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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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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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第95届会议,2006年报告四 (2A)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议程项目四国际劳工局日内瓦ISBN 92-2-516609-5ISSN 0255-34492006年第一版国际劳工局出版物中所用名称与联合国习惯用法保持一致,这些名称以及出版物中材料的编写方式并不意味着国际劳工局对任何国家、地区、领土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的划分,表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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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由TTC设计:参考Confrep/ILC95(2006)/IV(2A)-2006-03-0008-Ch.docPrin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Geneva, Switzerland目录页次缩略语一览表 (v)导言 (1)收到的答复和评注 (3)一、一般性意见 (3)二、对具体问题的答复 (12)三、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拟议公约的意见 (30)四、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拟议建议书的意见 (46)缩略语一览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阿根廷CGT RA 阿根廷共和国总工会澳大利亚ACTU 澳大利亚工会理事会奥地利IVWKÖÖGB 奥地利工业联合会奥地利商会奥地利工会联盟巴巴多斯BWU 巴巴多斯工人联盟白俄罗斯FPB 白俄罗斯工会联合会比利时CNTFGTB 全国劳工理事会比利时总工会巴西CNCCNICGTB 全国商业联合会全国工业联合会巴西工人总联合会加拿大CECCLC 加拿大雇主理事会加拿大劳工大会中国CECACFTU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哥斯达黎加CCTD-RN 哥斯达黎加工人民主联合会塞浦路斯CEIF 塞浦路斯雇主和工业家联盟捷克共和国ČMKOS 捷克摩拉维亚工会联合会丹麦DAFTFLO 丹麦雇主联合会薪给雇员和伤员联盟丹麦总工会埃及ETUF 埃及工会联合会芬兰EKSYVTMLSAKSTTKAKAVA 芬兰工会联合会芬兰企业联合会国家雇主局芬兰工会中央组织芬兰薪给雇员联盟芬兰学术人员工会联盟法国MEDEFCGT-FO 法国企业运动工人力量总工会德国BDA 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希腊SEVESEE 希腊工业联合会希腊全国总工会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冰岛ASI 冰岛劳工联盟意大利CONFINDUSTRIACGILCISLCONFARTIGIANATOUIL 意大利工业总联合会意大利总工会意大利工人工会联盟手工业部门总联合会意大利劳工联盟日本JBFJTUC-RENGO 日本商业联合会日本工会联盟黎巴嫩ALI 黎巴嫩工业家协会马来西亚MEF 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墨西哥CONCAMIN 墨西哥工业协会联盟蒙古MONEF 蒙古雇主联合会荷兰VNO-NCWFNVCNVMHP 荷兰工业和雇主联盟荷兰工会联合会全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中上层雇员中央工会新西兰BNZNZCTU 新西兰商业新西兰工会理事会挪威NHOLO 挪威商业和工业联合会挪威总工会波兰SOLIDARNOSC 独立和自治工会葡萄牙CCPCIPCGTP 葡萄牙商业和服务业联盟葡萄牙联合会葡萄牙工人总工会塞内加尔CNTS 塞内加尔工人全国联盟南非BUSA 南非商业团结西班牙CC.OO 工人委员会工会联盟瑞典LO 瑞典总工会瑞士UPS 瑞士雇主联合会土耳其TISK 土耳其雇主协会联合会联合王国CBITUC 联合王国工业联合会职工大会美国AFL-CIO 美国劳联-产联报告中使用的其它缩略语ILO 国际劳工组织EU 欧洲联盟OSH 职业安全与卫生SMEs 中小型企业WHO 世界卫生组织导言国际劳工大会第93届会议(2005年)对旨在制定一个新文书的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问题进行了第一次讨论,该文书将建立一个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

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55 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 a )“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 b )“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 )“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 )“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e )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当前,职业安全与卫生运动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关心消除显而易见的疾病和事故,并注意到物理和化学方面的危险以及所从事工作的心理和社会问题,而是日益谋求全面的预防和改进。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伤和职业病除了使工人遭受痛苦外,还将造成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生产方法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正逐步使某些伤害减少,但是,由于大规模的使用了一些新的物质,工作场所的污染,给工人的安全、健康带来新的危害。

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促使工作条件尽可能完全地适应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创造一种安全和有益于健康的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它的“三方结构”,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

它组织的各种活动都由各成员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所有代表都以平等的身份商议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协助制订发展政策,努力确保工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它支持国际社会和各国为争取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公平地分享进步的成果,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工人和雇主的合作,以改善生产和工作条件而进行努力。

