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法定检验指南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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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CCS规范要求及L5中文版

CCS规范要求及L5中文版

附录 1 装载仪1 一般要求1.1 适用范围1.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本章2.2.8要求配备的船上电子计算机系统组成的装载仪。

1.1.2 本附录适用于本篇第1章1.9.1.3要求配备的船上计算稳性软件的计算机以及1.9.1.4所述船上安装计算稳性软件的计算机。

1.1.3 本附录所述的装载仪仅包括采用手工输入数据的被动系统与离线操作模式下的主动系统,而不涉及采用传感器读取、输入液舱内的液体容量等数据的主动系统以及用基于传感器提供输入来控制或触发动作的集成系统。

被动系统、主动系统与集成系统的定义见附录2第2款。

1.2 附加标志1.2.1 装载仪的附加标志由Loading Computer与S、I、G、D 4个字母任意组合,其含义由下列表示:S:该装载仪可用于各种装载工况下船体强度的计算及校核。

I:该装载仪可用于完整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G:该装载仪可用于散装谷物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D:该装载仪可用于破舱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例如附加标志Loading Computer S、I、D,表示船上配有装载仪,该装载仪可完成各种工况下船体强度、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的计算及校核。

1.3 装载仪的检验1.3.1 装载仪的检验包括硬件检验、软件认可、实船安装检验、建造后检验。

装载仪检验的实施步骤见图1.3.1。

图1.3.1 装载仪检验的实施步骤1.3.2 软件认可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 软件总体认可后再进行针对特定船的软件单船认可;(2) 对一特定船直接进行软件单船认可。

1.3.3 装载仪在船上的配备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1) 船上配备单台装载仪;(2) 船上配备两套相同的装载仪,即主用机加备用机的形式。

2 硬件检验2.1 一般要求2.1.1 装载仪硬件检验应按本规范第1篇第3章以及本节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一般包括图纸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及出厂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用产品证书》。

2.1.2 装载仪硬件一般由计算机及必要的外围设备组成,如打印机与计算机分开而成为单独提供的设备,可不对打印机进行型式试验。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版本号ZMPM04-1.0-2003A 概述A.1 目的中国船级社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是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和《产品检验规则》的基础上制订的指导性文件供制造厂/申请方了解本社对锻钢件进行认可的条件和要求。

A.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生产为船舶、海上平台、机械、传动装置、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提供锻钢件的制造厂。

为此,锻钢件的制造厂必须取得本社工厂认可。

其生产的船用锻钢件经本社的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相应部位标有上本社印记(钢印)供用户选择。

对于向锻造厂提供钢锭、锻坯或批量供应轧材的制造厂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A.3 认可条件为使锻钢件制造厂能取得本社工厂认可,制造厂应向本社证明工厂拥有必要的制造、加工和试验设备,并由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从而使本社认为满意。

并在验船师监督下实施事先确定的认可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本社规范、相关标准及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本社评估满意,将向制造厂颁发工厂认可证书。

经本社认可的制造厂和认可范围将由本社定期对外颁布。

A.4 认可的有效期本社颁发的工厂认可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颁发证书日期计算。

认可后,制造厂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

年度复查将由本社验船师对制造厂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或进行相关产品的检验和试验,通过符合原认可条件后,将在认可证书上进行签署,以确认认可证书保持有效。

A.5 认可费用申请者有责任按照本社收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社支付有关认可费用(包括相关差旅费用)。

即使申请者在认可工作开始后撤消申请或者由于试验、现场审核不能满足本社要求而未获得本社认可证书,申请者同样需要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B 申请和资料提交B.1 申请和资料提交具备上述认可条件的制造厂可向本社当地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工厂认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认可产品明细:锻钢件类别及用途,材料种类,申请认可最大锻件重量及相关尺寸、冶炼方法、脱氧方式、精炼方式、浇注方式、锻造方式(自由锻模锻连续纤维锻等)、热处理方法和交货状态等。

CCS检验规范(05-9-20)

CCS检验规范(05-9-20)

