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类

合集下载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指储户与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储户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约定期限后,储户可随时取款的一种金融合同。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1.存款期限争议:银行和储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存款期限,一旦期限到了,储户可以随时取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储户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款,导致存款期限延长或提前结束。

这时,银行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储户的提款,引发纠纷。

2.存款利率争议:储蓄存款合同一般会约定存款利率,银行按约定支付给储户一定的利息。

然而,银行有可能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变更存款利率,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导致储户与银行产生纠纷。

3.存款存取方式争议:储蓄存款一般可以通过柜面取款、ATM、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存取。

但有时银行可能存在柜台服务不及时、ATM机故障、网银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储户无法正常进行存取款,引发纠纷。

4.存款安全争议:储户将资金存放在银行,希望得到合理的保护。

然而,银行在存管资金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内部失职等问题,导致存款出现安全风险,引发纠纷。

针对以上纠纷,我们需要对储蓄存款合同进行细致的分析,在解决纠纷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包括存款期限、利率、存取方式等条款。

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有违约行为。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权责分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要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否是因为储户的原因,比如未能按期取款或提前解约等;还是因为银行的原因,比如违规操作、服务不到位等。

只有明确原因,才能判断责任的归属。

第三,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判断合同纠纷属于哪一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哪些,是否有相关的判例可以借鉴。

在解决纠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公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5篇

公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5篇

公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5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银行/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乙方(储蓄存款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就储蓄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开设储蓄存款账户及相关事宜达成此协议。

二、账户开设及管理1. 乙方在甲方开设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账号为【账号】。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避免泄露。

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应依法保护乙方的储蓄存款安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乙方存款。

三、存款种类及利率1. 乙方可在甲方选择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储蓄存款种类。

2. 储蓄存款利率以甲方的公告为准。

如遇利率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四、存款与取款1.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时间内办理存款业务,存款时须填写存款凭条。

2. 乙方办理取款业务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存折(卡)。

3. 甲方应在营业时间内为乙方提供便利的存取款服务。

如遇系统维护等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五、利息支付1. 甲方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乙方存款利息。

2. 利息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遇法定节假日,支付时间顺延。

六、合同变更与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 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甲方。

3. 本合同自乙方在甲方成功开设储蓄存款账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销户时终止。

七、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处分或泄露乙方存款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金融法案例

金融法案例

一、存单纠纷案件案例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2月24日,某送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A办事处开出500万元银行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B分理处(以下称B分理处)贴现,并于2004年2月25日将该款解付到送变电公司总会计师黎某在B分理处办理的活期存折上。

2004年2月27日,黎某到B分理处办理活期取款500万元手续,B分理处未支付现金,办理了转存手续,开出了存单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账号为04-521,存款金额为500万元,存款期限半年,从2004年2月27日至2004年8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3%计付。

存单户名为某送变电公司。

B分理处虽承认出具过该存单,但称该存款单开出时,户名未填写,是空白的;在办理黎某活期取款500万元款项的同时,已经黎某同意同时办理了将这500万元存款转为吴某的活期存款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吴某的活期取款及定期存款手续;1534521号存款单是交给吴某的,该存款单在储蓄所底单上的户名为吴某。

吴某于2004年3月2日到B分理处办理1534521号存款单的挂失手续,B分理处受理后,于2004年3月12日给吴某办理了500万元的挂失转存活期储蓄存折。

吴某于2004年3月12日起分批将500万元款项取走。

送变电公司持B分理处开出的1534521号存单于存款期届满后到B分理处取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析方法与思路1、首先弄清案件基本事实,注意区分背景性事实与基本事实(如本案中的开具汇票、票据贴现即为背景性事实,交付现金500万元则为基本事实)。

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归纳为:送变电公司以票据贴现方式向银行实际交付现金500万元,并以现金转存方式取得B分理处编号为1534521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

2、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送变电公司作为原告,其与被告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为存款关系。

除此之外,送变电公司的总会计师黎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吴某与黎某、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关系,吴某与B分理处之间的关系,均与本案诉讼无关。

天津高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例

天津高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例

天津高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例原告C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以下简称国信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原告C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民终6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国信支行支付上诉人C某某存款本金60000元及2005年11月1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被告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民申26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民再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6)津01民终6870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C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被告国信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S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C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60000元及自200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银行定期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上一级支行。

