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在职职工工号及工号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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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在职职工工号及工号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站:
为更好地促进建设、宣扬内部文化、突出管理规范、树立医院形象、增强职员荣誉感、提高职工使命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在职职工工号及工号牌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在职职工工号及工号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更好地促进建设、宣扬内部文化、突出管理规范、树立医院形象、增强职工荣誉感、提高职工使命感。特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原则
职工工号及工号牌实行由总务设备科统一制作发放,职工自行实行和保管的原则。
三、使用范围
全体在职职工。
四、工号编号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工号制度,工号编号为4位数,即为0101,其中第1-2位为进入本单位工作年份,第3-4位为进本单位当年人数的顺序号。按此规律对以后进入本单位职工进行工号编号。
五、工号及工号牌管理
1、全体职工自进入单位试用之日起,即赋予工号与工号牌;职工档案号即本人工号编号;工号编号是职工在单位的唯一身份认证号码。
2、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时,须上缴工号牌(如不上交将承担00元人民币的赔偿),同时此工号牌作废,工号编码也相应的作废。
3、工号牌一律挂于胸前,不得佩带至腰部或其他部位,不得以外衣遮盖。
4、职工遗失工号牌,须及时主动向总务设备科提请补办,并交纳20元工本费。因公损坏时应及时报请总务设备科和医院办公室,由总务设备科进行补发。职工自行制作职工牌,一经发现,处以100 元罚金。
5、工号牌是职工在单位内的“身份证”,不可外借、不得佩带他人工号牌、或利用工号牌在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上行为一经查处属实者,处以300元的罚金。
6、各科组长、分管领导应督促所属职工配挂工号牌,并由医院办公室、总务设备科或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检查工号牌的配戴;并将其列入平时考核范围。
7、单位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培训等非员工休息时间,也需佩带工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