海上移动平台检验中国船级社2005年9月2日第一篇总则目录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第二章移动平台级的检验和法定检验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根据平台规范、规则、安全规则、国际公约及有关规定,海上移动式平台应持有如下各种证书:(1) 有关入级检验的证书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 五年82规范/92规范/05规范2)临时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I 5个月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2) 海上移动平台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69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3)海上移动平台防油污证书CPP-U 五年73/78MAPOL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SCM 五年79、89MODU SOLAS5)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RLA-2 长期劳工组织32号公约6)海上移动平台检验合格证书SCMF 一年(仅适用于外国籍平台)7)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CSW-U 五年8)海上移动平台适拖证书TCM/HST9)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LA-210)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CLG-211)铁制活动零部件热处理证书CHT-212)钢索检验和试验证书CWR-2以上各种证书各自依据一定的公约、规则或规范而签发,其约束的范围,所证明的内容项目各不相同,证书的作用不同。

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吨位证书是国家证书,由政府授权签发,•用于证明移动平台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目前使用<<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CIT-2,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套用船用吨位丈量方法。

规则中有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平台的地方,只能参照处理,酌情确定。

如无变化,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如平台的布置或容积有变更时,应申请重新丈量,核发新的吨位证书。

2、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是法定证书,又称公约证书,由政府授权,平台业主申请,按“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签发。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A-总则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A-总则

Section A 总则General序号No.分目录Description总页数Total PagesA1 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9A2 法定检验种类Kinds of Statutory Survey1A3 法定检验图纸送审目录Approval Drawings List of Statutory Survey31.1法定检验系指按照授权我社的船旗国政府所接受的国际公约和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对船舶施行的检验。

1.2悬挂中国旗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法定检验已由中国政府授权中国船级社进行,另外,至1999年底,我社还接受了巴巴多斯、伯里兹、塞普路斯、巴拿马、马耳他、瓦努阿图、柬普寨、新加坡、圣文森特、利比里亚、香港、马绍尔群岛、玻利维亚、赤道几内亚、菲律宾、坦桑尼亚、洪都拉斯、塞舌尔政府等19个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对悬挂其国家和地区旗CCS级的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根据授权协议签发证书和报告。

1.3执行法定检验,要特别注意公约对船旗国的生效日期和对船舶吨位、建造日期及具体要求的实施日期等。

1.4本须知对下列各个公约要求的检验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于部份检验与入级检验有关,因而应注意入级检验的有关发证要求。

1.5IMO公约及其修正案生效情况见表1.5。

1This Convention has been superseded, with effect from 25 May 1980, by SOLAS 1974, as betwee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latter Convention.2These regulations were superseded, with effect from 15 July 1977, by the regulations annexed to COLREG 1972, as betwee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latter Convention.3This Convention has been superseded, with effect from 2 October 1983, by MARPOL 73/78, as between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latter instrument.1.6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公约以授权我社进行法定检验的政府接受情况见表1.6。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5-1目录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第1章通则 (3)1 一般规定 (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6)3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6)4 防止海上油船之间过驳货油造成污染 (30)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 (31)1 一般规定 (31)2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要求 (32)3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34)4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引起的污染 (35)第4章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定 (36)1 一般规定 (36)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 (37)1 一般规定 (37)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定 (39)1 一般规定 (39)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 (40)1 一般规定 (40)2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1)第8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 (44)1 一般规定 (44)第1章通则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本篇给出了适用于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控制要求:(1) 油类污染;(2)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 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5) 船舶垃圾污染;(6)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7)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

1.1.2 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海区航行的防污染要求,应遵守船旗国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1.2 例外1.2.1 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入海的规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及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3)经港口主管当局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5-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的要求适用于能产生任何含油污水的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包括非机动船。

CCS四项法定检验

CCS四项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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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2. 2.1 2.2 2.3 2.4 2.5 2.6 2.7
产品名称 救生设备 救生艇
附录7 海上固定设施法定产品持证要求
检验类别
证件类别
I
II III IV C/E W
-X-
-X- -X-
-X- -X-
-X-
附录 7 的符号说明: 1. I — 需由本社进行设计图纸审查、制造检验、性能试验和颁发产品证书; 2. II — 需取得本社的产品证书及出厂记录; 3. III — 需取得制造厂所在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的产品证书或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社颁发的产 品证书; 4. IV — 需取得生产商的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记录。 5. C/E- CCS 船用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或检验证书(对 C 类设备可接受制造厂所在国政府相关 主管机关的产品证书或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社颁发的产品证书);W-制造厂证明。
(UHF-FM)无线电 -
话对讲机
甚高频调幅
(VHF-AM)无线电 - 话
甚高频调幅
(VHF-AM)无线电 - 话对讲机
全向无线电导航机 -
甚高频双向无线电 话