国际劳工大会的主要任务;首先是制定和通过以公约和建议书为形式的国际劳工标准。

劳工组织制定标准的工作对全世界许多国家的劳工立法都起了规范化的作用,还经常直接或通过派遣技术专家给那些提出要求的国家提供意见,以帮助他们制定或改进有关工作保障、工作和生活条件、安全与保障等问题的劳工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建立以来,至1988年已开过74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共通过168项公约和176项建议书,其中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有154项公约和建议书(将在下面分述)。

由此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为首位,这项关系到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建设的工作已被世界各国共同关注。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1988年期间,劳工大会先后通过了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公约84项、建议书70项(见表1、表2)。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 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且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汇总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汇总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汇总在现代社会中,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的重要性。

这些方针旨在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并保护环境免受企业活动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份关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针的汇总,涵盖了一些关键的原则和指导。

一、义务和承诺1. 公司承诺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并履行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 公司承诺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二、法规合规1. 公司将确保遵守所有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公司将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方针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三、风险管理1. 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评估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风险。

2. 公司将提供员工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增强他们对风险的意识和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

四、危险物质管理1. 公司将确保合理、安全地管理和处置危险物质,以防止污染和其他负面影响。

2. 公司将鼓励和支持替代品和环保技术的使用,以减少对危险物质的依赖。

五、安全设备和工作条件1. 公司将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工作条件,以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公司将建立和维护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防范潜在的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六、员工参与和反馈1. 公司将鼓励员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决策过程。

2. 公司将设立机制,以便员工能够提供意见、反馈和建议,以推动方针的改进。

七、持续改进1. 公司将定期审查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

2. 公司将建立绩效指标和评估机制,以监测和评估方针的实施效果。

八、信息沟通和宣传1. 公司将确保全体员工了解方针的内容和要求。

2. 公司将通过内部和外部沟通渠道,宣传和共享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相关的信息。

九、合作与合规1.公司将与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实现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

2.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于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于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于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于场或前往,且于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公约介绍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公约介绍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公约介绍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 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公约第一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 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

这类公约的标准主要包括:1、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981(No 155)该公约要求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 实现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 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预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该方针必须考虑工作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协调管理, 要素之间的关系, 培训、交流与合作, 以及工人及其代表遵照方针, 按照规定的措施要求, 采取恰当的行动获取保护。

N0.164 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2、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 (N0. 161)主要内容是关于使用具有必要的预防功能的设施和负责向雇主、工人和员工代表就履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和使工作适合于人员的能力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该公约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 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卫生设施的方针, 该方针要看眼于为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的工人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样的设施。

NO.171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3、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1993.(N0174)主要目的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在内的重大工业事故和限制该类事故后果。

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控制重大事故风险, 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的方针。

实施该方针的国家标准的细则必须符合本公约条款的要求。

NO.181 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第二类公约该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

主要包括:1、石棉公约,1986.(N0.162)应用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为预防、控制和保护工人免受由于接触石棉所导致的健康危害而规定必须采取的措施。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三、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二条一、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三、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三条就本公约而言:(一)“经济活动部门”一词涵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二)“工人”一词涵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三)“工作场所”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四)“条例”一词涵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五)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一、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连贯的国家政策。

二、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2006)级别:国际公约面向领域:劳动安全与保护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文号:第187号公约,2006年发布日期:2006-6-15实施日期:2006-6-15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5月3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95届会议。

会议认识到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在全球危害的严重性,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减少。

保护工人免遭由就业而引起的身体不适、疾病和伤害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之一;认识到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对生产率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注意到《费城宣言》第三段(g)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具有在世界各国推动将实现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生命与健康的各项计划的庄严义务;关注到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注意到《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和《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64号)》和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相关的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书,以及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国际劳工组织为所有人争取体面劳动议程的组成部分。

国际劳工大会在其第91届会议(2003年)上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在职业安全与卫生领域与标准相关活动的结论——《一个全球战略》,特别将职业安全与卫生列为国家议程优先事项,并强调不断促进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的重要性,并决定就职业安全与卫生(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经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6月1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一、定义第1条就本公约而言:(a)“国家政策”系指根据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第4条的原则制定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和工作环境政策;(b)“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或“国家体系”系指为实施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和计划提供主要框架的基础设施;(c)“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或“国家计划”系指包括须在事先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实现的目标、为改善职业安全与卫生而制定的优先事项和行动手段以及评估进展的方法等在内的任何国家计划;(d)“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系指这样一种文化: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在所有层面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一套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参与确保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而且预防原则是这些层面最优先考虑的事项。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对于本公约: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安全健康是“体面劳动”的前提——访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霍百安

