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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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式救生舱”没有相关的成功施救案 例记载。
• “移动式救生舱”仅能对火灾和爆炸事故 现场的幸存者提供紧急避险功能。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还能对水灾事故现 场的幸存者提供紧急避险功能。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1)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南非某金矿的矿 工在一次矿井火灾事故中逃到一个有压缩 空气的盲巷里避险而幸免遇难,首次为世 界矿山业创建了简单的避难硐室。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1)当 其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 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 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 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 器后继续逃生。
(2)当其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 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 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 条件下等待救援。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4)2006年1月29日,加拿大萨斯克彻温省 的一座钾矿发生火灾事故,当时有70名矿 工被困井下,他们都逃生到井下“永久安 全避难硐室”,在等待36小时后,全部被 救出。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通知》
• 2010年10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1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 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以外的其它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 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 救生舱。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2)2003年,南非某个特大金矿发生火灾 事故,当时井下有3400人,只有9人死亡, 原因不是救援及时,重要的是有280人逃生 到避难硐室脱险后被救护队救出。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3)2004年,南非又一个特大金矿发生火 灾事故,当时井下有2600人,通过紧急救 援后发现仍有52人失踪,两天后发现都逃 生避险在井下一个“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安然无恙地营救出来。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 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
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 在有钻孔时应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各类避险功能,
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以等待救援。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到现在,全世界矿山 业的“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例 有五起。
• 移动式救生舱主要特点是其具有可移动性, 是伴随着工作地点变化而定期移动。
第三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 有条件的矿井应在各大生产区域的中心合 适位置,建设一个带钻孔的“永久安全避 难硐室”。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主要特点是容纳 的人员多 。
• 国家标准规定最大避险人数100人,但须安 1.2系数建设。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 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 “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六大Biblioteka Baidu统” 总体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0年7月19日。简称:23号文件。 • 第九条规定。
•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 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 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 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完 成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 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 作;
• 2013年6月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 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 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 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 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 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 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 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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