2005年7月31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存款处开立存折,账号为03xx82,存入60000元三个月定期储蓄,到期自动转存。

2005年11月14日,原告支取该存折利息税前273.3元(税后218.64元),其后再未支取。

2016年3月17日,原告因存折消磁更换了新的存折并得知当初的存款60000元已被取走。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要点提示】存款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自己有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款被他人冒领,且无法确认冒领人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承担补充责任,但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发展的程度为基础,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情】2001年8月14日,原告曹宇杰在农行高新支行办理金穗借记卡一张,该卡卡号为:1036205111480053165。

曹宇杰办卡时填写的金穗借记卡申请表中载明:申请人在签名栏签字,表示同意遵守金穗借记卡章程。

该申请表背面印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该章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借记卡,领到金穗借记卡时应立即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分开保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金穗借记卡背面也载明:受金穗借记卡章程的约束,须凭个人密码连线使用。

办卡当日,曹宇杰即存人人民币60000元,次日由其兄曹文杰使用该卡在须水农行存人人民币20000元,两次共计存人人民币80000元。

同年8月22日,曹宇杰在农行高新支行取款时,发现借记卡中存款仅有人民币1000元。

当天,曹宇杰之兄曹文杰就金穗借记卡内款项被他人支取之事向公安局报案。

经查,卡内其余79 000元于同年8月18日在巩义农行城东储蓄所被取出34000元,在巩义农行市区营业所取出45 000元。

农行巩义支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当时的交易记录显示:支取金额分别为34 000元和45 000元,但非曹宇杰的字迹。

该金穗借记卡留有密码,曹宇杰承认其把密码告诉过自己的一个同学和其兄曹文杰,并称自己没有看到金穗借记卡章程。

2004年5月18日,曹宇杰以农行高新支行发放的金穗借记卡没有防伪标识、存在重大技术瑕疵、农行巩义支有的两个储蓄所在付款时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储蓄所的现金营业区没有安装视频监视系统,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等为由,认为二银行对其存款的丢失负有过错责任,将二银行诉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二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起诉不良贷款法院判决只还贷款本金案例

邮储银行起诉不良贷款法院判决只还贷款本金案例

邮储银行起诉不良贷款法院判决只还贷款本金案例
2021年12月24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清水法庭执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邮储银行酒泉市分行收缴不良贷款本息24万余元,邮储银行酒泉市分行送来了锦旗以表达对清水法庭公正司法、助力金融企业发展的感谢。

2017年4月10日,被告赵某某、王某某向原告邮储银行酒泉市分行贷款30万元,用于农业种植。

2018年4月9日,贷款到期,被告只偿还了7万余元,剩余贷款本金22万余元被告推诿给付。

2020年8月,经清水法庭审理调解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在调解书协商的给付日期内还是未偿还。

2021年12月1日,邮储银行酒泉市分行向清水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庭立案受理后,通过执行系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0多万元,遂对王某某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连本带息执行到位案件款246321.04元。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东民三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

住所:垦利县垦利镇。

代表人王东风,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坤,男,(略)。

委托代理人李秀春,女,(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义和,男,(略)。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因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XX)垦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许建坤、李秀春、被上诉人袁义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4月9日,原告袁义和在被告处以“袁义合”的名字存款50000元,被告为其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

该存单记载的内容如下:存入日为 1997年4月9日,存款50000元,期限1年,利率‰,起息日为1997年4月9日,到期日为1998年4月9日,到期息为3735元。

存款到期后,原告直到XX年才到被告处取款,被告工作人员称该存单上的存款数额只有几千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存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原告同意以个人的存款对火炬公司的承兑汇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被告应按存单上记载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存款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支付原告袁义和存款50000元,利息24899元。

存单质押的法律案例(3篇)

存单质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存单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存单质押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存单质押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存单质押的法律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丙公司1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全部贷款。

乙银行遂向丙公司主张行使质权,要求丙公司支付100万元存款。

丙公司以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2. 存单质押权的实现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借款人,具有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在主体资格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内容《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了甲公司提供存单作为质押物、乙银行提供贷款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合同内容上,该存单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存单质押权的实现问题1. 质权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担保物,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存单作为质押物,乙银行应当妥善保管该存单,不得擅自处分。