安全健康是“体面劳动”的前提——访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霍百安
有所不 同,对我来说是个挑战。
书?您认 为国际上有哪些成功的经验 生监察 职能 。 从 国际上看 ,从 处罚式 的执法型
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推动 《 体面 可供 中国政府借鉴?
劳 动议程 》 ,重 点关注工 人权利 、就 霍 : 际劳 工 标 准是 全 球 通 用 监察 向为企业提供法律和管理咨询服 国 业质量 、社会保障 、社会对话 等。我 的原则 ,也 是国际劳工组织开发和制 务 型监察方式 的转变 ,是 国际政府监 原来在 日内瓦所工作的农业部 门也不 定的重要法 律文件 。在职业安全卫生 察工作 的一个发展新趋势 。这种转变 例外 ,但主要是农业工人的体 面劳动 领域 ,国际劳工组织 的公约和建议 书 并不意味着弱化执法监察 ,对那些严
问题 。我到 中国之后 ,关 注的范围由 济部 门。 虽然关注 的问题有相似之处 , 但挑 战依然存在 。 有很 多。到 目前为止 ,中国已经批 准 重违法行为 ,监察员还是要进行 处罚 现在 的整个 国家代替了原来 的一个经 了第 15 《 5 号 职业安全和卫生公 约 》 、 的。通过向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卫 生监 17号 《 6 建筑业安全 和卫生公约 》和 察服务 ,可以帮助企业创建预防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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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霍百安女士。
的。我们在把 这些原则 、标准在 国家 家政策 ,明确规定政府 、雇主 、工人 层面进 行推动 时 ,首先要 了解这个 国 在预 防、控制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风
记 者 ( 以下简称 “ 记”) 您曾 家 ,结合 每个 国家的具体 情况落 实 , 险方面的责任 和义务 。 :
霍 百 安 ( 下简 称 “ ”) 在 方建立 了良好的合作关 系 ,这为我 的 号 《 以 霍 : 促进 职业安全 与卫生框架公 约 》 来北京之前 ,我在 国际劳工组织 总部 工作奠定 了坚实基础 ,我们 的合作也 就是基 于这一 目的而制订的。该公约 长期 负责农业部 门活动 的协调工作 , 并不是从零开始 ,因此我对做好工作 要求从 国家层面完善政策 ,并持续改 大约 有 1 年 的时 间,工作 内容重点 充满信心。 8 进整个 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 之一就是 改善农业 工人 的工作条件 。 国际劳工组织另外一个很重要的 我 曾去 过很多 国家 ,如拉 美 、非洲 、 中亚等一些 国家 ,主要工作之一就是 记 :中国政府历 来重视职业卫 生 公 约是 《 劳动监 察公 约 ) ) o劳动监察 工作。20 年 , 国务 院批 准在 国 家 是政府确保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能够 实 08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安全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企业发展的安全总目标是什么

[“安全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企业发展的安全总目标是什么

[“安全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企业发展的安全总目标是什么2022年9月18~19日,第六届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在北京召开。

在论坛开幕式上,国际劳工组织劳动保护司司长玛纽拉·托梅(ManuelaTomei)女士做了专题演讲。

她在演讲中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一些重要理念、国际劳工标准的指导意义、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情况等。

为了对世界各国面临的职业安全卫生形势、取得的良好经验等有一个更加详尽的了解,本刊记者采访了玛纽拉·托梅女士。

记者(以下简称“记”):全球职业安全健康的总体趋势是什么?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世界各国面临哪些挑战?玛纽拉·托梅(以下简称“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全球职业安全卫生的统计报告指出,全球每年因工导致234万人死亡,其中202万人死于各种职业病,32.1万人死于工作相关事故。

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域,世界各国主要面临以下3个方面的挑战。

缺乏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和疾病方面的信息,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面临的挑战之一,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尤为严重。

如果不知道发生了多少起工作事故和职业病案例,不知道遭受这些不幸的群体是谁,以及这些事故带来的影响,政策制定者就不能充分把握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处理。

