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第一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附件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高架源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三者是何关系?
重点监控企业、高架源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三者是何关系?就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三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分别为:重点监控单位(具体又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高架源污染企业。
那么,这三类单位是如何确定的?三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今天,法岸环境律师就和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一、重点监控企业按确定主体和筛选标准不同又分为三类:国控、省控和市控。
国控污染源由环保部筛选确定,筛选标准最为严格,省级、市级参照环保部的筛选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省控及市控污染源名单。
环保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确定重点监控企业:(一)程序1.下发《关于开展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当地企业进行筛选。
2.对各地上报的名单进行了审核征求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以通知的方式印发“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原则1、一般在《关于开展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2、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以当年国控源和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当年竣工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减排项目清单和排污申报核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国控源名单动态更新工作。
3、依据上述程序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都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重点排污单位1、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责任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关于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
关于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变得日益重要。
在当前环保法规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一、重要性国家重点污染源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园区、企业和建设项目等。
如化工、石化、冶金、电力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等。
这些污染源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对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二、具体措施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如下:1、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国家对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越来越严格。
但是,由于环保法律法规的稀缺性,使得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成本,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2、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加强环境监测力度,及时获取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环境情况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3、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
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的监管,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关键。
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监管机制,对排放污染源进行严格监管,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和公众监察机制,及时了解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
4、加强环境污染源治理。
加强环境污染源治理,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当采取多种治理手段,如提高污染源的技术水平,加强污染源排放管理和控制,加强废弃物处置等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制度,减少污染源排放。
5、加强科技创新和资源回收利用。
加强科技创新和资源回收利用,是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进资源回收利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实时监测,预防污染事故
预警功能
系统能够根据监测数据自动判断污染排放是否超标,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及时响应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系统能够迅速响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历史数据追溯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追溯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查找污染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和 处理效果,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水 环境。
VS
详细描述
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 出水水质、处理工艺、设备运行等进行实 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确保 污水处理效果达标。同时,监控数据可用 于优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处理 效率。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
数据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涉及大量敏感数据,如 企业的生产数据、排放数据等,需要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不被泄 露或被非法利用。
隐私保护
在收集和使用敏感数据的过程中,需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 的商业机密和个人的隐私权益。
05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环 境污染问题,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 件,保障环境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提高了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 源的监管效率,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实现了更加精准和高效的环境管理。
促进企业环保行为规范
推动环保科技进步
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促使企业更加 重视环保工作,自觉规范环保行为,降低 污染排放。
大气污染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预警和防治 大气污染事件,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实施细则重点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排污口规范化、自行监测规范性、监测结果公开完整性、监测结果公开及时性。
1、自行监测方案完整性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2、自行监测方案合理性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主要检查企业监测点位是否齐全、监测频次是否足够、监测指标是否全面、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是否正确、监测方法是否合规。
3、排污口规范化排污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应有足够大的采样平台能保障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便于监测人员采样监测,其中废气采样禁止布设直爬梯。
4、自行监测的规范性重点关注企业对自行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等。
5、监测结果公布完整性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的公开情况和相关监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
相关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未监测原因是否公开。
6、监测结果公布及时性手工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监测报告生成日期)的次日公开;自动监测结果应实时公开(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每2小时一次,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每1小时一次);应能够查询历史数据并保存一年。
1。
国控污染源自测及发布简介课件
扩大监测覆盖面
扩大国控污染源的监测覆 盖面,加强对各类污染源 的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 排放。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
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的 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 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 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控污染源自测数据可以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和调整环境保护政策 、标准和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比较,可以评估各项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为进一步优化 环境管理提供参考。
03
国控污染源自测方法
手工监测
1. 采样
3. 数据整理与报告
由专业人员定期对国控污染源进行现 场采样,采集水、气、土壤等环境介 质中的污染物。
建立污染源档案
总结词
记录污染源信息
详细描述
建立污染源档案,记录国控污染源的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为后续监管提供基础数据。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总结词
促进污染治理
详细描述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对国 控污染源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利用经 济手段激励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保教育普及
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环保知识,提 高公众对环保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倡导绿色生活
鼓励公众采取绿色生活方式,减 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 报环境污染行为,形成全民参与
环保的良好氛围。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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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果应用
将遥感监测结果应用于污染源管理、环境执法和 决策支持等方面,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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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审核单位(盖章):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主管部门考核结论”、“考核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现场核查表”由责任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并有企业人员认可签字。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日期:
1.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总运转小时数)×100%
2.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总数据量)×100%
表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表三:
考核组成员名单
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环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