卫星应急无线电示 位标(EPIRB)

信号设备
音响信号设备

灯光信号设备

防污染设备
油水分离器/过滤器 (机舱污水)

油水分离器/过滤器 (生产污水)
应符合:
① MARPOL 73/78 公约及附则 I 第

中国船级社CCS规范目录

中国船级社CCS规范目录

出版 时间 2005 2005 2005 2005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4 2003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2002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1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999 1999 1999 1999
出版 时间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1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09 2009 2009 2009 2009 2009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7 2007 2007 2007 2007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2006
版本 所属分类 中文 规范 中文 指导文件 中文 指导文件 中文 其他 中文 规范 中文 规范 中文 规范 中文 其他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规范 规范 指导文件 其他 其他 规范 规范 规范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其他 其他 规范 规范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规则/程 规则/程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规范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指导文件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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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部分,第I、IV部分)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部分,第I、IV部分)
环保 会 近期 通过 的有 关 通 函制订 。
2 . 2 效益 分 析
以燃 烧 煤 炭 的火 力 发 电为例 , 计 算 采 用 风光 互
[ 2 ] 陈忠斌 , 胡文华. 电力 电子技 术在 风力发 电中 的应 用 [ J ] .上
海电力 , 2 0 0 5 , 9 ( 1 2 ) : 2 2— 2 6 .
法定检验 实施指南 ( 国 际航行 部分 , 第 1 、 I V 部分 )
( 2 ) 风机 安装 在 趸船 两 端 位 于 首层 甲板 下 的船
舱底 层上 , 风 机杆 通 过 焊 接 与 船 舱 底 层 上 的风 机底 座相 连 。船 底钢 结 构 按 照 要 求 进行 了 加 固处 理 , 中 部 与 3层 甲板 结 构 经 过 毂 相 连 , 风 机 安 装 总 高度 距
力和太阳能单独发电 自身存在 的缺陷 , 是新能源综 合开 发 与利用 的完美结 合 。
我 国 幅员 辽 阔 , 具 有 丰 富 的 太 阳 能 和 风 能_ 4 J 。 目前 , 虽 然太 阳能 电池 和风 力 发 电的 成本 随
着技 术 的提 高和 改进 不 断 降低 , 但 是 对 于 偏 远 的贫 困地 区来 说成 本还 是相 对较 高 。为 了使风 光互 补发 电技 术更 快更 早更 广 泛 的应 用 ,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降低
受 到风 、 光 资源 的影 响较 大 , 不 能满 足趸船 的供 电需 求 。但 风光互 补 发 电 系统 可 以优 势 互 补 , 弥 补 了 风
离首 层 甲板 大 约 1 5 m, 风 机 底 座装 有 调平 装 置 , 可 使 风 机杆 与 船底保 持 平衡 。
( 3 ) 智 能控 制 器 安 装 在 配 电室 内 , 共 有 4个 风 机 控 制器 和 1个 太 阳 电池 控 制 器 。为 了安 全 起 见 , 在 控 制器 与 蓄 电池 之 间 各 配有 1个 断路 器 , 控 制 器

CCS检验规范(05-9-20)..

CCS检验规范(05-9-20)..

海上移动平台检验中国船级社2005年9月2日第一篇总则目录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第二章移动平台级的检验和法定检验第一章移动平台检验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证书情况根据平台规范、规则、安全规则、国际公约及有关规定,海上移动式平台应持有如下各种证书:(1) 有关入级检验的证书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 五年82规范/92规范/05规范2)临时海上移动式平台入级证书CCM-I 5个月证书名称格式有效期依据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2) 海上移动平台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69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3)海上移动平台防油污证书CPP-U 五年73/78MAPOL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SCM 五年79、89MODU SOLAS5)船舶起重和起货设备检验簿RLA-2 长期劳工组织32号公约6)海上移动平台检验合格证书SCMF 一年(仅适用于外国籍平台)7)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CSW-U 五年8)海上移动平台适拖证书TCM/HST9)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CLA-210)活动零部件检验和试验证书CLG-211)铁制活动零部件热处理证书CHT-212)钢索检验和试验证书CWR-2以上各种证书各自依据一定的公约、规则或规范而签发,其约束的范围,所证明的内容项目各不相同,证书的作用不同。

