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0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0•【文号】组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制度建设保障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须在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怎样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下面就由店铺为大家介绍一下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的文章,欢迎阅读。
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篇1一、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大力加强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1、抓紧完成公务员法入轨运行收尾工作。
全面完成公务员登记工作。
认真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报批及人员登记工作。
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认真研究解决入轨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安置不予登记人员。
2、进一步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务员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政府奖励综合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按照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职位聘任制试点工作。
3、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新机制,加强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实施公共经济知识全员培训等重点培训项目,探索公务员到东部发达地区对口挂训的模式和方法。
严格执行职位管理、考核、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加强公务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二、加强规范管理,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1、认真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抓紧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
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工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对工资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津补贴的清理规范工作。
加强退休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
2、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认真研究新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积极探索规范和搞活事业单位分配的措施,研究我市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具体意见。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共睢宁县委组织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睢人社…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县各园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审核、申报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所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自《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96号)印发之日起,办理进人手续的事业单位等。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苏人社发[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律法规),平稳完成了公务员登记、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有序推进了参照管理单位集中审批工作,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李源潮同志在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决定从6月起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一次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掌握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律法规情况,查找并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务员法律法规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提高依法管理公务员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为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全面检查2006年以来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录用、交流、晋升、奖惩、考核、培训等政策规定的依法管理和依法执行情况,同时了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建设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式这次检查从6月开始,到10月结束,分准备、自查、集中检查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下旬)。
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开展检查进行准备,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明确时限。
赵学军个人述职
中共高邮市委组织部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人社〔2011〕129号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做好今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96号)和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1〕47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工人。
二、年度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 1 -的满意程度。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三、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2011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中合理确定。
其中,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应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四、年度考核标准(一)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篇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该如何选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该如何选择?政府部门正式编制一般主要分(1)公务员编制(2)事业单位编制很多同学在公考的道路上顽强地奋斗着,不管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一把抓,而对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二者到底有何差别,哪个更适合自己,并没有真正了解过。
稍微总结了一些二者的区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先解释下概念:1、公务员编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所谓“公务员编制”的正规名字其实应该是指“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就是大家说的,“纳税人养着的”、“吃皇粮的”。
2、事业编制: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类东西,事业单位本质是社会服务组织,介于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说,都有涉及。
总之,涵盖特广,成分特杂。
大概分以下几类: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自收自支、财政补贴。
具体分类区别就是其经费来源不同。
另外,就事业单位的编制而言,很多部门都是既有行政编制,也有事业编制。
优劣对比:1、待遇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的工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全额参照公务员待遇,全额国家财政拨款,像林业局;一种是差额的,国家给几个百分点,然后自己单位给你发几个百分点,像公立医院。
一种就是国家只管编制和政策,不管工资,像一些博物馆。
还有一点:自从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障上已没有多大区别。
2、晋升途径公务员走的是级别晋升,事业编则走的是职称晋升。
从国家的机构之间的管理上来讲,事业单位大多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所以在发展和晋升上,和公务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特别管理类岗位,更是和公务员岗位几乎完全一样。
专技类岗位也有自己成熟的等级晋升方案。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5.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苏人保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日常岗位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使用及聘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一)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二)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增减机构编制员额、调整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或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社局同意,其岗位的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三、事业单位岗位使用原则(一)已核准各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其他规定程序,新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空岗任职;经批准,也可将空岗暂时调整到较低层级或等级岗位使用。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公务员职位管理等业务工作介绍说明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2.《公务员法》实施前 ◆人事部《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 法》(人发〔1996〕86号) ◆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中国共产党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实施办法》(粤组字〔1996〕6号) ◆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中国共产党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实施办法》(穗组通〔1997〕5号) ◆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党委 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组通〔1997〕78号)
◆综合统筹考虑本单位职位设置、各职务职数情况,拟任 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以及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 绩及资历等情况;
◆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综合参考公务员员法管理
(五)关于列入参照管理后调整变化情况报送问题
1.国家规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
一、公务员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数核定
5.各类型职数的设置和使用
◆正常设置: ◆军转安置:《关于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穗人发〔2008〕38号)、《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 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军转干部报 到后办理工资、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39号); ◆其他各类职数:
2.各职务仍有职数比例限制,具体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3.对招录、培训、考核内容另有专门要求; 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制度。
三、公务员分类
(四)深圳、佛山南海区试行公务员分类主要情况
1.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6〕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一)审批程序和权限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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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苏人社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现将申报和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掌握、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申报、审核、审批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等工作。
(一)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市、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数在总量上实行严格控制,在范围上保持大体平衡。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各部门设立、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授予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他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参照管理:有机构没
编制或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的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或增挂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牌子的事业单位;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或超编的事业单位等。
二、审核审批程序
省级机关各部门和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参照管理审批的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前,就拟上报的《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审核情况,按照职责分工,以书面形式事先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待同意后再正式申报。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工作中要会同当地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集中审核。
省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职责分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辖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县级党委、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出具的申报参照管理的请示及《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市以下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证明材料;
(三)设立机构和确定编制性质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附件2);
(五)《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附件3);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送(附件1和附件3需报送电子版)。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工作,分批分步骤实施。
省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2月底前,市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3月底前,县(市、区)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4月底前,按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已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出现法律、法规变更或机构职能调整、名称变更、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按原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申报参照管理单位情况进行梳理,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尚未审批的申报单位,按照审批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核上报材料。
各地、各部门在参照管理申报审核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025)83392365 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025)83236019 附件:
1.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
2.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3.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不填;
2.单位规格填写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及以下;
3.经费渠道填写“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
4.编制数填写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数;
5.法律法规授权情况填写授权该单位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等。
填表人:联系电话:
—6 —
附件2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表
附件3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名册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现任职务层次是指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职务职级层次;
2.本人身份分别为干部、聘用制干部、工人;
3.来源方式主要有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毕业生分配、军转干部、公开招考(聘)等,如有其他方式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填表人:联系电话:
—9 —
主题词:公务员参照管理△审批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1月16日印
共印300份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