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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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 只有树立依法治校、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严格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建立完善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

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 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大学生作为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他们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由于现实中一部分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致使一部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了解大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法定权利,是教育行政

机关和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

育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受教育权的侵犯

受教育权是大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是学生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46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现实中有的高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同时,却屡屡侵犯学生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如将患病或残疾学生拒之门外,滥用处分权

随意开除学生,扣发学生毕业证等。

(二)人格权的侵犯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高校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情况屡屡出现。比如未经学生同意,学校公布学生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病患资料;公布贫困学生身份、籍贯、家庭住址;突击检查学生寝室;以整肃校园环境为名,派人对在校园内牵手、拥抱、接吻的男女学生进行跟踪或拍照等等,这些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三)财产权的侵犯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大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往往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

二、大学生权利保护的主要途径

如何保护大学生的权利?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树立尊重大学生权利的意识

作为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大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我国传统的教育主要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培养人,而较少从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来教育人。高校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改变传统的权力观念与行为方式,树立充分尊重学生权利的

意识。不能只把学生看作是受教育的对象,还应将学生当作是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只强调学生的义务,还必须重视学生的权利。高校应将对学生权利保护的意识贯穿在日常的规章制度中,平时就注意细节的处理。公示学生的处分时,将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隐去,或采用模糊语言,切忌公开处罚的隐私细节;教师和管理人员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在心理咨询、平时谈话中了解到的学生及其家庭隐私,不要无意中泄露出去;学校应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采取防护措施,设置醒目标志;健全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程序等等。当学生在社会上遇到被侵权的情况时,高校应积极支持受害学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给予切实的支持和帮助。

(二)严格依法规范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

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即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行为必须合法。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和管理行为要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即法律所允许,如法律赋予学校有权对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等;二是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不能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即法律不禁止,如学生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这是学校在教育和管理中所不允许侵犯的。此外,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要符合教育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限制学生行为或剥夺某些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兼顾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当管理行为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的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对违纪的学生既要处理

也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要注意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教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高校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中与学生权利发生争议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学生权利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救济是权利从应有到现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应成为法治状态下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权利的实质享有,不仅仅是看其实体程序方面的规定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大学生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分学生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秩序,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很少重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如在处理做出之前,学生没有辩护的机会,失去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很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处理学生的申诉权不能得到保护等。

当前学生对其权利被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到目前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就目前情况看,应允许学生针对高校有重大影响的

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开除学籍、勒令、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此外,行政复议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

持续和稳定。因此,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应尽快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和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约束,才能有效地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m],1994

[2] 黄崴、胡劲松:《教育法学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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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俊等.对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教学与管理,2000,(9).

[5] 董立山.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湖南社会科

学,2003,(5)

作者简介

鲁伟,男,1979年11月出生,2003年毕业于四川大学,讲师,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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