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死亡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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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调解协议
甲方:
乙方: ______
陈XX系甲方员工,其于2014年6月18日上午9点57分离开工厂大门骑摩托车回家,后患病经医院抢救于2014年6月24日早上5点左右去世。
甲乙双方在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下,双方一致确认陈建志为非因公死亡,并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
付元整(大写:元整)(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保险、医疗费、加班费、工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如甲方法定的赔付金额超过上述金额,则超出部分由乙方自愿放弃,保证不再向甲方主张。上述费用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
二、自乙方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所有纠纷全部处理终结,甲方与陈建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关系也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以及乙方不得再针对该受伤事实向任何部门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否则,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自愿向甲方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的法定情形。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 乙方:______
2014年 _____ 月_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