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与劳动纪律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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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医院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医院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县相关文件精神,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制订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1、严格实行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考勤制度(生产工作一线的医护药技人员实行派班制),每周一前将排班表交监察室。

2、医院上、下班时间,由医院参照政府部门作息时间确定并通知执行。实行24小时值班制的科室,由各科室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不准留有空档。医院提倡和鼓励班前10分钟到岗,充分做好上班准备工作。医院工作人员每月上班时间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凡上班迟到5—10分钟者,罚款10元;迟到10—30分钟者罚款2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记缺勤半天。上班早退者按以上标准同罚。凡缺勤者按经管方案扣罚工资。

3、医院管理人员除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其他班子成员应在做好管理岗位的本职工作外,必须兼职原来从事的业务性工作。按规定从管理岗位退二线的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不得到其他单位从事与原专业相近的职业。

二、上班管理规定

1、上班时要严格按照工作岗位要求,着装整洁,佩证上岗。

凡违反本规定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处分,并责令立即更正。凡第二次犯规者处2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后加倍处罚。

2、上班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患者礼貌、热情、细致、耐心,严禁对患者态度冷淡、生硬或与患者及家属吵架。上班时不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态度生硬、患者投诉对服务态度不满者,一经核实,初次给予当事人50元的经济处罚;二次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三次给予当事人停岗一个月的处分;三次以上给予当事人停岗一年的处分。发生医患矛盾,当事人应主动向患者解释或交医院调处,绝对禁止与其吵架。凡与患者或家属吵架者,不管当事人有无正当理由,初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及罚款50元的处分,二次给予当事人停岗半年的处分。停岗期间按停薪留职向医院交纳管理费,且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上班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凡在上班时间做私事、带小孩(哺乳婴儿除外)、串岗闲游闲谈看电视、私自调换班次、离岗睡觉休息等上班脱岗行为,初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0元罚款;二次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的罚款;三次给予当事人停岗一个月的处分。凡在上班时间打牌、搓麻将等娱乐活动(包括在场观看者),初次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及各处50元的罚款,二次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并处100的罚款,三次给予当事人停岗一年的处分;凡不论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和私自转诊病人的,一经查实,初次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

核为不称职;第二次停岗半年处理。

4、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防止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各科室(病房医生除外)派班应按8小时工作制派班,一般不得安派连班。住院部医生可根据科室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对危重病人抢救或手术时间的延长,各科医、护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凡职工私自调换超八小时连续上班者,初次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及各处50元的罚款,二次给予当事人(双方)停岗一个月的处分。各科室所有人员必须参与交班和查房,交接班迟到的,按上班迟到处罚。当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必须提前报告科室负责人另行安排,不报请科室负责人同意的,按旷工处理。私自调换的,按前项处罚。如有职工屡教不该,不服从本科室负责人的调配,从而影响到整个科室的集体荣誉和经济效益的,科室负责人又权不接纳此人,交由医院另行安排其工作岗位,暂无合适工作岗位的,则停岗停薪休息,停岗时间满一年者,医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岗位。

5、凡三次以上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罚款或通报批评者,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如态恶劣、屡教不改者,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外,并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年终奖,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为不称职。

三、请假规定:

1、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科室主任审批,三天以上15天以内者报院长核批,1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30天)报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1个月以上者按停薪留职有关规定执行。职工

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好请假报告或请假条,分级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休假后,批准字据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处理。

2、院领导(含科主任)请假需经院长批准,其它规定同上。

3、院长、书记请假须向办公室报告备案。因事离开县境一天,必须向局党委分管领导或联系挂点领导报告;二天以上(含二天)必须向局党委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未按规定请假,一经查实,第一次以旷工论处,第二次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4、病假:医院成立医疗保健小组,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及医务科长为成员。职工因病需请假治疗,必须经院医保组(三人以上)检查,确定休假治疗时间报院长审批后,方可休息。门诊治疗休假时间由本科室调剂安排,工资由本科室调剂。医院原核定科室工资不变。凡休病假一个月内者,其工资医院100%发放;年累计达30—60天时间,医院发放70%工资;60—90天,医院发放50%的工资;91天以上,医院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病假生活费。凡由医院发放病假工资的,医院和科室各负担50%。癌症病人休假,工资100%发放。累计在一个月(含30天)病假不影响年终奖;累计二个月(60天)病假年终奖发放50%;二个月以上的年终奖全部扣除。病假期间医院不再对科室补编补员。

5、婚、丧、计划生育、工伤假,由科室自行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由医院发放工资。

6、事假:工龄在15年以下的全年累计休事假不得超过10天;工龄在1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15天,否则按超假时间扣发休假工资、奖金。

7、在岗人员提高学历的函授短期学习,经科室批准同意后,由科室自行安排,工资由本科室调剂,医院原核定的岗位出勤工资不变。全脱产的学历学习,医院负担其公负部分社保基金、五险自负部分及工资福利等概由本人自理。

8、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除扣发本人工资、奖金外,并处每天50元的罚款;全年累计旷工7天者,作停岗一年的处分。旷工一个月以上者,按上级规定,作除名处理。

四、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因工作需要,单位向社会临时聘用特殊岗位和短缺专业的优秀人才,须从严掌握,并先向县卫生局政工股申报用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2、对所聘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调(换)班管理制度

1、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换)班,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换)班的,时间应控制在3天以内。

2、调(换)班时间达3天以上,7天以内的,需向医院领导说明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

3、如因进修学习、婚(丧)假等原因调(换)班时间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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