2. 质权行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交付质押物。

出质人拒绝交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5篇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5篇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分析5篇第1篇示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指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因存款合同履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这类纠纷常常涉及到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存款金额、提前解除存款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存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因此其纠纷处理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存款合同一般由存款人和银行双方签署,是一种典型的自愿行为。

存款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存款期限、存款金额以及存款类型等,银行方面则根据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存款利率、存款期限等内容。

双方在签订存款合同时应当坚持合同自愿原则,遵循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对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及其执行情况。

在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对存款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存款类型、提前解除存款等内容。

需要根据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存款纠纷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人是否按时存款,银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存款利息等。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注重公平和合理。

在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利益,尊重契约精神,注重公平和合理。

一方面,要尊重银行的权利和利益,保障银行的正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也要保护存款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需要指出的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和规定。

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这类纠纷需要坚持合同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及其执行情况,注重公平和合理,同时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存款保险法律案例(3篇)

存款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纠纷。

2019年,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在XX银行开设了一笔定期存款,存款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XX银行的存款保险限额为50万元。

不幸的是,2020年,XX银行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接管。

张先生在得知此消息后,对存款的安全性产生了担忧。

2020年12月,张先生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机构”)提出了存款保险赔偿申请。

存款保险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张先生的存款金额超过存款保险限额,因此只对张先生超出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张先生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违反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存款保险机构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合法?2. 存款保险机构对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是否应当赔偿?3.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判决1. 存款保险制度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符合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2. 存款保险机构对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是否应当赔偿法院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限额,即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存款人存款账户内本金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部分,存款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对张先生超出限额部分的存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存款确实因XX银行被接管而无法取出,但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只对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1.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民法案例整理讲解

民法案例整理讲解

·民事法律关系1.甲(买方)通过中介公司乙与丙(卖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甲分三期向乙支付房款。

依约,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支付了30%房款。

又依约,合同签订30日内甲向乙支付65%,但由于政策发生变化,丁银行没有核准甲的购房贷款,致使甲不能按期付款,乙得向谁提出支付房款的主张?甲乙-合同(居间)。

甲丙-合同(买卖)。

甲丁-合同(借款)。

向甲提出。

合同法107条,不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

2.在小悦悦事件中,谁得向小悦悦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悦悦父母得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司机-行为-侵权-侵害生命权-民通第119条、侵权责任法,赔偿五金城的过错,怠于管理、道路狭窄、随意堆放监护人与有过失-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第三章练习题】·自然人孕妇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医院,于当日下午6时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于保温箱中死亡。

甲夫丙携长子2岁丁在去往外地途中得知甲已入院待产,即驾车返回赴医院。

途中车祸,丁负重伤成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5时死亡。

又丙生前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爱犬“小皮”,由动物友爱基金会照料。

问:丙的遗产如何分配?丙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开始。

按继承法,其妻甲、子丁和乙为其继承人,处于同一顺位,各继承其1/3的遗产。

丁为植物人不影响其取得继承的民事权利能力。

乙死亡后,其所继承的丙的1/3遗产由其母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爱犬小皮非民事主体,对其的遗赠无效。

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应该。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

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害,依民通第133条,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财产安全权案例

银行财产安全权案例

银行财产安全权案例
案例一:张某存款被盗窃案件
张某在某银行存有100万元的存款,他定期向银行呈交了财产安全权保全申请书,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他的财产安全。

然而,在一天晚上,张某的存款被盗窃。

他向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银行作为存款人的财产安全权保护的责任方之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存款人的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张某确实向银行提交了财产安全权保全申请书,要求银行采取措施保护他的存款安全,并且他的存款确实在银行保存。

然而,事实上,银行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履行好财产安全权保护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因存款被盗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银行未能保护客户密码安全案件
李某在某银行开设了一张借记卡,并通过该卡进行了多次交易。

然而,在某一次交易后,李某发现他的账户里的存款被盗。

他向银行投诉,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查,李某的账户密码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他的,但李某并未收到该短信。

而银行并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来确保密码的传递和保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银行在保护客户财产安全权方面,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客户账户被盗。

