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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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
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1]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
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
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
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
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
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
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
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
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
分别介绍。[3]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
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
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
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物在租赁发
生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
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
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
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
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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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
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
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
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
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本期内
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
研究》。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
提供参考。
一、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
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
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
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
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
括转让。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
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
(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
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
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又如,依《破产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
务与其他破产财产一同转移至破产清算组。
约定情形则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转让的情形,其
规定见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
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文将以此类概括
转让为主要讨论对象。
(二)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标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权
利义务转让及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两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转让基础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
如转让标的为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则受让人将完全取得出让
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
如仅转让部分权利义务,则受让方就该部分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同
当事人,出让方在未转出部分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同时,如转让
方与出让方对于转让标的的范围和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
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承受的权利义务份额,因而双方将连带地承担全
部合同权利义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要点分析
(一)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判定
虽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概念并不复杂,但实践中由于交
易背景千差万别,可能发生与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的情况,
故需要结合被转让的基础合同和转让合同本身进行判断。
1.根据基础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
由于单务合同项下,一方仅负有合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合同权利,故不存在合同概括转移的基础,被概括转让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卖方对买受人并非只有债权,还有按
照合同约定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又如财务顾问合同,顾问方既
有取得顾问费的权利,又有按照约定提供顾问服务的义务。双务合
同的任一方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向第三人转让的,即可能
被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