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固定资产损失盘亏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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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盘亏审批表
1. 公司信息,包括公司名称、部门名称、审批日期等基本信息。
2. 申请部门,申请固定资产损失盘亏的部门名称及负责人信息。
3. 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等详细信息。
4. 损失原因,申请部门需要详细说明固定资产损失或盘亏的原因,可能包括自然损耗、技术淘汰、意外损坏等情况。
5. 处置方式,申请部门需要说明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
报废、报损、报销等。
6. 盘亏损失计算,列出固定资产盘亏的损失金额及计算过程。
7. 审批意见,审批表需要留有审批人签字、审批日期及意见栏,审批人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字批准。
8. 相关附件,如有需要,申请部门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资产清
查表、损坏照片等附件以便审批人审核。
固定资产损失盘亏审批表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合理处置,并防止滥用或盗窃公司资产。
审批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以确保损失或盘亏的处理符合公司规定和财务制度。
同时,审批表也为公司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保证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5e05c41eb91a37f1115cc1.png)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8f7706102de2bd970588a1.png)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厦财统〔2008〕8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
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A、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填写《海沧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B、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海沧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C、单价或批量原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海沧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审后,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7bf4cc49649b6649d7471f.png)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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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ab6eb6783c4bb4cf7ecd168.png)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_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__国资事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__(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88fce6f01dc281e43af00c.png)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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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损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_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__国资事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__(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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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AA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AA师范大学家具类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各单位需重视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资产调拨第四条对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并转移给校内需要的单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第五条申请校内资产调拨的程序:(一)调拨单位对调拨资产提出调拨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调拨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单位资产调拨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拨的意见。
(三)资产调出、调进单位填写《AA师范大学国有资产调拨单》,办理资产交接调拨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调拨单办理资产台账的调整。
第六条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调拨和销账手续。
第七条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上缴财务处。
第三章资产报废第八条资产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最低年限上划分: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台式计算机5年2、笔记本电脑5年3、复印机5年4、饮水机6年5、激光(喷墨)打印机6年6、扫描仪5年7、针式打印机6年8、一体机6年9、数码相机6年10、碎纸机6年11、投影仪8年教学用5年12、音响设备8年13、数码摄影、摄像设备8年14、服务器5年15、路由(交换)设备5年16、电风扇5年17、网络安全设备4年18、电冰箱10年19、电视机8年20、空调8年21、洗衣机8年22、电开水器5年23、录音笔6年24、办公木制家具10年铁制12年教学用课桌8年25、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2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26、以上未提到的资产报废最低年限按照该产品行业设计年限执行(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1、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第十条申请学校资产报废分别有固定资产报废和低值耐用品报废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1、使用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固定资产)》及《AA师范大学申请报废资产卡片明细表》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签批单》,注明报废理由和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其中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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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废管理措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减少行政成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状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减少行政成本,建设节省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国管资〔〕167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队,如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她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备、使用和回收运用相结合,逐渐建立资产共享、循环运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重要涉及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状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节。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保证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拟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批准。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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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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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060b438251e79b896802269d.png)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1、金额较小的、使用年限较长的资产,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国资)部门实地查看后,确实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
2、正常资产按使用年限,如电脑一般5-6年以上、空调等电子产品,一般10年以上确已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汽车15年以上的,有回收证明的,经实地查看,确实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
所有需报废资产,单位出具报废申请,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需要专业鉴定报告的大宗、专业设备等资产,需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经财政(国资)部门实地查看后,确定可以报废的资产,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没有异议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
凭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销的纸质材料,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核销操作。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297a9883d049649b665850.png)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资产报废工作的说明及相关表格
![资产报废工作的说明及相关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3e1d75fdb4daa58da1114a15.png)
关于资产报废工作的说明依据《临沂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资产管理,减少无效资产空间和资金上的占用,提高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工作说明如下:一、报废申请范围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的范围包括各单位、各学院、分校、实验室、馆所的办公家具及仪器设备。
二、报废申请的原则1.账卡相符、账物相符;2.符合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三、报废条件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使用年限依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财函[2018]8 号文规定,详见附件。
)2.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4.长期频繁使用,主要部件已磨损老化且无法购到相应配件的,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5.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继续改造价值的。
6.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并且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7.安全、环保、能耗等标准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使用标准,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无法改造达标的。
8.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四、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程序1.各部门、老师首先对本部门或个人所用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将使用单位变更到临时报废库。
2.对待报废的资产(即临时报废库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报废论证。
论证通过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报废申请表、审批单;论证不通过,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变动回原状态。
3.填写《临沂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并登录临沂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汇总生成《临沂大学资产处置报告单》,表格需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单价1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还需填写《临沂大学十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请认真填写资产报废申请相关表格各项信息,对十万元以上设备可加拍彩色照片,并将“待报废资产”字样贴于拟报废仪器设备显著位置以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