1、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 CIT-2 长期吨位证书是国家证书,由政府授权签发,•用于证明移动平台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目前使用<<国际船舶吨位证书(1969)>>CIT-2,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套用船用吨位丈量方法。

规则中有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平台的地方,只能参照处理,酌情确定。

如无变化,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如平台的布置或容积有变更时,应申请重新丈量,核发新的吨位证书。

2、载重线证书CLL-M 五年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是法定证书,又称公约证书,由政府授权,平台业主申请,按“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签发。

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服务费用收取事项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作为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CCS将按照客户提交的申请,提供相应的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或和其他技术服务。

检验完成后,中国船级社将根据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检验服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费等)。

因协议方的原因造成重复的服务,CCS 还将向协议方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CCS依据相关入级规范和/或指南、国际公约和/或规则以及船旗国要求等开展各项检验服务,具体包括:一、船级部分CCS依据下述规范及其相关指南的要求,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开展入级检验服务,包括图纸审批、建造中检验、建造后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坞检/水下检验、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搁置检验、初次入级检验、临时检验等)。

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3.《内河船舶入级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4.《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5.《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6.《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7.《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规范》8.《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入级与建造规范》9.《邮轮规范》10.《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11.《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13.《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14.《绿色规范》、《内河绿色规范》15.《智能船舶规范》16.《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17.《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18.《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19.《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20.《海上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浅海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21.《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入级规范》22.《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23.《海底管道系统规范》24.《海上风力发电机组认证规范》25.《集装箱检验规范》26.《潜水系统与潜水器建造与入级规范》二、法定部分CCS依据国际公约和规则及其修正案、授权船旗国或地区政府的有关法规、以及港口国政府(如欧盟、USCG等)的强制要求,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法定检验,包括图纸资料审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等、审核认证(DOC/SMC/ISPS)、审核检查(MLC)等服务。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I-高速船舶检验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I-高速船舶检验

Section I 高速船舶检验High Speed Craft Surveys序号No.分目录Description总页数Total PagesI1 一般规定General1I2 初次检验Initial Survey3I3 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1I4 定期检验Periodical Survey11 一般规定1.1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V(m/s)等于或大于3.7▽0.1667的船舶。

1.2 本须知根据SOLAS第X章和高速船规则(HSC规则)编写,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1.3 检验种类及间隔期1.3.1 初次检验每艘船在投入营运之前或取得高速船安全证书和高速船营运许可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应包括:1.3.1.1 对有关装载、环境条件、航速和操纵性的假定和限制作出评估;1.3.1.2 对来自计算、试验、试航的用以证明设计是安全的数据作出鉴定;1.3.1.3 根据HSC规则的要求,进行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1.3.1.4 检查提供给船舶的各种手册是否齐全;1.3.1.5 对船舶的结构、安全设备、无线电设备和其他装置、属具、布置和材料进行全面检验,以保证其符合HSC规则的要求,并确信其处于满意的状态和适合预定服务条件。

1.3.2 换证检验换证检验的间隔期应不超过五年,且在原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内结合船底检验一并完成。

换证检验完成后,可对原证书进行签署。

完成换证检验签署后的证书,自检验完成后五个月内有效。

若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港口,则可对证书进行一次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1.3.3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每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结合船底检验一并进行。

完成检验后应对证书进行签署。

1.3.4附加检验当船舶发生偶然事故或发现有影响到结构、设备、属具和材料的缺陷并进行修理,或作了重大修理或更新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附加检验。

1.4 证书1.4.1 高速船安全证书在完成高速船的初次检验后,应根据HSC规则签发高速船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个月,并建议总部签发全期证书。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

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

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1.钢板、扁钢、型钢。

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H-特殊用途船舶的检验

CCS验船师手册 第三分册 船舶法定检验 H-特殊用途船舶的检验

特种用途船舶的检验Section HSurvey to Special Purpose Ship序号分目录总页数No. Description Total PagesH1 一般规定 1 GeneralH2 检验 1 Survey1.一般规定1.1特种用途船舶是因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12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包括乘客)的机械自航船舶,通常包括以下类型:(1)从事科研、考察及测量的船舶(2)用于海上人员训练的船舶(3)不从事捕捞的鲸鱼及鱼类加工船(4)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5)主管机关认为其设计特点和作业方式与上述(1)至(4)相类似的其他船舶1.2特殊人员系指船上除乘客或船员或1周岁以下儿童以外,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