在本案中,银行未能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李某的账户密码安全,导致他的存款被盗。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李某因账户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1.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遭伪卡盗刷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2.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总第250期)3.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因信用卡所有人原因导致信用卡密码泄露的,可以减轻特约商户因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4.无卡取现过程中,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的,由发卡行对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仁堂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本案要旨:无卡取现过程中,如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则应由发卡行对其产生的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金融案例(3篇)

法律金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某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一笔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了一定金额的资金。

同年5月,张某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张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事实1. 事实一:张某在2019年3月,在某商业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存入10万元人民币。

2. 事实二: 2019年5月,张某通过银行APP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核实,发现银行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了银行推荐的某金融产品。

3. 事实三:张某联系银行客服,要求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但银行以张某在开户时已同意银行代为投资为由拒绝退还。

4. 事实四: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金融消费者权益?2. 银行是否应退还张某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行推销或者变相推销金融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风险、费用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1.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银行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属于强行推销金融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浅议储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浅议储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真 实合法 的凭 证 尚在储 户手 中 , 冒领者利 用伪造 的凭证冒领 了存款 , 即假人假 证的情形 。


所谓实质审查,归责原则上 实行无过 错责任原则。 所谓形式审查 , 归责原则上实 行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储蓄机构已尽到最大 的注意义务 , 严格按规程进行 了审查 , 但因 现有技术 、 设备无法识别虚假的凭证而予以 兑付,便应视为储蓄机构 已经尽到防范义 务。 首先,储蓄机构对提款者身份的审查, 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对提款者的识别, 包 括三个方面: 一是审核身份证件的真伪, 二 是辨认证件与提款者本人的相貌 , 三是核对 储户预留的证件号码。 其次 , 对凭证 的审查 , 储蓄机构应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据。
另一类是 冒 领者利 用真实的凭证 冒领存
款 ,其 分担 责任 的 关键 是 :储 户是 否及 时采取 补救措施 ,及储蓄机构是 否遵守 操作规程。此外,在储蓄合同一 发生 纠纷 时 ,应 以发 证行 为被告 ,且 不 完 全适 用 先刑 后 民原 则 。
【 关键词】 储 蓄合 同;储蓄机构 ;储户
债务转移给付款行, 虽然付款行不是事先确 定的。当发证行将债务转移给付款行后, 发 证行在转移债务的范围内, 对储户就不再承 担责任了。因此,储户应以付款行为被告。 其理由有四:()有利于储户诉讼 。 1 储 户在存款时, 一般会选择与其居住地较近的 储蓄机构, 也就是说, 发证行是事先预定的, 与储户的关系一般比较密切。( ) 2 虽然付款 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但是 , 按总行的安排 , 付款行在付款后 , 仍要与发证行结算 , 发证 行是义务 的最终承担者。() 3 按举证责任的 分担来看 , 对凭证 的真伪以及储户是否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 , 储户可以尽到举证责任。 而 储蓄机构是否尽到形式审查义务、 是否按规 程操作 ,发证行可以通过总行内部的规定, 在付款行的协助下完成举证责任。( ) 4 符合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 2 、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存在他人 冒领存款 的事实 ,就必然存在刑事犯罪问 题。 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 的若干规定》第 3 条第二项规定 :人民法 院 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 , 应将 犯罪 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 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 、 变造、虚开存单 或涉嫌诈骗, 关国家机 关已立案侦查, 有 存 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 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 笔者认为:() 1 在纸质凭证被冒领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 , 不 应 中止 审理 。 民法 院完 全可 以根 据存 留 的 人 书面依据 , 对双方是否全面 、 适当履行义务 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对 民事案件作出判决。 () 电子化 凭证 被 冒领 引起 的储 蓄合 同纠 2在 纷中, 一般应中止审理。由于凭证和密码均 由储户掌握 , 户有取款的自由, 储 所以账户 内资金短缺时, 首先应推定是储 户自己支取 了款项。储户若要证实存款系被他人冒领 , 其举证责任非常 困难 ,因取款系无纸化操 作, 几乎不会留下证据。储户作为原告 , 在 举证不能时, 只得 申请 中止审理。待刑事案 件 侦破 后 ,才 能确 认储 户 损失 大小 及原 因 ,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银行业法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对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甲公司认为,银行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借款利率的真实情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借款合同有效。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纠纷主体明确。

