多做题?4.关于历年试题5.复习三部曲6.信心比黄金更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义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5年的分值为19分。

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文字性调整,值得考生关注的是,对“浮动抵押”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6年教材的顺序,而且结合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4)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009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考点2】物权的种类(P35)(2013年多选题)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东奥2017年中级经济法串讲核心知识要点第八章(郭守杰老师)

东奥2017年中级经济法串讲核心知识要点第八章(郭守杰老师)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2016年的分值为9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考点1】预算管理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考点2】举借债务1.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1)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3)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3)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那么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例题1·多项选择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那么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

以下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BD【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管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例题2·多项选择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答案】AB【解析】〔1〕选项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管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五章证券法(1)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五章证券法(1)

第五章证券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2021年的分值为9分,其中第6个案例分析题有局部考点来自本章。

自1999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是考生必须严防死守的阵地。

202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4日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最多、复习难度最大、但分值也高。

考生要想顺利地通过?经济法?的考试,本章是必须要翻越的障碍。

同?公司法?一样,本章的试题一般会“直来直去〞,无非是要考生记准大量的、容易混淆的数字,无非是要考生多用点儿时间,但时间无非就像海绵里的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持续信息公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五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第一单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61〕〔2007年多项选择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1.成立满3年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2.最近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人员独立〔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郭守杰经济法案例分析100页(精华)

郭守杰经济法案例分析100页(精华)

【案例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7)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7)

第五单元商业汇票三、承兑〔P426~427〕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那么应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承兑的法律效力〔2022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那么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四、票据保证〔P428~429〕1.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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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会计在线名师——郭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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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东奥会计在线网络独家授课名师——郭守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学员公认的“经济法第一人”,尊称郭帅。

自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辅导,讲课长于归纳总结、对比分析,擅以简明的例图、生动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非常透彻授课详细细致,轻松幽默,将前后知识点相紧密关联,特别便于记忆。

在微笑中掌握经济法的真髓。

编写的“轻松过关”系列财经辅导书,重难点突出,长于归纳总结,题目经典,解析详细透彻。

授课特点
擅长归纳总结、对比分析,擅以简明的例图、生动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非常透彻授课详细细致,轻松幽默,将前后知识点相紧密关联,特别便于记忆。

所授课程
1、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综合阶段--经济法科目
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
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
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科目
主编书籍
1、轻松过关一之经济法;
2、轻松过关一之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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