特殊人员即船舶从事的特殊用途所专门需要的人员,船舶正常航行,轮机及保养所需或为船上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不算在内。

这些人员既不符合船员定义,也不符合乘客定义。

1.3特种用途船舶的检验依据为IMO在1983年11月17日通过的IMO A.534(13)决议《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SPS规则)及其修正案(MSC/Circ.446、MSC/Circ.478、MSC/Circ.739),和本社《钢质海船建造及入级规范》第十篇对特种用途船舶的有关规定。

对于IMO Res. A.534(13)没有定义新船,该决议案通过的日期作为《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开始执行日期。

要注意的是,在应用SPS 规则时,当其特殊人员作为参数出现时,应包括船上所载的不超过12人的乘客数量。

1.4检验特点1.4.1由于船上载有12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显然已不能将特殊用途船舶作为货船来对待。

1.4.2由于特殊人员预期为身体健康、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的人员,因此,亦无需将他们乘坐的特殊用途船舶作为客船来考虑或对待。

1.4.3正是考虑到这些特种用途船舶可能不同于受SOLAS所管辖的船舶,为了使这类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水准达到SOLAS公约的要求,才制定了《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SPS规则),并在SPS规则中大量引用了SOLAS的条款。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

GD06-2014中国船级社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2014目录第1章通则 (1)第1节目的和范围 (1)第2节定义和缩写 (2)第3节参照依据 (4)第4节检验和证书 (5)第5节设备持证要求 (8)第6节设计图纸审查 (10)第2章防止油污染 (11)第1节一般规定 (11)第2节机器处所含油污水的排放 (12)第3节开/闭式排放系统 (13)第4节生产水处理系统 (14)第5节FPSO防止油污染 (15)第6节溢油应急计划 (16)第3章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17)第1节一般规定 (17)第2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检验 (17)第3节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排放的要求 (17)第4章防止垃圾污染 (18)第1节一般规定 (18)第2节防止垃圾污染排放的要求 (18)第3节垃圾管理计划 (18)附录 1 海上生产设施防止油污染证书和附件样本 (19)附录 2海上生产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样本 (27)附录 3 海上生产设施防止垃圾污染检验证明样本 (29)第1章通则第1节目的和范围1.1.1目的1.1.1.1本指南是中国船级社(以下称本社)为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等海上生产设施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提供法定检验服务的指导性文件。

1.1.1.2本指南的目的是统一海上固定平台、FPSO等海上生产设施的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法定检验要求,增强检验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1.1.2适用范围1.1.2.1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1.1.2.2 单点系泊装置的检验在未发布专门标准之前依照本指南执行。

1.1.2.3 人工岛须满足《人工岛安全规则》的要求,适用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

1.1.2.4 对于某些新型的海上生产设施,在未发布其检验标准之前,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和防止垃圾污染的检验可参照本指南进行。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版本号ZMPM04-1.0-2003A 概述A.1 目的中国船级社船用锻钢件认可指南是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和《产品检验规则》的基础上制订的指导性文件供制造厂/申请方了解本社对锻钢件进行认可的条件和要求。

A.2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生产为船舶、海上平台、机械、传动装置、锅炉和受压容器等设备提供锻钢件的制造厂。

为此,锻钢件的制造厂必须取得本社工厂认可。

其生产的船用锻钢件经本社的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相应部位标有上本社印记(钢印)供用户选择。

对于向锻造厂提供钢锭、锻坯或批量供应轧材的制造厂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A.3 认可条件为使锻钢件制造厂能取得本社工厂认可,制造厂应向本社证明工厂拥有必要的制造、加工和试验设备,并由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从而使本社认为满意。

并在验船师监督下实施事先确定的认可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本社规范、相关标准及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本社评估满意,将向制造厂颁发工厂认可证书。

经本社认可的制造厂和认可范围将由本社定期对外颁布。

A.4 认可的有效期本社颁发的工厂认可书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颁发证书日期计算。

认可后,制造厂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

年度复查将由本社验船师对制造厂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或进行相关产品的检验和试验,通过符合原认可条件后,将在认可证书上进行签署,以确认认可证书保持有效。

