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检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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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检验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制定本公司香精的采购及验收标准,以保证本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所用香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贮存的要求。

3 参考引用标准

QB/T 1505-2007 食用香精

4 检验标准及方法

4.1 检验标准

4.1.1 原料供应商首先向本公司提供“三证两报告一标准”。

“三证”: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两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一标准”:指质量指标执行标准。

4.1.2 技术要求

4.2检验方法

4.2.1 色状测定:将试样和标准样品分别置于带刻度的同体积小烧杯中至同刻度处,用目测法观察有无差异。

4.2.2香气测定:按GB 14454.2-2008 香料香气评定法执行。

4.2.3 香味测定:按QB/T 1505-2007

5.3规定方法执行。

4.2.4 折光指数测定:将全自动数显折射仪的检测温度设置为20℃,用蒸馏水校准调零后,测定试样折光指数。

4.2.5 相对密度测定:25℃下,试样绝对密度与蒸馏水绝对密度之比。

5.1 组批

同批进货、同一规格的产品视为一批作一次验收,不同批次分别验收。

5.2 抽样

每批抽1桶取样80ml左右,分成2份,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作为留样备查(保存到该批次产品使用6个月后)。

5.3检验分类

5.3.1来料检验

来料检验项目为色状、香气、香味、折光指数,应逐批进行检验。

5.3.2 型式检验

5.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2)正常生产时,生产厂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4 合格批判定

5.4.1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加倍取样,重新检验,核检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未密封或包装不完整的产品应拒收。

5.4.3 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拒收。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采用标准编号。。

6.2 本品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食品级聚乙烯桶内。

6.3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6.4 本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避免外来污染,远离火源。

6.5 本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原包装保质期48个月(开封后尽快使用,以免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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