本案中,纠纷主体为银行与甲公司,双方均为法人实体。

(2)纠纷类型明确。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3)纠纷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案例成因(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波动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引发纠纷。

(2)合同条款不明确。

借款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纠纷产生。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 案例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2)完善合同条款。

银行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

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银行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起诉银行赔偿案例分析

起诉银行赔偿案例分析

起诉银行赔偿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当客户认为银行的服务或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时,往往会选择通过起诉银行来寻求赔偿。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起诉银行赔偿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描述,小明先生是某银行的客户,他在该银行开设了一笔较大的定期存款。

然而,在存款到期后,小明前往银行取款时,发现银行方面出现了一些错误,导致他无法顺利取款。

经过多次协商,银行仍未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小明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如果银行的服务出现了问题,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客户是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其次,对于小明的案例,他在起诉银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协商记录等。

通过这些证据,小明可以证明银行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误,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这些证据将成为小明在法庭上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

另外,银行在面对客户的起诉时,也需要充分重视。

银行需要配合法院的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解释,以证明自己的服务并未存在过错,或者已经尽力进行了补救。

银行需要尊重客户的诉求,积极参与解决纠纷,避免因为态度问题而导致舆论的进一步恶化。

最后,对于起诉银行赔偿的案例,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解决纠纷不仅仅是法律程序上的胜利,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来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

在法律程序的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或者第三方中介来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化解双方的矛盾。

总之,起诉银行赔偿是客户在与银行发生纠纷时的一种维权方式,通过法律程序来寻求赔偿。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理性对待,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对方的权益,最终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以案普法——老人银行存钱被多打两个0,银行也体会了一把立柜概不负责

以案普法——老人银行存钱被多打两个0,银行也体会了一把立柜概不负责

老人银行存钱被多打两个零,银行也体会一把立柜概不负责甘肃一老人去银行存320元钱,结果银行的柜员操作失误存成了32000元。

银行第一时间就进行了抹账处理,从老人的账户里扣回了31680元。

老人对此事并不知情,抹账处理需要老人签字,但是老人表示自己不会签字,可以回家取名章,银行工作人员代替其进行了签字。

老人5个月后去世了,老人的侄子拿着他的存折到银行取款32000元,遭到了银行的拒绝。

银行把当天的情况进行了解释,但是老人的侄子不予认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法院的判决结果确是大快人心,要求银行支付32000元存款,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怎么看这件事?1、银行之所以会输是因为银行的工作失误后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去补救,无法证明这32000元不是老人的。

首先,老人的签名是伪造的,老人并没有直接承认这个钱是银行操作失误造成的。

其次,银行进行抹账处理,只能说明从银行的角度把老人账户里的31680转回了银行,并不能证明当时老人没有带着32000元到银行进行存款。

由于时间过了好几个月,银行的监控视频已经无法调取,所以银行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既然证明不了这钱不是老人的,那就是要默认这钱就是老人的。

2、老人的侄子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

这就要一分为二的看,如果老人的侄子确实是明知银行操作失误,还是要利用银行的工作失误去索要这32000元,确实是有不当得利的主观故意性。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老人在存款时就不知道银行操作的失误,更不会把这件事告诉侄子,即使侄子能够想象到存在银行操作失误的可能,但那也仅仅是可能。

从侄子的角度看,老人确实是在银行有过32000元的流水,而这笔钱却被银行私自扣走了,侄子主张索要也是人之常情,如果银行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笔钱不属于老人,法院也是可以支持银行的,但是由于银行的一系列骚操作,最终法院只能按照现有的证据判银行支付32000元。

在我们的生活中,银行还是很“霸气”的,经常会有各种霸王条款,比如臭名昭著的“立柜概不负责”,这次法院的判决也算是大快人心,让银行也体会了一把立柜概不负责的痛!小伙伴们怎么看待这个案子,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

