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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 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 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 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 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 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
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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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见证、取样)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
示制度》 其他规定(如规范)
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
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
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
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
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
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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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基本含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 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 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 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 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 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 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 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 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 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 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 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 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 范。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 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 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 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 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
什么是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
布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位阶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基本法律 →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部门规章→冲突解决
什么是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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