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可抵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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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保从事特殊行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此,国家出台了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用投资额的10%抵扣当年应纳税额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要享受这项税收优惠,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仅指设备入账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不少企业误认为设备的投资额包括购买设备的增值税额,但从2009年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将不能再抵扣,允许抵扣的只能是其购买设备的入账价值。

二是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目录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对设备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当年漏报,第二年能补报抵免吗?不可以。

抵免时间税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指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核电企业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实践

核电企业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实践

MODERN ENTERPRISE CULTURE财经研究MEC 1542020.8核电企业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实践翟羽佳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8-154-0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若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实际已投入使用且在《目录》范围内,可以在投用当年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l0%计算出减免税额,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核电企业在建设及运营期间为了满足核电技术与安全标准,会购置符合政策优惠目录中的一批专用设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导致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筹划核电企业的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核电经济性,扩大绿色能源占比[1]。

一、核电企业享受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难点(一)缺乏全寿期的采购筹划目前核电项目建造多数采用的是总承包模式,核电业主在建造阶段参与设备采购较少,对优选符合技术目录内的三项设备也无明确要求,导致整个项目建设期对三项设备的购置没有明确规划。

后续备件采购中也多延用原设备,使得无法购置符合目录内的三项设备,导致享受税优的机会大大减少。

(二)缺少专业判别手段三项设备专业性强,财务人员并不具备相关专业判别能力,技术人员对税收法规政策解读也不深刻,又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技术人员对三项设备的税优属性没有充分认识,导致无法从源头进行专业判别管理。

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事后确定设备清单,准备备查资料,工作效率和效果均比较差。

(三)三项设备信息库不健全核电企业由于涉及的设备众多,为防止人因失误,提高统计效率,现在各大核电企业通常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设备进行管理,但系统中并没有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票开具情况,无法判定是否满足目录条件。

缺少信息技术的支持,难以将三项设备的采购、使用筹划运作到整个过程,造成了三项设备信息滞后的现象,无法顺应企业税优管理的实际需求。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一、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应用现状
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界定困难
1、固定资产?
2、目录仅凭设备名称
3、目录参照标准
(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狭窄
1、专用瓦斯抽放巷道
2、后续投资
3、中途转让
(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备案繁琐
1、专用设备投入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2、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
3、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监管
1、煤矿生产的特殊性
2、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3、事前备案
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应用对策(一)明确相关政策
购进并且实际使用
(二)扩大抵免范围
(三)简化备案手续
(四)健全企业台账
要求企业设立类似固定资产,卡片,声明。

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谈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摘要] 对于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存在不同的理解。

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加以探讨。

[关键词] 专用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审计中,遇到某一企业涉及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人员坚持为税收返还,为永久性差异,可冲减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如果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下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会计核算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文)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需注意,各级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原因自行出台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的政策不能适用本条;而且,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必须具有专门用途。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l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一式一份);2.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一式一份);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8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

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08.15•【文号】财税〔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

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2018年版优惠目录所规定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安全生产投入可抵税吗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投入可抵税吗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投入可抵税吗1、安全生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要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计提的不可以2、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税法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内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容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但是,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指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分类:企业所得税财企[2012]16 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专用设备最新纳税抵免操作

专用设备最新纳税抵免操作
2.企业使用哪一种设备投资额才能享受抵免优惠?
一是自筹资金,二是银行贷款,用这两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购买专用设备享受了抵免优惠,是否可以转让?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年是购置并实际使用,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例如,2019年2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19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19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24年。
2.牢记10%的含义
专用设备最新纳税抵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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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会计小白们必懂的6项实务操作,牢记6个关键数字及时间点,同时也不要忘记加强与当地税务局的沟通,接受当地税务局的指导。
这个区间是针对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这两类专用设备2008版优惠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17〕71号)。
5.牢记2018年1月1日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 税 务总 局
税 劳务 ; ) ( 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 货 物及 相关的应 税劳 务; 非正 二 ( 三)
◎ 政策背景
常 损失 的在 产品、 产成 品所 耗 用的购进 货物 或者 应 税 劳务 ; ( 四)
新 业 所 得 税 法 三 十 四条 规 定 : 业 购 置 用于 环 境 保 国 务 院 财 政 、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用消 费 品; ) 条 第 企 第 企 税 ( 本 五 护 、 能 节 水 、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 项至 第( 项 规 定的货 物的运 输费 用和销售 免 税 货物 的运 节 安 可 一) 四) 行 税 额 抵 免 。 受 优 惠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金 额 的确 定 就 影 响 税 额 抵 输 费 用 。 果 企 业 购 入 的 专 用 设 备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享 如 , 免 的额 度, 因此 如 何 确 定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就 成 厂 题 的 关 键 。0 8 允 许 抵 扣 , 计 算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应 以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作 为 问 20 在
进 项税 额不 允 许再 作为 投资 额抵 免企 业 所 得税 ; 项税额 未抵 进
( 2 119 号 以下 20 ) 办 提 扣 的 ,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额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 除 了实 务 充 通 知 》国税 函[002 0 , 简 称 “9 号 文”就 法 》 出了 其 消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第十四条 : 所称 税务 本法
税 税 围内的专 用设 备 并取 得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的 、 务 分 局 、 务 所 和 按 照 国务 院 规 定 设 立 在按 财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节 的 并 向社 会 公 告 的 税 务 机 构。 能 节 水 专 用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财税实务: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可抵免所得税

财税实务: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可抵免所得税

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可抵免所得税
近日,A市某建筑施工企业询问,2008年公司按照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的标准计
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计提时列入了施工成本,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按规定计提的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在原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改变而来的。

与原政策相比,本条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现行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

例如,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和前面提到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是应纳税额,因此对减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的作用更为直接。

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对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给予了按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资企业所得税还专门规定了企业购置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由于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经常对我国的此项政策提出质疑甚至抗议,而且不论设备种类和用途,只要是国产设备就给予优惠,也不利于突出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

为此,本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现行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

这样不仅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也符合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企业按购置上述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的税额,就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抵免税额。

按照本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的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则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现行税法充分体现了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并细化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56号),针对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进一步明确。

所称税额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抵免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抵免,实际上属于一项减免税优惠(排列在纳税申报表的29行,需填附表五)应当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最后一道环节。

一、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范围为三类与以前设备投资抵免不同,只包括: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2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3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4其他。

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优惠目录范围:(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财税[2022]115号);(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所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财税[2022]115号);(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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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可抵免所得税
所得税 2009-06-10 00:10 阅读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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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市某建筑施工企业询问,2008年公司按照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的标准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计提时列入了施工成本,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按规定计提的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
储备”科目。

根据上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从2008年开始,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既不属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所以从2008年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述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向税务机关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计入施工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应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还规定,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就是说,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因此,在国家没出台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税政策新规定之前,企业还需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计提的折旧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
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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