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

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J],
2.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原则的适用——评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J],
3.由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以宋小明诉农行万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例 [J], 李靖;
4.由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以宋小明诉农行万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例 [J], 李靖
5.金融机构与储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标准研究——张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和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分析 [J], 李君临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类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目录:(一)储蓄卡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未尽审核之责要赔偿(二)ATM机取款操作有误致款项丢失,银行未协助储户采取补救措施被判担责三成(三)储户遇“木马”存款遭窃取,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储户存款被人冒领,银行有错承担主责(五)储户存款不翼而飞,储蓄所管理不善被判赔偿(六)未按确认键机器竟存钱,银行被判退还先现金(七)客户定期存款被挂失取走,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担主责(八)卡上存款被盗刷,粗心储户也担责(九)网银系统有漏洞,存款被盗银行赔(十)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储户状告银行挽回损失(一)储蓄卡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未尽审核之责要赔偿2008年6月,张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储蓄卡,并自行设置了密码。

当年10月8日晚19时许,其通过拨打银行客户中心电话,以所持储蓄卡、身份证等物品被盗为由申请口头挂失,该中心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确认挂失,并告知其挂失止付存款金额为9997.22元,挂失有效期为五日。

此外,其当晚还进行了报警登记。

但当其次日再次致电银行客户中心确认挂失时,却被告知挂失的存款当天已分9000元和900元两次被他人领取。

随后,其向事发银行一储蓄所咨询才得知,当天上午9时许,他人持张某的身份证以使用ATM机取款发生“吞卡”为由到该储蓄所办理领卡手续,该储蓄所经查验他人提交的张某的身份证并在确认一次性正确输入密码后,为其办理了领卡业务。

他人领卡后,又向该储蓄所申请解除口头挂失,该所凭他人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卡片,并验证密码后撤销挂失。

随后,他人通过输入密码在柜台支取了存款9000元,并于当日在ATM 机上又支取存款900元。

因此,张某认为被告银行在其本人未亲自申请解除挂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口头挂失,从而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9900元。

而被告银行则辩称,张某虽进行了口头挂失,但银行凭取款人提供的张某的身份证、卡片,并验证密码后解除挂失,是符合解除挂失的流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

张某的存款被他人领取,系其未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行为所致,且其称储蓄卡被盗却未破案,因而银行也无法判别其所持储蓄卡是否被盗窃的事实,故银行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依照规定银行在办理解除挂失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核实解除挂失的申请人是否为储蓄卡申领人,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与解除挂失的申请人相一致。

其次,基于张某口头挂失的事由,银行还应通过询问储户开户信息等来甄别是否系张某本人申请解除挂失,以此判断解除挂失的真实性。

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仅审查了身份证、卡片、密码的真实性,疏于对解除挂失申请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充分足够的审核之责,以致造成他人利用掌握的密码冒领张某存款,说明银行在办理撤销挂失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通常意义上,张某自行设定的密码是他人无法知晓的,但该案中,他人以“吞卡”为由办理领卡手续、申请解除挂失及取款过程中均能一次性正确地输入密码,表明张某并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其失密行为不仅为他人解除挂失提供了便利,且亦为冒领行为提供了实质的条件,其也具有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规定,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银行应保证张某挂失存款的安全。

该案中张某虽具有失密的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仅为他人利用其身份证申请解除挂失提供了条件,却并不能引起口头挂失解除的必然后果。

因此,银行违约撤销挂失是导致张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前提因素,具有决定作用,其应承担80%的责任,而张某则应对其未妥善保管密码自负20%的责任。

综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成都第三支行因在办理解除挂失中,未完全尽到充分、足够的审核之责而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存款损失7920元。

(2009.5.20)(二)ATM机取款操作有误致款项丢失,银行未协助储户采取补救措施被判担责三成2008年1月28日,原告陈某持其在被告某银行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下称开户行)开户的银行卡前往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下称交易行)的ATM机上取款1300元,操作完成后因其认为交易未成功便取卡离去。

同年2月2日,原告在打印交易清单时发现,其在1月28日跨行取款的1300元显示交易成功并被扣划了2元手续费。

原告随即向两被告反映该操作没有出钞,并于4月11日按规定填写了投诉表要求查看取款录像。

5月3日和5日,原告又与两被告交涉均无果,因银行既不退款又不给查看录像,遂向佛山银行业协会投诉。

在该协会监督下,经5月13日、16日两次协商处理,交易行同意查看监控录像,但却发现案发时的视频录像因超过保存期已被覆盖无法再看。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直接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000余元。