A.5 认可费用申请者有责任按照本社收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社支付有关认可费用(包括相关差旅费用)。

即使申请者在认可工作开始后撤消申请或者由于试验、现场审核不能满足本社要求而未获得本社认可证书,申请者同样需要支付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B 申请和资料提交B.1 申请和资料提交具备上述认可条件的制造厂可向本社当地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工厂认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认可产品明细:锻钢件类别及用途,材料种类,申请认可最大锻件重量及相关尺寸、冶炼方法、脱氧方式、精炼方式、浇注方式、锻造方式(自由锻模锻连续纤维锻等)、热处理方法和交货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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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 国 船 级 社 CCS法定检验指南20052005年9月第1章 概述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3章载重线公约(LL公约)第4章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第5章吨位丈量第6章高速船规则(HSC规则)第7章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8章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9章载客潜水艇规则第10章 耐火试验程序第1章 概 述1.1 目的与用途1.1.1 中国船级社承担着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授权进行船舶法定检验。

为更好地指导验船师在执行授权的法定检验中正确理解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特编制《CCS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1.2 本指南可供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1.1.3本指南所述内容,除公约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外,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1.2 公约和规则1.2.1本指南所涉及的公约和规则有:(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2)载重线公约(LL公约);(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4)吨位丈量公约(TM公约);(5)高速船规则(HSC规则);(6)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7)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8)载客潜水艇规则(PASSUB规则);(9)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