我们需要掌握影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阴影”在哪里,比如,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工人,他们常常就在危险的环境中工作。

将工作相关事故和疾病的专业知识“翻译”成政策制定者能够理解和使用的语言,这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面临的第二大挑战。

这不仅能够启发政策制定者,还应该能够启发进行预算分配和批准立法的人。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职业安全健康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由于沟通障碍,被剥夺了一定的财政资源和政治支持。

批准和实施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特别是《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年)和《第187号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2006年),是世界各国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面临的一个挑战。

职业安全卫生协议

职业安全卫生协议

职业安全卫生协议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共同关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为明确各自职责,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职业安全卫生协议:一、协议目的1. 双方共同制定并遵守本协议,旨在确保在工作场所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甲方职责1. 制定并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提高乙方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确保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对乙方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

三、乙方职责1. 严格遵守甲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确保个人安全与健康。

3. 发现安全隐患或职业病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进行处理。

4. 积极参加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个人信息。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双方应依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甲方改正。

2. 若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甲方有权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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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5月3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95届会议。

会议认识到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在全球危害的严重性,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减少。

保护工人免遭由就业而引起的身体不适、疾病和伤害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之一;认识到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对生产率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注意到《费城宣言》第三段(g)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具有在世界各国推动将实现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生命与健康的各项计划的庄严义务;关注到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注意到《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和《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64号)》和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相关的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书,以及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国际劳工组织为所有人争取体面劳动议程的组成部分。

国际劳工大会在其第91届会议(2003年)上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在职业安全与卫生领域与标准相关活动的结论——《一个全球战略》,特别将职业安全与卫生列为国家议程优先事项,并强调不断促进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的重要性,并决定就职业安全与卫生(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经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6月1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

一、定义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国家政策”系指根据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号)第4条的原则制定的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和工作环境政策;
(b)“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或“国家体系”系指为实施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和计划提供主要框架的基础设施;
(c)“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或“国家计划”系指包括须在事先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实现的目标、为改善职业安全与卫生而制定的优先事项和行动手段以及评估进展的方法等在内的任何国家计划;
(d)“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系指这样一种文化: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在所有层面得到尊重,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一套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参与确保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而且预防原则是这些层面最优先考虑的事项。

二、目标
第2条
1.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国家政策、国家体系和国家计划的方式,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持续改善,以预防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

2.各成员国应采取积极步骤,在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相关的文书中确立的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和国家计划,逐步实现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

3.各成员国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应定期研究采取何种措施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公约。

三、国家政策
第3条
1.各成员国应通过制定国家政策的方式来促进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

2.各成员国应在各相关层面上促进和提高工人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

3.在拟定国家政策时,各成员国根据国情和惯例,而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应促进评估职业风险或危害、对职业风险或危害源头治理、并营造一个包括信息、协商和培训在内的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等各项基本原则。

四、国家体系
第4条
1.各成员国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建立、保持、逐步发展并定期审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

2.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应包括:
(a)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章、集体协议(凡适宜时)和任何其它与职业安全与卫生相关的文书;
(b)根据各国法律和惯例,任命的一个或多个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事务的权力部门或机构;
(c)确定符合国家法律和规章的各种机制,包括监察体制;和
(d)推动企业管理层、工人及其代表间的合作,将其作为与工作场所相关的预防措施的关键环节而作出的各项安排。

3.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应包括:
(a)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三方咨询机构;
(b)职业安全与卫生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c)开展职业安全与卫生培训;
(d)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惯例提供的职业卫生设施;
(e)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的研究;
(f)在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文书的情况下,为收集和分析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数据而建立的机制;
(g)与职业伤害和疾病的相关保险或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合作的规定;
(h)为逐步改善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以及非正规经济中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而设立的支持机制。

五、国家计划
第5条
1.各成员国应在与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实施、监测、评估并定期审查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计划。

2.该国家计划应该:
(a)促进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卫生文化的发展;
(b)为了预防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根
据国家法律和惯例,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消除或最大程度地减少与工作有关的危害与风险,为保护工人做出的贡献;
(c)在对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状况、包括对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予以制定和审查;
(d)包括列入目标、具体目标和进展指标;
(e)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有助于逐步实现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的配套的国家方案与计划来获得支持。

3.该国家计划应广为宣传,并尽可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和实施。

六、最后条款
第6条
本公约对任何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家劳工局长登记。

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9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
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0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成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成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1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12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13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成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
不需按照上述第9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成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成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14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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