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设备购销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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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备购销合同
立合同当事人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愿将工程内的配电设备(可简称为设备,后同)向乙方采购,并已接受了乙方提交的承担实施和完成这些设备的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和装卸,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价书,甲方完全确认合同、乙方要求、技术规范和图纸,并进一步确认了为完成其设备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和装卸的实施、配合并修补其中之任何缺陷所需的合同金额,兹此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设备清单和价格
合同价格中不仅包含了设备清单中开列的各项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合同内已明确之内容及供应过程中满足交付所需装卸、运输、劳务、税金等一应费用。
第 2 条设备质量及验收标准
2.01设备的产品质量,执行以下标准:
上表内未包含的,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政府有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厂标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厂标验收。
2.02 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合同规定。
第 3 条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
3.01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3.02合同正在办理过程中,其价格和技术规格双方均已书面确认的,甲方在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前已明确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的,在甲方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之日即生效。
第 4条交货地点和交货时间
5.01 合同生效后,设备应当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运抵工地现场。
设备运抵工地现场的地址:
工地接收设备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
5.02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后,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区域卸车、存放。
第 5 条保险
6.01设备的保险,不仅包括制造、运输至现场的风险,而且也包括设备运抵工地现场、签署验收清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期间的风险。
6.02设备的保险,由乙方投保,不论在第1条内是否已列明,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6.03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设备保险合同之复印件。不论乙方是否投保、何时投保或投保之内容是否齐全,乙方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 6 条付款方式
7.01 合同生效、乙方已提供收款税务发票后7个日历天内,按照合同价格的50%付款:
第一次付款大写人民币:元整,即RMB.00元。
7.02 设备交付至甲方、验收合格、交付甲方通电使用、甲方收到收款税务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按照合同价格的45%付款:
第二次付款大写人民币:元整,即RMB.00元。7.03合同应付未付之余款,即合同价格的5%为设备的质量保证并保修金。质量保证并保修金的留置期限为一年,自设备验收通过、交付甲方通电使用之日起计算;因设备故障的,该设备之保修金的留置期限自故障排除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并保修金在保修到期后14个日历天内应当无息付清于乙方。
第 7 条甲方责任
8.01 提供技术规格与要求,以及供货数量。
8.02 确定设备在工程现场交付的日期或时间,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期限发出进场通知。
8.03 提供设备的储存仓库,并在设备现场交付之日6个月内完成设备质量的检查。
8.04 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 9 条乙方责任
9.01 按照合同确定的设备型号、配件规定、技术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备的采购或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交付使用。
9.02 设备的噪声、检测、运输、装卸、设计、安装标准,保证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9.03 设备卸货期间,因未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损坏与其卸货无关之设备和设施的,保证立即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9.04 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并办妥有关保险,承担运输、卸货期间其人员的安全
事故责任,处理因此所发生的与其业务相关的事故。
9.05 设备安装交货完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通电使用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关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9.06 及时向甲方提交收款的税务发票,发票的标注收款金额、名称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合同付款程序的时间规定。
9.07 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优先供应备品备件和日常保养服务。
第 10 条设备之验收
10.01 乙方在设备交付甲方后,应当提供自检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备之日后6个月内,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其设备的技术要求,组织双方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需整改的项目,乙方必须予以整改。需整改的项目,乙方必须在6个日历天内予以整改完毕。
10.02 设备验收的初检费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03 设备验收通过、交付甲方通电使用之日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 11 条设备的保修期、保修和维修
11.01 设备的质量免责保修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交付甲方通电使用之日起计算。
11.02 由乙方提供设备之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紧急故障时,在接到甲方或其合法继承人通知后24小时内,乙方员工应当到达设备之使用地点进行抢修、救援并提供帮助。
本款紧急修理,如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其修理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紧急修理服务热线:
11.03 由乙方提供之设备,乙方向甲方承诺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第12条违约责任
12.01 未经甲方同意,其设备运抵工地现场的时间晚于合同规定之时间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1天,按照200.00元/天的基数,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延误天数达到30个日历天的,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之日后7个日历天内,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予乙方的货款,按延误天数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按照相当于甲方已付予乙方货款的二倍之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12.02 设备安装完成后其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之有关技术指标的,甲方应当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一次后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13条争议解决和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就其争议事项予以协商。协商一致的,其补充内容成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和组成;协商不一致的,其争议事项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