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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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1989]11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11.11
【实施日期】1989.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按《合同法》解决纠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暂行规定
(穗府(1989)113号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搞好清理拖欠工程款项,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清理机构
清理拖欠工程款项是当前治理整顿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加强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

为此,必须在“广州市整顿建设市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现有的
联合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组为基础上,成立广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

办公室由市建委施工处,市计委投资处,市建行建经处抽调人员共同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其主要任务是: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提出清欠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协调各主管部门在清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总结、交流经验;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办公室以下,由市建行、市定额站、经办银行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联合审价服务组,地点设在市定额站,接收委托工程项目审价仲裁,并实行有偿服务。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和骨干施工企业,可视任务轻重设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清欠工作。

二、清理办法
(一)对已竣工经验收后合格无争议的工程欠款,限期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清还。

如在限期内无法清还者,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按已确认的欠款额,签订还款合同,报市清欠办和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备案。

如不按约偿还,债权单位可向开户银行提出委托收款,开户银行根据还款合同办理划款,并按国家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从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书第三十天之日起,每天按实际欠款额的万分之五付给施工单位赔偿金。

到期不还或拒不签订还款合同者,由市清欠办通知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从结算户中拨付。

(二)对出现争议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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