诉讼过程中,交易行于9月23日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查询原告所诉1300元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的情况,银联确认该笔交易已成功。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银行ATM机是先出卡后出钞,认为原告已完成取款操作,但取卡后可能没有等ATM机出钞取款即急于离开而被别人取走现金,故本案的发生是原告自己操作和认识错误造成的,与他们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此,交易行提供的经过银联证实的有关原告已经交易成功的电子数据记录是必须要得到信任的,应当认定原告通过交易行柜员机跨行取款1300元的交易已经完成。

故原告所诉交易不成功而款项被扣的事实不能成立。

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取款后数日发现问题便开始向两被告投诉反映,受诉银行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询问并辨识属于何种类型和性质的投诉,及时启动最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

被告交易行接到该投诉后,应当知道最为直接有效的回复便是看录像,因而完全有必要和义务自行查看进而让其查看,甚至不需客户提出而应合理为之,但其一直没有采取这一及时有效的措施,直到录像被覆盖才答应查看,已致使原告无法查明失款原因和追回失款,属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懈怠和失当,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

原告要求交易行赔偿损失属于银行应当为储户提供存款安全保障的范围,法院给予支持。

而开户行通过银联系统及时向交易行发出了查询并答复了原告,合理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损失,原告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交易行因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帮助原告挽回损失(限于款项本息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而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综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赔偿原告陈某存款损失及其他合理损失共计54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2009.5.19)(三)储户遇“木马”存款遭窃取,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02年9月,福州市民姚某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安支行办理人民币活期储蓄业务,存入人民币4.9万元,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出具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和龙卡储蓄卡各一张。

此后姚某多次使用该存折和储蓄卡存取现金,到2006年6月11日为止,原告的账户存款余额为6.7万元。

2006年6月底,姚某发现其账户存款金额仅剩400元。

他到建行广安支行查询后发现,其存款于2006年6月12日在建行福州市连江支行及其凤城分理处被他人取走。

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是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利用这些信息伪造了受害者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并持假的身份证和龙卡储蓄卡到建行连江支行支取姚某的存款。

针对已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建行连江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填写了请求换卡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后,为其换了一张真卡。

犯罪嫌疑人持卡支取了姚某活期储蓄账户上的存款6.7万元。

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被冒领的损失。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建行广安支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以及及时兑付存款等相关义务,造成姚某储蓄存款被他人冒取的后果,应当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判决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偿付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09.5.4)(四)储户存款被人冒领,银行有错承担主责2006年4月5日,侯某持身份证在被告银行存入10万元现金,存期一年。

2007年11月8日,侯某到被告银行取款时,获悉该笔存款已于2007年7月10日被他人用侯某的户口簿、密码及身份证进行了挂失,换发新存单后支走。

为此,侯某起诉到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在办理存单挂失时,违反储蓄管理条例中关于存单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没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致使他人将侯某的存款单挂失并冒领,应承担90%的责任;侯某对自己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保管不善,对存款被冒领后果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2008.10.27)(五)储户存款不翼而飞,储蓄所管理不善被判赔偿2004年7月,王某在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个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

2007年9月,王某发现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随即报案。

后经查询,王某的存款系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人分别在深圳、武汉以网扣的方式,每次300元,分31次扣划,共计被扣划9300元。

与储蓄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既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外泄和被盗,存款被盗扣完全系储蓄所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致,因此要求储所蓄赔偿93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储蓄所则辩称,实现网上购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账户上须有相应资金,其次是需知道开户的注册账号或卡号,最后还需要知道账号密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依据储蓄所开户程序,虽然储蓄所为王某开立了账户,但实际上并不知道密码,从而也就不可能操作账户上的资金。

王某称储蓄所的网络管理不善,但其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故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持存折和储蓄卡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储蓄所无法证实王某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王某存款被盗扣之事实系由于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判长朱勤社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责任认定问题,也即究竟是储蓄所没有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还是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应该说,这两种责任认定都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储蓄所较之储户来讲,有着更大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从而也更有能力和条件来完善操作程序和更新安全设施,进而保证储户的财产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