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移动式救生舱”没有相关的成功施救案 例记载。
• “移动式救生舱”仅能对火灾和爆炸事故 现场的幸存者提供紧急避险功能。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还能对水灾事故现 场的幸存者提供紧急避险功能。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1)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南非某金矿的矿 工在一次矿井火灾事故中逃到一个有压缩 空气的盲巷里避险而幸免遇难,首次为世 界矿山业创建了简单的避难硐室。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1)当 其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 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 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 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 器后继续逃生。
(2)当其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 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 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 条件下等待救援。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4)2006年1月29日,加拿大萨斯克彻温省 的一座钾矿发生火灾事故,当时有70名矿 工被困井下,他们都逃生到井下“永久安 全避难硐室”,在等待36小时后,全部被 救出。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通知》
• 2010年10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1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 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以外的其它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 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 救生舱。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2)2003年,南非某个特大金矿发生火灾 事故,当时井下有3400人,只有9人死亡, 原因不是救援及时,重要的是有280人逃生 到避难硐室脱险后被救护队救出。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3)2004年,南非又一个特大金矿发生火 灾事故,当时井下有2600人,通过紧急救 援后发现仍有52人失踪,两天后发现都逃 生避险在井下一个“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安然无恙地营救出来。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 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
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 在有钻孔时应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各类避险功能,
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以等待救援。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到现在,全世界矿山 业的“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例 有五起。
• 移动式救生舱主要特点是其具有可移动性, 是伴随着工作地点变化而定期移动。
第三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 有条件的矿井应在各大生产区域的中心合 适位置,建设一个带钻孔的“永久安全避 难硐室”。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主要特点是容纳 的人员多 。
• 国家标准规定最大避险人数100人,但须安 1.2系数建设。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 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 “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六大Biblioteka Baidu统” 总体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0年7月19日。简称:23号文件。 • 第九条规定。
•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 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 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 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完 成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 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 作;
• 2013年6月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 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 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 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 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 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 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 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 求。
• “移动式救生舱”仅能对火灾和爆炸事故 现场的幸存者提供紧急避险功能。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还能对水灾事故现 场的幸存者提供紧急避险功能。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1)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南非某金矿的矿 工在一次矿井火灾事故中逃到一个有压缩 空气的盲巷里避险而幸免遇难,首次为世 界矿山业创建了简单的避难硐室。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1)当 其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 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 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 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 器后继续逃生。
(2)当其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 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 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 条件下等待救援。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4)2006年1月29日,加拿大萨斯克彻温省 的一座钾矿发生火灾事故,当时有70名矿 工被困井下,他们都逃生到井下“永久安 全避难硐室”,在等待36小时后,全部被 救出。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的通知》
• 2010年10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1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 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以外的其它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 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 救生舱。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2)2003年,南非某个特大金矿发生火灾 事故,当时井下有3400人,只有9人死亡, 原因不是救援及时,重要的是有280人逃生 到避难硐室脱险后被救护队救出。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3)2004年,南非又一个特大金矿发生火 灾事故,当时井下有2600人,通过紧急救 援后发现仍有52人失踪,两天后发现都逃 生避险在井下一个“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安然无恙地营救出来。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 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
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 在有钻孔时应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各类避险功能,
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以等待救援。
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
例
•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到现在,全世界矿山 业的“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例 有五起。
• 移动式救生舱主要特点是其具有可移动性, 是伴随着工作地点变化而定期移动。
第三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 有条件的矿井应在各大生产区域的中心合 适位置,建设一个带钻孔的“永久安全避 难硐室”。
•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主要特点是容纳 的人员多 。
• 国家标准规定最大避险人数100人,但须安 1.2系数建设。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 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 “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监测监控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六大Biblioteka Baidu统” 总体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0年7月19日。简称:23号文件。 • 第九条规定。
•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 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 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 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完 成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 许可证》”。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 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 作;
• 2013年6月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 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 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 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 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 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 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 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