1.3 说明1.3.1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解释。

这是IACS 为了协调在整个协会的各成员社中正确理解和执行IMO有关公约和规则,协调IACS行动而制定的在船级社协会内部使用的文件。

由于其在航运界的权威性,其中有些文件已被IMO所接受而成为IMO的正式文件。

1.3.2本指南所包含的IACS统一解释截止到2004年12月。

1.3.3本社将根据现场反馈的需要以及IACS统一解释文件的变化不定期(每年)调整和增补本指南。

第2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对IMO《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解释SC1主电源SC2主电源SC3应急电源SC4应急电源SC5客船应急电源SC6货船应急电源SC7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8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9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0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1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2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3触电、电气火灾和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SC14机器、锅炉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SC15定义SC16定义SC17定义SC18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19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0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1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2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3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4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SC25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SC26删除SC27删除SC28删除SC29删除SC30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SC31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SC32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SC33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SC34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SC35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SC36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SC37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SC38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SC39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的船舶通风系统SC40脱险通道SC41脱险通道SC42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43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44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舱壁SC45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SC46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和电梯围壁的保护SC47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SC48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SC49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SC50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1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2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3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SC54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SC55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SC56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SC57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SC58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SC59货油舱的保护SC60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SC61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SC62惰性气体系统SC6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施放前报警SC64通风导管挡火闸SC65厨房通风导管SC66应急发电机处所的耐火完整性SC67货船耐火走廊舱壁上的门SC68兼装船污油水舱相邻的隔离空舱SC69兼装船以干货方式运输时排放污油水的装置SC70货油舱透气系统电气设备的选择SC71液舱液位测量系统SC72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SC73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74装货处所,包括特种处所的防火布置SC75装货处所的防火布置SC76机器轴承温度监测器SC77货油舱溢流控制系统溢流阀的利用SC78液货船的防火安全措施SC7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合格安全型电气设备SC80油漆间的灭火装置SC81舱壁甲板上的封闭处所排水系统SC82噪声防止SC83当变压器构成电力供应系统重要部分时的持续电源输出SC84专门建造的集装箱处所SC85滚装装货处所SC86露天甲板SC87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证书SC88消防用水供应量SC89装货处所的通风SC90舱底排水系统SC91个人保护─防护服SC92个人保护─自吸式呼吸器SC93货船尾轴管的封闭SC94操舵装置的电动操舵控制系统的机械和电气独立性SC95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SC96应急消防泵的排量SC97泵与消防总管的连接SC98塑料类材料的消防水带水枪SC99可燃材料柔性波纹管SC100通风进出口关闭装置SC101主竖区SC102制冷设备SC103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SC104应急发电机燃油柜的速闭阀SC105注油管路上的安全阀SC106厨房排气管道SC107连续天花板SC108厨房排气管道SC109无舱盖集装箱货舱─供水SC110无舱盖集装箱货舱─通风SC111无舱盖集装箱货舱─舱底泵系SC112 (2002.1)删除SC113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原型试验SC114应急消防泵入口SC115配有遥控和单个识别探测器的探火系统SC116配有遥控和单个识别探测器的探火系统SC117配有遥控和单个识别探测器的探火系统SC118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SC119平衡导管SC120液货船上至首楼处所的通道SC121消防泵隔离要求SC122海水压载舱防腐SC123机器设备—日用柜布置SC124客船和货船应急电源SC125 B级和C级分隔SC126货船的防火材料SC127 油漆SC128 二氧化碳注入时间SC129 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探火SC130 冷藏室及类似处所内的探火和喷水器系统SC131 用普通泡沫不能灭火的液体货物SC132 二氧化碳系统的释放作业SC133 高速内燃机-“等效装置”上的油雾检测器SC134重要设备和不同类型重要设备的电源、供电和监控装置SC135 脱险通道或低位照明(LLL)SC136 主电源主汇流排正常连接的器具SC137高速船的定义SC138 进入液货船艏部的安全通道SC139 驾驶室可视范围SC140 货油舱透气辅助装置SC141关于符合散货船上标明三角形标记要求的资料SC142 2000年1月删除SC143 海上撤离系统的存放SC144 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SC145 公共广播系统SC146 消防水带接头和水枪SC147 水密门关闭SC148 风机管道系统通风SC149 测量可燃气体的手提探测仪SC150 泡沫系统设备的布置SC151 主配电板和相关联的区配电板相对于主发电站的位置SC152 港内应急发电机的使用SC153 舵杆直径SC154 提供特定货舱进水状况的详细资料SC155 替代倾斜试验的空船重量校核SC156 货船和客船水密舱壁上的门SC157 主电源SC158 水平区概念SC159 等效保护SC160 IIIC法SC161 破损稳性要求的木材甲板货SC162货船的应急消防泵-总则SC163货船的应急消防泵-海水吸入口和通海阀SC164货船的应急消防泵-泵注水SC165应急消防泵的电缆SC166废物箱SC167电器配电板SC168危险货物的消防栓SC169泡沫系统后部泡沫炮的位置SC170低压二氧化碳系统SC171术语“第一次检验”的解释SC172在油轮液货泵舱内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SC173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SC174液货船的A-60级前隔热SC175通风导管连接处的可燃材料垫片SC176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SC177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对SOLAS(2001版)第II-2章/15.3和15.4条的追溯应用SC178货船上的应急消防泵SC179散货船前部处所的排水SC180货舱、压载和干燥处所水位探测器(第XII/12条,MSC.134(76))决议和散货船水位探测器的性能标准(MSC.145(77)决议)SC181驾驶台设计、设备布置和程序SC182 自2004年1月1日起不能符合SOLAS第XII/9条要求的散货船SC183基于检验完成日期的证书签署SC184 机械装置—瘫船状态SC185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SC186应急负载通过电子变换器/转换器由电池提供时电压中可接受的电压波动值SC187电动操舵装置的过载报警装置SC188货油舱的隔离SC189小型发动机的高压燃油输送管路SC190统一解释关于SOLAS 第II-1/3-6条(MSC.134(76)决议)和固定通道技术规定(MSC.133(76)决议) SC191统一解释关于经修正的SOLAS 第II-1/3-6条(MSC.151(78)决议)和经修订的检查通道技术规定(MSC.158(78)决议)SC1 主电源(1974) (II-1/41.1.3条)(2002.6 Rev.1)轴带发电机系统将船舶主推进装置作为其原动机的发电机和发电机系统可视为船舶主电源的一部分,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在船舶航行和操作过程中的任何天气条件下,以及停车机期间,在IEC 60092-301规定的电压变化限制以及UR E5规定的频率限制间运作。

2.应在所有1的操作条件下,确保其额定功率,并且确保如有一台发电机失灵,仍能维持II-1/41.1.2条中规定设施的运转。

3.发电机/发电机系统的短路电流应足以起动发电机/发电机系统的断路器,并考虑到分载系统保护装置的选择性。

保护布置应确保发电机/发电机系统在总线短路情况下的安全。

发电机/发电机系统应在清除故障后适合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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