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成品油价格补助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发文字号】财建[2014]65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4.11.06【实施日期】2014.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公交》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3.公交油补,千呼万唤始出来——有感《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J], 原亦明
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5.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财建[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式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财建[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2006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
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
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财政部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
财政部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道路客运及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道路客运及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0.01.15【实施日期】2010.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道路客运及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运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1月13日召开的贯彻会议精神,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时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情况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我局现将实施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由分管道路、水路运输的关小帆副局长负责统筹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及水路客运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运输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市水上运输管理处等负责相应的具体事项落实工作。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由以上科室及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责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报表收集,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在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及水路客运企业填报基础上,组织各级交通部门对本辖区上年度客运车辆(船舶)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对客运用油量汇总表进行核实(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上报。
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专责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贺卓娃副组长:林仰东、许强、欧丽贤组员:张全海、李沛阳、符气云、曾新东、彭同森、向阳、卓晓燕、黎永森、梁艺钟、曹伟强二、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与范围(一)补助对象1、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建[2009]100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2009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公交企业油价补贴 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
河南 省工业和信息厅 近 日向郑州 天迈科技有 限
公 司颁发 了软件企业认定证 书 ,这是对 郑州天迈 研 发能力和产 品技 术性能 的再 次认可 。郑 州天迈 的三 项 软件产品也 获得 了软件产 品认定证 书。
UB ̄UL A PR 《 瘘公 燹 》2 1 3 RA P C RN O; B T S " 0 00
》 》公 垒
镜 补
中 篓藏 垒 灏 藩
日前 ,交通 运输部 和财政部联合 制定 了 《 乡 城
攀 添 邋避 淳 “ 黪 数 ” “ 赣 赣襻 产
试 庭
道路 客运成 品油价格 补助 专项 资金 管 理暂行 办 法》
与机场 车辆制造 商保持 着 良好 的合 作 ,这 不仅仅 因 为艾 里逊 的产 品能够完 全 满足这类车辆的特殊要求 , 也 因为 我们 的服 务无所 不
在。 孔丽怡 ”( 张 涵)
一
利益产业链 ,在技术创新 上要有更 高的起 点 ,以高 质量 的产 品和快速反应能力 ,努力跻 身全球车载 监 控的第一产业链 。 深圳锐 明视讯的销售部 门领导提出在 2 1 0 0年将 把销售业绩翻番 ,再创销售佳绩。( 深圳锐明视讯)
个车队的运 营效率 。
3 G公 交 率 载 视 频 成 功 运 行 镌 视 讯将 创 健绩
21 0 o年 1 2 t 月 3 E,深圳 市锐 明视讯技术 有 限
公 司召开 了 2 0 年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公 司董事长 09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财预[2009]35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9]15号)下达后,各地财政和交通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了改革顺利进行。
但执行中也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资金拨付不够及时、管理不尽规范的情况。
为保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予认真落实:一、省级财政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2号)要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对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按期拨付资金,保证市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相应资金需求。
二、市县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沟通,认真落实省对下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预算指标和资金拨付信息沟通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月拨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及人员机构正常运转等资金需要。
三、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挪用现象,查实后,将从严处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财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路正文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政策平稳过渡,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一轮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突出“四个不变”,即: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总量不变;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按现行基数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
唯一变化的是对涨价补贴部分作适当调整,主要是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对各省补贴资金额度进行微调。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
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
邓政〔2012〕11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0〕35号)要求,现将邓州市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燃油补贴发放机构市政府成立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靳社强任组长,市政府目标办主任张君傲、市住建局局长刘全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文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沙海波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运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君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住建局副局长孙旭东、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鲁定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二、发放程序1.发布公告。
自4月16日起在邓州电视台连续2日发布燃油补贴发放公告,要求所有城市公交车经营者自公告之日起3天内携带车辆行驶证、买卖合同或经营权转让协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可认定为城市公交车经营者的相关手续到邓州市大东关长途客运站一楼候车大厅申报燃油补贴。
2.公示名单。
将初步确认的公交车经营者名单在邓州电视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天内受理群众举报。
3.组织发放。
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按最终确认的经营者名单进行发放,由市运管局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有关要求1.市财政、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协调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政策宣传、发放实施、信访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交计发[1994]889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09.06【实施日期】1994.09.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6日交通部交计发[1994]88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
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第二条“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煤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
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
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第七条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关于开展违款享受农村客运油价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违款享受农村客运油价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的发放,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证的原则进行油补发放工作。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一)补助对象农村道路客运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二)补助条件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应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并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补贴发放程序(1)严格把关,执行层层审核制度,做到不虚报、不漏报,真正做到准确无误,无社会反响。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对补助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并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后无举报、投诉,制作补贴发放表上报到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3)补贴发放执行一卡通制度,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账号,统一由县财政局按照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实际经营者的农村信用社账号,进行拨付补贴款。
在车辆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两者若发生矛盾,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调解。
三、2020年度的申报、资金发放情况1、双牌县2020年度申报农村客运成品油补贴车辆为82台,总座位为1698座,座位系数为1975座,经省交通厅第三方审计后核减座位系数4座,我县农客总座位系数为1971座。
核减农客车辆湘M71613座位系数1座,核减农客车辆湘M72658座位系数1座;剩余两座因我局申报时的计算方式与省交通厅第三方审计在审计时的计算方式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我局在申报时,单台农客车座位系数计算方式:座位系数=实际座位数×系数1.5÷360×营运天数,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省交通厅第三方审计计算方式:座位系数=实际座位数×系数1.5÷360×营运天数,未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再将所有农客车辆座位系数总和四舍五入取整,上述两个座位系数因无核减明细车辆无法准确核减,我局采用原座位系数的算法未进行四舍五入由少至多的方法,将与0.5差距最少的两台农客车每台核减两个座位系数。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交计发[1994]889号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6日交通部交计发[1994]88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
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第二条“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煤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
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
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第七条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表一、二、三),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表四、五、六)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
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
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部门。
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
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外的岛际和农村水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是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水路运输许可凭证的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具有有效船舶运输凭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
补贴对象为符合上述范围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
具体补助对象,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所属经营者由交通运输部认定;其他经营者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或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按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补助范围内船舶的功率、载客定额、船舶总吨、航行总里程等船舶运行以及耗油量等情况综合核定。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无航运管理职责的,由具有管理职责的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下同)应建立、健全本辖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船舶及用油量基础档案,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九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符合规定的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集团所属经营者除外,下同)完整、准确申报其上年度经营的符合规定的客运船舶有关情况及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见附表1),按船舶综合核定补助用油量,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见附表2),就与前一年度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经审核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补助用油量等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对本省(区、市)上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有关情况及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汇总(见附表3),就与前一年度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应组织其所属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完整、准确申报其上年度经营的符合规定的客运船舶有关情况及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见附表1),按船舶综合核定补助用油量,并对有关情况及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汇总(见附表3),就与前一年度相比补助用油量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说明,经审核无误后,于3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上报的补贴用油量等情况后,对全国上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分品种补助用油量进行汇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